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73-2014
Code for design of warehousing project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6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73-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4、5.1.6、5.2.4(1、2、3、4、5)、6.2.1、6.2.3、11.3.3、11.3.4、12.3.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医药工业仓储工程实践中的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仓库分类及储存量,总平面布置,仓储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控制与管理,节能、环保、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医药工程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25号,邮政编码:4300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刘元 阮春田 张奇 许继辉 刘启发 杨丽敏 张长银 张嘉琳 夏攀峰 杨怀军 严毅然 张元 陶新伟 黄竹生 张波 罗来汉 胡国云 杨丽 陆亚玲 许燕 缪晡 杨军 袁世明 陈泽嘉 伍莉萍 陆大明 徐庆才 王银学
主要审查人:马立新 甘长霖 李波 宋丽萍 王晓东 许小球 郭珍珍 华永康 林辉 沙琦 胡征 温利明 范平浩 孙桂芝 李青 甘平
1 总 则
1.0.1 为在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水平,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生产、流通仓储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仓库及储罐区设计:
1 医药工业生产车间中的中间仓库;
2 甲、乙类物品储存仓库;
3 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 术 语
2.0.1 仓储 warehousing
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物品的入库、存储及出库的活动。
2.0.2 仓库 warehouse
保管、储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总称。
2.0.3 仓库区 warehouse area
由一栋或多栋仓库及辅助生产用房等部分或全部组成的区域。
2.0.4 库房 storehouse
有屋顶和围护结构,储存各种物品的封闭式建筑物。
2.0.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0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6 自动化立体仓库 automatic storage and retrieval system(AS/RS)
由高层货架、巷道堆垛起重机(有轨堆垛机)、入出库输送机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计算机仓库管理系统及其周边设备组成,可对集装单元物品实现机械化自动存取和控制作业的仓库。
2.0.7 多层仓库 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仓库。
2.0.8 理货 tally
在物品储存、装卸过程中,对物品的分票、计数、清理残损、签证和交接的作业。
2.0.9 收货区 receiving space
到库物品入库前核对检查、检验等作业的区域。
2.0.10 发货区 shipping space
物品集中待运的区域。
2.0.11 储存单元 storing unit
用专门器具存放或捆扎处理的,便于储存和搬运的标准规格的物品单元。
2.0.12 仓库面积利用率 warehouse ground area utilization rate
一定时点上,存货占用的场地面积与仓库可利用面积的比率。
2.0.13 产品 product
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
2.0.14 物料 material
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
2.0.15 物品 goods
储存于仓库中的物料、产品、备品备件、工具、五金材料及劳保用品等的总称。
3 仓库分类及储存量
3.0.1 仓库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功能分为生产仓库、辅助仓库和综合仓库;生产仓库可分为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辅助仓库可分为备品备件库、工具库、五金材料库及劳保用品库等;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备品备件库、工具库、五金材料库及劳保用品库各功能库可单独设库,也可合并为综合仓库。
2 可按储存条件分为普通库、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冷冻库和其他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温度、湿度或其他要求应为普通库;
2)温度10℃~30℃,且相对湿度35%~75%应为常温库;
3)温度不高于20℃,且相对湿度35%~75%应为阴凉库;
4)温度2℃~10℃,且相对湿度35%~75%应为冷库;
5)温度低于0℃应为冷冻库;
6)有温度、湿度或避光等其他特殊要求应为其他库。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仓库物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生产或经营的规模、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及市场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或经营规模大时,储存天数可减少,规模小时,储存天数可增加。
2 运输距离远时,储存天数可增加,运输距离近时,储存天数可减少。
3 生产物料能保证定时定点供应时,储存天数可减少,不能保证时,储存天数可增加。
4 市场来源特殊或季节性供应的物料的储存天数应按实际需要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仓库的储存量应根据生产或经营的规模和储存天数确定。
4 总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仓库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仓库区自然条件和使用特点,在满足防火安全的条件下,做到布置紧凑合理、交通运输线路短捷、物品出入方便。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仓库区绿化不宜种植易引虫、有花絮、花粉、绒毛的花草树木。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仓库区内附设的锅炉房宜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仓库区内附设的设备用房位置应接近服务负荷中心,并应满足运行安全、管理方便的要求,同时应预留大型设备的安装与检修通道。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 道路运输
4.2.1 仓库区内道路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运输、消防、安全、卫生、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2 路网布局应与功能分区相结合,宜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宜呈环形布置。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货分流的要求。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4 道路与厂外道路的衔接应短捷、顺畅。道路不宜中断,当出现尽头时,其尽端应设置回车场。
5 道路宜选用城市型。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做法可与相连道路相同。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消防道路交叉口处路面内缘最小圆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2.0m,路面以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0m。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仓库区主要物流道路的路面宽度宜为7.0m~9.0m,其他道路的路面宽度宜为4.0m~6.0m。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装卸区货位及通道应满足汽车装卸及通行要求,不应占用道路作为装卸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装卸区域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的尺寸应根据运输车辆数量、长度和最小转弯半径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货车停车场宜靠近货流主出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汽车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衡的最大称量值不应小于实际最大称量汽车满载时总重量的1.2倍。
2 汽车衡宜设置在汽车运输物品主要出入口附近道路边,汽车衡位置应满足建筑限界的要求。
3 汽车衡两端引道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设计的最长一辆车长。
▼ 展开条文说明
4.2.8 仓库区道路布置及平面设计、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B 仓库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B.0.1 人工或叉车搬运单层仓库有效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a——有效使用面积或物品占地面积(m2);
S——建筑面积(m2);
f——仓库面积利用率,无货架时取0.5,有货架时取0.3。
▼ 展开条文说明
B.0.2 人工或叉车搬运多层仓库有效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1——底层建筑面积(m2);
Si——二层及以上单层建筑面积(m2);
n——仓库层数;
f——仓库面积利用率,可取0.5;
Sa——有效使用面积或物品占地面积(m2)。
▼ 展开条文说明
B.0.3 自动化库库托盘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1——巷道数,取整数;
n2——单排货架每层托盘数,取整数;
n3——货架层数,取整数;
L——仓库总长度(m)(图B.0.3-1);
W——仓库净宽度(m)(图B.0.3-1、图B.0.3-2);
H——仓库净高度(m)(图B.0.3-2);
P——堆垛机轨距(m)(图B.0.3-1、图B.0.3-2);
h1——公用工程设备层高(m)(图B.0.3-2);
h2——底层货架起始高度(m)(图B.0.3-2);
h3——顶层货架高度(m)(图B.0.3-2);
h4——货架层高(m)(图B.0.3-2);
N——仓库托盘总数。
图B.0.3-1 自动化库平面
图B.0.3-2 自动化库立面
▼ 展开条文说明
附录C 仓库温湿度测点终端设置
C.0.1 仓库中有温湿度要求的库房或区域应设置温湿度测点终端,并应按温湿度的分布情况设置。测点终端宜位于最有可能产生温湿度波动的区域。
C.0.2 每个库房安装的测点终端数量及安装层数应按表C.0.2确定。
表C.0.2 库房温湿度测点终端数量要求及安装层数
注:1 面积计算时,常温库、阴凉库面积不足300m2时按300m2计算;
2 面积计算时,冷库、冷冻库面积不足100m2时按100m2计算。
C.0.3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
C.0.4 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最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最高位置。
C.0.5 测点终端与屋顶和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进出风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避免设置在死角、受辐射热、震动及有水滴处。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标签:
本文链接:/guifan/2923.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