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积极采纳科研成果,参考有关国内外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规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3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建筑、空气调节与空气净化、医用气体、给水排水、电气、消防和施工验收以及有关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体上增加了“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一章;关于环境空气质量和验收检查项目两个规范性附录;并将原规范第8章医用气体、给水排水、配电拆为三章,即第9章医用气体、第10章给水排水和第11章电气。
2.将洁净手术室用房“宜适用范围”改为“参考手术”,不再写明具体手术名称。
3.对部分技术参数及其指标作了调整。
4.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形式增加了“集中供应无菌物品的中心无菌走廊(即中心岛)和各手术室带前室”的内容;增加对负压手术室和感染类手术室的要求,提高对建筑装饰施工的要求。
5.净化空调系统强调了节能,给出了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指标;增加了负压手术室的要求;增加了对送风状况的要求;增加了扩大集中送风面积的条件;提高了风速不均匀度的要求;增加末级过滤器装置以及新风过滤器组合的条件,提高了对围护结构、系统和过滤器安装严密性的要求。
6.医用气体部分修改了个别参数。
7.电气部分除修改了个别参数外,增加了对谐波电流的限制要求。
8.消防部分增加了设避难间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中国医院协会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一研究院第一设计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卫生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煤炭总医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第四分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参加单位: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信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环亚医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北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中卫九洲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姑苏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华迪净化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
广东申菱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科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爱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研洁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鑫吉海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思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航净化空调工程公司
广西开天净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许钟麟 沈晋明 于冬 王铁林 郭大荣 严建敏 倪照鹏 刘凤琴 孙宁 周力 钟秀玲 许翀 顾国栋 孙鲁春 孙红兵 谢江宏
主要审查人员:李娥飞 顾均 陈国亮 吴清玉 龚京蓓 张彦国 张庆林 孙玉红 郭莉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医院洁净手术部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医院洁净手术部医疗环境控制能力,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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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条明确了适用的工程内容,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
1.0.3 医院洁净手术部的建设应注重空气净化技术措施,加强手术区的保护,降低感染风险。建筑设施上应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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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空气净化技术是各国有关手术室标准所采用的唯一技术措施。关键点控制也是现代质量控制的一个重点。在应用这些措施时,应注重绿色医院的理念。
1.0.4 洁净手术部设计宜留有发展余地,注重设计的灵活性与通用性,适应将来改建或扩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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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考虑到现在以及未来医疗技术发展,手术部设计及手术室建造要注重灵活性与通用性,便于改建或扩建。
1.0.5 医院洁净手术部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洁净手术部 clean operating department
由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和非洁净辅助用房等一部分或全部组成的独立的功能区域。
2.0.2 洁净手术室 clean operating room
采用空气净化技术,把手术环境空气中的微生物粒子及微粒总量降到允许水平的手术室。手术室也可称手术间。
2.0.3 洁净辅助用房 clean supporting space
对空气洁净度有要求的非手术室的用房。
2.0.4 非洁净辅助用房 non—clean supporting space
对空气洁净度无要求的非手术室的用房。
2.0.5 手术区 operating zone
需要特别保护的包括手术台及其四边外推一定距离的区域。
2.0.6 周边区 surrounding zone
洁净手术室内除去手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2.0.7 洁净度5级 cleanliness class 5
环境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微粒数大于350粒/m3(0.35粒/L)到小于等于3500粒/m3(3.5粒/L);大于等于5μm的微粒数为0粒/L的空气洁净程度。相当于原100级。
2.0.8 洁净度6级 cleanliness class 6
环境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微粒数大于3500粒/m3(3.5粒/L)到小于等于35200粒/m3(35.2粒/L);大于等于5μm的微粒数小于等于293粒/m3(0.3粒/L)的空气洁净程度。相当于原1000级。
2.0.9 洁净度7级 cleanliness class 7
环境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微粒数大于35200粒/m3(35.2粒/L)到小于等于352000粒/m3(352粒/L);大于等于5μm的微粒数大于293粒/m3(0.3粒/L)到小于等于2930粒/m3(3粒/L)的空气洁净程度。相当于原10000级。
2.0.10 洁净度8级 cleanliness class 8
环境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微粒数大于352000粒/m3(352粒/L)到小于等于3520000粒/m3(3520粒/L);大于等于5μm的微粒数大于2930粒/m3(3粒/L)到小于等于29300粒/m3(29粒/L)的空气洁净程度。相当于原100000级。
2.0.11 洁净度8.5级 cleanliness class 8.5
环境空气中大于等于0.5μm的微粒数大于3520000粒/m3(3520粒/L)到小于等于11120000粒/m3(11120粒/L);大于等于5μm的微粒数大于29300粒/m3(29粒/L)到小于等于92500粒/m3(93粒/L)的空气洁净程度。相当于原30万级。
2.0.12 空态 as-built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及功能齐备而未运行,但室内没有医疗设备和人员的状态。
2.0.13 静态 at-rest
室内净化空调设施及功能齐备并运行,如有医疗设备,医疗设备已安装并可运行,但无工作人员的状态。
2.0.14 浮游法细菌浓度 airborne bacterial concentration
简称浮游菌浓度。在空气中用浮游菌采样器随机采样,经培养所得单位空气体积中的菌落形成单位的数量,代表空气中的浮游菌数(cfu/m3)。
2.0.15 沉降法细菌浓度 depositing bacterial concentration
简称沉降菌浓度。沉降法又称平板暴露法。用培养皿在空气中暴露采样,盖好培养皿后经过培养得出的菌落形成单位的数量,代表空气中可以沉降下来的细菌数(cfu/皿)。
2.0.16 术间自净时间 recovery time between operations
在正常运行的换气次数条件下,使手术室内术后废弃物已被清除后的空气含尘浓度降低约90%或降低到设计洁净度级别上限浓度之内所需的时间。
2.0.17 洁净区 clean zone
凡有Ⅳ级及以上洁净度要求的区域均为洁净区。
2.0.18 净化空调系统 air cleaning and conditioning system
采用以过滤除菌、除尘为主要措施,将受控区域内悬浮尘埃与微生物浓度控制到所要求水平的空气调节系统。
2.0.19 外源性感染 exogenous infection
患者由他人或环境等体外微生物引发的感染。
2.0.20 内源性感染 endogenous infection
患者由自身拥有的菌群引发的感染。
2.0.21 多功能复合手术室 hybrid operating room
可以同时进行影像学诊断、介入治疗和外科手术的特殊手术室。
2.0.22 非诱导型送风装置 non-aspirating supply diffusers
特指设置在洁净手术室内引导送风气流从集中布置在顶棚(天花)上的风口向下流动且很少诱导室内空气的气流分布装置,通常出口风速低,截面风速均匀。俗称送风顶棚或送风天花。
3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3 洁净手术部用房分级
3.0.1 洁净手术部洁净用房应按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的细菌浓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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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为控制不同用房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降低手术外源性感染风险,洁净手术部用房应按环境空气中细菌浓度分级,并以空气洁净度级别作为必要保障条件。控制手术部位感染主要包括两种,即:感染源为病人自身的内源性感染和感染源来自医护人员、器械及室内空气环境的外源性感染。
由于净化技术综合措施既除尘又除菌,可在全手术过程中有效控制医疗环境,除菌效率常在99.999%以上,且不会产生副作用和有害物质,简单易行。所以,目前为止所有国家的医院和手术室的标准在室内空气环境方面只提到了这种空气洁净技术和系统,见表1。
表1 各国标准情况
3.0.2 洁净手术室的用房分级标准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洁净辅助用房分级标准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
表3.0.2-1 洁净手术室用房的分级标准
注:1 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2 眼科专用手术室周边区洁净度级别比手术区的可低2级。
表3.0.2-2 洁净辅助用房的分级标准
注:浮游法的细菌最大平均浓度采用括号内数值。细菌浓度是直接所测的结果,不是沉降法和浮游法互相换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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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关于手术部用房的分级、参考手术以及菌浓指标说明如下:
1 本章和本条中强调了“手术部”用房的分级。该用房既有洁净手术室的用房,也有洁净辅助用房。国外一些标准是按手术部各类用房分级的。根据编制组调查、征询、座谈返回的意见,大部分意见认为洁净用房分级不变为好。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县医院反映,按原规范做Ⅰ级手术室基本不现实,Ⅲ级又要求过低,认为Ⅱ级比较适应当前开展的手术类型。本次修订后,规定的Ⅰ、Ⅱ、Ⅲ三个级别的沉降菌浓度和浮游菌浓度完全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新版的规定。考虑到将来综合使用洁净手术室和一般手术室的可能,Ⅳ级仅保留按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标准和原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浮游菌指标换算得到的沉降菌一个指标,适用的“参考手术”则有较大的变化,使得Ⅱ级用房的作用更突出了。医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建设能力决定所需建设的手术室级别。
本规范只涉及不同级洁净用房的建筑技术内容。具体用途应由医院作出规划,根据手术切口类别、麻醉分级、手术持续时间以及手术类别、患者状况等,按有关主管部门的手术风险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原规范首次提出了手术适用范围示例,2002年至今,国外新编和修编的标准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例如,德国标准规定在Ⅰ级手术室中做的手术有:整形手术、大型异体植入手术、高风险神经外科手术、心血管手术、器官移植、妇科手术、大面积创口和长时间的肿瘤手术、持续时间长的手术。美国标准的C级手术室(最高一级)则规定用于需要全身或大面积局部麻醉及生命机能维持设备的大型手术。俄国标准列举的还要多。
参照国外相关标准,并征求医院意见,本规范提出了各级洁净手术室可参考承担的手术。假体植入和某些大型器官移植、手术部位感染可直接危及生命及生活质量等手术是最具风险的,应采用Ⅰ级洁净用房即Ⅰ级手术室,而原规范列入Ⅰ级的具体手术,按其风险评估可能降为或在Ⅱ、Ⅲ级手术室进行。属于深部组织及生命主要器官大型手术可用Ⅱ级手术室,其他外科手术可用Ⅲ级,国内一些实践也证明这是合适的。本次修订后的Ⅳ级手术室主要考虑用于感染和重度污染类手术(当然也可在高级别手术室进行此类手术),Ⅳ级手术室是采用了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作为空气过滤除菌方法的手术室,满足《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关于Ⅱ类(保护性隔离病区)用房沉降菌浓度的要求。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改为“参考手术”,表示只供参考,不是一种规定。
3 本规范根据计算指定了静态菌浓指标,在有关检测单位发表的文献中,160余间手术室有97.8%都能达标,说明是合适的。同时,根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规定,洁净手术室在“洁净系统自净后与从事医疗活动前”进行菌浓检测,即是静态检测。在调查中,相关医务人员都提出要进行静态检测。实际工作中,医院在静态检测中存在菌浓超标而影响工作的情况。因此,作为检验工程质量的静态验收,更应对菌浓指标提出要求,德国、法国、俄国标准都规定要遵循ISO14644标准,检测静态菌浓。其中德国标准执行的ISO14698-1明确指出:“在安装和调试新设备时,以及在相应的空态情况下,微生物采样可提供有用的原始资料。对危险区的监测,可以在空态和静态下进行。”所以,静态菌浓应作为背景资料。
4 本规范规定的送风方式和现行多国标准一样,即集中送风方式。这种方式能充分利用主流区做工作区。只要手术区的面积大到一定程度,可以使手术区(工作区)洁净度提高一级,细菌浓度比周边区降低一半以上。按照测定统计,Ⅰ、Ⅱ、Ⅲ级手术室手术区菌浓与周边区菌浓之比即污染度为0.3,0.45,0.6。为了简化并给予一定安全系数,本规范污染度均按0.5计算(按德国文献的污染度概念,即中心区污染度(指细菌)比周边区降低一半,污染度为0.5,本规范取0.5),即手术区菌浓定为周边区的一半。这一点和德国标准依据的测定结果是一样的。参照美国宇航标准南悬浮微粒数确定浮游菌数量,静态沉降菌浓由浮游菌浓计算而来,并符合美国宇航标准中微生物当量直径按6.5μm计的两者的关系,本规范对计算结果适当取整。
3.0.3 洁净手术部内设置的辅助用房宜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主要辅助用房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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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表中的主要辅助用房是举例,不是凡表中列出的都要设置。表中没有提到但需要的也可以建设。
由于医疗技术的发展,在手术部内可能要建立的无菌操作用房,如实验室、仪器装配室等高度洁净用房,可按Ⅰ、Ⅱ级洁净用房考虑。
去掉原规范的手术部ICU,可并入医院ICU统一考虑。
“洁净区走廊”包括原规范中的单走廊、双走廊、多走廊等形式中的“洁净走廊”和“清洁走廊”。“洁净通道”是指其他用途的通道,如手术区通向供应中心的通道等。
3.0.4 需要建洁净手术室的医院,应根据能够开展的手术类别选建不同等级的洁净手术室,合理配置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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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洁净辅助用房也在变化,本条要求参照表3.0.3和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在手术室较多时,污物应有专用的集中存放处,以避免随意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又如洁具间应做到专室专放,可以对洁具进行清洁、消毒甚至干燥处理。
4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4 洁净手术部用房的技术指标
4.0.1 洁净手术部的各类洁净用房细菌浓度和洁净度级别除应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外,各类洁净用房的其他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4.0.1的规定设计。
表4.0.1 洁净手术部用房主要技术指标
注:1 负压手术室室内压力一栏应为“负”。
2 平均风速指集中送风区地面以上1.2m截面的平均风速。
3 眼科手术室截面平均风速应控制在0.15m/s~0.2m/s。
4 温湿度范围下限为冬季的最低值,上限为夏季的最高值。
5 手术室新风量的取值,应根据有无麻醉或电刀等在手术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而增减。
4.0.2 洁净手术部各类洁净用房技术指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互连通的不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用房之间,洁净度高的用房应对洁净度低的用房保持相对正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或等于5Pa,最大静压差应小于20Pa,不应因压差而产生哨音或影响开门。
2 相互连通的相同洁净度级别的洁净用房之间,宜有适当压差,保持要求的气流方向。
3 严重污染的房间对相通的相邻房间应保持负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用于控制空气感染的手术室应是负压手术室,负压手术室对其吊顶上技术夹层应保持略低于“0”的负压差。
4 洁净区对与其相通的非洁净区应保持正压,最小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
5 换气次数和新风量除应符合表4.0.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压差、补偿排风、空调负荷及特殊使用条件等要求。
6 温、湿度不达标的不应超过5天/年,连续2天不达标的不应超过2次/年。
7 对技术指标的项目、数值、精度和变化规律等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按实际要求设计。
8 本规范表4.0.1中未列出名称的房间可参照表中用途相近的房间确定其指标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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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0.2 关于手术部洁净用房技术指标分别说明如下:
1 关于静压差
国内洁净室的实践证明,5Pa的正压可以满足关门状态下,外部空气不能渗入室内的要求。所以此次修订一律将压差改为5Pa。正负压差都是5Pa。有人认为压差大一些可以使开门时仍保持有一定压差,实践证明,开门后多大的压差都瞬间消失。
国外标准中这一数值从2.5Pa到20Pa不等。即使2.5Pa可以满足要求,但从仪器测定来看,2.5Pa不易掌控。压差不是越大越好,压差太大会加大噪声甚至产生哨音,开门费力。故本条作了上限规定。英国卫生与社会服务部与医疗研究协会编写的《手术室超净送风系统》为了防止对人耳的影响,规定最高不超过30Pa,原规范是参照英国标准制定的,本次修订参照ISO 14644标准改为20Pa。相邻相通同级别洁净室应使气流按要求有一个固定流动方向,俗称定向流。由设计确定,不要求5Pa压差,略有压差即可保持定向流。
如果医院因某种原因建立了用于给经空气途径感染症状的病人进行手术的手术室,必须是负压手术室,但绝对不能理解为洁净手术部都要有此手术室。由于担心负压手术室仍然可能出现正压,使危险气溶胶渗向吊顶上的技术夹层,因此要求对夹层也保证微负压即可。此技术夹层是指上层楼板和手术室吊顶之间的夹层空间。
2 关于换气次数
原规范给出Ⅱ级~Ⅳ级的换气次数范围,Ⅱ级30h-1~36h-1,Ⅲ级18h-1~
22h-1,Ⅳ级12h-1~18h-1。现在改为最小换气次数,上限由设计确定。其中Ⅲ、Ⅳ级均从原来的下限起步,Ⅱ级的降到24h-1,因为多年的实测结果证明Ⅱ级换气次数有余量。
国外标准:美国ASHRAE标准B、C级手术室均为最小20h-1,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标准要求全新风20h-1;德国标准只给出风量在5000m3/h~10500m3/h(Ia)之间,则相对于对Ia以下手术室约有30h-1~60h-1;俄国标准为12h-1~20h-1;日本标准对非层流手术室给出≥15h-1;瑞典标准对其他手术室给出≥2000m3/h,约合20h-1换气以上;法国标准附录B对4级手术室给出>50h-1,对3级乱流洁净手术室给出25h-1~30h-1,2级15h-1~20h-1,1级未规定;巴西标准为最小25h-1、15h-1两档;英国标准最小25h-1,新加坡标准最小20h-1。
我国《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给出静态换气次数是:6级50次~60次换气、7级15次~25次换气、8级~9级10次~15次换气。此次修订辅房换气要求是参考上述标准下限,而且无人常在的如刷手间,甚至恢复室,还参考美国、日本标准(仅有6次)用更小的8次换气。有些房间很小,在规定的最小换气次数下,风量仍很小,而选用时只能用既有的较大的送风口,风量较大,换气次数明显大于最小换气次数很多,这是特殊情况,只能由设计人员酌定。但Ⅰ、Ⅱ、Ⅲ级手术室还要考虑送风面风速不宜小于0.13m/s,设Ⅱ、Ⅲ级手术室均为35m2,高2.7m,则Ⅱ级应有风量0.13×4.68×3600=2190m3/h=23.1次,取24次。Ⅲ级应有风量0.13×3.64×3600=1703m3/h=18次。
但以上数据都是最小下限,设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高于此值。
3 关于截面风速
原规范规定Ⅰ级手术室工作面高度(即地上0.8m)截面风速是0.25m/s~0.3m/s。多年实测表明,以这一速度实现手术区5级洁净度是有富余的,可以适当降低。同时有些速度偏高(设计或选用设备的原因)的手术室,使医生肩部有吹风感。当然风速大了还有切口失水之虑。过去美国、现在日本Ⅰ级手术室主要是工业的层流室概念,而不是今天的低紊流度的置换流概念,所以日本标准(2013版)还给出0.35m/s~0.45m/s的送风速度。现在美国ASHRAE标准的送风速度为0.13m/s~0.18m/s;退伍军人医院标准未提要求;德国标准要求地上1.2m高度截面风速为0.23m/s~0.25m/s;俄国标准要求单向流区域内的送风速度为0.24m/s~0.3m/s;法国标准未提,瑞典标准只是≥10800m3/h,如果送风面积和德国的一样,则风速应高于德国标准。本规范此次修订将地上1.2m处风速定为0.2m/s~0.25m/s(平均为0.225m/s),比较适中,据测定,当风速降到0.2m/s时,手术室静态菌浓为3.5cfu/m3,完全达标,动态<25cfu/m3,也达标。如果风速太小,甚至达不到低紊流置换的效果,实际检测中常发生这种情况。在2002年以前上海某医院按德国老层流标准的小风速设计,就发生过这种情况。
4 关于温度
原规范对各级手术室都定为22℃~250℃,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实际工作中,医生希望降低对温度的要求。但从具体情况看,造成医生困扰的原因主要是运行过程中温度调节不及时不到位。而且,过低的温度是导致病人患低温症的主要原因,也常为病人所不能忍受,要采取措施。
国外标准的情况是:美国ASHRAE标准,B、C级手术室为20℃~24℃,A级手术室为21℃~24℃;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标准为17℃~27℃;德国标准Ia、Ib手术室为19℃~24℃,Ⅱ级手术室为22℃~26℃;俄国标准均为18℃~24℃;日本标准为22℃~26℃;瑞典标准为(22±4)℃;法国标准为19℃~26℃。
此次本规范修订为21℃~25℃。
5 关于相对湿度
原规范将Ⅰ、Ⅱ级定为40%~60%,Ⅲ、Ⅳ级定为35%~60%。
国外标准的情况是:美国ASHRAE标准定为30%~60%,不久又修改为20%~60%,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标准定为45%~55%;传统理念主要怕低于30%的相对湿度会引起静电和切口干燥,但美国经实验证明,“静电控制良好的手术室允许将相对湿度下限降至20%”。德国标准没有提及;俄国标准只提最小为30%;日本标准规定夏季均为50%,冬季均为55%;瑞典标准均为20%~65%;法国标准为45%~65%。可见冬季可低到20%,高到55%,而夏季低到55%,高到65%。
此次本规范修订考虑到现有静电防护技术水平,以及许多医院反映,30%以下有起静电的现象,所以将手术室相对湿度一律定为30%~60%,对一些辅助用房更下降为25%,上限取到65%。
关于温湿度允许超标天数的要求,是指不允许连续2天(不是非连续48h)不达标。如果房间出现连续2天温湿度不达标,需要对系统进行检查、排除问题。德国标准也明确规定一年中只允许有几天不达标。需要指出,设计时仍然是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调设计规范》选取室外设计参数,该参数是按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确定的,与这里所说的连续2天并不矛盾。
6 关于新风量
原规范给出确定新风量的三个原则,并最后若Ⅰ级小于1000m3/h,Ⅱ、Ⅲ级小于800m3/h,Ⅳ级小于600m3/h,则皆按后者采用。但是实际使用时几乎都只按后者确定。考虑到前者三原则应是暖通设计人员的基本常识,所以本次修订不再提此三原则,而是给出一个限值。但是设计人员有按常规原则进行校核的责任。
由于手术室的面积各有不同,国内的规定低于国外的,国内特大型室为40m2~50m2,而日本生物洁净室为59.9m2,美国退伍军人医院常规手术室为41.9m2~60.5m2,特殊手术室为65m2~74m2。所以若用换气次数说明新风量,则易产生误解,如从数字看,小的换气次数的风量(大面积时)未必低于大的换气次数(小面积时)的风量,甚至还相反。有一种说法认为,和十几年前不同,现今使用气体麻醉少了,打针麻醉多了,因此原来的新风量大。据向一些麻醉医生了解,认为这是不了解现状的看法,他们认为正好相反:“目前麻醉的发展状况与十几年前相比略有改变,在相对大型医院全身麻醉的比例在逐年增高,椎管内麻醉的比例相对减少”。“在全身麻醉的选择上又以静吸复合麻醉为主,全凭静脉麻醉的比例也在减少,此比例与手术间有无废气净化有关,一般来说,现代化的手术室都设计有废气净化装置,所以静吸复合麻醉的比例有上升趋势,所谓的静吸复合麻醉就是利用麻醉机使用挥发性麻醉药。从麻醉角度讲静吸复合麻醉是最为科学的。有的大型医院静吸复合麻醉也有选择应用氧气和笑气混合应用的,但从科学和安全角度来看,此种方法的比例在下降,另外此种方法不适合心脏手术或心脏病人做其他手术的麻醉”。可以说,目前麻醉方法是注射与气体并用的多,很少有单一使用的,更无单一麻醉方法的手术室,还有产生异味、有毒的气溶胶的激光刀(电刀)更是常用到的。因此手术室的新风量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国外标准的新风量是:美国ASHRAE标准均相当于4次换气,美国退伍军人医院标准则为100%新风;德国标准最小1200m3/h;俄国标准按每人100m3/h计算;日本标准生物洁净手术室为5次换气,一般手术室和传染性手术室为3次换气,但注明在排除剩余的麻醉气体和使用激光刀产生的臭气的场合,也可能提高到10次换气以上;瑞典标准均为2000m3/h;而西班牙标准为100%新风;巴西标准为800m3/h;英国标准为10次换气;新加坡标准也为10次换气。
本次规范修订改为以单位时间单位面积计算最小新风量,根据面积和级别每平方米最小新风量应在15m3/h~20m3/h中选用,当然也可以选比此范围大的数值,如30m2小手术室只有几个人,可以选最小600m3/h的新风,也可以大于它。而60m2的大手术室往往有十几个人,最小可以达到900m3/h~1200m3/h,需要再大一些也可以,若按原来的特大型50m2手术室,最小新风量刚好是1000m3/h。这应由院方提供的平均医护人员数量确定是往大里选还是往小里选。
15m3/m2·h~20m3/m2·h的范围是给设计者按具体情况对最小值作调整用的。对于其他洁净辅助房间,参考美国标准和日本标准,除护士站和预麻室最小为3次外,其他最小都定为2次,这要求在围护结构施工时做到严密不漏气,以使在给定的换气次数下能保持规范要求的正压。而且2次只是最低值,可以高于此值但不能再低于此值了。
7 关于噪声
原规范考虑到我国产品和施工水平,将Ⅰ级手术室允许噪声定为52DB(A),其他级别为50DB(A)。这是比别国都低的标准,根据实测结果,以上指标85%以上的手术室都能达到,还低约2DB。
国外标准噪声没有超过50DB(A)的,最低的40DB(A)(法国标准的2级区域),一般为45DB(A)。
根据国内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后的噪声稍作降低,以示促进。
8 关于照度
据国外文献介绍,手术室一般照度多在500lx以上,高者达1500lx,也有提出750lx~1500lx的。而据后来实测日本东海大学无菌手术室照度为465lx,准备室为350lx,前室为420lx,都未说明是最低照度,是平均照度的可能性大。本规范结合国情,手术室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取350lx,则平均照度将大于此数,而辅助用房则按洁净室最低标准取150lx。
5洁净手术部医疗工艺要求
5.1 洁净手术部规模
5.1 洁净手术部规模
5.1.1 洁净手术部设置洁净手术室间数应根据医院类型、床位数和年手术例量核定。
▼ 展开条文说明
5.1.1 应根据医院类型、级别和需求去考虑洁净手术室间数和级别。
手术室间数按外科系统床位数确定时,按1:20~1:25的比例计算,即每20床~25床设1间手术室。也可按以下方式计算。
式中:A——手术室数量;
B——需要手术病人的总床位数;
T——平均住院天数;
W——手术室全年工作日;
N——平均每个手术室每日手术台数。
5.1.2 洁净手术室应规定和控制室内医护人员的设定人数,设计负荷以设定人数为基础。当不能提出设定人数时,设计负荷可按以下人数计算:Ⅰ级12人~14人,Ⅱ级10人~12人,Ⅲ、Ⅳ级6人~10人。
▼ 展开条文说明
5.1.2 根据北京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和管理中心2005年对5家三甲医院的39台手术调查,手术室实际平均工作人数是:Ⅰ级10.4人,Ⅱ级10人,Ⅲ级8.7人。本条考虑安全系数取高于平均的人数。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 50333-2013 附录B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检查项目
附录B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检查项目
B.0.1 洁净手术部建成后,除应由建设方按医疗工艺要求自查外,还宜由建设方负责按本附录列出的项目验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组织综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测。
B.0.2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报告评价标准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洁净手术部工程验收评价标准
B.0.3 洁净手术部工程项目宜按表B.0.3进行验收。
表B.0.3 洁净手术部工程项目检查表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3《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
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6《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
7《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8《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
9《电源质量检测设备——通用要求》GB/T 19862
10《电能质量检测分析仪器检定规程》DL/T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