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light wood trusses
JGJ/T 265-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27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轻型木桁架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65-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基本设计规定、构件与连接设计、轻型木桁架设计、防护、制作与安装、维护管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编:61004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欧洲木业协会 加拿大木业协会 MITEK澳大利亚公司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赫英木结构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上海宏加新型建筑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龙卫国 王永维 杨学兵 倪春 祝恩淳 张新培 何敏娟 周淑容 蒋明亮 王渭云 倪竣 张绍明 张海燕 李俊明 方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戴宝城 熊海贝 陆伟东 吕建雄 古天纯 邱培芳 杨军 孙德魁 王林安 程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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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在轻型木桁架的应用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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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建筑工程中采用金属齿板进行节点连接的轻型木桁架及相关结构体系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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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轻型木桁架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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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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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生产加工的规格化的木材。
2.1.2 齿板 truss plate
用于轻型木桁架节点连接或杆件接长的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经冲压成带齿的金属板。
2.1.3 钉板 nail-on plate
用于桁架节点连接的经表面镀锌处理的带圆孔金属板。连接时采用圆钉固定在杆件上。
2.1.4 结合板 field splice plate
用于桁架部分节点在施工现场进行连接的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经冲压成一半带齿,另一半带圆孔的金属板。
2.1.5 金属连接件 metal connector
用于固定、连接、支承木桁架或木构件的专用金属构件。如梁托、螺栓、柱帽、直角连接件、金属板条等。
2.1.6 轻型木桁架 light wood truss
采用规格材制作桁架杆件,并由齿板在桁架节点处将各杆件连接而形成的木桁架。
2.1.7 组合桁架 girder truss
主要用于支承轻型木桁架的桁架。一般由多榀相同的轻型木桁架组成。
2.1.8 悬臂桁架 cantilever truss
桁架端部上弦杆与下弦杆相交面的外端位于支座边沿外侧的桁架。
2.1.9 支座端节点 heel joint
桁架端部支座处,上弦杆与下弦杆相交的节点。
2.1.10 对接节点 splice joint
当桁架跨度较大时,弦杆用齿板对接接长的节点。
2.1.11 屋脊节点 pitch break joint
桁架屋脊处上弦杆与腹杆相交的节点。
2.1.12 搭接节点 lapped joint
桁架下弦杆与加强杆相搭接时,位于加强杆末端处的节点。
2.1.13 腹杆节点 web joint
桁架腹杆与弦杆相交的节点。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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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M——弯矩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Pw——下弦规格材的抗剪承载力;
PA——梁端剪力;
R——梁端支座反力;
V——剪力设计值;
ω——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2.2.2 材料性能或强度设计指标
E——木材弹性模量;
c——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c,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m——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t——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v——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nr——板齿强度设计值;
tr——齿板抗拉强度设计值;
υr——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
[ω]——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全截面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b——构件的截面宽度;
h——构件的截面高度;
hn——构件的净截面高度;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
l0——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Lb——支承面宽度;
W——构件的截面模量;
Wn——构件的净截面模量。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KB——构件局部受压长度调整系数;
KZcp——构件局部受压尺寸调整系数;
kh——桁架端节点弯矩影响系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
m——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y——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y方向按长细比λy确定的稳定系数。
3 材料
3.1 规格材
3.1.1 轻型木桁架的杆件应采用经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的规格材制作。规格材目测分级的选材标准和强度指标、规格材机械分级的强度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的规定。
3.1.2 制作桁架时,规格材含水率应小于20%。
3.1.3 轻型木桁架弦杆和腹杆的截面尺寸不应小于40mm×65mm。
3.1.4 当轻型木桁架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时,木桁架的上弦杆、下弦杆以及截面尺寸为40mm×65mm的腹杆,所采用的规格材等级不应低于Ⅲc级。当轻型木桁架采用机械分级规格材时,木桁架的上弦杆和下弦杆采用的规格材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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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制作桁架时,严禁采用指接接头的规格材。
3.2 齿板与连接件
3.2.1 齿板和连接件应由经镀锌处理后的薄钢板制作。镀锌应在齿板和连接件制作前进行。镀锌层重量不应低于275g/m2。钢板可采用Q235碳素结构钢和Q345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齿板采用的钢材性能应满足表3.2.1的要求。对于进口齿板,当有可靠依据时,也可采用其他型号的钢材。
表3.2.1 齿板采用钢材的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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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齿板和连接件用钢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
3.2.3 轻型木桁架采用的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连接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相关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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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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