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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疑点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2023年) ...

 前言

关于印发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难点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苏建函消〔2023〕273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防排烟专业的难点、痛点问题,积极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市住建局于10月11日组织召开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难点专家咨询会议。会议邀请了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炯、尹航两位专家进行答疑。现将咨询会会议纪要印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疑点专家咨询会会议纪要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疑点专家咨询会

会议纪要


2023年10月11日下午,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技术难点专家咨询会议。会议邀请了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编制组成员王炯、尹航两位专家进行答疑。王炯、尹航两位专家根据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就前期收集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疑点、难点问题一一解答。与会人员就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技术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防排烟设计疑点、难点

(一)防烟类

1.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采用何种防烟方式,应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2.1的规定进行判定。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主体建筑中仅服务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且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部分与建筑高度大于50m部分之间交界处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两部分楼梯火灾时不共用)

2.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的补风管应独立设置,不可在同一防火分区的两个防火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上设置防火风口进行间接补风。

3.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避难间,其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2.4的规定,即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二)排烟类

1.关于固定窗的设置要求: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及2.2.5条中所述的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即代指《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相关条文所述的固定窗;

(2)应急排烟窗及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设置场所、设置部位及功能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及2.2.5条的规定,设置面积等其他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有关固定窗的相关条款规定;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5条所述的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场所,主要指为满足建筑的实际使用功能要求,不允许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建筑或建筑中的某些区域。例如,具有高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生产车间,具有高传染性或毒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有特殊防护要求或有高电磁屏蔽性能要求的场所,有特殊安保要求的金库和藏品库等。


2.自动扶梯区域四周应设置挡烟垂壁,并宜设置排烟设施。当设置排烟设施确有困难时,自动扶梯区域应无可燃物且无其它使用功能,且自动扶梯区域四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逻辑应确保火灾发生时自动扶梯区域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空间净高不大于3.0m的走道或者室内场所,挡烟垂壁底距地不应小于2.0m,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与消防信号联动的活动挡烟垂壁,且垂壁底距地高度应有利于逃生人员以弯腰低姿快速安全疏散。

4.当“2022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相关解释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相关条文有冲突时,应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

5.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具体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要点应根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6.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的功能,但仅设置于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在280℃关闭时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

7.对于建筑中需要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等在灭火剂释放前必须关闭通风系统、防护区开口的灭火系统时,允许将排烟系统改为事故通风系统,当设置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时,不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的方式自动开启系统排烟,以保证灭火系统实施有效灭火。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版)第8.5.2.2条中所述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其中的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中单个车间的面积。


二、防排烟管道的审验问题


(一)目前市面上防排烟风管产品种类多样,应如何判定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会议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定:

1.防排烟风管产品的耐火极限需根据《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2009)进行判定,并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要求,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2.防排烟风管产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板材不应含有在高温下会产生烟气或释放有害气体的EPS聚苯颗粒或木屑等有机物,且根据火灾标准温升曲线,产品熔点应大于800℃为宜,玻璃棉、酚醛板等类型产品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较难满足上述要求,不建议采用。

3.当防排烟风管采用复合风管时,复合板材的覆面层粘贴应牢固,表面平整无破损,内部绝热材料不得外露。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规定当防排烟管道用于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的建筑时,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制作。故用于高层建筑及9度地区建筑的复合风管需内外衬钢板,可不对内外衬钢板厚度做相对应要求,风管整体满足风压强度测试即可,且需厂家提供复合风管满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检测报告,以确保风管系统具有足够的牢固性与韧性,进而确保防排烟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二)如何对施工现场风管实际性能与测试性能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会议认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材料进场时应要求风管的供货方(即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送检单位)对其风管的耐火性能检测提供相关型式检验报告原件,结合型式检验报告对应供货材质进行检测,非金属及复合材料成品风管还涉及《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 258-2018)、《不燃无机复合板》(GB/T 25970-2010)等标准规定的抗震、抗老化、受热时不产生毒性气体及任何环境下不吸潮、不返卤的要求,需要厂家提供相关规范要求的检测报告。

不燃无机复合风管所形成的复合体或金属风管外包覆结构复合体,经常采用现场加工方式,需严格控制其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可要求供货方(即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送检单位)提供与送检样品一致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说明,对各类主材、特殊辅材(如“耐火隔热层”、“高温胶”等)等材料,生产厂家必须提供其品牌、成分、耐高温度、厚度、涂刷方式及部位的详细说明以及安装工艺流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严格按工艺施工;不燃无机复合风管视为一体化构件,其质量及产品一致性需符合所对应的型式检验报告要求。


(三)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的有关规定,当夹芯彩钢板复合材料风管用于排烟系统时,内壁金属板的厚度应符合表4.2.3-1的规定(内壁金属板的厚度大于等于0.75mm)。若用于排烟系统的复合风管本身使用的板材为硬质,内衬不加彩钢的情况下皆可满足抗风压强度要求,其风管内壁金属板的厚度是否需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会议认为:《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6)中所述复合材料风管内壁金属板的厚度要求是针对采用玻璃纤维等常规质地较柔软的隔热材料的双面彩钢板复合风管,钢板厚度主要是为了确保系统的抗风压强度。故其规定对象并不包含当下采用新工艺制作,且具备高强度的复合成品风管。当厂家提供对应风管系统满足规范《非金属及复合风管》JG/T258-2018要求强度的型式检测报告时,即可视为其风管各组成部分的材质、厚度等参数均已足够确保风管强度,故复合风管需内外衬钢板,可不对内外衬钢板厚度做相对应要求,风管整体满足风压强度测试即可。


(四)《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中6.3.1第5条要求“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复合风管板材的耐火隔热层是否应满足该厚度要求?

会议认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关于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是针对岩棉、玻璃棉等常规隔热材料提出的要求。鉴于耐火性、隔热性性能更好的新材料在复合风管制作过程中的应用,当厂家能提供复合风管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时,该复合风管板材耐火隔热层的材质、厚度等均不受40mm的限制。


出席:王炯、尹航、杨晓伟、吴海卫、凌海东、祁祖兴、钱沛如、袁泉、高菀尔、范宇、朱卓成、陈学峰、黄宁致及各地施工图审查中心、设计单位、生产厂家相关人员。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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