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 GB50471-2008 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范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具体信息如下: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榔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 - 邮政编码:100038 - 电话:53906433、63906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第192号公告,批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71-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7.1.2(2)、7.1.4(1、2)、7.2.3、8.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为8章,涵盖了总则、术语、建立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条件及抽采系统选择、瓦斯抽采设计参数、瓦斯抽采方法、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瓦斯抽采泵站、安全与监控等内容。其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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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适应科技进步和发展,提高瓦斯抽采设计技术水平,确保煤矿瓦斯抽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生产煤矿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1.0.3 国家政策、法规等要求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均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编制专项设计。 1.0.4 新建矿井的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而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应以实测数据为基础。 1.0.5 设计的瓦斯抽采规模需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抽采量应保持相对稳定。 1.0.6 抽采应遵循“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并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 1.0.7 瓦斯抽采工程应与矿井建设同步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预留足够的预抽时间。 1.0.8 在设计时,除了考虑瓦斯抽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需论证瓦斯利用的可行性。 1.0.9 除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及法规。
2.0.1 到2.0.30 定义了各类抽采系统的类型及相关术语,如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等。
3.1 介绍了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所需的条件,包括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量大等情况。 3.2 描述了瓦斯抽采系统的具体选择依据,例如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
4.0.1 到4.0.6 提供了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量的计算方法,以及设计瓦斯抽采率和规模的确定原则。
5.1 到5.4 规定了瓦斯抽采的具体方法,包括开采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方法的选择,以及钻场和钻孔布置的相关要求。
规范还涵盖了抽采管路系统选择、瓦斯抽采泵站设计、安全与监控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整个抽采过程的安全与高效。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强制性条文,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收集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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