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ulture Center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 2015年3月1日
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地址:北京市百万庄)。全国各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八开本,尺寸850X1168毫米,1/32印张,印数:4500册,字数:2015年1月第一版,2015年1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2.2628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发现印装质量问题,请寄回本社更换。(邮政编码:100037,网址:http://www.cabp.com.cn,网上书店:http://www.china-building.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40号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请组织编制〈村镇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标函[2003]3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规范的修订工作。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选址和总平面; 4. 建筑设计; 5. 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 增加了“基本规定”,将“群众活动部分”与“学习辅导部分”合并为“群众活动用房”,将“专业工作部分”调整为“业务用房”,删减了“防火和疏散”; 2. “群众活动用房”增加了“室外活动场地”、“报告厅”、“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删减了“交谊用房”; 3. “业务用房”增加了“文艺创作室”、“研究整理室”,删减了“摄影工作室”; 4. 对保留的原规范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633号;邮政编码:130051)。
闫觉良、彭乃实、陈立民、张闻文、张海泉、李运昌、惠群、衣建全、乌日乐、张素质、胡晓群、郑敏、丁明、王涛、王伟强
汪恒、卢向东、张播、黄汇、张文才、许永昭、周守、徐守仁、陈彬斌、张彦博、李国新、巫志南、杨水恒、戴珩
1.0.1 为了保证文化馆建筑设计的质量,满足使用功能的需求,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美观、绿色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可参照执行。 1.0.3 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群众文化需求、地方特色、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的基础上,适当预留发展空间。 1.0.4 文化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 文化馆建筑设计应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相关规定。 2.0.2 文化馆设计应符合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环境设计、建筑造型及装饰设计宜突出当地文化特色。 2.0.3 文化馆建筑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建筑物的安全设计应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环境安全等,且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0.4 文化馆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 2.0.5 文化馆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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