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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50556-2010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aseismic design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induslrial plants

GB 50556-2010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56-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0.3、3.0.5、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抗震设计基本要求,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抗震计算,电气设备安装设计的抗震措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件条文的解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编:1001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 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光同 倪正理 赵凤新 朱政坤 徐祥纯 李业宁 孙光明 孙恒志 宋刚 邓少强

主要审查人:侯忠良 葛春玉 张晓鹏 谢德毅 黄左坚 李刚 刘锡荟 徐宗和 姚德康 陈绍祖 卢丙仕 杨清平 王荣贵 张希捷 魏文华 周爽

1总则

 

1.0.1  为在工业企业电气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减轻电气设备地震破坏和损失,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小于或等于0. 40g(即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区,且电压为220kV及以下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以下简称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大于0. 40g地区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电气设备,其抗震设计应按国家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电气设备,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下的地震影响时,可不受损坏,可继续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根据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性和特殊需要,企业电气设备可分为重要电气设备和一般电气设备,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或向企业的一级用电负荷供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其他在地震时需保障连续供电的电气设备,为重要电气设备;

   2  上款以外的电气设备,为一般电气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1.0.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可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 展开条文说明

1.0.7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8  电气设备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台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抗震设计 aseismic design

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工程结构进行的一种专业设计。一般包括抗震概念设计、结构抗震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三个方面。

2.1.2 地震基本烈度 bastcmic intensity

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的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值,相当于175年一遇的烈度值。

2.1.3 地震作用效应 earthquake action effect

在地震作用下结构产生的内力(剪力、弯矩、轴向力、扭矩等)或变形(线位移、角位移等)。

2.1.4 地震影响系数 seismic influence coefficient

单质点弹性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最大加速度反应与重力加速度比值的统计平均值。

2.2符号

2.2

2.2.1 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F——电气设备(结构)的地震作用;

m——电气设备的质量;

i——集中在质点i的操作状态下的质量;

M——弯矩;

T——结构自振周期;

g——特征周期;

σ——拉(压)应力;

τ——剪应力。

2.2.2 材料性能

E——材料弹性模量;

K——体系的侧移刚度;

σ——拉(压)应力;

τ——剪切应力(Pa);

[σ]——许用应力设计值;

[τ]——许用剪应力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截面面积;

d——圆形截面的内径;

D——圆形截面的外径;

H——结构的高度;

Hi——质点i的计算高度;

I——截面惯性矩;

W——截面模量;

Z——截面矩。

2.2.4 计算系数

g——重力加速度;

k——不均衡系数;

α——地震影响系数;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楼层动力放大系数;

λ——刚度折减系数;

γ——振型参与系数。

3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  抗震设计基本要求

3.0.1  电气设备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可采用下列地震动参数表征:

   1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或抗震设防烈度;

   2  特征周期。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和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9.81m/s2

 3.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4  电力电容器、蓄电池、高压开关柜、整流柜、低压配电屏、控制保护屏、直流屏、不间断供电设备、动力配电箱等和本规范第3.0.3 条规定以外的电气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时不再提高。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产品,当无法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时,应采取抗震措施或按附录A的规定采取减震、隔震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电气设备抗震设计所采用的许用应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选用:

   1  弹性材料可取材料许用应力的1.2倍,但不应大于材料在常温下屈服强度的0.9倍;

   2  脆性材料可取材料在常温下强度设计值的1.1倍,或材料破坏应力值的0.5倍。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各类电气设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或支座上。

▼ 展开条文说明

4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

4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布置

 4.0.1  自备电站、总变电所和重要生产区域变配电所中的室外主变压器、整流变压器、断路器、避雷器及电压或电流互感器等电气设备,宜布置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

▼ 展开条文说明

4.0.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电压为110kV和220kV的配电装置不宜采用高型布置或多层布置方式;管形母线宜采用悬挂结构。

4.0.3  分相式电抗器不宜采用垂直布置。

▼ 展开条文说明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2010

 附录A电气设备的减震与隔震设计

附录A  电气设备的减震与隔震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A.0.1  减震措施可分为装设隔震器和减震器。常用的减震器包括橡胶阻尼器、阻尼垫和剪弯型、拉压型、剪切型等铅合金减震器以及其他减震装置。

A.0.2  应根据电气设备的结构特点、使用要求、自振周期及场地类别等,选择相适用的减震或隔震措施。

A.0.3  冬季环境温度低于-15℃及以下地区,应选用有耐低温性能的橡胶阻尼器。

A.0.4  隔震器和减震器应满足强度和位移要求。

A.0.5  隔震器或减震器宜设置在支架或电气设备与基础、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连接处。

A.0. 6  采用减振或隔震措施时,不应影响电气设备的正常使用功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本文链接:/guifan/3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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