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特编写本《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简称《措施》)。
1.0.2 本《措施》主要依据与建筑给水排水及相关工程有关的国家或行业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编写,其目录详见附录A。工作中还应遵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其他标准的规定。
1.0.3 本《措施》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民用建筑、居住小区和公共建筑区的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中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1.0.4 本《措施》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从事上述建筑给水排水及相关工程的设计人员,从事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可参考使用。
1.0.5 本《措施》是在总结以往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国家或行业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的细化和补充,提供了各种设计方法、参数和技术要求供设计人员使用。但本《措施》不能代替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工作中仍应以其有效版本的条文为准。
1.0.6 随着技术的发展,将有新的或修订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不断颁布实施。如本《措施》与其不符时,应以新颁布实施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为准。
1.0.7 在设计工作中除应遵守国家或行业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外,还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1.0.8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设计人员在使用本《措施》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正确运用。
2.1.1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等因素,可按表2.1.1
注:1 宿舍分类:按现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分类:
I类一博士研究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每居室1人,有单独卫生间;
Ⅱ类一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每居室2人,有单独卫生问;
Ⅲ类一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每居室3~4人,有相对集中卫生间;
Ⅳ类一中等院校的学生和工厂企业的职工,每居室6~8人,集中盥洗卫生间。
2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参考数。
使用表2.1.2-1应注意下列几点:
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他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用水,员工用水定额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含医疗用水。
4 表中用水量包括热水用量及直饮水用量,空调用水应另计。
5 办公楼的人数一般应由甲方或建筑专业提供,当无法获得确切人数时可按5~7m。(有效面积)/人计算(有效面积可按图纸算得,若资料不全,可按60%的建筑面积估算)。
6 餐饮业的顾客人数,一般应由甲方或建筑专业提供,当无法获得确切人数时,中餐酒楼可按0.85~1.3m。(餐厅有效面积)/位计算(餐厅有效面积可按图纸算得,若资料不全,可按80%的餐厅建筑面积估算)。用餐次数可按2.5~4.0次计。餐饮业服务人员按20%席位数计(其用水量应另计)。海鲜酒楼还应另加海鲜养殖水量。
7 门诊部和诊疗所的就诊人数一般应由甲方或建筑专业提供, 当无法获得确切人数时可参照式(2.1.2-1)估算:
式中 nm--每日门诊人数;
ng--门诊部、诊疗所服务居民数;
mg--每一位居民一年平均门诊次数,城镇按7~10次计,农村按3~5次计;
300--每年工作日数。
8 洗衣房的每日洗衣量可按式(2.1.2-2)计算:
式中 G--每日洗衣总量(kg/d);
mi--各种建筑的计算单位数(人、床、席等);
Gi--每一计算单位每月水洗衣服的数量(kg/人·月或kg/床·月等)应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数量计;当使用单位不提供时,表2.1.2-2可供参考;
D--洗衣房每月的工作日数。
每种干衣服单件重量可参考表2.1.2-3。
9 体育场馆的观众饮水、工作人员用水及道路绿化、场地浇洒水标准详见第l2章。
注:1 表中干衣服数量为综合指标,包括各类工作人员和公共设施的衣服在内。
2 大中型综合医院可按分科数量累加计算。
2.1.3 旅馆和医院进行初步设计时,可参考表2.1.3 综合用水量标准。
2.1.4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种类、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浇灌面积1.0~3.0L/(㎡·d)计;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道路广场浇洒:2~3L/(㎡·d);也可参照表2.1.4。
2.1.5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以及采用的冲洗方式等因素确定;表2.1.5 供洗车场设计选用,附设在民用建筑中停车库可按10%~15%轿车车位计抹车用水。
注: 1 同时冲洗汽车数量按洗车台数量确定。
2 在水泥和沥青路面行驶的汽车,宜选用下限值;路面等级较低时,宜选用上限值。
3 冲洗一辆车可按l0min考虑。
4 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2.1.6 空调冷冻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气候条件、冷却塔形式确定。详见第8章。一般可按循环水量的1.2%~1.5%计算。
2.1.7 采暖锅炉的补充水量应由相关专业提供。
2.1.8 工业企业建筑、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O~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为8h,小时变化系数为1.5-2.5。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的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延续供水时间为1h。
2.1.9 小区及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详见第7章。
2.1.10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算。
2.1.11 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2.1.1l确定。
注: l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如为充气水嘴,其额定流量为表中同类配件额定流量的0.7倍。
6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要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如有特殊要求时,其数值按产品要求确定。
7 所需的最低工作压力及所配管径均按产品要求确定(表中数值供参考)。
2.1.12 本节内所列的给水定额适用于1.5万人及以下的居住小区和单体建筑的给水设计。1.5万人以上的城市居住区应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确定。
2.2.1 生活饮用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附录B-l的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附录B-1的表2要求。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照附录B-1的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附录B-1的表1、表2和表3执行。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B-1的表5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生活饮用水应严格防止被污染,不仅必须禁止因水质污染而危害生命安全,损害人体健康,也须防止发生恶心、厌烦或感官刺激等不良症状。只有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2.2.2 直饮水系统的水质标准见附录C。若当地水质硬度偏高, 而有关方面又要求软化处理时,其处理后的硬度宜为140~170mg/L(以碳酸钙计)。生活杂用水(用于便器冲洗,绿化供水、室内车库地面冲洗和室外地面冲洗的水等) 采用中水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2.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不论自备水源的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当将城镇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镇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的贮水池。且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2.2.4 各给水系统(生活饮用水、直饮水、生活杂用水、循环水、回用雨水、中水等) 应各自独立自成系统。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也不允许)。当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等的补充水时,应补入贮水池等,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符合规范要求。
2.2.5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防止回流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污染的危害性等因素选择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设施。除特别要求外,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但必须达到防回流污染的要求。
注:下列场所:如贮存有害有毒液体的罐区,化学液槽生产流水线,含放射性材料加工及核反应堆,加工或制造毒性化学物的车间,化学、病理、动物试验室,医疗机构医 疗器械消毒间,尸体解剖、屠宰车间,注入杀虫剂等药剂喷灌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有毒有害污染场所和设备,消火栓系统,湿式喷淋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简易喷淋系统,软管卷盘,消防水箱(池)补水,消防水泵直接吸水,中水,雨水等再生水水箱(池)补水,生活饮用水水箱(池)补水,小区生活饮用水引入管,生活饮用水温、有压容器,叠压供水,卫生器具洗涤设备给水,游泳池补水,水上游乐池等,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水景补水,无注入任何药剂的喷灌系统,畜禽饮水系统,冲洗道路、汽车冲洗软管,垃圾中转站冲洗给水栓等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场所,应根据要求采取可靠的、有效的防回流措施和装置(包括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工业生产给水还应执行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和规定。
2.2.6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的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出水口按其最低处计)。
2.2.7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 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2.2.8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向贮水池注水时,其进水管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问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塔)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装设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2.3.1 民用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一般应以城镇自来水为首选。当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并报请当地卫生部门检测、批准。
生活用水一般有下列几种供水方式:
1 城市管网(自备水水源)———小区管网─建筑物
└─建筑物
2.城市管网-小区升压-建筑物
3 城市管网 ────小区管网---建筑物升压
│
└─建筑物升压
2.3.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宜为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系统(当可利用其他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分设系统)。建筑内的生活给水系统一般应和消防供水系统分设(对于多层建筑当室外管网能满足室内消防所需的压力、流量等要求而采用同一系统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活饮用水系统被污染)。
2.3.3 建筑给水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用水要求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应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宜实行分质供水(对当地规定应设中水设施的建筑或小区或甲方要求分质供水的建筑或小区,应采用分质供水方案)。分质供水可根据技术经济条件组成不同的给水系统。民用建筑一般有下列几种型式:
┌饮用——供直饮水或软化水
1 │盥洗——供自来水
└冲厕、洗车、浇灌绿地等——供自来水
┌饮用——供直饮水或软化水
2 │
└冲厕、洗车、浇灌绿地等——供自来水
3 ┌饮用、盥洗──供软化水
│
└冲厕、洗车、浇洒绿地等─供自来水或中水等
4 ┌饮用、盥洗──供自来水
│
└冲厕、洗车、浇洒绿地等──供中水等
注:1 直饮水为经深度处理后的优质饮用水,详见第3 章。
2 软化水:因该地区水质偏硬,将自来水经软化处理后供给。一般在涉外饭店、公寓中采用。
2.3.4 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不能满足小区内大多数建筑的供水要求时,应集中设置加压装置。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当小区内仅有个别建筑物需要升压供水时,则可在建筑物内设置升压设施。在确定升压供水方案时,应满足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要求;在充分利用室外管网水压的基础上,确定升压供水的范围。
2.3.5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降低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为了不损坏给水配件,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压不得大于0.6MPa。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静水压不宜大于O.45MPa;静水压大于O.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一般可按下列要求分区: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旅馆、医院其最低卫生器具的静水压宜为0.3~0.35MPa;办公楼、教学楼、商业楼可为0.35~0.45MPa。为了尽可能的防止超压出流,当配水点处压力大于所需的最低工作压力(见表2.1.11),当条件许可时,可分层分户采取减压措施(如减压阀、减压孔板等)。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入户管或楼内公共建筑的配水横管的水表进口端水压,一般不宜小于0.1MPa(当卫生器具对供水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产品样本确定)。
当采用气压供水方式时,应按气压设备在最高工作压力时最低配水点处水压不大于规定值;在最低工作压力时,最不利点的水压满足使用要求进行设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其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2.3.6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不同水费单价的用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给水管网,并分表计量。
2.3.7 给水系统中应尽量减少中间贮水设施;当压力不足,须升压供水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升压泵宜从外网中直接抽水[一般采用叠压供水设备(详见第2.7节)]。当不允许从外网中直接抽水时,按下列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1 当城镇管网供水流量大于等于小区或建筑物所需的设计流量,而且引入管有两根或以上时,可采用设吸水井方式。
2 当外网日供水量能满足用水要求,但供水流量小于用水的设计流量或只能定时供或供水可靠性较差,以及只有一条进水管但小区或建筑物要求供水可靠,不允许发生停水现象时,应设贮水调节池。
3 采用的方式还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和满足用户的供水要求。
2.3.8 下列情况宜设高位水箱或水塔
1 外网压力周期性不足(如白天压力不足,夜间水压保证)。
2 外网压力经常不足,需升压供水,而小区或建筑物内不允许停水或要求水压平稳或当地电力供应紧张。
3 高层建筑内采用水箱分区供水系统。
2.3.9 建筑物内无水箱供水有下列型式:外网直接供水,用泵(普通泵、变频泵) 供水、用泵一气压罐联合供水;有水箱供水有下列型式:单设水箱供水,水泵一水箱联合供水。常用的供水图式见表2.3.9-1、表2.3.9-2。
由于建筑物(群)情况各异、条件不同, 供水可采用一种方式,也可采用多种方式组合(如下区直供,上区用泵升压供水;局部水箱供水,局部变频泵供水;局部并联;局部串联等等)。管网可以是上行下给式,也可以是下行上给式等。所以工程中设计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供水方案,力求以最简便的管路,经济、合理、安全地达到供水要求。
注:1 消防用水量仪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人正常用水量;一般应单例。
2 当小区内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水量应由该没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尤重大市政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 公共建筑一般是指与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为膳住小区服务的公共建筑。对于不属于居住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一般应独立从城镇供水管网中接管供水。但当与居住小区为一个供水管网时则应计人。若设计范围内有工厂并由同一管网供水时,还应包括生产用水和管理、生产人员的用水。
2.4.1 居住小区(居住人口1.5万人以下)或建筑物的用水量一般包括下列各项(全部或几项):
1 住宅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浇洒广场、道路和绿化用水量。
4 冲洗汽车用水量。
5 冷却塔、锅炉等的补水量。
6 游泳池、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7 消防用水量。
8 管网流失和未预见水量。
2.4.2 居住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小区最高日用水量(m3/d);
bo--考虑管网流失和未预见水量的系数,见第2.1.10条;
Qdi--各类用水项目的最高日用水量(m3/d),详见第2.4.3条。
2.4.3 居住小区内各类用水的最高日用水量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住宅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i--小区内各类住宅的最高日用水量(m3/d);
qli--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L/人·d),见表2.1.1;
Ni--各类住宅居民人数(人)。
2 公共建筑最高日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2--小区内各公共建筑最高日用水量(m3/d);
mi--计算单位(人;床;㎡等);
q2i--单位最高日用水定额[1/(人· d);L/(床·d);L/(㎡·d)等]见表2.1.2-1或第2.1.8条。
3 浇洒道路或绿化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3--浇洒道路或绿化的用水量(m3/d);
q3i--浇洒道路或绿化的用水量标准[L/( ㎡·次)],见第2.1.4条
Fi--浇洒道路或绿化的面积( ㎡);
n3i--每日浇洒道路或绿化的次数(次/d),见第2.1.4条。
4 汽车冲洗的用水量:
式中 Qd4--汽车冲洗的用水量(m3/d);
q4i--各种汽车冲洗用水定额(1/辆·次),见表2.1.5;
m4i--各种汽车每日一次冲洗汽车的数量(辆/d);
n4i--冲洗次数,一般一天按一次计。
5 冷却塔补充水最高日用水量,详见第8章,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5--冷却塔补充水用水量(m3/d);
Qxu--冷却塔循环流量(m3/h);
T5--冷却塔运行时间(h/d)。
6 游泳池的用水量Qd6详见第13章;水景的用水量Qd7详见第ll章;锅炉房用水的日用水量Qd8由相关专业提供。
7 用上述公式计算最高日用水量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只有同时用水的项目才能叠加。对于不是每日都用水的项目,若不可能同时用水的则不应叠加,如大会堂(办公、会场、宴会厅等组合在一起)等,应分别按不同建筑的用水量标准,计算各自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然后将一天内可能同时用水者叠加,取最大一组用水量作为整个建筑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2) 在计算建筑物(住宅、公共建筑)最高日用水量时,若建筑物中还包括绿化、冷却塔、游泳池、水景、锅炉房、道路、汽车冲洗等用水时,则应加上这部分用水量。
3) 一幢建筑兼有多种功能时,如食堂兼作礼堂、剧院兼作电影院等,应按用水量最大的计算。
4) 一幢建筑有多种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时,如部分住宅有热水供应,集体宿舍、旅馆中部分设公共厕所、部分设小卫生间,则应分别按不同标准的用水定额和服务人数,计算各部分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然后叠加求得整个建筑的最高日生活用水量。
5) 一幢建筑的某部分兼为其他人员服务时,如在集体宿舍内设有公共浴室,而浴室还供外来人员使用,则其用水量应按全部服务对象计算。
6) 在选用用水定额时,应注意其用水范围。当实际用水超出或少于该范围时则应作调整,如中小学内设食堂,应增加食堂用水量;医院、旅馆设洗衣房时,应增加洗衣房用水量。
2.4.4 各类用水项目的平均小时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cp--平均小时用水量(m3/h);
Ti--使用时间(h)。
使用上式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因不同的用水项目使用时间不同, 故不同的用水项目应采用对应的使用时间。
2 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应按下式求得:
式中 QLW--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m3/h )
2.4.5 将计算得出的各项平均小时用水量叠加(并包括QLW),即可得出小区的平均小时用水量,但对于非24h用水的项目,若用水时段完全错开,可只计入其中最大的一项用水量。
2.4.6 各类用水项目的最大小时用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max--最大小时用水量(m3/h);
Khi--各类用水项目的小时变化系数。
使用上式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同第2.4.4 条。
2 因不同的用水项目其Khi值不同,故应按不同的用水项目采用其对应的Khi
3 最大时的平均秒流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cs--最大时平均秒流量(L/s)。
2.4.7 计算出各项用水的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一般可叠加计算出小区的最大小时用水量,但应考虑各用水项目的最大用水时段是否一致。小区的最大小时用水量一般可按下列要求算得:
居住小区供水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住宅及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用水;第二类是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寄宿学校按第一类计)。在计算小区的最大小时用水量时,第一类可按最大小时用水量计入,第二类可按平均小时用水量计入。
若居住小区管网还向非小区配套的公建供水,则应根据该建筑物的性质、用水要求,室内供水方式及该建筑与其他建筑的最大小时用水时是否处在同一时段等因素计算确定。
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可按式(2.4.4-2)算得的值计入。
2.4.8 住宅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建筑物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按下式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式中 U0--生活给水配水管道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q--最高用水日的用水定额,按表2.1.1取用(L/人· d);
m--每户用水人数(人);
Kh--小时变化系数按表2.1.1取用;
Ng--每户设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数;
T--用水小时数(h);
0.2--一个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额定流量(L/s)。
使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应按当地实际使用情况,正确选用各项参数。
2) 住宅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最大用水时的平均出流概率参考值见表2.4.8-1。
2 根据计算管段上的卫生器具的给水当量总数,按式(2.4.8-2)计算,得出该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的同时出流概率: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αc--对应于不同Uo值的系数查表2.4.8-2。
3 根据算得的U,按式(2.4.8-3)计算,得出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式中 qg--计算管段的设计秒流量(L/s)。
在设计时可按计算所得的U0及管段的Ng查附录B-2,即可得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可用内插法)。但应注意当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超过表中的最大值时,其设计流量应取最大小时平均秒流量。当大便器采用延时自闭冲洗阀时,其当量以0.5计,但要在计算得到的qg值上再附加1.10L/s为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4 当管段接有2条及以上u0值不同( 即q、m、Kh等参数不同)的支管时,该管段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 Uo--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U0i--所接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Ngi--相应支管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注:l 本式只适用于枝状管网的计算。
2 本式只适用于各支管的最大用水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当最大用水不发生在同一时段时,应将设计流量小的支管以平均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与设计秒流量大的支管的设计秒流量叠加为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
2.4.9 宿舍(I、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Ng--计算管段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总数;
α--根据建筑物用途定的系数,应按表2.4.9选用。
使用上式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1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 综合楼(不含住宅)建筑的αz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αz--综合楼建筑总的秒流量系数;
Ng1、Ng2、Ng3…--综合楼建筑内各类建筑的卫生器具的给水当量数;
α1、α2…--对应于Ng1、Ng2、Ng3…的设计秒流量系数。
2.4.10 宿舍( Ⅲ 、Ⅳ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问、公共浴室、职工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洗衣房、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g--计算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L/s);
qo--同类型的一个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L/s);
no--同类型卫生器具数;
b--卫生器具的同时给水百分数,应按表2.4.10-1~表2.4.10-3采用。
注:1 如计算值小于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冲洗阀府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3 仅对有可能同时使用的进行叠加。
注:1 表中括号内的数值系电影院、剧院的化妆间、体育场馆的运动员休息室使用。
2 健身中心的卫生间,可采用本表体育场馆运动员休息室的同时给水百分率。
3 洗衣房的数值为参考数。
注:职工或学生饭堂的洗碗台水嘴,按100%同时给水,但不与厨房用水叠加。
2.4.11 建筑物内卫生器具的供水管(由外网或由提升泵直供,或从高位水箱供水)均采用设计秒流量为管道的设计流量。
综合建筑(既有住宅,又有公建的商住楼、综合楼) 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一般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按第2.3.6条的要求分成各自独立的供水系统,各系统应按相应的计算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
2 当因条件所限采用一个供水系统时,其供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列要求实施。
1) 向同一类型建筑(采用同一计算公式的视为同一类型,下同)供水的支管,按相应的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
2) 向n种不同类型建筑(采用不同计算公式的,下同)供水的管道;
① 各类建筑的最大用水处在同一时段,则分别按相应的公式计算后再叠加为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当该管段所服务的各类建筑有多处时, 不得用每处的设计秒流量叠加,应按同一类型建筑的卫生器具当量总数算得设计秒流量后再将不同类型的设计秒流量叠加)。
② 当各类建筑的最大用水不处在同一时段时,则可按设计秒流量小的那部分的平均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与设计秒流量大的那部分的设计秒流量叠加为该管段的设计秒流量。当部分建筑经调节水池后提升供水时,则按调节池补水量计入。
2.4.12 建筑物内的给水管道流速一般可按表2.4.12取定。也可采用下列数值:卫生器具的配水支管一般采用0.6~1.0m/s;横向配水管,管径超过25mm,宜采用0.8~1.2m/s;环状管、干管和主管宜采用1.0~1.8m/s。各种管材的推荐流速:铜管:管径大于等于25mm,流速宜采用O.8~1.5m/s,管径小于25mm,宜采用O.6~O.8m/s。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公称直径不小于25mm,流速宜采用1.O-1.5m/s;公称直径小于25mm,宜采用0.8~1.0m/s。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公称外径小于等于50mm,流速小于等于1.0m/s;公称外径大于50mm,流速小于等于1.5m/s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公称外径不大于32mm,流速不宜大于1.20m/s,公称外径为40~63mm,不宜大于1.5m/s;公称外径大于63mm,不宜大于2.0m/s。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管:公称外径不大于32mm,流速应小于1.2m/ s,公称外径为40~75mm,应小于1.5m/s,公称外径不小于90mm,应小于2.0m/s。复合管可参照内衬材料的管道流速选用(建筑给水超薄壁不锈钢塑料复合管流速宜取0.8~1.2m/s)。管内最大流速不应超过2.0m/s.
小区给水管道的流速可按各种管材确定。在资料不全时一般可按0.6~0.9m/s设计,最小不得小于0.5m/s,一般也不宜大于1.5m/s。与消防合用的给水管网,消防时其管内流速应满足消防要求。
2.4.13 给水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式(2.4.13-1)计算:
式中 hi--沿程水头损失(kPa);
L--管道计算长度(m);
i--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kPa/m),按式(2.4.13-2)计算。
式中 dj--管道计算内径(m);
qg--给水设计流量(m3/s);
ch--海澄一威廉系数。
各种塑料管、内衬(涂)塑管ch=140;铜管、不锈钢管ch=130;内衬水泥、树脂的铸铁管ch=130;普通钢管、铸铁管ch=1O0。
2 给水管道的局部损失宜按式(2.4.13-3)计算。
式中 hf--局部水头损失(kPa);
ξ--局部阻力系数;
V--管道断面水流平均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2)。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也可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
算。表2.4.13-1为螺纹接口的阀门及管件的摩阻损失当量长度表。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O%;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注:本表的螺纹接口是指管件无凹口的螺纹,即管件与管道在连接点内径有突变,管件内径大于管道内径。当管件为凹口螺纹,或管件与管道为等径焊接,其折算补偿长度取本表值的1/2。
3 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i值也可查阅不同管材相关的技术规范(程)中的图表,(当采用埋地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埋地聚乙烯管道时应查阅埋地管相应的技术规程)但应注意该图表的使用条件和采用的单位。当工程的使用条件与制表条件不符时,应根据规定对i值作相应的修正。
表2.4.13-2 中所列数据为各种管材技术规范(程)等相关资料中推荐的局部水头损失值,供设计人员参考。
注:1 表中数值只适用于室内生活给水的配水管,不适用于给水干管(如由泵提升至水箱等输水管应按管道的实际布置状况经计算确定)。、
2 小区埋地输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值:埋地聚乙烯给水管按沿程水头损失的12%~l8%计。埋地聚氯乙烯给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值应由制造厂提供或查相关技术规程。埋地金属管道宜按相关公式计算,当资料不足时除水表和止回阀等需单独计算外,可按管网沿程水头损失的15%~20%计算。
2.4.14 给水系统中采用设备、装置其水头损失可按下表取用。
2.4.15 应充分利用城镇管网水压,直接向用户供水,满足供水要求。
1 确定最不利的配水管路,一般按距引入管最远,所需水量最大的配水点为最不利配水点,该输水管段为最不利管路(当管路多、条件又相似时,需计算比较,取其所需压力最大的为最不利管路)。
2 所需水压可根据下式计算:
式中 H--引入管与外网接点处的水压(MPa);
H1--最不利配水点与引入管的高程差(m);
H2--由引入管与外网接点至最不利配水点的管路的沿程、局部水头损失之和(kPa);
H3--建筑物内最不利配水点满足工作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MPa)。
注:本公式按1MPa≈1O0m水柱计(若精确计算,应按102m水柱计)。下同
3 当室外管网能保证的水压H0≥H时,则表示直供方案成立,若两者相差过大时,还可在允许流速范围内,缩小某些管段管径(一般为原较大的管径);当H0<H时,若相差不多,可放大某些管段的管径(一般为原较小的管径),使其满足要求;若相差较大时应采用泵提升直供(或设立高位水箱供水)。
4 对于居住建筑的生活给水管网,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可按表2.4.15 估算自室外地面算起的最小水压值,供确定方案参考。
2.4.16 单幢建筑物的引入管其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按其负担的卫生器具的全部给水当量数算得的设计秒流量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2 当采用水箱供水,但不设提升泵,由外网供至高位水箱,再从水箱向用水点供水时,引入管流量应按水箱贮水容积和用水量变化等因素确定。当利用晚间压力高时进水充满水箱,由水箱供全天用水时,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式(2.4.16)计算。
式中 QL--引入管的设计流量(m3/h);
T--晚间水箱进水时间(h)。
3 设置提升泵,但不设贮水调节池,从外网或吸水井中抽水时,其引入管流量应不小于提升泵的设计流量[见第2.4.17条第2款第1项~第3项];从外网直接抽水的设备进水管管径与外网供水干管管径的关系应符合第2.7.15条。
4 当建筑物内的全部用水均经贮水池调节后用泵升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最大时用水量,但不得小于平均时用水量)。
5 当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供,又有二次加压供水,二次加压部分的供水是经贮水池调节的,则需分别计算;直供部分为所担负的卫生器具的设计秒流量,提升部分为调节池的补水量,二者之和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当二次供水部分从外网直接抽水, 应分设引入管,各自按要求计算。
6 综合建筑的引入管( 向各种类型建筑供水)的设计流量可参照第2.4.11条第2款及上述要求计算确定。
7 引入管不宜小于20mm。
8 当建筑物内设有消防设施时,引入管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2.4.17 当建筑内设提升泵供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取分区供水方案,尽量充分利用外网压力。
2 提升泵的流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建筑物不设高位水箱由提升泵直供时,应按其服务对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扬程应满足最不利点的供水要求;当采用水泵串联供水时,各区自成系统,各级提升泵应匹配,并联锁,并应先启动下一区泵才随即启动上一区泵。
2) 建筑物内设高位水箱,全部(或部分)由高位水箱供至各用水点。可按不小于服务对象的最大小时用水量计(当水箱调节容积小于50%的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提升泵的流量宜放大)。
3) 当提升泵既向用水点直接供水,又向水箱供水(再由水箱供至其余的用水点)时,应分别计算流量,取大值为泵的流量。但系统中的高位水箱的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服务对象最大小时用水量的50%,而且启泵水位应设在水箱水深的一半处。泵的扬程应满足两者的供水要求。
4) 当采用水箱串联供水时,各区按本区所负担供水对象的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本区的提升泵流量,下区还应设与上区提升泵相匹配的转输泵(流量相同,扬程按各区要求确定)。提升泵与下面的转输泵应自成控制系统。
3 提升泵的扬程一般按下列要求确定(按从贮水调节池或吸水井抽水计;直接从外网中抽吸的工况见叠压供水设备的相关规定,详见第2.7节):
1) 向配水点直供:
式中 HB--泵的扬程,(MPa);
HB1--最不利配水点与吸水井或贮水池的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
HB2--最不利配水点与泵的吸水口之间管路的沿程、局部阻力损失之和(kPa)。
H3--见第2.4.15 条。
2) 向高位水箱供水:
式中H′B1--高位水箱的最高水位与吸水井或贮水池的最低水位的高程差(m);
H′B2--高位水箱的进水口与泵的吸水口之间管路的沿程、局部阻力损失之和(kPa);
g--见式(2.4.13-3);
V--高位水箱进水管人口处的流速(m/s)。
4 高位水箱的高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Zx--水箱最低水位的标高(m);
Zb--最不利配水点的标高(m);
Hx--由水箱出口至最不利配水点的管道沿程、局部阻力损失之和(kPa);
H3--见第2.4.15条。
式中 HT --高位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的最低水位计)(m);
Zo--高位水箱所在处的地面标高(m);
当因水箱高度受建筑高度限制,不能满足最高用水点的使用要求时,可在供水管道设置管道泵等措施升压,但该方案对用户带来不便,尤其是高层住宅,故应慎用。
2.4.18 从城镇供水管网引至小区的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根据下列工况分别确定:
1 小区不设提升设施由小区管网直接供至各建筑物时,居住小区的引入管可参照第2.4.20条计算;公共建筑区的引入管可参照第2.4.21条计算。
2 小区设置提升泵、水塔、贮水调节池等设施。
1) 当小区设置提升泵,但不设贮水调节池,由提升泵从外网或吸水井抽水直供至各用水点,其引入管流量不小于提升泵的设计流量[见第2.4.19条第2款第1项~第3项]。从外网直接抽水的设备进水管管径与外网供水干管管径的关系还应符合第2.7.15条要求。
2) 当设置水塔,不设提升泵,由外网供至水塔,再从水塔向用水点供时,或由夜间供水充满水塔由水塔供全天用水时,其小区引入管流量可参照第2.4.16条第2款计算。
3) 当设置贮水调节池,全部从池内抽水升压供水时,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小区的最大时用水量,但不得小于小区的平均时用水量)。
4) 当既有外网直供,又有二次加压供水,二次加压部分的供水是经贮水池调节的则需分别计算。直供部分按本条第1款计算;提升部分为调节池的补水量。二者之和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若二次加压部分是从外网直接抽水的,应分设引入管,各自按要求计算。
3 未预见水量和管网漏水量,可按式(2.4.4-2)算得的值计入。
4 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环状布置小区室外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5 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枝状时,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6 当管网负有消防职能时,引入管还应满足消防的要求。
2.4.19 当小区设置提升泵供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尽量利用城镇管网的压力供水。在条件许可时,应采用压力分区供水方案。
2 提升泵的流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小区内不设水塔,由提升泵向服务对象直供时,不应小于服务对象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可参照第2.4.20条或第2.4.21条要求确定。
2) 小区内设水塔,全部(或部分)由水塔供水时,可按不小于服务对象的最大小时用水量计。
3) 当提升泵既直接向用水点供水,又向水塔供水(再由水塔供至其他用水点)时,应分别计算,取其大值为泵的流量。这时水塔要求启泵的水位宜适当提高。泵的扬程应满足两者的供水要求。
3 泵的扬程可参照第2.4.17条第3款要求计算。
4 水塔高度可参照第2.4.17条第4款要求计算。当条件所限或最不利点的用水量不大,而压力要求过高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求得最佳方案,以确定水塔高度。
5 水塔或提升泵直接向用水点供水的宜有不少于两条的管道与小区环网相接。
6 负有消防职能时,还应满足消防要求。
2.4.20 居住小区的供水管网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 各建筑物的引入管或各供水支管与小区管网的接管处及干管的汇集点为计算节点,节点之间的管段为计算管段。
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量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2.4.20中数值的给水管道,第一类供水对象(见第2.4.7条)的住宅应按第2.4.8条、第2.4.16条计算管段流量,其余的应按第2.4.9条、第2.4.10条、第2.4.16条计算节点流量。
注:从环状管网中接出的枝状支管可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2) 服务人数大于表2.4.20 中数值的给水干管。第一类供水对象应各自按相关公式计算最大小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3) 第二类供水对象均以平均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
4) 若小区有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建应另计。
3 当小区采用多种供水方式(部分直供, 部分由小区提升供水)则各种管网应分别计算(按实际服务人数确定采用的计算公式)。
4 当小区只考虑城镇管网与小区管网连接的引入管计入未预见水量时,该流量按管网起始端点出流计;当小区管网需要考虑未预见水量时,若无法确定出流点可按管网未端出流计。并叠加计入管段流量。
5 根据算得的管段设计流量,确定管径。管网的干管管径不得小于由于管接出的支管或建筑物引入管管径。环状管网的管道管径宜相同。
6 当该地区供水要求高时,还应对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的工况进行校核。
7 当管网负有消防职能时应按消防工况校核,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l5的第3.6.1条规定计算设计流量(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 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此时管道内的流速不得大于消防允许的最大流速,任何一个室外消火栓从在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0MPa。管网的引入管要满足消防要求。否则应调整管网。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本措施的“居住小区”为居住人数1.5万人以下,故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按1次考虑。若设计对象的居住人数超过1.5万人时,应按消防规范要求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有关消防的具体要求详见第7章。
注:1 当小区内含多种住宅类别及户内Ng不同时,可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
2 表内数据可用内插法。
2.4.21 公共建筑区的给水管道应按第2.4.9 条计算管段流量和按第2.4.10条计算管段节点流量。但当建筑物内设贮水调节池,用提升泵供水时,则该部分按贮水调节池的补水量计。其余要求参见居住小区。
2.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配件、设备、仪表等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生活饮用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输水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管道及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当生活给水与消防共用管道时,管材、配件等还须满足消防的要求。在符合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节能、节水型产品。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l64的要求。
2.5.2 给水管道的管材应根据管内水质、水温、压力及敷设场所的条件及敷设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1 埋地管道的管材,应具有耐腐性和能承受相应的地面荷载的能力。当DN>75mm时可采用球墨铸铁管、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当DN≤75mm时,可采用给水塑料管、复合管或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小区室外埋地敷设的塑料管应采用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可参照《室外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2000实施]和聚乙烯(PE)给水管[应符合《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O1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给水钢塑复合压力管时可参照《给水钢塑复合压力管管道工程技术规》CECS237:2008实施。
室外明敷管道一般不宜采用铝塑复合管、给水塑料管。
室内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明敷或嵌墙敷设一般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复合管、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建筑给水铜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敷设在地面找平层内宜采用建筑给水硬聚氯乙烯管、建筑给水聚丙烯管、建筑给水聚乙烯管、建筑给水氯化聚氯乙烯管,铝塑复合管、建筑给水超薄壁不锈钢塑料复合管,管道直径不得大于DN20~DN25。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给水泵房内及输水干管宜采用法兰连接的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和给水钢塑复合压力管。
水池(箱、塔)内浸水部分管道宜采用耐腐蚀金属管材或内外涂塑焊接钢管及管件(包括法兰、水泵吸水管、溢水管、吸水喇叭、溢水漏斗等)。进、出管及泄水管宜采用管内、外壁及管口端涂塑钢管段或球墨铸铁管(一般用于水塔)或塑料管(一般用水池、水箱)。当采用塑料进水管时,其安装杠杆式进水浮球阀端部的管段应采用耐腐蚀金属管及管件,浮球阀等进水设备的重量不得作用在管道上。一般进出水管为塑料管时宜将从水池(箱) 至第一个阀门的管段改为耐腐蚀的金属管。
2 采用塑料管材时,其供水系统压力一般不应大于O.6MPa(PVC-C、PP-R、PP-B管可不大于1.0MPa)水温不应超过该管材的有关规定。
PVC-U管:当公称外径dn≤40mm时,宜选用公称压力1.6MPa的管材;当dn≥5Omm时,宜选用1.0MPa的管材。
PVC-C管:多层建筑可采用S6.3系列,高层建筑(除主干管、泵房内管)可采用S5系列;当室外管道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时,可采用S6.3系列,当大于1.0MPa时应采用S5系列。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当设计压力PD≤0.6MPa时,PP-R管、PP-B管均采用S5系列;当0.6MPa<PD<0.8MPa时,PP-R管选用S5系列,PP-B管选用S4系列;当0.8MPa<PD≤1.0MPa时,PP-R管选用S4系列,PP-B管选用S3.2系列。
管材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应根据不同工作温度而修正。部分塑料给水管S和SDR系列不同工作温度下,按50年使用寿命,其最大工作压力可参见表2.5.2。
当采用其他管材时,按下列要求选用:
建筑给水超薄壁不锈钢塑料复合管的公称压力为1.6MPa。
建筑给水钢塑复合管:当管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时,宜采用涂(衬)塑焊接钢管,可锻铸铁衬塑管件;当大于1.0MPa但不大于1.6MPa时宜选用涂(衬)塑无缝钢管,无缝钢管件[涂(衬)塑]或球墨铸铁涂(衬)塑管件;当大于1.6MPa但小于2.5MPa时,应采用涂(衬)塑的无缝钢管和无缝钢管件[涂(衬)塑]或铸钢涂(衬)塑管件。
注:l PVC-U管输送水温在25℃~45℃之间时,管材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PPMS--管材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
PN--管材的公称压力(管材在20℃条件下输送2O℃水的最大工压力)(MPa);
ft--不同水温的压力下降系数:水温T≤25℃,ft=1.O;25℃<T≤35℃,ft=0.8;35℃<T≤45℃,
ft=0.63。
2 表中括号内数据供参考。
3 实际选用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和管道质量等因素,留有安全余量。
给水钢塑复合压力管:普通系列管道承受最大设计压力标准值为1.25MPa;加强系列管道承受最大设计压力标准值Dm≤5Omm时为2.5MPa;63mm≤Dm≤400mm时为2.0MPa。
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用于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0.6MPa的场所。
建筑给水铜管:有适用工作压力为1.0MPa、1.6MPa、2.5MPa的三种,宜采用硬态铜管(当管径不大于DN25时,可采用半硬态铜管)。不宜直接连接钢管等其他金属管材、管件。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公称压力PN=1.6MPa。埋地敷设宜采用OCrl7M12Mo2(管材牌号S31608),与其他材料的管材、管件、附件相连接时,应采取防止电化学腐蚀的措施。
3 管道的配件应采用与管材相应的材料, 其上作压力与管道相匹配。管道的管件须与管道配套一起供应。塑料管与配水器具连接应采用镶嵌金属材料的注塑件或经增强处理的塑料管件,不得采用纯塑料内螺纹管件。铜管与钢制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合金配件。严禁在薄壁不锈钢管上套丝,对允许偏差不同的管材、管件,不得互换使用。
4 各种管道的使用条件、连接方法、注意事项等详见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规程,并按相关规定实施。
注:热镀锌钢管的使用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2.5.3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等要求确定,一般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不应使用镀铜的铁杆、铁芯阀门。
2.5.4 按使用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阀门(水嘴),一般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管径不大于50mm时,宜采用截止阀,管径大于5Omm时宜采用闸阀、蝶阀;
2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3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应采用闸阀,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安装空间小的部位宜采用蝶阀、球阀;
6 在经常启闭的管段上, 宜采用截止阀;
7 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8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9 蹲式大便器、小便器须采用空气隔断冲洗阀(采用水箱除外),宜采用感应式控制或脚踏式。
2.5.5 给水管道上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立管底部或垂直环形管网立管的上、下端部)。
5 环状管网的分干管、贯通枝状管网的连接管。
6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7 水泵的出水管,自灌式水泵的吸水管。
8 水池(塔、箱)的进、出水管、泄水管。
9 设备(如加热器、冷却塔等) 的各种配管按工艺要求配置阀门。
10 公共卫生问的多个卫生器具(如大、小便器、洗脸盆、淋浴器等) 的配水管起端。
11 某些附件,如自动排气阀、泄压阀、水锤消除器、压力表、洒水栓等前、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的前后等,根据安装及使用要求设置。
12 给水管网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2.5.6 给水管道上的阀门设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场所。暗设管道的阀门处应留检修门,并保证检修方便和安全;墙槽内支管上的阀门一般不宜设在墙内。泵房的阀门设置要求见第2.7.22条。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在阀门井内或设置阀门套筒,阀门井详见S502。
2.5.7 自动水位控制阀一般设置在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的进水管上,其要求见第2.8.10条。
2.5.8 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按其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时,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一般用于小口径水泵)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用于大口径水泵)。
2.5.9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
3 水泵的出水管。当直接从管网上吸水时,若设有旁通管,该管上应装。
4 进、出水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该止回阀应作隔振处理,且不宜选用振动大的旋启式或升降式止回阀)。
5 管网有倒流可能时,水表后面与阀门之间的管道上。
6 双管淋浴器的冷热水干管或支管上。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要再装止回阀。而止回阀不具备倒流防止器功能,不是防止倒流污染的有效装置。
2.5.10 给水管上的止回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时,应能自动开启。
2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应能自行关闭。
3 卧式升降式止回阀和阻尼缓闭止回阀及多功能阀只能安装在水平管上,立式升降式止凹阀不能安装在水平管上。
4 水流方向自上而下的立管上,不能安装止回阀。
5 止回阀的安装见01SS105。
2.5.11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给水分区的减压阀应采用既减动压又减静压的减压阀。
2 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即该管道上不宜再接出支管供配水点用水)。
4 选用减压阀时必须选取在汽蚀区以外,避免减压阀出现汽蚀现象。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阀前最低压力应大于阀后动压力0.2MPa。可调式减压阀,当公称直径小于等于50mm时,宜采用直接式;公称直径大于50mm时宜采用先导式。
5 减压阀应根据阀前压力及阀后所需压力和管道所需输送的流量按照制造厂家提供的特性曲线选定阀门直径。比例式减压阀,应按设计秒流量在减压阀流量一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选用。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同。减压阀出口端连接的管道其管径不应缩小,且管道直线长度应不小于5倍公称直径。在设计图纸上应标明减压阀的规格、型号和减压比(或阀前、后的压力)。
6 用于给水分区的减压阀组或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由二个减压阀并联安装组成,二个减压阀交替使用,互为备用,但不得设置旁通管。为在减压阀失效后能及时切换备用阀组和检修,阀组宜设置报警装置。
当阀后用水点对压力要求严格或者阀后管路流量波动很大,需大小并联以减少噪音时也可采用并联方式。异径并联只适用于可调式减压阀,副减压阀直径一般宜比主减压阀小两级或两级以上,副减压阀后压力宜比主减压阀的阀后压力高0.02~0.035MPa。
7 减压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的工况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否则应调整减压分区或采用减压阀串联使用(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1.5倍计)。
8 当单组减压阀不能达到减压要求或会造成减压阀出现汽蚀现象时,应采用串联方式。两个减压阀串联时,中间应设长度为3倍公称直径的短管;当不同类型的减压阀串联时,比例式减压阀在前,可调式减压阀在后。比例式减压阀串联一般不宜多于二级。
2.5.12 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阀组应设置在不结冻场所,否则应采取保温措施。
2 减压阀应设置在单向流动的管道上,安装时注意并表明减压阀水流方向,不得装反。
3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过滤器宜采用20~60目格网。网孔口水流总面积应为管道断面积1.5~2倍)。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的,其阀后应设阀门。
4 减压阀前后应装压力表;用于给水分区的减压阀后压力表可为电接点压力表,并配报警装置。
5 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水平安装时其阀体上的呼吸孔朝下或朝向侧面,不允许朝上,垂直安装时孔口应置于易观察、检查之方向。
6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7 减压阀的管段不应有气堵、气阻等现象,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以上升坡度敷设时,在其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设有减压阀的给水系统的立管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8 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一般可用可曲挠橡胶接头。
9 减压阀的安装参见0lSS105。
2.5.13 因减压阀样本中所示的压力一般均为静压;当阀门启动后,其阀后动压应按式(2.5.13-1) 计算:
式中P′j2 --阀后出口的动压力(MPa);
Pj2--阀后出口的静压力(MPa);
ΔPj--水流通过减压阀的水头损失(MPa),厂家提供。
比例式减压阀可按式(2.5.13-2)计算:
式中 Pjl--阀前进口压力(MPa);
β--阀体动压损失系数,由厂家提供;
α--减压比。
采当用二级串联时,第二级减压阀前的进口压力,应按式(2.5.13-3)计算:
式中 Pj3--第二级减压阀前的进口压力(MPa);
Hj1--两个减压阀的高差(m);
Hj2--两个减压阀间管段的水头损失(kPa)。
第二级阀后的动压力再按式(2.5.13-1)或式(2.5.13-2)计算。
2.5.14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2.5.15 安全阀用于有压容器的保护,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2.5.16 当采用额定转速水泵直接供水(尤其是串联供水时)若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压阀用于管网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池(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当直接排放时,应有消能措施。
2.5.17 倒流防止器是一种采用止回部件组成的可防止给水管道水流倒流的装置。它是严格限定管道中压力水只能单向流动的水力控制组合装置。现有的产品行业标准CJ/T16O-2002(该产品现又被称为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注:该标准经修订后将上升为国标,国标颁布后,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而CJ/T160-2O02改成CJ/T16O-xxxx后将成为另一种产品的标准, 请设计人员务必注意两者区别。
倒流防止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地点环境清洁,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处,安装处应设排水设施。
2 必须水平安装,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一般自动泄水阀的排水应通过漏水斗排到地面排水沟,并不得与排水沟直接联接)。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有足够的维护空间),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一般宜高出地面3O0mm。
4 倒流防止器前应设检修阀门,过滤器及可曲挠橡胶接头,其后也应设检修阀门。详见05S108。
2.5.18 真空破坏器:一种可导入大气压消除给水管道内水流因虹吸而倒流的装置。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处;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回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 大气型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2.5.19 给水管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过滤器,进水总表前应设置过滤器。
4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5 除确实需要外,给水管道系统一般不应串联重复使用管道过滤器。
2.5.20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4 见第2.5.12条第7款。
5 排气阀的选择与安装参见01SSl05。
2.5.21 在住宅的厨房和住宅、公建的卫生间,给水管采用柔性的塑料管和复合管时可采用分水器供水。
1 分水器宜采用挤压铜材或由304、316不锈钢铸件加工制作,也可采用管材本体的注塑件。条形分水器通径不宜小于32mm。配水口数量不宜少于4个,中心间距不宜小于50mm。配水口应采用DN1/2时外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 的规定。分水器进水口宜配置铜质活络接头球阀,当配水口数量小于等于4个时,应配DNl5阀门;大于等于5个时宜配DN20阀门,配水口可不设阀门。分水器端部应留有再串联分水器或接管的措施。(当配水口数量少时通径可为25mm或20mm)。
2 分水器宜布置在卫生间内,可设置在洗脸台面板下方,吊顶或管道井端部等位置,冷热水的分水器宜相对集中,应有利于管路的敷设和检修。分水器不得被地面排水所淹没或污染。分水器宜配置分水器箱。
3 分水器配水管管径应根据管网供水压力,用水器具额定流量参照表2.5.21选用。
2.5.22 水泵的出水管、减压阀的前后及压力容器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选型及安装见01SS1O5。
2.5.23 下列管段应装设水表:
1 小区的引入管。
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引入管。
3 住宅和公寓的进户管。
4 综合建筑的不同功能分区(如商场、餐饮等) 或不同用户的进入管。
5 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配水管上。
6 必须计量的用水设备(如锅炉、水加热器、冷却塔、游泳池、喷水池及中水系统等)的进水管或补水管上。
7 收费标准不同的应分设水表。
2.5.24 水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管公称直径不超过50mm时,应采用旋翼式水表,水表。
2 通过水表的流量变化幅度很大时应采用复式水表。
3 宜采用干式水表。
2.5.25 水表直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水表一般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 如公共浴室、洗衣房、
流量不超过但接近水表的常用流量值确定水表公称直径。
接管公称直径超过5Omm时应采用螺翼式公共食堂等用水密集型的建筑可按设计秒
2)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如住宅及旅馆等公建可按设计秒流量不超过但接近水表的过载流量来确定水表的公称直径。
2 小区引入管水表可按引入管的设计流量不超过但接近水表常用流量确定水表的公称直径。
3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量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4 新建住宅的分户水表,其公称直径一般宜采用20mm;当一户有多个卫生间时,应按计算的秒流量选择。
5 水表直径的确定还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城镇管线接入建筑红线的引入管上的水表直径,有些地区由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2.5.26 水表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旋翼式水表和垂直螺翼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平螺翼式和容积式水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水平、倾斜或垂直安装;当垂直安装时水流方向必须自下而上。
2 水表前后直线管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水表的产品样本的规定;一般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螺翼式水表的前端应有8~l0倍水表公称直径的直管段;
2)其他类型水表前后,宜有不小于300mm的直管段。
3装设水表的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读数和检修
2)不被曝晒、不致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碰撞的地方:
3)室外的水表应设在水表井内,安装见05S502;
4)住宅的分户水表宜设置在户外,并相对集中(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一般可用下列方式:
① 分层集中设在专用的水表间(箱);
② 集中设在设备层,避难层或屋顶水箱间;
⑧ 非冰冻地区的多层住宅建筑,可集中设在底层建筑的外墙面,但应有保护措施;
④ 采用远传水表时,控制箱宜设在一层管理室;
⑤ 户内水表的安装见01SSlO5。
4 对于生活、生产、消防合用的给水系统,如只有一条引入管时,应绕水表设旁通管,旁通管管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但需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5 引入管的水表前后和旁通管上均应设检修闸阀;水表与表后阀门之间应设泄水装置;但住宅中的分户水表,其表后允许不设阀门和泄水装置。
6 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和损坏水表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
2.5.27 当无法采用水表但又必须对用水进行计量时,应采取其他流量测量仪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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