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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737-201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etroleum storage depot

GB 50737-201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5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37-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6(1、2、3)、4.0.8、5.1.2、  5.1.4、5.1.5、5.2.1、5.3.1、7.1.1、8.1.1、8.1.2、8.1.3、8.1.5、8.2.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124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运工艺及管道,油罐,消防设施,给排水及含油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电信,建、构筑物,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  钧  黄左坚  马庚宇  吴文革  武铜柱 张建民  于文迅  韩宇丽  陈伟业  谭立净 何龙辉  杜富国  李宏斌  王伏龙  陈月兰 宋承毅  张德发  王金国  董增强

    主要审查人:王惠勤  周家祥  孟庆海  王品强  傅伟庆 杨森  张守彬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16日以第115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储备系统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对已经完成的石油储备库的设计进行分析、验证,确定了主要的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在石油储备库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上储存原油类型的国家石油储备库以及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m³的企业石油库;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岩洞、地下盐穴、海上浮船、山洞、埋地等储存类型的石油储备库及成品油储备库的设计。

1.0.3  石油储备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并指明了不适用范围。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的企业石油库的规模,已经远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的一级石油库规模,故将其纳入本规范适用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采用管道输进或输出原油、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104的企业石油库属于本规范适用范围。

1.0.3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储备库的特点和需求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储备库应该执行《石油库储备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储备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其二,石油储备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储备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国家石油储备库    national petroleum depot

    国家投资建设的长期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2  企业石油库  commercial petroleum depot

    企业自主经营的储存原油的大型油库。

2.0.3  石油储备库  petroleum depot

    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企业石油库的统称。

2.0.4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5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6  防火堤  dike

    用于防止油罐泄漏的可燃液态物料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7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8  油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油罐。

2.0.9  油罐区    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以环绕油罐区的消防道路中心线为界。

3基本规定

3.0.1  石油储备库宜储存低凝原油。

3.0.2  原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划分为甲类。

3.0.3  储罐模数的确定应遵循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储罐单罐公称容量不宜小于10×104m3

3.0.4  石油储备库职工生活设施、维修设施宜依托社会。

3.0.5  石油储备库应有防止事故状态下原油及液体污染物流出库外的措施,并应将泄露的油品及液体污染物控制在库区较小的范围内。

3.0.6  石油储备库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3.0.7  石油储备库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有关标准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0.8  石油储备库设计,应有效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条文说明

3.0.1  “低凝原油”是指不需加热储存的原油。国家石油储备库原油储存周期长,如果储存高凝原油,需要对油罐进行加热,这样将消耗大量热能。为节省国家石油储备库的运营成本,降低能耗,制定本条规定。

3.0.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闪点小于28℃的油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除个别稠油以外,绝大多数原油的闪点都低于28℃。

3.0.3  大型油罐相对小型油罐土地利用率高,目前国内最大油罐容量可做到15×104m3应用较多的大型油罐是10×104m3规格。

3.0.5  事故状况下,泄漏的原油一旦流出库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除按要求罐组应设的防火堤外,为了防止泄漏的原油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库区,需另外增设有效措施。如雨水监控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堤坝式道路、事故存液池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库外。

4库址选择

4.0.1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石油储备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等条件,对可供选择的具体库址进行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选择最优建库地址。

4.0.2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设置在石油需求量大、炼油厂较为集中的地区及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和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  石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宜选在自然条件有利于废气扩散、废水排放的地区,并宜远离其他环境敏感目标。

4.0.4  石油储备库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0.5  石油储备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  自然保护区;

    6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7  石油储备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IV类场地地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4.0.9  除本规范表4.0.8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4.0.8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10  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宜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条文说明

4.0.1  在库址选择中难以完全满足所有理想条件,因此应对具备基本条件的多个库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除进行分项的定性比较外,还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分析。在经济比较中,不仅比较建设费用,而且比较经营费用和社会效益,以便确定最优的建库库址。

4.0.2  石油储备库依托现有的大型油码头、输油管网,可降低建设投资;企业储备库靠近石油加工企业,可便于向企业供油。

4.0.3  库址的选择符合所在地区的城市规划,不仅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发展,也有利于储备库的环境安全以及生产和未来的发展。

4.0.5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特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0年~100年,大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100年~50年,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年~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年~10年。由于国家石油储备库规模大,性质重要,故本规范将国家石油储备库视为“大型规模工矿企业”,并规定“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适用本规范的企业石油储备库,规模远超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规定的一级石油库规模,故推荐防洪标准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

4.0.6  本条从地质和政府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方面规定了不适合石油储备库选址的地区和区段。其中,1款~3款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质不良、条件不好的地区建库发生地质灾害或遭遇洪水灾害的可能性大,对油库的安全威胁大,需要避免;“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划分,在这些区域是否可以建设石油储备库,需要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确定。

4.0.8  本条规定了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制定的。由于石油储备库的规模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规定的一级库规模,且性质比一般石油库重要,所以本条规定的安全距离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适当增加了距离。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如下:

    1)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国家铁路2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2)地上石油储备库与公路100m安全距离,是根据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

4.0.10  大、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引自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及《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5库区布置

5.1 总平面布置

5.1.1  石油储备库内的各类设施,可根据需要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5.1.3  除本规范表5.1.2注1特殊说明的外,表5.1.2中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计算间距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4m³。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4D。两个油罐组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油罐总容量大于240×104m³的石油储备库,应将储油区划分成多个油罐区,每个油罐区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240×104m³。两个油罐区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注: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罐壁直径。

5.1.6  油罐不宜布置在性质差异较大的地基上。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地上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小于15m时,朝向输油管道一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实体墙。

5.1.8  油泵和多个油罐组共用的隔油池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5.1.9  石油储备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条文说明

5.1.1  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库外管道、行政管理区是石油库的主要构成内容。储备库内的各种设施按照其使用性质、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的不同,适当进行功能分区划分,相对集中布置,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也便于消防控制等。

5.1.2  本条规定地上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制定的,但考虑到石油储备库的规模和重要性均大于一般石油库,本条规定的防火距离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规定略大一些,尤其是消防泵房、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专用消防站、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原油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远大于GB 50074-2002的规定,以加强安全设防力度。

5.1.4  本条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等相关规范制定的。根据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多年的实际应用情况,对于大型储罐罐组来说,其自动控制水平及消防设施水平较高,考虑减少占地、合理布置,其总容量控制在不大于60×104是合适的。

5.1.5  对于石油储备库来讲,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单个储罐罐容大、罐的个数多、占地面积大。在库容较大时,为避免油罐过于密集的布置,增加防火分隔是必要的。本条规定每240×104罐容作为一个罐区组合,适当加大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D、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为0.8D是合适的,同时也可使罐区之间的消防道路适当加宽,方便消防车作业。

5.1.6  油罐避免布置在地基差异较大的地段,可有效防止有关的不均匀沉降,方便油罐的地基处理。

5.1.7  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变电所和独立变配电间、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是储备库内的重要设施,本条的规定意在防止地上输油管道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这些建筑物造成严重危害。

5.1.9  石油储备库内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合并建造,可使库区平面布置合理,节约占地,也便于管理。

1'>《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737-2011

 附录B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3

    《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

    《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4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一部分:A级钢管》GB/T 9711.1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B级钢管》GB/T 9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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