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protection of fire investigators against occupational hazards
GA/T 1464-2018
2018-02-11发布 2018-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调查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海南省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志宝、米文忠、王鑫、刘伟、薄建伟、张华东、赵术学、陈岩、崔蔚、刘海燕、李剑、梁国福、陈永青、汪彤、朱晓俊、王培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有效防范和最大限度减轻火灾调职业危害,明确和规范火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火灾调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所提出的火灾调查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为基本要求,鼓励按更高标准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职业安全防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估、安全防护要求、安全防护装备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
本标推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周查过程中对常见危害的预防、控制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或参加火灾调查的其他人员及其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A/T 620 消防职业安全与健康
3术语和定义
GBZ 221-2009、GA/T 6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火灾调查人员 fire investigator
为查明火灾事实、处理火灾事故而依法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现场实验和物证鉴定等专门工作的人员。
3.2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
对火灾调查人员造成伤害或疾病的突发性危险因素及慢性有害因素的统称。
3.3 职业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
反映火灾调查人员在工作生命阶段生理、心理上的良好状态。
3.4 个人防护装备 personal protection equipment
为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而配备给火灾调查人员的各种物品的总称。
3.5 健康促进 health promotion
火灾调查人员所属单位促使并帮助火灾调查人员形成有益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干预活动。
3.6 健康监护档案 occupational health record
能够反映火灾调查人员健康状况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录像、影片等纸质及电子数据的历史记录。
4总则
4.1 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先”的方针,坚持“科学预测、全程防护、长期跟踪”的原则。
4.2 火灾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应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并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以下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件:
a) 辨识和评估调查活动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
b) 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因素,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c) 开展健康促进工作,建立火灾调查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d)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中关于保护火灾调查人员职业健康的其他要求。
333'>《火灾调查职业危害安全防护规程》XF/T 1464-2018(原GA/T 14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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