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715-93
辽宁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
批准日期:1993-05-03
发布日期:1993-05-03
实施日期:1993-05-15
1.1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的卷材防水工程。
1.2 卷材在做防水施工前必须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核验,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分部、分项工程不合格时,不得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1.3 建筑物屋面楼地面及其它构筑物的防水工程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本规程执行。凡本规程未尽事宜,均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1.4 卷材施工时,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除按本规程要求外,还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国家其它有关现行专门规定执行。
1.5 防水工程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专业上岗证操作。
1.6 本规程应与省标准设计试用图集辽91S001(一)《新型卷材防水构造》配套使用,但卷材与基面的粘接、卷材间粘接用氯丁系或丁基系粘合剂粘接。
2.1 卷材的规格及性能、特点
2.1.1 卷材是以分子主链完全饱和的三元乙丙橡胶为主体材料配用其它助剂,经混炼、过滤、挤出造型、硫化等工序加工而成,其规格如表1。
规格(mm) | 长度 | 宽度 |
---|---|---|
+0.15 | 450 | 1.0 |
2.1.2 卷材具有极佳的防水性能、抗拉性能和延伸性能,耐高、低温,抗老化,使用寿命长,且可以单层和多层防水。其各项技术性能见表2。
2.1.3 卷材施工必须采用冷粘法施工。
2.2 卷材的配套材料及辅助材料
2.2.1 卷材配套材料的性能及使用特点见表3。
2.2.2 辅助材料的性能和使用特点见表4。
售价:2.00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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