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fuelling station
GB 50156-202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1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1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56-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5.0.5、5.0.10、5.0.11、5.0.13、5.0.14、6.1.1、6.2.1、6.3.1、6.3.6、6.3.14、7.1.2(1)、7.1.4(1)、7.1.5、7.2.4、7.3.1、7.3.5、7.4.11、7.5.1、8.1.22(1、7)、8.2.2、8.3.1、9.1.8、9.3.1、10.5.1、10.5.2(9)、10.6.5(4)、11.3.4(1、4)、12.1.1、12.2.1、13.1.6、13.2.1、13.2.4、13.4.1、13.5.1、14.2.5、15.8.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组织了多次国内、国外考察,总结了我国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行业标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缩略语,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内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高压储氢加氢工艺及设施,液氢储存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采暖通风、建(构)筑物、绿化,工程施工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加氢合建站的内容。
2.调整了CNG加气站储气设施压力限值规定。
3.提高了加油站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编:100101)。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川油天然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三盈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普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韩钧 吴洪松 许文忠 江宁 葛春玉 院振刚 蒲黎明 曹宏章 王全占 张凯 陈立峰 蒋荣兴 戴文松 杨志华 吴文革 张建民 朱晓明 曾小军 刘汉宝 柯松林 付连科 黄萍 刘园 刘玉涛 王惠颖 王银锋 刘栋 叶鑫午 王素华 陶辉 姜兵 许灯凯 蒋荣华 陈静 王秀林 徐兴文 李功洲 何广利 黄龙 顾建辉 况开锋 李明昕 马国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家祥 倪照鹏 王维民 李毅 何龙辉 马庚宇 谢添 王铭坤 尹强 宋玉银 陈嘉宾 王红霞 黎健强 赵吉诗 陈丽娟 薄柯 韩武林 田小玲 曲光 孙凤焕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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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属于危险性设施,又主要建在人员稠密地区,所以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安全。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时,还要严格执行本标准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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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考虑到在已建加油站内增加加气、加氢设施的可能性,本标准规定适用范围除包括新建外还包括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规模不变、布局不变、功能不变、地址不变的设施、设备更新不属改建,而是正常检修维修范围的工作。扩建和改建工程仅指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扩建和改建部分,不包括已有部分。
本标准是指导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的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设计,意即本标准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标准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没有追溯力。在对按本标准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标准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工程建设标准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次修订相比以前版本提高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以前版本建设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就不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以前版本建设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安全度。
1.0.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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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设计和施工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标准是综合性技术标准,只能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专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出规定的内容,本标准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标准明确规定者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者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fuelling station
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料,包括汽油、柴油、LPG、CNG、LNG、氢气和液氢的场所,是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的统称。
2.1.2 加油站 oil fue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的场所。
2.1.3 加气站 gas fuelling station
具有储气设施,使用加气机为机动车加注车用LPG、CNG或LNG等车用燃气的场所。
2.1.4 LPG加气站 LPG fuelling 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1.5 CNG加气站 CNG fuelling station
各类CNG加气站的统称。
2.1.6 CNG常规加气站 conventional CNG fue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汽车CNG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7 CNG加气母站 primary CNG fue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取气,经过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服务于CNG加气子站的CNG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充装CNG的场所。
2.1.8 CNG加气子站 secondary CNG fuelling station
用CNG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汽车CNG储气瓶充装CNG的场所。
2.1.9 LNG加气站 LNG fuelling station
具有LNG储存设施,使用LNG加气机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NG的场所。
2.1.10 L-CNG加气站 L-CNG fuelling station
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1.11 加氢设施 hydrogen fuelling facilities
加氢工艺设备与管道等系统的统称,包括高压储氢加氢设施、液氢储氢加氢设施、氢燃料储运设施等。
2.1.12 加油加气合建站 oil and gas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具有储油(气)设施,既能为机动车加注车用燃油,又能加注车用燃气的场所。
2.1.13 加油加氢合建站 oil and hydrogen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既为汽车的油箱充装汽油或柴油,又为氢燃料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气或液氢的场所。
2.1.14 加气加氢合建站 gas and hydrogen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既为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又为氢燃料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气或液氢的场所。
2.1.15 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 oil and gas and hydrogen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或柴油,为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为氢能汽车储氢设备充装车用氢气或液氢的场所。
2.1.16 加氢合建站 combined fuelling station
加油加氢合建站、加气加氢合建站、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的统称。
2.1.1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管理、经营和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18 作业区 operation area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布置工艺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1.19 辅助服务区 auxiliary service area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红线范围内作业区以外的区域。
2.1.20 安全拉断阀 safe-break valve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自动断开,断开后的两节均具有自密封功能的装置。该装置安装在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加(卸)气柱的软管上,是防止软管被拉断而发生泄漏事故的专用保护装置。
2.1.21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1.22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设置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的液体燃料卸车接口、油罐、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储气井、储氢容器、液氢储罐、加油机、加气(氢)机、加(卸)气(氢)柱、通气管(放空管)、CNG和氢气长管拖车、LPG泵、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LNG气化器、氢气压缩机、液氢增压泵、液氢气化器等的统称。
2.1.2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EV charging facilities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电气设备,如低压开关柜、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电池更换装置等。
2.1.24 卸车点 unloading point
接卸汽车罐车所载油品、LPG、LNG、液氢的固定地点。
2.1.25 埋地油罐 buried oil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油品储罐。
2.1.26 加油岛 oil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1.27 汽油设备 gasoline-fuelling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28 柴油设备 diesel-fuelling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1.29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gasoline unloading process
将油罐车向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油罐车内的系统。
2.1.30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uelling process
将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密闭回收至汽油罐的系统。
2.1.31 橇装式加油装置 portable oil device
将防火防爆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及其配件整体装配于一个钢制橇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1.32 自助加油站(区) self-service oil fuelling station(area)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可由顾客自行完成车辆加注燃油作业的加油站(区)。
2.1.33 埋地LPG罐 buried LP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LPG储罐。
2.1.34 加气(氢)岛 gas fue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氢)机的平台。
2.1.35 CNG加(卸)气设备 CNG fuelling (unloading)facility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1.36 加气机 gas dispenser
用于向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7 CNG(氢气)加(卸)气柱 CNG(H2)dispensing (bleeding) pole
用于向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储气瓶充装(卸出)CNG(氢气),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1.38 储气井 CNG(H2)storage well
竖向埋设于地下,用于储存CNG或氢气的管状设施,由井底装置、井筒、内置排液管、井口装置等构成。
2.1.39 CNG储气瓶组 CNG storage cylinder group
将若干个瓶式压力容器组装在一个橇体上并配置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用于储存CNG的装置。
2.1.40 CNG固定储气设施 CNG fixed storage facility
安装在固定位置的地上或地下储气瓶(组)和储气井的统称。
2.1.41 CNG储气设施 CNG storage facility
储存CNG的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的统称。
2.1.42 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 total volume of CNG storage facility
CNG固定储气设施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CNG储气瓶(组)的几何容积之和。
2.1.43 地下LNG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标高不小于0.2m,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4 半地下LNG储罐 semi-underground LNG tank
罐体一半以上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并设置在罐池中的LNG储罐。
2.1.45 防护堤 safety dike
用于拦蓄LPG、LNG储罐事故时溢出的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构筑物。
2.1.46 LNG橇装设备 LNG portable equipments
将LNG储罐、加气机、放空管、泵、气化器等LNG设备全部或部分装配于一个橇体(即刚性底架,可带箱体)上的设备组合体。
2.1.47 储氢容器 gaseous hydrogen storage vessel
储存氢气的压力容器,包括罐式储氢压力容器和瓶式储氢压力容器。
2.1.48 储氢瓶组 cylinder assemblies storage for gaseous hydrogen
将若干个瓶式压力容器组装在一个橇体上并配置相应的连接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用于储存氢气的装置。
2.1.49 氢气储存设施 gaseous hydrogen storage facility
储氢容器和氢气储气井的统称。
2.1.50 液氢储罐 liquefied hydrogen storage tank
储存液化氢气的罐式压力容器。
2.1.51 加氢机 hydrogen dispenser
用于向氢能汽车的储氢设备充装氢气或液氢,并带有控制、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1.52 橇装工艺设备 portable process equipments
由制造厂整体制造,将工艺设备及其配件装配于一个钢制橇体上,具有一定功能的设备组合体。
2.1.53 未爆先漏 leak-before burst
容器的裂纹在厚度范围内稳定扩展,在发生失稳爆破前穿透壁厚导致内部介质泄漏的情况。
2.2 缩略语
2.2 缩略语
LPG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液化石油气
CNG compressed natural gas 压缩天然气
LNG liquefied natural gas 液化天然气
L-CNG transform LNG to CNG 由LNG转化为CNG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供应汽油、柴油、LPG、LNG、液氢,可采取罐车或罐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供应CNG、氢气可采取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 展开条文说明
3.0.1 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供油供气、向油(气)氢合建站供氢,采取罐车(箱)运输、CNG长管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是常用的方式。
站内储氢目前比较成熟的是采用高压氢气储存和液氢储存方式,其他储氢方式尚在积极探索中。
3.0.2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统筹确定。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可按本标准第3.0.12条~第3.0.23条的规定联合建站。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本标准允许加油站与加气站合建,允许在加油站、加气站内建设加氢设施。这样做有利于节省城市用地,有利于经营管理,也有利于燃气汽车的发展。只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合建站是可以做到安全可靠的。燃气汽车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方式。
本次修订增加了允许的油气氢合建站形式。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并应单独建站。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和本标准第6.4节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橇装式加油装置固定在一个钢制基座上,安放在地面,具有体积小、占地少、安装简便的优点。为确保安全,这种橇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罐体抗爆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安全性有所保证,但毕竟是地上油罐,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本条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得用于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之外的场所”中,“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施工等场所。
3.0.4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储运设计规范》GB/T 50610的有关规定。
3.0.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可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电动汽车是国家政策大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利用加油站、加气站网点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包括电池更换设施)是一种便捷的方式。根据国外经验,本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可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0.6 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门站和储配站、LNG气化站的合建站,以及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7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输气管道场站合建站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0.8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经营非油品业务的设施。
3.0.9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9 加油站内油罐容积一般是依其业务量确定。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性也越大,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程度也越高。为区别对待不同油罐容积的加油站,本条按油罐总容积大小将加油站划分为三个等级,以便分别制订安全规定。
现在城市加油站销售量超过10000t/年的很普遍,地理位置好的甚至超过20000t/年。加油站油源的供应渠道是否固定、距离远近、道路状况、运输条件等都会影响加油站供油的及时性和保证率,从而影响加油站油罐的容积大小。一般来说,加油站油罐容积宜为2d~3d的销售量,照此推算,销售量为10000t/年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需达到90m3~130m3。在城市建成区内,建(构)筑物的布置比较密集,加油站建设条件越来越苛刻,许多情况下只能建三级站,销售量超过20000t/年的在城市中心区较多,90m3的油罐总容积一天进一次油基本可以满足需求。
对于加油站来说,油罐总容积越大,其保证供应的能力也越强。建于城市郊区或公路两侧等开阔地带的加油站可以允许其油罐总容积比城市建城区内的加油站油罐总容积大些,本标准将油罐总容积为150m3~210m3的加油站划为一级加油站。
二级加油站油罐规模取一、三级加油站的中间值定为91m3~150m3。
油罐容积越大,其危险程度也越大,故需对各级加油站的单罐最大容积做出限制。本条规定的单罐容积上限既考虑了安全因素,又考虑了加油站运营需要。
柴油的闪点较高,其危险性远不如汽油,故规定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与国外加油站油罐规模相比,本标准对油罐规模的控制是比较严格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情况如下:
美国消防协会在《汽车燃料分配设施和修理厂规范》NFPA30A中规定:对于城市加油站Ⅰ、Ⅱ级易燃可燃液体,单个地下罐的容积最大为12000加仑(45.4m3),汇总容积为48000加仑(181.7m3);对于使用加油设备加注的Ⅱ、Ⅲ级可燃液体场合,可以扩大到单个20000加仑(75m3)和总容量80000加仑(304m3)。
按照NFPA 30A对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分级规定,LPG、LNG和汽油属于Ⅰ级易燃液体,柴油属于Ⅱ级可燃液体。
加拿大对加油站地下油罐的罐容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要求,加拿大TSSA 2007 Fuel Handling Code规定:在一个设施处不得安装容量大于100m3的单隔间地下储油罐。大于500m3的地下总储量仅允许用于油库。
3.0.10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10 LPG储罐为压力储罐,其危险程度比汽油罐高,控制LPG加气站储罐的容积小于加油站油品储罐的容积是应该的。从需求方面来看,LPG加气站主要建在城市里,而在城市郊区一般皆建有LPG储存站,供气条件较好,LPG加气站储罐的储存天数宜为2d~3d。据了解,国外LPG加气站和国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LPG加气站日加气车次范围为100车次~550车次。根据国内车载LPG瓶使用情况,平均每车次加气量按40L计算,则日加气数量范围为4m3~22m3。对应2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9m3~52m3;对应3d的储存天数,LPG加气站所需储罐容积范围为14m3~78m3。从目前国内运行的LPG加气站来看,LPG储罐容积都在30m3~60m3之间,基本能满足运营需要。据了解,目前运送LPG加气站的主要车型为10t车。为了能一次卸尽10t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的储罐容积最好不小于30m3(包括罐底残留量和储罐容积10%~15%的气相空间)。故本标准规定一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60m3,三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的上限为30m3,二级LPG加气站储罐容积范围31m3~45m3是对一级站和三级站储罐容积的折中。对单罐容积的限制是为了降低LPG加气站的风险度。
3.0.11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设计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CNG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 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储气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瓶时,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固定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时,总容积不应超过24m3。
4 CNG加气子站内无固定储气设施时,站内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2辆。
5 CNG常规加气站可采用LNG储罐作补充气源,但LNG储罐容积、CNG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和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本标准第3.0.12条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11 对本条各款说明如下:
1 根据调研,目前CNG加气母站一般有5个~7个拖车在固定停车位同时加气,主力拖车储气瓶组几何容积为18m3~20m3。为限制城市建成区内CNG加气母站规模,故规定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20m3。
2 根据调研,目前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日加气量一般为10000m3~15000m3(基准状态),繁忙的加气站日加气量达到20000m3(基准状态)。根据作业需要,加气时间比较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2为宜,加气时间不很集中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量以日加气量的1/3为宜。故本标准规定压缩天然气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30m3。
3 CNG车载储气瓶组既可用于运输CNG,也可停放在站内作为CNG储气设施为CNG汽车加气,在CNG加气子站内设置有固定CNG储气设施的情况下,要求CNG加气子站停放的CNG长管拖车不应多于1辆是合适的。原标准规定固定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是为了满足工艺操作需要。目前,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CNG长管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CNG加气需求,本次修订将储气井的总容积由18m3增加到24m3。储气井在CNG加气站应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储气井有非常好的安全性,适当增加储气井的总容积不会给安全带来明显不利的影响。
4 当采用液压拖车或无需压缩机增压的加气工艺时,站内不需要设置固定储气设施,需要在1台拖车工作时,另外有1台拖车在站内备用,故规定在站内可有2辆CNG长管拖车。
5 在某些地区,天然气是紧缺资源,CNG常规加气站用气高峰时期供气管道常常压力很低,有时严重影响给CNG汽车加气的速度,造成CNG汽车在加气站排长队,在有的以CNG汽车为出租车主力的城市,因为CNG常规加气站管道供气不足,已影响到城市交通的正常运行。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作为补充气源,是可行的缓解供气不足的措施,但需要控制其规模。
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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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需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加气站设置的规模与周围环境条件的协调;依其汽车加气业务量;LNG储罐的容积能接受进站槽车的卸量。目前大型LNG槽车的卸量在51m3左右。
加气站LNG储罐容积按1d~3d的销售量进行配置为宜。
(1)本标准制定三级站规模的理由:
一是LNG具有温度低(操作温度-162℃)不易被点燃、泄放气体轻于空气的特点,故LNG加气站安全性好于其他燃气加气站,规模可适当加大。
二是LNG槽车运距普遍在500km以上,主要使用大容积运输槽车或集装箱,最好在1座加气站内完成卸量。目前运送加气站的LNG数量主要由供应点的汽车地中衡计量,通过加气站的销售量进行复验核实、认定。若由1辆槽车供应2座加气站,会因难以核查2座加气站的卸气量而引发计量纠纷。
三级站的总容积规模是按能接纳1辆槽车的可卸量,并考虑卸车前站内LNG储罐尚有一定的余量考虑的。因此,将三级站的容积定为小于或等于60m3较为合理。
(2)各类LNG加气站的单罐容积规模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在加气站运行作业中,倒罐装卸较为复杂,并易发生误操作事故。
二是在向储罐充装LNG初期产生的蒸发气体(简称BOG)量较大。目前的BOG多数采用放空,造成浪费和污染。因此,在加气站内最好由1台储罐来完成接纳1辆槽车的卸量,将单罐容积上限定为60m3,有利于LNG加气站的运行和节能。
(3)一、二级站规模按增加2台和1台60m3LNG储罐设定,以满足1d~3d的销售量需要。
3.0.13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或CNG加气子站的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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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本标准第3.0.12条允许建设LNG与L-CNG加气合建站,此种合建站以车载LNG为统一气源,既可为汽车充装LNG,也可为汽车充装CNG(需先将LNG转化为CNG)。由于LNG的价格高于CNG,实际情况是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或CNG加气子站合建站有更多需求,故本次修订补充了LNG与CNG常规加气合建站、LNG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形式。表3.0.13规定的LNG储罐总容积和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兼顾了LNG加气和CNG加气的需求。各级合建站LNG储罐和CNG储气设施总规模,与表3.0.12中“CNG常规加气站以LNG储罐做补充气源的建站形式”的规定相当。
根据长管拖车制造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前交通部批准的CNG加气站服务的长管拖车最大容积为26m3,主力车型容积为25m3,容积为18m3的长管拖车已被逐步淘汰,加上工艺操作需要站内配置5m3~6m3的固定储气瓶组,故本次修订将一、二、三级LNG加气站与CNG加气子站合建站的CNG储气设施总容积分别提高到30m3、30m3、25m3。长管拖车储气压力不大于20MPa,比同等容积的站内固定CNG储气瓶组(最大储气压力40MPa)储气量小,事故风险较小,故这样调整是合理可行的。
储气井主体深埋于地下,安全性好于地上储存容器,地上发生火灾时对储存系统整体影响不大;占地空间小,能降低事故或者恶意攻击的影响程度;固井技术发展也可确保储气井的自身安全,防止井筒飞出和容器整体爆炸事故的发生。故允许储气井的总容积大于地上固定储气瓶组总容积。
3.0.14 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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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 加油站与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宜与加油站、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相对应,使某一等级的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与同等级的加油站、LPG加气站的危险程度基本相当,且能分别满足加油和LPG加气的运营需要。这样划分清晰明了,便于掌握和管理。
3.0.15 加油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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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 加油站与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原则与第3.0.13条基本相同。规定一、二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12(18)m3,三级合建站中CNG加气子站固定储气瓶(井)容积为9(18)m3,主要供车载储气瓶组扫线或卸气。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出于安全考虑,限制CNG长管拖车白天在城区行驶,造成CNG加气子站白天供气不足,故将储气井的总容积定为18m3,以满足CNG长管拖车快速将CNG卸入储气井的作业需求。
3.0.16 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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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按本条规定,可充分利用已有的二、三级加油站改扩建成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有利于节省土地和提高加油加气站效益,有利于加气站的网点布局,促进其发展,实用可行。
VLNG1/180、VLNG2/120、VLNG3/60的分母分别是本标准一、二、三级LNG加气站LNG储罐总容积(m3)的上限。
3.0.17 加油与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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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 本条规定了加油与L-CNG加气、LNG/L-CNG加气以及加油与LNG加气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定的。
3.0.18 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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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等级划分的原则是,每一个等级合建站的规模与单建站基本相当。加油加氢合建站的规模应考虑盈利因素,根据测算,规定二级加油与高压储氢加氢合建站储氢量上限为2000kg,可以满足运营需要。三级加油加氢合建站一般用地紧凑,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较小,需要控制三级加油加氢合建站规模小于二级加油加氢合建站,但可以通过加快周转率满足运营需要。
GH1/8000、GH2/4000、GH3/2000的分母分别是一、二、三级高压储氢加氢站储氢总量(kg)的上限。
氢气长管拖车如果只作为加氢站日常氢气运输工具,卸完车就离开,其容量不计入总容量中。
3.0.19 加油与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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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与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根据本标准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等级划分规定制定的。
VH1/180、VH2/120、VH3/60的分母分别是一、二、三级液氢储氢加氢站液氢储罐总容积(m3)的上限。
3.0.20 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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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1 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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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在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建设高压储氢加氢或液氢储氢加氢设施类型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2 加油、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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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C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3 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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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 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加油、LNG加气与高压储氢或液氢储氢加氢合建站的等级划分,是按照既要满足运营需要,又要控制燃料总量的原则制订的。
3.0.24 储存CNG、LNG、氢气和液氢的设备,应经试验或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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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4 CNG和氢气储存容器属于高压设备,LNG和液氢储存容器属于低温设备,具有较大风险,本条规定是为了安全可靠、保证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
3.0.25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不应设置存放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封闭式房间。
3.0.26 除埋地油罐外,各类工艺设备可单独或组合安装于一个钢制橇体上,设备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0.13条和第5.0.14条的规定。
3.0.27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作业区。
4站址选择
4 站址选择
4.0.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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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在进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网点布局和选址定点时,首先需要满足当地的整体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同时,既方便加油加气加氢作业,又不影响交通。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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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一级油气氢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储存设备容积大,加油加气量大,风险性相对较大,为控制风险,不允许其建在城市中心区。“城市中心区”概念见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中心区”包括“市中心”和“副中心”。GB/T 50280-98对“市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区域”;对“副中心”的表述为“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服务中心”。
本条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一级油气氢合建站选址的限制性规定。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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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建在交叉路口附近,容易造成车辆堵塞,会减少路口的通行能力,因而做出本条规定。
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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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国外发达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安全理念,以技术手段确保可燃物料储运设施自身的安全性能是主要的防火措施,防火间距是辅助措施,我国有关防火设计规范也逐渐采用这一设防原则。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0条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因此,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站外设施之间的安全间距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站外明火、火花或其他危险行为影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安全;二是避免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站外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而言,设防边界是站区围墙或站区边界线;对站外设施来说,需要根据设施的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等条件区别对待。本标准附录B将民用建筑物划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和三类保护物四个保护类别,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实践经验,分别制定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四个类别公共或民用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第6.1.1条明确规定“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据调查,几起地下油罐着火的事故证明,地下油罐一旦着火,火势较小,容易扑灭,对周围影响较小,比较安全。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制定了埋地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述如下:
(1)站外建筑物分为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及甲、乙类物品的生产厂房。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已做定义,本标准不再定义。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或人员密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远于其他建筑物。本条规定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和加油机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论级别均为50m,基本上在加油站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甲、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00m3的储罐区与一/二、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分别为15m、20m、25m;对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在此基础上还可减少50%。
加油站的油品储罐埋地敷设,其安全性比地上的油罐好得多,故安全间距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适当减小。考虑到加油站一般位于建(构)筑物和人流较多的地区,本条规定的汽油罐与站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要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
(2)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油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标准三个级别的汽油罐的安全距离分别定为17.5m、15.5m和12.5m。
(3)汽油设备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的规定制定的。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对“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本条的“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指的是工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独立的锅炉房等,不包括民用建筑物内的灶具等明火。
(4)汽油设备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和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和铁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5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安全间距减小到25m;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允许安全间距进一步减少5m或7.5m。表4.0.4注2中的“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条文说明“表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1.1条的规定确定的。
(5)汽油设备与站外道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9条的规定制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考虑到加油站油罐埋地设置,安全性较好,与站外铁路、道路与油罐的防火间距适当减小。
(6)根据实践经验,架空通信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汽油设备的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少到5m。架空电力线路的危险性大于架空通信线路。根据实践经验,架空电力线路与一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为1.5倍杆高是安全可靠的,与二、三级加油站油罐的安全间距视危险程度的降低而依次减少是合适的。有绝缘层的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性好一些,故允许安全间距适当减少。本次修订删除了“通信发射塔”,在本标准附录B中将“通信发射塔”划归为三类保护物。
(7)在加油、卸油过程中,存在油气挥发现象,会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为了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加油站均应设置油气回收系统。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表4.0.4中“无油气回收系统”和“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这两种指标,并在第6.3.1条和第6.3.6条分别规定“汽油和柴油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油罐车应具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应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或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油罐车卸油时,油气被控制在密闭系统内,不向外界排放,对环境卫生和防火安全都很有利,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20%;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不但汽车油罐车卸油时,基本不向外界排放油气,给汽车加油时也很少向外界排放油气(据国外资料介绍,油气回收率能达到90%以上),安全性更好,为鼓励采用这种先进技术,故允许其安全间距相比原标准的“无油气回收系统”减少30%。加油站对外安全间距折减30%后,与民用建筑物除个别安全间距最小可为7m外,大多数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2.1条规定的甲、乙类液体总储量,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储罐区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7.5m防火间距要求。
(8)表4.0.4注3“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的安全间距尚不应小于50m”的意思是,汽油设备与重要公共建筑物外墙轴线的距离执行表4.0.4的规定,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9)表4.0.4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LPG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中的LP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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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P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照储罐设置形式、加气站等级以及站外建(构)筑物的类别,并依据国内外相关规范分别确定的。表1和表2列出了国内外相关规范的安全间距。
本标准制定的LPG加气站技术和设备要求,基本上与澳大利亚、荷兰等发达国家相当,并规定了一系列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依据表1和表2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制定了LPG储罐、加气机等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现分述如下:
(1)重要公共建筑物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加气站发生火灾可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和损失,因此,不分级别,安全间距均规定为不小于100m,基本上在加气站事故影响区外。民用建筑按照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确定其防火距离。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2000的基础上,对安全间距略有调整。另外,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本标准的安全间距多数情况大于国外规范的相应安全间距。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与地上LPG储罐的间距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4.1条基本一致,而地下储罐按地上储罐的50%确定。
(2)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4.4.1条的规定确定的。
(3)与铁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而地下储罐按照地上储罐的安全间距折减50%。
(4)与快速路、主干路的安全间距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一、二、三级站分别为15m、13m、11m;对埋地LPG储罐减半。与次干路、支路的安全间距相应减少。
(5)表4.0.5注4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LP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意思是,LP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6 C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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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C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该标准将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站场定为五级站,其与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即可;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子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5×104m3/d,CNG加气母站一般日处理量小于20×104m3/d。本条规定CNG加气站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0m是妥当的。
目前脱硫塔一般不进行再生处理,所以脱硫脱水塔安全性比较可靠,均按储气井的距离确定是可行的。
储气井由于安装于地下,一旦发生事故,影响范围相对地上储气瓶要小,故允许其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小于地上储气瓶。
表4.0.6注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CNG工艺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7 LNG加气站、各类合建站中的L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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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LNG加气站与站外建(构)筑物及设施的安全间距,主要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和《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 20368-2012(等同采用NFPA 59A)制订的,对比数据见表3。
LNG加气站与LPG加气站相比,安全性能好得多(见表4),故LNG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可以小于LPG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说明如下:
(1)距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为80m,基本上在重大事故影响范围之外。
以三级站1台60m3LNG储罐发生全泄漏为例,泄漏天然气量最大值为32400m3,在静风中成倒圆锥体扩散,与空气构成爆炸危险的体积为648000m3(按爆炸浓度上限值5%计算),发生爆燃的影响范围在60m以内。在泄漏过程中的实际工况是动态的,在泄漏处浓度急剧上升,不断外扩。在扩延区域内,天然气浓度渐增,并进入爆炸危险区域。堵漏后,浓度逐渐降低,直至区域内的天然气浓度不构成对人体危害,并需消除隐患。在总泄漏时段内,实际构成的爆燃危险区域要小于按总泄漏值计算的爆炸危险距离。
(2)民用建筑物视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和人员密集程度分为三个保护类别,并分别制定加气站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一类保护物重要程度高、建筑面积大、人员较多,虽然建筑物材料多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但仍然有必要保持较大的安全间距,所以确定三个级别加气站与一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分别为35m、30m、25m,而与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依其重要程度的降低分别递减为25m、20m、16m和18m、16m、14m。
(3)三个级别加气站内LNG储罐与明火的距离分别为35m、30m、25m,主要考虑发生LNG泄漏事故,可控制扩延量或在10min内能熄灭周围明火的安全间距。
(4)站外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大,加气站与这类设施应有较大的安全间距,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35m、30m和25m。
(5)鉴于室外变配电站的重要性,城市的变配电站的规模都比较大。LNG储罐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适当提高是必要的,本条按三个级别分别定为40m、35m和30m。
(6)考虑到铁路的重要性,本条规定的LNG储罐与站外铁路的安全间距保证铁路在加气站发生重大危险事故影响区以外。
(7)随着LNG储罐安装位置的下移,发生泄漏沉积在罐区内的时间相对较长,随着气化速度的降低,向防护堤外的扩散减慢,危害降低,其安全间距可适当减小。故对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允许按地上LNG储罐减少30%和20%。
(8)放散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基本随三级站要求。
(9)表4.0.7注3“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的意思是,站内LNG设备与民用建筑物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的距离可以减少30%。
4.0.8 加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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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规定了油气氢合建站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本条规定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2021年版)制订的,但在附注中根据日本《高压气体保安法》增加了“当表中的氢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设置有符合本标准第10.7.15条规定的实体防护墙时,相应安全间距(对重要公共建筑物除外)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50%,且不应小于8m,氢气储气井、氢气压缩机间(箱)、加氢机、液氢卸车点与城市道路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m”的规定。
液氢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是按本标准第4.0.7条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的规定制定的。
4.0.9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设备或建(构)筑物的计算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0.10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0.11 本标准表4.0.4~表4.0.8中,“明火地点”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及“甲、乙、丙、丁、戊类物品”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1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作业区。架空通信线路不应跨越加气站、加氢合建站中加氢设施的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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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 作业区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集中的区域,本条的要求意在减少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遭遇事故的风险。加气站的危险性高于加油站,故两者区别对待。
4.0.13 与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无关的可燃介质管道不应穿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范围。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