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发布 2015-11-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落实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在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工作计划,组成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的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总结工程经验,并经专家深入论证,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了修编。
本标准在修订中提高了建筑节能设计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的标准,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本标准还附有若干节能设计计算、节能判断文件等技术资料。
本标准中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4条、第3.2.11条、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6条、第4.2.8条、第4.2.10条、第4.2.12条、第4.2.15条、第4.2.20条、第4.2.26条、第4.4.7条、第4.4.11条、第4.4.12条、第4.6.2条、第4.6.6条、第4.6.12条、第4.6.13条、第4.6.15条、第6.4.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色建筑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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