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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前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 张瑞龙 郭海林 丁志斌 葛洪元 陈志龙 姚长庆 范仲兴 柳锦春 曹培椿 夏弘正 于晓音 邵筠 梁敏芬 王安宝 陆饮方 宋孝春 肖泉生 贾苇 朱林华 方磊 孙兰 程伯轩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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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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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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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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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 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2 战时 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 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2.1.5 指挥工程 command works

保障人防指挥机关战时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

2.1.6 医疗救护工程 wor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2.1.7 防空专业队工程 work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某些勤务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一般称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个完整的防空专业队掩蔽所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但在目前的人防工程建设中,也可以将两个部分分开单独修建。

防空专业队系指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组织,其中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专业队。

2.1.8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1.9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系指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于(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2.1.10 冲击波 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武器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11 冲击波超压 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12 地面超压 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系指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13 土中压缩波 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武器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14 主体 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2.1.15 清洁区 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6 染毒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7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8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9 单元间平时通行口 peacetime connected entrance

为满足平时使用需要,在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供平时通行、战时封堵的孔口。

2.1.20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21 外墙 periphery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作用的墙体。

2.1.22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2.1.23 口部 gateway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2.1.24 室外出入口 outside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2.1.25 室内出入口 indoor entrance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2.1.26 连通口 connected entrance

在地面以下与其它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2.1.2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28 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2.1.29 备用出入口 altemate exit

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它出入口遭破坏或堵塞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2.1.30 直通式出入口 straight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没有转折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1 单向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one turning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在水平方向上有垂直转折,并从一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2 穿廊式出入口 porch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两个方向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3 竖井式出入口 vertical entrance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4 楼梯式出入口 entrance with stairs

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35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6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1.37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处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一般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38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39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2.1.40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2.1.41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通过和全身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42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43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口部地面建筑物的简称。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建造的小型地面建筑物。

2.1.44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45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46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1.47 平时通风 ventilation in peacetime

保障防空地下室平时功能的通风。

2.1.48 战时通风 war time ventilation

保障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的通风。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隔绝通风三种方式。

2.1.49 清洁通风 clea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未受毒剂等物污染时的通风。

2.1.50 滤毒通风 gas filtration ventilation

室外空气受毒剂等物污染,需经特殊处理时的通风。

2.1.51 隔绝通风 isolated ventilation

室内外停止空气交换,由通风机使室内空气实施内循环的通风。

2.1.52 超压排风 overpressure exhaust

靠室内正压排除其室内废气的排风方式。有全室超压排风和室内局部超压排风两种。

2.1.53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防毒的专用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

2.1.54 过滤吸收器 gas particulate filter

装有滤烟和吸毒材料,能同时消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蒸汽及气溶胶微粒的过滤器。是精滤器与滤毒器合为一体的过滤器。

2.1.55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简称。靠活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作用压力的自动排气活门,称防爆自动排气活门。

2.1.56 防化通信值班室 CBR protection and communication duty room

防空地下室室内用作防化、通信人员值班的工作房间。

2.1.57 防爆地漏 blastproof floor drain

战时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地漏。

2.1.58 防爆波化粪池 blastproof septic tank

能防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化粪池。

2.1.59 防爆波电缆井 anti-explosion cable pit

能防止冲击波沿电缆侵入防空地下室室内的电缆井。

2.1.60 内部电源 internal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具有防护功能的电源。通常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按其与用电工程的相互关系可分为区域电源和自备电源。

2.1.61 区域电源 regional internal power source

能供给在供电半径范围内多个用电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1.62 自备电源 self-reserve power source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电源。

2.1.63 内部电站 internal power station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可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2.1.64 区域电站 regional power station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防空地下室内,能供给多个防空地下室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防空地下室抗力一致的防护功能。

2.1.65 固定电站 immobile power station

发电机组固定设置,且具有独立的通风、排烟、贮油等系统的柴油电站。

2.1.66 移动电站 mobile power station

具有运输条件,发电机组可方便设置就位,且具有专用通风、排烟系统的柴油电站。

2.2 符号

2.2 符号 

△Pcm——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ch——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感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σ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直接产生的土中压缩波最大压力;

pc——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土中结构上的均布动荷载最大压力;

q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K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上的综合反射系数;

Ce——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作用于结构上的动荷载均布化系数;

t0——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tr——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的升压时间;

td——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土中压缩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作用时间;

△Pm——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最大超压;

Pm——核武器爆炸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核武器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构件上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钢筋混凝土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0h——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v0——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v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γc——土的波速比;

K——核武器爆炸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ξ——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系指结构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

γd——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建筑

3.1 一般规定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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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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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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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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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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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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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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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注:Gy为人员吸收放射性剂量的计量单位,称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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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体

3.2 主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注: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有效面积中含电站,救护站不含电站。

表3.2.1-2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

注:1 表中的面积标准均指掩蔽面积;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宜按停放轻型车设计;人防汽车库可按停放小型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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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注: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剂量限值按本规范表3.1.10确定。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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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3.2.2-1要求的核4级、核4B级和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1.0;对实心砖砌体可取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0.4)。

3.2.4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不高于室外地平面(即全埋式)的防空地下室,其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乙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图3.2.4)不应小于250mm;甲类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不应小于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值。

3.2.5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平面(即非全埋式)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非全埋式的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室外地平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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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1 上部建筑层数为九层或不足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2.6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注:防空地下室内部为小房间布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 对于多层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多层的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上下相邻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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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应设置抗爆挡墙(图3.2.7)。不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20m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厚度不小于250mm的现浇混凝土墙。不利于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均可在临战时构筑。临战时构筑的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其墙体的材料和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2 采用砂袋堆垒时,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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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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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亦称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隔墙应为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隔墙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防护单元隔墙的厚度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3.2.10 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通口的防护单元隔墙两侧应各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0)。墙两侧都设有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厚度不宜小于500mm;

2 选用设置在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宜按0.03MPa;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1确定;

(2)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0-2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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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当两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有伸缩缝或沉降缝,且需开设连通口时,其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上应分别设置防护密闭门(图3.2.11)。防护密闭门至变形缝的距离应满足门扇的开启要求;

2 选用分别设置在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用连通道连接的两不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时,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宜按第3.2.10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

2)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相同时,应按表3.2.10-1确定;

(2) 两相邻防护单元抗力级别不同时,其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按表3.2.11确定。

3.2.12 在多层防空地下室中,当上下相邻两楼层被划分为两个防护单元时,其相邻防护单元之间的楼板应为防护密闭楼板。其连通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上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a);

2 当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设在下面楼层时,应在防护单元隔墙的上层单元一侧设一道防护密闭门(图3.2.12b);

3 选用的防护密闭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规范第3.2.10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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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4 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队员掩蔽部宜与装备掩蔽部相邻布置,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之间应设置连通口,且连通口处宜设置洗消间。

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核6级、核68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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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8录H 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附录H 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H.0.1 有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恒温深埋防空地下室壁面传热量(w);

Q1——室内空气年平均温度与年平均地温之差引起的壁面传热量(W);

Q2——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温差引起的顶板传热量(W),根据公式(G.0.1-4)计算确定;

tnc——防空地下室内空气恒定温度(℃);

td——当地地表面年平均温度(℃);

f(F0,Bi)——壁面恒温传热计算参数,根据准数F0=ατ/r02、Bi=αr0/λ值,查表H.0.1-1或H.0.1-2确定。

a——壁面导温系数(m2/h);

τ——预热时间(h);

α——换热系数(W/(m2·℃));

λ——导热系数(W/(m·℃))

r0——防空地下室当量半径(m);

体形为当量圆柱体的防空地下室:r0=P/2π(P为防空地下室横断面周长,m)

体形为当量球体的防空地下室:r0=0.62V1/3(V为防空地下室体积m3)

m——壁面传热修正系数:衬砌结构m=1;衬套结构、岩石m=0.72;土壤m=0.86;

F——传热壁面面积(m2)。

H.0.2 无恒温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无恒温深埋防空地下室壁面传热量(W);

Q1——壁面恒温传热量(W),根据公式(H.0.1-2)计算;

Q2——壁面年波动传热量(W);

f(ξ,η),β(ξ,η)——壁面年周期波动传热计算参数和壁面热流超前角度,根据准数ξ,η值查表H.0.2-1至H.0.2-4;

ω1——温度年周期性波动频率(rad/h);

τ——自防空地下室室内空气温度年波动出现最大值为起点的时间(h)。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表H.0.1-1 当量圆柱体地下建筑壁面传热计算参数f(F0,Bi)

续表H.0.1-1

表H.0.1-2 当量球体地下建筑壁面传热计算参数f(F0,Bi)

续表H.0.1-2

表H.0.2-1 当量圆柱体地下建筑年周期波动传热计算参数f(ξ,η)

表H.0.2-2 当量圆柱体地下建筑年周期波动传热超前角度β(ξ,η)

表H.0.2-3 当量球体地下建筑年周期波动传热计算参数f(ξ,η)

表H.0.2-4 当量球体地下建筑年周期波动传热超前角度β(ξ,η)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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