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Functions and dimenSions series of bathrooms in housing
GB/T 11977-2008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6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11977-1989《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
本标准与GB/T 1197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住宅无障碍卫生间;
——增加了整体卫生间;
——增加了住宅卫生间扩展空间;
——增加了住宅卫生间同层排水。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联厨卫行业商会、青岛海尔卫浴设施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东意住宅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有巢氏系统卫浴有限公司、北京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树君、马韵玉、李端文、周燕珉、林菊英、付昕、田万良、胡亚南、王庆峰、牟勇、王莉、江宏、陈兆忠、龙俊介、贾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1977-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城镇住宅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的功能及尺寸系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095 整体浴室
GB/T 50100 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宅卫生间 bathrooms in housing
住宅中供居住者进行便溺、盥洗、洗浴等活动的空间。
3.2 无障碍卫生间 accessible bathroom
住宅中供乘轮椅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齐全的卫生间。
3.3 整体卫生间 entirety bathroom
用浴盆和防水盘(或组合)、洗面器和台板(或组合)、壁板和顶板构成的整体框架,与卫生洁具形成的独立卫生单元。具有便溺、盥洗、淋浴和盆浴功能或以上各功能的任意组合。
3.4 便溺单元 lavatory unit
卫生间中用于大小便的空间。
3.5 盥洗单元 washroom unit
卫生间中用于洗手、洗脸、刷牙、漱口的洗漱空间。
3.6 洗浴单元 bathroom unit
卫生间中用于淋浴、盆浴的洗浴空间。
3.7 洗衣单元 washhouse unit
卫生间中用于洗衣等的空间。
3.8 单间单元 single unit
卫生间中用于单一功能的空间。
3.9 合间单元 untary unit
卫生间中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多个功能的空间。
3.10 同层排水 same-floor drainage system
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洁具同层敷设并接入排水立管。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住宅卫生间根据使用对象和生产制作方式可分为普通卫生间、无障碍卫生间和整体卫生间,住宅卫生间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卫生间分类和代号
4.1.2 住宅卫生间的基本使用功能包括便溺、盥洗、洗浴、洗衣和保沽等。根据不同功能组合可分为单间单元和合间单元。卫生功能单元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功能单元分类和代号
4.2 标记
住宅卫生间的标记由卫生间类型和卫生功能单元类型组成:
4.3 标记示例
示例1:B-02 普通卫生间盥洗单元。
示例2:AB-08 无障碍卫生间盥洗、洗浴单元。
示例3:EB-11 整体卫生间便溺、盥洗、洗浴单元。
5 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住宅卫生间的建筑模数应符合GB/T 50100的规定。卫生间基本卫生洁具尺寸参见附录A,整体卫生间尺寸参见附录B。
5.1.2 住宅卫生间按不同卫生洁具组合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a)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0m2,参见附录C中图C.1、图C.2;
b)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参见附录C中图C.3;
c)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沽具)的为2.0m2,参见附录C中图C.4;
d) 单设便器的为1.10m2,参见附录C中图C.5和图C.6;
e) 单设洗衣机的为1.10m2,参见附录C中图C.7。
注:卫生间中的通风道、管井等未计入使用面积。
5.1.3 无障碍卫生间按不同卫生洁具组合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坐便器、浴盆、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4.50m2,参见附录C中图C.8;
b) 设坐便器、浴盆(二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3.50m2;
c) 设坐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不应小于2.50m2;
d) 单设坐便器,不应小于2.00 m2。
注:卫生间中的通风道、管井等未计入使用面积。
5.1.4 整体卫生间最小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整体卫生间有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50mm;无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30mm。
b) 整体卫生间的底部与楼地面之间不应小于150mm。
c) 整体卫生间的顶部与天棚底部不应小于250mm。
5.1.5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洁具应为节水器具。设施管线布置应方便卫生洁具的更换。管线综合设计示例参见附录D中图D.1和图D.2。
5.1.6 设施管线立管与表具布置在住宅套内时,宜与住宅卫生间共用管线区,参见附录C中图C.9和附录D中图D.3。
935'>《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2008附录D
(资料性附录)
住宅卫生间管线综合设计示例
D.1 住宅卫生间管线综合设计示例如图D.1和图D.2。厨卫共用管线区示例如图D.3。有压力管的设施竖管及表具布置在公共区域示例如图D.4。
1——热水立管;
2——冷水立管;
3——透气管;
4——排水立管;
5——排风道;
6——热水水平管;
7——冷水水平管;
8——排水水平管;
9——排气扇水平风道;
10——散热器;
11——电热水器。
图D.1 卫生间综合管线平面布置示例
1——热水水平管;
2——冷水水平管;
3——排水水平管;
4——排气扇水平风道。
图D.2 卫生间综合管线立面布置示例
1——燃气立管:
2——冷水立管;
3——排水立管;
4——燃气水平管;
5——热水水平管;
6——冷水水平管;
7——排水水平管;
8——排风道;
9——抽油烟机水平风道。
图D.3 厨卫共用管线区示例
1——燃气立管;
2——热水立管;
3——冷水立管;
4——排水立管;
5——热水水平管;
6——冷水水平管;
7——排水水平管;
8——排风道;
9——抽油烟机水平风道。
图D.4 有压力管的设施竖管及表具布置在公共区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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