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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201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large and medium-scale biogas engineering
GB/T 51063-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063-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2月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缩略语;3.基本规定;4.沼气站;5.沼气输送及应用;6.施工安装与验收;7.运行与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邮编:100011)。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燕山工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和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三益能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盘锦建硕管业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车立新 方媛媛 张榕林 施国中 蔡磊 刘林 郑毅 李美竹 常旭宁 丁斌 孙平 时军 宋燕民 刘应书 刘慈恩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健 李长生 梅自力 杨铁荣 王纯莉 彭武厚 沈震寰 吴兆流 孙明烨 刘斌 陈文柳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以第67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不同原料和用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如德国的VDMA4330(沼气工程的调试与运行管理) 《Biogasanlagen-Hinweise für Planung,Ausführung und Betrieb》及奥地利的 S 2207-2(沼气工程第二部分:技术要求)《Biogasanlagen-Teil2:Technische Anforderungen an die Verfahrenstechnik》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以供气为主且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³/d,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大中型沼气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运行稳定、设备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可行。 1.0.4 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近年来大中型沼气工程发展迅速,工艺技术日趋成熟,规模与数量逐步加大,应用于沼气工程的原料来源也越来越广,不仅包括农业有机废弃物,还包括工业的高浓度有机废水,但是在沼气工程建设当中尚存一些问题。如沼气工程的建设标准不齐全,工程质量参差不齐,沼气工程的专用设备和工装水平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已建的农业有机废弃物的沼气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沼气工程不能做到全年稳定运行。     同时,沼气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在沼气供民用(集中供气、沼气锅炉、商业燃具)、发电、提纯压缩等应用过程中确保安全供气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本规范的制定主要是规范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确保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运行,进一步促进沼气产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1.0.2 本规范规定日产气500m³以上的沼气工程为大中型沼气工程,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本规范规定的原料不仅包括农业有机废弃物,还包括了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及污泥等,而工业原料的产气能力比禽畜粪便大10倍以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大型沼气站建在污水处理厂较多,主要用于消化污水好氧生物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其产气规模都在几千到几万立方米;第二,根据对现有工程的调查,日产气规模在500m³及以上的沼气站才具备规模效益,基本可自负盈亏,供民用的(500m³,约500户)基本能回收管网基建等初投资;第三,日产气500m³以上的沼气工程的工艺、配套设备、管线及安全措施等须规范化建设,也是沼气走向产业化的有力支撑。     本规范规定沼气工程站内设施的建设,主要以产气、供气为主(不包括污废水处理中以减排为目的的厌氧工程),对于用气设备不做详细的规定。因此,所产沼气主要作为民用炊事;如用于发电上网或自用,其界限是提供到发电机前的沼气;对提纯压缩无论是供车用或民用,其界限是指提纯压缩机前的沼气。 1.0.3 在沼气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引进一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提升沼气工程的整体水平,推动我国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进步,保证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在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需要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出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方案,故作此项规定。 1.0.4 本条强调在大中型沼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等。  

2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语

2.1.1 沼气 biogas
    有机物在厌氧条件下经微生物的消化作用产生的一种以甲烷为主,低位发热量不小于17MJ/m³的可燃性混合气体。 2.1.2 沼气站 biogas station
    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制取沼气,并净化和储存沼气的场所。 2.1.3 大中型沼气工程 large and medium-scale biogas engineering
    采用厌氧消化工艺,处理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污泥,沼气产量不小于500m³/d,可用于民用、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工程,包括:沼气站、输配管网和用户工程,简称“沼气工程”。 2.1.4 农业有机废弃物 agricultural organic waste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作物秸秆和在养殖业生产全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有机类物质。 2.1.5 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 high concentration industrial or-ganic wastewater
    在酿造、造纸、食品加工等工业生产中排出的CODcr含量大于2000mg/L的液态有机废弃物。 2.1.6 工业有机废渣 industrial organic residue
    在酿造、制糖、淀粉加工、生物制药、造纸和食品加工等工业生产中排出的固态有机废弃物。 2.1.7 污泥 sludge
    城镇污水处理过程中初沉池和二沉池产生的污泥,不包括:格栅棚渣、浮渣和沉砂池的沉砂等。
2.1.8 容积有机负荷 volume organic loading rate
    厌氧消化器单位容积每日可消解有机物的量,以kgCODcr/(m³·d)表示。 2.1.9 冷干法 cryochem
    通过降低温度使沼气中的饱和水冷凝析出的方法。 2.1.10 生物脱硫 bio-desulfurization
    脱硫菌群经培养后在微氧条件下将沼气中的硫化氢脱除的方法。 2.1.11 脱硫剂空速 space velocity
    单位体积的脱硫剂每小时处理沼气量的能力。 2.1.12 硫泥 sulfur sludge
    生物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单质硫、亚硫酸盐、硫酸盐和生物代谢产物的混合物。 2.1.13 厌氧活性污泥 anaerobic activated sludge
    由厌氧消化细菌与悬浮物质和胶体物质结合形成的,具有很强吸附分解有机物能力的絮状体、颗粒物,也可作为厌氧消化器初始原料启动的接种物。

2.2 缩略图

CSTR——complete stirred tank reactor(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 USR——upflow solid reactor(升流式固体反应器) UASB——upflow anaerobic sludge blanket reactor(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 IC——internal circulation anaerobic reactor(内循环厌氧反应器) EGSB——expanded granular sludge blanket reactor(颗粒污泥膨胀床反应器) HCPF——high concentrations of plug-flow reactor(高浓度推流式反应器) TS——total solids(总固体) SS——suspended solids(悬浮固体) VS—-volatile solids(挥发性固体) VSS——volatile suspended solids(挥发性悬浮固体) CODcr——chemical oxygen demand(化学需氧量) BOD5——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生化需氧量) HRT——hydraulic retention time(水力停留时间) MLVSS——mixed liquor volatile suspended solids(混合液挥发性息浮固体浓度)

3基本规定

3.0.1 沼气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3.0.2 沼气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原料的来源及性质、用户类别和用气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500m³/d;     2 用于发电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1200m³/d;     3 用于提纯压缩的沼气工程,沼气产量不宜小于10000m³/d。 3.0.3 用于民用、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质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用于民用、发电和提纯压缩的沼气质量 3.0.4 沼气工程应配备保证供气安全的设施,且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5 当沼气站建设地区的地震加速度大于0.10g时,其建(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3.0.6 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供电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设计。 3.0.7 用于民用的沼气应进行加臭,加臭装置和加臭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有关规定。 3.0.8 沼气工程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气味等污染,对排放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3.0.9 沼气工程的管道、设备等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有关规定。 3.0.10 沼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有效措施。
条文说明 3.0.1 综合利用是指在工艺设计中要考虑对沼气、沼渣、沼液的充分利用。例如,沼气不仅可以直接用于民用、发电或提纯压缩,还可以用于沼气发电机组的热电联产,其产生的余热用于厌氧消化器的加温,冷量用于办公区域夏季空调制冷;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利用,另外部分沼渣经过无害化处理以后还可以用于制作建筑材料。     沼气工程既是制取沼气的能源工程,又是处理有机废弃物的环境保护工程,所以其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另外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职业健康卫生政策,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在沼气站的设计时还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0.2 原料来源和种类是指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工业有机废渣和污泥等;发酵原料的性质取决于原料的物理化学性质,从而决定了不同的消化工艺、发酵时间和沼气产率;各种原料的性质见表1及表2。 表1 农业有机废弃物性质汇总表

表1 农业有机废弃物性质汇总表

表1 农业有机废弃物性质汇总表

    注:1 产气率的数据来源于《沼气技术手册》(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9月第一版,ISBN7-5364-1763-2/S·270)。其发酵温度35℃,发酵周期秸秆为90d,粪便为60d。     2 禽畜粪便的COD、NH3-N、TP、TN和pH值的数据来源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麦秸、稻草和玉米秸的产气率数据来源于《秸秆沼气工程工艺设计规范》NY/T 2142-2012。 表2 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性质汇总表

表2 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性质汇总表

表2 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性质汇总表

    用户类别是指沼气的最终用途,本规范主要是指供民用(集中供气、沼气供锅炉或商业中的炉灶使用等)、供发电、供提纯压缩,根据不同的产气规模推荐最适宜的用途。例如,作为民用沼气产气量不宜小于500m³/d,供发电时的沼气产量不宜小于1200m³/d;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1m³沼气可发电1.5kWh~2.2kWh,目前国内100kW以上的发电机组已较为成熟,因此建议日产气量在1200m³~1600m³的沼气工程即可配100kW的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利用;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利用沼气用于提纯压缩的沼气工程的日产气量都在10000m³以上,所以规定供提纯压缩的沼气产量宜为日产气10000m³以上。 3.0.3 沼气质量对后端的用户设施影响较大。为了保证沼气系统和用户安全,减少腐蚀和堵塞管道,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证系统的经济合理性,保持沼气的质量稳定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原料种类,本规范规定的沼气热值为17MJ/m³,综合考虑了不同原料所产沼气的热值;另外,如果低于此值,设备的使用效率将降低,沼气中的硫化氢及水蒸气凝结水还会造成金属管道的腐蚀,缩短管道的使用寿命。     民用沼气质量中水露点和硫化氢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二类天然气标准提出的;用于发电的沼气中硫化氢含量,除应符合表3.0.3规定外,还应满足发电机组的要求;用于提纯压缩的沼气除应符合表3.0.3规定外,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深度处理。 3.0.4 安全供气除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外,还应具备保证安全供气的必要设施,如沼气净化设施、沼气储存设施和应急供气措施等。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3号令)中的“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3.0.6 供给民用沼气站承担向城乡小区供气的重要任务,在任何情况下沼气站应做到持续、稳定地供气,而电力供应是保证沼气工程正常运行、不间断供气的必要条件。“二级负荷"(由两回线路供电)的电源要求从供电可靠性上完全满足民用沼气供气安全的需要,当采用两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另设沼气或燃油发电机等自备电源。 3.0.7 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包括集中供气、用于食堂炒莱及蒸锅灶和作为锅炉燃气,为保证民用户安全用气,在泄漏时使人及时觉察,沼气应进行加臭。因为沼气中的硫化氢与管道中的水蒸气结合,会对管道和设备造成腐蚀,吸入后对人身体的影响较大,因此,供民用的沼气应脱除硫化氢,但当硫化氢脱除达标后,因沼气变成无色无味的气体,所以应加臭以便沼气泄漏能及时察觉。     加臭剂的种类很多,参照天然气的加臭剂,其中四氢噻吩(THT)是目前国内外使用最多的加臭剂,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0.08mg/m³时即可以嗅到臭味。按沼气爆炸下限为8%计算,8%×20%=1.6%,相当于沼气中应加THT5mg/m³,按理论值的2倍~3倍,宜10mg/m³~15mg/m³。 3.0.8 沼气工程是一项净化环境、回收能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但是其产生的沼液、沼渣如不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而直接排放,不仅会严重污染水源、破坏生态自然环境,还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应对沼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理。沼气工程的建设更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防止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气体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主要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 3.0.10 沼气工程建设、运行和使用应强调以人为本,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不应该忽视安全,减少安全的投入,从而对人身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如在高空或易发生坠落的构筑物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另外在更换脱硫剂时散发的恶臭气体、粉碎秸秆时产生的灰尘都会对人体呼吸道造成损害,也必须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沼气站

4.1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1.1 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居民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居民区,且应满足卫生防疫的要求;     2 宜靠近沼气发酵原料的产地,用于民用的沼气工程应根据用气区域分布特点选择合理的站址,用于发电上网的沼气工程应靠近输供电线路;     3 宜选择在岩土坚实、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并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     4 宜具有给排水、供电条件,对外交通方便;     5 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跨越的区域;     6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2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按生产区和生产辅助区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应布置预处理设施、厌氧消化器、净化设施、储气设施和增压机房、发电机房、泵房等;     2 生产辅助区应布置监控室、配电间、化验室、维修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和管理及生活设施用房等。 4.1.3 站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站内各种设施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地形、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紧凑;     2 生产区应布置在辅助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 增压机、发电机等主要曝声源厂房宜低位布置;     4 生产区、辅助区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5 应便于施工和运行维护。 4.1.4 厌氧消化器应分组布置,厌氧消化器之间及厌氧消化器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间距应能满足检修和操作的要求。 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5  湿式气柜或膜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厌氧消化器外壁、气柜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气柜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4.1.6 干式气柜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1.5的规定增加25%;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5的规定执行。 4.1.7 带储气膜的厌氧消化器与气柜及各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设备较大直径的1/2。 4.1.8 当站区沼气工艺管路及设备需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放散装置的火炬和放散口应设置在站内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2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 火炬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4 封闭式火炬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1.8的规定减少50%。 表4.1.8 火矩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8 火矩或放散口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表4.1.9 秸秆堆料场与站内主要设施的防火间距(m)

4.1.10 净化间、沼气增压机房等甲类生产厂房、气柜及秸秆堆料场与架空电力线路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4.1.11 沼气站内各类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沼气站区的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做到工艺能耗低、土方平整和排水畅通。 4.1.13 沼气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沼气站宜设置环形通道,并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1.14 沼气站周围应设置围墙,高度不宜小于2m,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


条文说明 4.1.1 站址的选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制定,由相关部门参与选址工作,或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多方案比较确定。沼气站站址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及交通和基础设施等因素。考虑到沼气站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还需经环境部门和安全部门的认可。     1 沼气在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恶臭气味,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利用自然通风条件,便于气味的快速扩散。另外沼气站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噪声,因此应尽量远离居民区。     2 原料的种类包括农业有机废弃物、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有机废渣、污泥等,为了减少运输费用,不能远离原料产地。     5 沼气站不应选择在架空电力线跨越的区域,其与电力设施的距离可以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如《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     6 露天工艺装置主要是指厌氧反应器、净化装置、储气装置及放散火矩等。 4.1.2 沼气站内的生产装置、管线、阀门较多,其发生沼气泄漏的概率较高,此外在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噪声、气味等污染,以禽畜粪便、市政污泥为原料的沼气站还存在发生病毒传染的可能,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保证安全,在沼气站内生产区与辅助区分开设置是必要的。 4.1.3 沼气站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应在满足功能要求前提下,做到经济合理、施工和运行维护方便。     生产区和辅助区分别设置出入口,合理地组织人流和货流,避免交叉干扰,使物料以最短的路径,顺畅地输送到各生产部位;同时把散发臭味的粪便车、污泥车与办公场所的人员车辆合理分开,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4.1.4 根据国外场站平面布置的经验,各个厌氧消化器之间距离很近。规范编制的基础研究过程中,认为将厌氧消化器作为生产装置较为合理,因为厌氧消化器上部储气容积只占整个罐体容积的10%~15%,当发生火灾,罐体下的料液兼有灭火作用,不能按气体储罐的消防间距计算。另外分组布置还可以有利于工艺管道的布置,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间距满足工艺及检修即可。 4.1.5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见表3。 表3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表3 站内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乙类第六项,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粉碎间在粉碎秸秆过程中,空气中充满秸秆粉尘,遇明火后会引起爆炸,所以粉碎间属于乙类生产厂房。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他建构筑之间的间距见表4。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表4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对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在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的基础上增加25%,据计算,沼气密度大小主要与CH4含量有关,本规范中沼气的定义是沼气的低位发热量不应小于17MJ/m³,即对应CH4含量约47%,在对沼气成分分析中,沼气含量大多集中在47%~55%的范围内,而此时沼气的密度略大于空气。 4.1.7 与储气为一体的厌氧消化器,兼有储气的作用,因为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4条“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与储气为一体的厌氧消化器按“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划分,因此气柜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设备较大直径的1/2。 4.1.12 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和工程地质条件,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仅可以减少基建工程量,节约工程费用,而且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沼气站正常生产大有好处。 4.1.13 对于规模较大的沼气站宜设环形通道,这是为了便于消防车在应急过程中能及时到达事故地点进行处理,主要是安全防范的需要。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规定是参照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3条的规定。 4.1.14 考虑沼气站安全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周围宜设有围墙。   '>《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 51063-2014

 附录D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D.0.1 干秸秆粉碎室内环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10区进行设计。 D.0.2 厌氧消化器外部罐壁上半部外4.5m以内,至器顶最高点以上7.5m内的范围内,爆炸危险区域应为2区(图D.0.2)。 图D.0.2厌氧消化器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D.0.2 厌氧消化器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厌氧消化器;2-消化器基础;3-2区 D.0.3 一体化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宣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器外部罐壁上半部外4.5m以内,至器顶最高点以上7.5m内的范围宜设为2区(图D.0.3);     2 反应器顶部内外膜之间宜设为1区(图D.0.3)。 图D.0.3 一体化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D.0.3 一体化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厌氧消化器;2-消化器基础;3-2区;4-1区 D.0.4 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外膜之间宜设为1区(图D.0.4);     2 外膜最大直径外4.5m以内,至柜顶以上7.5m的范围宜设为2区(图D.0.4)。 图D.0.4 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图D.0.4 膜式气柜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独立式膜式气柜;2-气柜基础;3-2区;4-1区 D.0.5 其他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附录E沼气站日常化验项目及检验周期

E.0.1 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可按表E.0.1选用。 表E.0.1 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表 表E.0.1 污水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表 E.0.2 污泥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可按表E.0.2选用。 表E.0.2 污泥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表E.0.2污泥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表E.0.2污泥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E.0.3 沼气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可按表E.0.3选用。 表E.0.3 沼气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表E.0.3 沼气分析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1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28     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2《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15《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16《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17《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     1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20《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2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     2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2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25《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2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27《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 21447     28《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2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     30《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31《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32《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33《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34《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35《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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