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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

 前 言

前 言


    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5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3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  总则

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计算结果。

式中:m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Δ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3.2.5 房脚点的精度要求

    需要测定房脚点的坐标时,房脚点坐标的精度登记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脚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3.2.6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结果。

3.3 测量基准

3.3 测量基准


3.3.1  房产测量的坐标系统

   房产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3.3.2   房产测量平面投影

   房产测量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3.3.3   高程测量基准

   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1-2000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


A1 《房屋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A1)

A2 《房屋用地调查表》格式示例(见表 A2)

A3 房屋用地用途分类(见表A3)

A4 房屋产别分类(见表 A9)

A5 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见表 A5)

A6 房屋用途分类(见表 A6)

 附录B(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人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 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δSi)/∑Si

式中 K— 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 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一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一 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一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 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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