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ock wool plant
GB/T51379-2019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23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岩棉工厂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1379一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8月12日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现有技术标准的内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厂区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总图运输,原料,燃料,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建筑与结构,给水与排水,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供气,电气,节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由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邮编:21001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彤天岩棉有限公司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恒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邮编:21001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彤天岩棉有限公司
扬州科沃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恒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轩鸣新材料有限公司
廊坊豪亚墙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四帕沃可矿物棉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常州英莱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省盛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于守富 施敬林 刘春 蒋伟忠 王承慧 石明扬 钱亦鸣 陆飞宇 唐宇 王立群 王涛 孙鸣 王兵 徐晓莉 支慧 杨小娟 李海燕 杨昕 王晓磊 孙鑫 单桂军 陈凯 张金 朱鸣航 苑志强 刘屹峰 曹磊 欧国
原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曾学敏 王文义 韩继先 陈尚 杜选东 吴嘉培 王林华 汪丽婷 倪建华 廖红盈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GB/T 51379一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8月12日以第23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岩棉工厂的规模、工艺技术等主要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岩棉工厂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工厂建设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岩棉工厂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读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规范岩棉工厂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冲天炉法生产工艺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岩棉工厂的设计。
1.0.3 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利用原有公用设施及资源。
1.0.4 岩棉工厂设计不得采用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1.0.5 岩棉工厂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6 岩棉工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目前冲天炉法生产工艺为国内外岩棉的主流生产工艺,本标准以冲天炉法为基准进行条文编制。采用电熔法岩棉生产工艺的工厂,除原料与熔制及相关配套外,其他按本标准设计。
岩棉制品的品种较多,本标准适用于岩棉板、毡生产线。
2术语
2.0.1 岩棉 rock wool,stonewool
以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经熔融后制成的具有一定长度范围的絮状纤维。
2.0.2 冲天炉 cupola
由加料装置、水冷炉体、鼓风装置、流料口、炉底门、放铁水装置等组成,用于熔制硅酸盐原料的岩棉生产专用装备。
2.0.3 成纤 fiberizing
熔融的玻璃液在离心机辊轮高速旋转产生的离心力作用下,被甩制成具有一定长度的纤维,并在高速气流的作用下,纤维被进一步牵伸输送,并有效分离未纤维化的渣球,同时将粘结剂施加到纤维表面的工艺技术。
2.0.4 集棉 fiber collection
在多种气流的作用下,将纤维均匀地吸附在高速运行的集棉网带上,形成初始毡层的工艺技术。
2.0.5 摆锤法 pendulum process
通过摆动带的往复运动,将初始毡层铺设在成型机上,并形成多层折叠毡的工艺技术。
2.0.6 打褶 crimping
通过多段速组合,对多层折叠的毡层进行纵向压缩,形成具有三维化结构纤维制品的工艺技术。
2.0.7 固化 curing
将含有未固化粘结剂的毡层在固化炉内加压,并用热风烘干、聚合、定型的工艺技术。
2.0.8 飞锯 flying saw
用于制品横向切割的装置,由输送带、数控同步装置、横切装置、锯片等组成。
2.0.9 岩棉粘结剂 binder
由热固性酚醛树脂及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用于粘结和定型岩棉纤维的溶液,简称粘结剂。
条文说明
2.0.1 岩棉是采用冲天炉、电炉等熔制工艺,将玄武岩、辉绿岩或辉长岩等天然岩石,加热至熔融状态通过离心法把熔体甩制成具有一定长度范围的纤维或丝状材料,岩棉具有不燃、绝热、吸声隔音等优良性能,通过加工可以做成板、毡、管、带、条等制品。
2.0.2 生产时将块状原料及焦炭,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由冲天炉顶部加料装置投入冲天炉内,焦炭在助燃风的作用下充分燃烧释放出热能,将原料熔制成适合成纤的玻璃液,从冲天炉下部流料口流出,经溜槽导入离心机成纤。
本标准中所述的冲天炉是岩棉行业的专用装备,不同于冶金行业用于金属冶炼的冲天炉。
2.0.5 摆锤法是一种新的岩棉毡成形工艺,包括集棉、摆动铺毡、毡成形的整套工艺技术。
2.0.8 飞锯按锯片切割方式可分为有尘飞锯与无尘飞锯;按锯片数量可分为单刀飞锯与双刀飞锯。
2.0.9 添加剂包括偶联剂、防尘油、憎水剂、亲水剂等。
3基本规定
3.0.1 岩棉生产线设计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及以上的为大型;
2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30000t以下、20000t及以上的为中型;
3 单条生产线年产岩棉制品能力20000t以下的为小型。
3.0.2 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用地规划和市政要求;
2 同意征用土地和选址的意见;
3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文件:
4 厂址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区域地形图1:10000、1:50000或1:5000;
6 地区气象和水文资料:
7 地震设防烈度的相关资料;
8 同意供电的意见和初步供电方案;
9 供水意向书或协议书:
10 燃料供应意向书或协议书;
11 污水、雨水排放要求。
3.0.3 岩棉工厂设计应符合国家对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要求。
3.0.4 岩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 11835、《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19686及《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有关规定。
3.0.5 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18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对岩棉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做出了规定,主要是用以指导设计工作,它不同于工厂规模大小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项。《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2年10号)规定: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0000t/a,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0000t/a;改建、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0000t/a;鼓励建设单线30000t/a及以上的项目。
生产能力根据年有效生产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炉期10d(含检修1d),每天有效生产时间22.5h,每年有效生产炉期数30个,每年有效生产时间6750h。
3.0.2 本条列举了设计工作中所需的基础资料清单。设计基础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4厂区总体规划与厂址选择
4.1 厂区总体规划
4.1.1 厂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区域规划、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4.1.2 厂区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关系,统筹考虑、远近结合。
4.1.3 厂区总体规划应与周边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协调,宜利用周边配套协作条件。
条文说明
4.1.1 厂区总体规划包括厂区平面布局、规划控制指标、用地控制红线、建筑形式等,应与当地规划协调。
4.2 厂址选择
4.2.1 厂址选择应满足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2.2 厂址选择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料、燃料、水、电、气的供应,以及产品流向、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力供应、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3 厂区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用地应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 厂区用地应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规划的要求;
3 场地大小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工艺流程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4 工厂分期建设时,厂区用地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2.4 厂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4.2.5 厂区防洪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企业等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场地设计标高宜高于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加0.5m。
条文说明
4.2.2 根据岩棉生产的特点,厂址宜选在工业园区内。
4.2.5 场地设计标高高于洪水重现期的计算水位(内涝水位)0.5m以上,可免除内涝水的危害。
'>《岩棉工厂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379-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防洪标准》GB502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5061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
《压力容器》GB150
《安全色》GB28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4830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
《铸造焦炭》GB872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
《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GB/T1183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19686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
《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25975
《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8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控制室设计规范》HG/T20508
《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20513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6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HG/T20549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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