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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

 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91-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5.2.4、5.2.5、5.2.6、5.3.3、5.3.8、7.1.2、7.3.4、8.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7月30日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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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

    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

    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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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 语

2 术 语


2.0.1 科研建筑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

    进行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分为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实验区 general laboratory area

    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区。

2.0.3 科研专用实验区 dedicated laboratory area

    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区。

2.0.4 科研办公区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area

    以办公空间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区域,主要指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档案室及科研管理服务用房等。

2.0.5 科研展示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area

    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包括展览空间、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展馆等。

2.0.6 科研教学实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ctional area

    以科研教学实验为主,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区域。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教学实验室、辅助用房和公共用房。

2.0.7 科研试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testing area

    以科研试验空间为主,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科研试验区是工业产品或材料在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性能测试的场所,由试验用房、试验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

2.0.8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wild scientific research station

    以野外生态、特殊环境和大气本底等学科领域的观测、研究、实验以及示范为主的科研建筑及配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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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标准单元 standard unit

    具有标准化、通用化的机电设备配置与接口,满足各类科研实验工作开展及实验设备配置的模数化建筑空间实验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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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公用设施 public service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环境及相关条件保障的机电、设备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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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管道走廊 pipeline corridor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2.0.12 管道技术层 pipeline mezzanine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2.0.13 通风柜 fume hood

    为保证实验室中有良好的室内环境而将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迅速排出实验室工作空间的局部通风设备。

2.0.14 实验台 laboratory bench

    科研建筑中进行实验及仪器存放等所使用的工作台。按照摆放的位置分为:中央实验台(岛式或半岛式)、边实验台、转角台等。

2.0.15 开放实验室 open laboratory

    灵活隔断的大空间实验室布局形式。

2.0.16 封闭实验室 enclosed laboratory

    独立房间的实验室布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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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洁净实验室 clean laboratory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实验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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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生物安全实验室 biosafety laboratory

    通过防护屏障和管理措施,达到生物安全要求的微生物实验室和动物实验室,包括主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2.0.19 生物培养室 biological cultivation room

    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养、植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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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实验动物实验设施 experiment facility for laboratory animal

    以研究、试验、教学、生物制品、药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为目的而进行实验动物实验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总和,包括动物实验区、辅助实验区、辅助区等。

2.0.21 天平室 weighing room

    设置称量精度为0.1mg~0.01mg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2.0.22 高精度天平室 high precision weighing room

    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mg~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2.0.23 电子显微镜室 electronic microscopy room

    以电子显微镜作为实验设备的实验室,设有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等。

2.0.24 谱仪分析室 spectrometer analysis room

    进行谱学分析与研究的实验室,设有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等。

2.0.25 基因扩增实验室 gene amplification laboratory

    开展基因扩增实验、检验类工作的实验室,设有试剂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产物分析区等。

2.0.26 放射性同位素 radioisotope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2.0.27 放射源 radioactive sources

    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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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 射线装置 radiation-emitting device

    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产生射线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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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unsealed radioactive substances

    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2.0.30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引起理化危险、健康危险或环境危险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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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1 废弃化学品 disused chemicals

    在科研建筑中,因各类活动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化学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化学品,包括包装该化学品的容器。

2.0.32 应急喷淋 emergency shower

    自动或人工控制开关的喷淋设备,用于有化学及生物危害的实验室进行喷淋救护。

2.0.33 应急洗眼器 emergency eye washer

    当发生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液体等)喷溅到工作人员眼、脸时,采用的一种迅速将危害降到最低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

2.0.34 反应池 reaction pool

    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附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预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0.35 实验室工作接地 lab equipment grounding

    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定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2.0.36 特殊防护接地 special protective grounding

    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3基地与总平面

3.1 基 地

3.1 基 地


3.1.1 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3.1.2 基地选址宜靠近当地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并同时兼顾科学交流、科学普及、科学教育等相关活动的开展。专业性强的科研试验空间宜靠近相关专业产业区。

3.1.3 基地与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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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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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基地应有消防安全保障条件及措施。

3.1.6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根据建设等级与规模、设备设施重要程度与价值、科学研究观测任务内容与特点及当地水文地质条件,依据国家相应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进行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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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具备通向临近公路、铁路、河运航道、海运航道和飞机场的交通条件,必要时可建有直升机起降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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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野外科研用房应避免布置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当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用相应的工程建设措施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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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统一规划设计,宜集中布置,节约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2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研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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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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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科研工作区域与公共服务、辅助配套等区域宜分区合理,并应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3.2.5 居住生活配套用房不应建在使用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科研建筑内或贴邻建设。当邻近建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并应同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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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科研展示及具有对外接待功能的区域,宜设独立出入口,避免人流车流干扰。

3.2.7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极低温和污染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的区域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疏散、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的规定。当建在主体建筑内或贴邻建设时,应自成独立的防护单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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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有污染物排放的科研建筑及构筑物,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水源的下游,同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估和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以及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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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科研试验区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并应远离非噪声作业区、办公及生活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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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基地及其周边,应根据需要设置桥涵、堤坝、护坡、挡土墙、排水沟槽、防兽网、防畜围栏等必要的工程和防护设施。

3.2.11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基地及设施的出入口,应根据使用功能设置。有隔离需求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应将观测研究用房、实验展示用房、生活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分开设置。

3.2.12 环境与绿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科研建筑产生的实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应有专业分类和专业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等相关规定的处理要求。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科研建筑应根据建筑类别、使用性质、建设规模设置各类空间,可包括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室区、科研试验区及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各类功能区宜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4.1.2 科研建筑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以适应科研工作功能的变化,以及仪器设备等发展变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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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科研建筑宜设置供科研人员交流、研讨的公共空间,该区域宜具有良好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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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科研实验区的外门窗应采取防止节肢动物及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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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实验室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门洞,至少有一个门宽度不应小于1.5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2 有特殊要求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3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闭门器及门锁,门锁及门的开启方向宜开向疏散方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和其他相应实验环境的防火、防爆及防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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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走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表4.1.6的规定,且应符合防火要求。当走道地面有高差,且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4.1.7 科研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28m,高度不宜大于0.1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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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科研建筑应设置客用电梯。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实验、试验用房,应设置满足相应设备、仪器进出要求的货梯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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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80m。

    2 当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小于2.60m。

    3 走道净高不宜小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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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科研通用实验区不宜设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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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科研实验区宜设男女更衣间、淋浴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有关规定。有洁净要求的更衣间应分设外出服更衣间与工作服更衣间,更衣间内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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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科研实验区宜设置灵活适用的非实验用储物空间与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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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用设施用房可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水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强弱电间、弱电机房、液体气体供应室、化学品储藏室、危险品储藏室等。

    2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3 当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及通风等措施。

    4 实验用易燃、易爆、极低温、易泄漏等危险化学品的液体罐、气体罐,应设相应分类的液体室、气体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设不间断机械通风及监测报警系统。

    5 管道空间可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要求、公用设施系统要求、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综合确定。

    6 建筑物内管道宜采用管道井,管道井应设检修门或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当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时,应设检修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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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当实验室内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蒸气、粉尘等污染物时,应优先设置通风柜。通风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柜的设置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并应避开送风口及外窗气流的干扰。

    2 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结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确定。

    3 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4 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5 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应具有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6 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部位。

    7 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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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实验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2 实验台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3 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水池、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应与实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统一设计。

    4 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符合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要求。

    5 实验室的可移动式实验台(架)应带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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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科研通用实验区的边实验台上方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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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科研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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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科研建筑荷载值应根据空间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科研活动、物品存放及设备安装等要求。

4.1.19 具有较高标准要求的科研实验室可执行国家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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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2019

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

10.5 气源站及气瓶库


10.5.1 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氧气气源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氧气供应源给水排水、照明、电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10.5.2 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开。

10.5.3 氢气、乙炔、甲烷等可燃气体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按可燃气体的相应标准执行。

10.5.4 气体的储存应设置有专用仓库,其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安全通道及消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气体储存库与其他建(构)筑物毗连时,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使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5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6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

    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1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2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1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14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

    18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1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20 《防洪标准》GB 50201

    2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22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23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

    2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25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6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

    2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2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2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

    3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

    3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3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34 《压缩空气》GB/T 13277

    3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

    36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

    37 《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 14925

    38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

    3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40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1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

    42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

    4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44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

    45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

    4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47 《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YSJ 009

    48 《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 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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