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 145-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 言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遵循《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组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儿童福利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 宋志强 陈越良 陆颖 张恺悌 徐秀玲 刘健 纪占国 李浩 甘薇薇 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主要起草人:陈刚 王莉莉 董彭滔 伍小兰 辛涛 欧阳铮 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孤残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担负着孤残儿童的养护、医疗、康复和教育等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不断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一方面,积极扩大儿童福利的覆盖范围,将服务对象由传统的孤儿、弃婴扩大到其他社会困境儿童,包括社区残疾儿童等;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由封闭型向开放型,救济型向福利型,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及教育型转变,并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并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民政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民政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资助地方政府在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很好地促进了我国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在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着规模小、布局不合理、设施不齐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设计布局,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利实施,能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孤残儿童服务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同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建设标准所指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弃、残等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括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各地儿童福利院现状不尽相同,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故本建设标准对适用范围作此规定。 随着党和国家对儿童福利事业的高度重视,儿童福利事业正在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儿童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完善,为进一步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职能定位,本条明确规定了本建设标准所适用的儿童福利院的类型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儿童福利院是政府保障孤残儿童权益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同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贯彻“以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故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的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总体要求。 儿童福利院作为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骨干,强调要“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同时要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身体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养育模式,以促使儿童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养育模式的设施需要,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并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儿童福利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建设水平必须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则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需要。另外,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机构,而且大都由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故本建设标准作此规定。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宜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统筹规划、合并建设。
儿童福利院应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建设中应统一规划,并宜一次建成。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孤残儿童的养育、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儿童福利院应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鼓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的儿童福利院与其他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合并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故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应统一规划,贯彻节能减排的国策。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以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及其分类的确定依据。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儿童福利院建发面积分类应“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考虑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需要,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本建设标准以儿童福利院实际服务覆盖地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作为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孤残儿童的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还有一定关系,故在确定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时,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儿童福利院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青少年儿童、残疾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因此,需要在观察隔离室、诊疗室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儿童的居住床位,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1.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人口数量不含上限。
2.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或分点建设;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在确保服务功能前提下,建设规模可参照四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位数。
4.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参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调研,本建设标准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类。具体方法如下:
1.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绝大部分都建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规模进行聚类分析,发现其中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占22.8%,2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占20.4%,3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占19.5%,400万~600万人口的城市占21.7%,人口规模在600万以上的城市数量不多,占15.6%。因此,本建设标准按以上数据将儿童福利院划分为四类。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服务覆盖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分别为400万~600万、300万~400万、200万~300万和100万~200万。
2.据民政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08年7月,我国共有孤残儿童51.36万人,其中需要收养的为28.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0.215‰。据此,可根据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量推算出其服务覆盖区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总数为: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常住人口数量×0.215‰。
3.根据调研,在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中,最终进入儿童福利院进行供养的比例(实际供养率)约为需要收养孤残儿童数量的35%~40%,则儿童福利院的床位规模推算公式为:床位数=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实际供养率
4.根据上述推算,可得出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床位数,详见附表1。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按床位整数确定建设规模。
附表1 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床位数
5.因此,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床位数分别为350张~450张、250张~349张、150张~249张、100张~149张。鉴于人口数量在6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多,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故规定其儿童福利院可适当增加床位数或进行分点设置;同时,为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四类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下限定为100张床位,这也符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规模。
此外,考虑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但孤残儿童数量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弃儿童较多,为充分保障这部分儿童的权益,经过调研论证,本建设标准规定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其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对养护、康复、教育等服务的需求和儿童福利院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这是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与规定,结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用房的设置情况确定的。其中: 生活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包括儿童居室、配餐/配奶室、儿童餐厅和理发室。
医疗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用房,这是根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儿童福利院应“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的要求确定的。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人院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等要求,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观察室和隔离室。
康复用房是为孤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包括脑瘫康复训练、聋儿语训、自闭症疏导、智障儿童康复、肢残儿童康复和心理辅导室等用房。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中80%以上的收养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这部分儿童在通过手术和特别的护理、康复训练之后,往往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需要设置具有相应设施的康复用房,这也是《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文体娱乐活动和技能培训的用房。对孤残儿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儿童福利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有效补偿孤残儿童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缺陷,发展其智力水平与技能,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 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是确保儿童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及有关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场地。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儿童好动的天性以及残疾儿童的室外康复需求,为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交通和其他相关设备等。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的相关设备。
这是保证儿童福利院为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以及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交通工具应包括儿童接送、寄养服务、物品采购等用车。其中,儿童接送车主要是用于接收孤、弃、残儿童入院,接送儿童去医院就诊、上下学等的用车;家庭寄养服务车主要是用于对寄养家庭进行巡视指导,对寄养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教育和康复训练的用车;物品采购车主要是用于儿童福利院生活用品等的采购和后勤保障的用车。
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见附表2。
附表2 各类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表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为确保有效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本条规定儿童福利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和停车等用地,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2/床核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用地指标。 根据儿童福利院的特点和功能要求,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以低层或多层为宜。本建设标准以低层建筑为主测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经测算,并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专家核定,儿童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考虑到室外活动场地是孤残儿童进行室外体育、游乐和康复的重要场所,需要的面积相当大,故本建设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相关要求,规定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2/床另外增加并确定。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环境美化的要求,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区设置。儿童用房宜按照养护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也可按照功能要求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布局和各类用房的分区要求,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将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其生活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采取类似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设置的布局要求。 儿童福利院中儿童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智力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儿童用房的布局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另外,为了使孤残儿童能够在一个充满家庭色彩的环境中长大,许多儿童福利院都在机构内采取了“类似家庭”的养育模式,即通过招聘“爱心父母”与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似家庭”,故提出其用房可采用单元式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故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
第二十二条 —、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35~37m2/床、37~39m2/床、39~41m2/床、41~43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各类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实际需要测算确定的。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原则规定儿童福利院“标准建设面积”平均按20m2/床计算。本建设标准确定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有所突破,这是因为:
1.《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建设面积标准是按照民政部“蓝天计划”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总金额进行分配补助的面积标准,属于部门某一阶段临时性的投资行为,所定标准明显过低。
2.从《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两年的实践情况看,儿童用房面积过小,不少功能用房未予计入,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3.根据设置的各类用房项目和对现有用房面积的调查统计,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建设标准对用房面积进行了测算与论证。在测算过程中,根据儿童福利院各项工作和服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地增加了部分用房的面积指标。其中,《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儿童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3m2,这一面积指标仅仅是满足儿童普通居住条件的最低要求,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年龄、身体状况和养育模式下儿童的实际居室面积需要,因此各地普遍反映不能满足实际工作要求。故本建设标准根据不同年龄、身体状况的孤残儿童养育模式及其对居住条件的要求,分别测算得出了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青少年儿童、单元式和残障儿童居室床均使用面积指标分别为4.0m2/床、9.0m2/床、12.0m2/床、10.0m2/床、15.0m2/床和13.5m2/床,并根据各类儿童所占的比例,测算得出儿童居室的平均使用面积指标为10.72m2/床。经过论证,这一面积指标符合儿童福利院儿童的居住要求和服务要求。也是目前各地新建儿童福利院的平均建设水平。
另外,为确保儿童用房需求,防止在建设中随意扩大行政用房面积,故对儿童用房面积所占面积比例作了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面积指标时,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建筑面积指标宜采用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的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另外,考虑到各地在建设过程中的差异,本建设标准所规定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包括无障碍专用坡道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表2确定。
表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注:1.儿童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0计算,其他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3计算。
2.接近床位数低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为使本建设标准便于操作,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并结合调研数据,本建设标准测算明确了不同规模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3~附表8。
附表3 儿童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附表4 儿童医疗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附表5 儿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附表6 儿童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附表7 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附表8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为方便操作,将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取整,则规模为450床、350床、250床、150床和100床的儿童福利院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m2/床、37m2/床、39m2/床、41m2/床和43m2/床,则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5~37m2/床、37~39m2/床、39~41m2/床和41~43m2/床。上述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对设施、空间的要求,以及合理控制辅助面积的需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儿童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调研数据表明,目前各地新建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也大都在0.60左右,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0;参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对多层建筑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0.60的规定,并兼顾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水平,规定儿童福利院行政办公、后勤附属等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3。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和儿童福利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
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宜设置周界围墙,其高度宜为2.0~2.4m;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周界围墙和内部交通提出要求。 设置周界围墙是为了保证孤残儿童的安全,围墙高度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体特点和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工作要求综合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分类设计提出要求。 根据孤残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参照《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以及重度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的居室等用房应分别进行设置
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和抗震设防标准提出要求。 由于儿童福利院内的儿童多为年幼、肢体或智力残疾儿童,他们行动能力差,自救能力弱,故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建筑防火要求。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其层高应为3.0~3.3m,二层以上的儿童用房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专用坡道。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条阐明了儿童福利院建筑层数、层高以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特点,以及儿童喜爱活动的天性,为便于服务管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故规定房屋建筑以低层为主,多层为辅。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中对居室设置单层床时的层高规定,考虑到儿童的身心特点和用房开间较大的要求,需适当增加层高,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用房的层高为3.0~3.3m。同时为方便孤残儿童出入活动,必须设置垂直交通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保证足够的日照时间。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和日照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性格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外观提出要求。 这是基于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性质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考虑提出的。
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内装修要求。 针对儿童天性好动的特点以及对儿童进行康复、教育等的需要,为保证儿童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对儿童用房的内部设置、墙角处理、墙面装饰等提出了要求。另外,为避免外来人员在参观时打扰儿童的康复及特教训练,故规定在这些用房中可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宜内设卫生间。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内设置卫生间及盥洗室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其他有关康复、教育等用房宜采用暖色调、有弹性的地面,儿童出入的通道、卫生间和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有关儿童用房的地面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考虑不同民族儿童的饮食习惯。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餐厅的设置要求。 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内需要有“专门为儿童服务的食堂”,并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俗”,故对餐厅设置提出要求;同时考虑到婴幼儿的饮食主要是由工作人员进行配奶和喂食,故对儿童餐厅的设施也提出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洗涤、烘干、存放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儿童福利院是孤残儿童集中居住的地方,需要清洗大量的衣物、被服,故需设置洗衣房。同时为了在降雨、降雪时保证儿童的衣物、被服供应,还应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栏杆和踏步的设置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建筑防护设施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而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楼梯、台阶、通道和坡道的扶手设置提出要求。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为了儿童及乘坐轮椅儿童的使用方便,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建筑节能与环保提出要求。
911'>《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45-2010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并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根据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必须根据儿童健康情况,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如婴儿保温箱、吸氧装置等,这些设施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当双回路供电不能保证时应有备电源。 此外,考虑到儿童好动及自控能力较弱的特点,为保证儿童安全,故对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提出要求;同时由于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状况各异,有部分儿童为弱视或盲人,考虑到他们对灯光的特殊要求,故对灯具及其照度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提倡儿童用房采用地热供暖,是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残障儿童多,婴幼儿比例大,鉴于他们的活动特点,为安全起见,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部分用房的隔声提出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中的儿童大部分是盲、聋、弱智儿童,由于噪声易使他们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分散注意力,影响其感知外部世界,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附录一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二 主要名词解释
1.残疾儿童:18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
2.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
3.类似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似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
4.单元式居室:指供“类似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的单元式用房。
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
6.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
7.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
8.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的用房。
9.引导式训练室:由专门的引导员对脑瘫儿童进行语言、思想、肢体等全方位互动交流的综合训练用房。
10.认知训练室:对脑瘫儿童认识物体、自然环境知识、社会环境知识等认知能力进行训练的用房。
11.大运动训练室: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大运动训练的用房。
12.感觉统合室:对脑瘫儿童的触觉、嗅觉、味觉等感觉进行感知能力训练的用房。
13.作业疗法室:对脑瘫儿童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进行训练的用房。
14.物理治疗室:借助器械对脑瘫儿童进行训练的用房,如水疗、针灸、电疗等。
15.语音训练室:对脑瘫儿童的言语功能进行针对性训练的用房。
16.聋儿语训室:对聋哑儿童进行语言、听力训练的用房。
17.自闭症疏导室:对自闭症儿童进行疏导的用房。
18.智障儿童康复室: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
19.肢残儿童康复室:对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
20.技能培训室:对青少年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
21.服务厅:在接收孤、弃、残儿童时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办理手续等服务的用房。
22.接待室:接待收养、寄养、助养家庭父母,社会捐赠和其他外来人员的用房。
23.多功能厅:供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体教育、培训、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用房。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