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
CECA/GC 9-2013
主编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批准部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13]008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我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编号为CECA/GC 9-2013,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本规程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前 言
为了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深度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质量和档案管理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时应认真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业和从业,各地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程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质量进行检查。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本规程是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首次以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欢迎各有关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在修订时补充与完善。
来信请寄: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竞发(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参编单位: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灿杰 张期华 周慧艳 何亚峰 王国明 王和义 陈光云 杨剑涛 冉浩 朱宝瑞 冯忠 万奇见 杨军
主要审查人:吴佐民 周和生 袁天祥 唐依文 王怀庭 张允明 藤惠芳 张琼 李江帆 徐小峥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要求、内容、范围、程序、方法、格式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成果的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同时适用于行业组织对会员单位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的检查。
1.0.3 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基本原则:指标口径一致、报表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完整、评价客观深入、程序合规合理。
1.0.4 工程竣工决算的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待摊投资及其他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除应遵循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1.0.6 特殊行业如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各部委及相应行业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竣工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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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其他投资支出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2.0.3 待核销投资支出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建设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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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转出投资支出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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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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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基建收入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0.7 报废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可计入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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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尾工工程
建设项目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尚未完工的概算内工程或尚未购置的概算内设备,其投资支出可依据合同或概算金额进行预计。
2.0.9 交付资产
建设单位按照概算批复内容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等固定资产、工具和器具及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2.0.10 结余资金
反映建设项目结余的资金,是建设项目到位资金与项目所有投资支出(包括尾工工程投资支出)的差额。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一般原则
3.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责任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对其提供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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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宜明确委托标的、时限、内容、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成果文件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相关费用承担方等条款要求。
3.1.3 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委托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时,委托单位应指定主承担单位,由主承担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总体规划、各阶段部署、资料汇总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其所承担的业务。
3.1.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可行的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方案,以规范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3.1.5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
3.1.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协议中约定编制工作的完成时间。
3.1.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据编制时间要求、建设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安排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编制人员。在安排编制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聘请专家完成相关工作。
3.1.8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严禁提供虚假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报告。
3.1.9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相关编制人员应廉洁自律,不与建设单位发生委托协议外的任何经济往来,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3.1.1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代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时,应充分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其成功文件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相关工作底稿可向建设单位提供。
3.1.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支出。
3.2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的组成
3.2.1 工程竣工决算编制成果文件宜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包括咨询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附表、工程竣工决算说明书、相关附件等。
3.2.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咨询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报告名称;
2 引言段;
3 基本情况;
4 编制范围;
5 编制原则及方法;
6 建设资金情况;
7 项目投资支出情况;
8 交付使用资产及结余资金情况;
9 尾工情况;
10 存在问题与建议;
11 重大事项说明;
12 报告声明;
13 签署页。
3.2.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附表包括:
1 封面;
2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 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6 应付款明细表(建竣决05表);
7 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总表(建竣决06表);
8 待摊投资明细表(建竣决07表);
9 待摊投资分配明细表(建竣决08表);
10 转出投资明细表(建竣决09表);
11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建竣决10表)。
3.2.4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 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4 基建结余资金形成及分配情况;
5 概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
6 尾工及预留费用情况;
7 历次审查、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
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问题和建议,预备费动用情况;
10 招投标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11 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2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3 编表说明。
3.2.5 相关附件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决(结)算审计或审查报告、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3.2.6 对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除编制上述报告内容外,还应按照相应行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格式编制行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4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1.1 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包括:
1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2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6 相关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7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明细表,购置固定资产明细表;
8 尾工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预留费用、预计完成时间等(附费用清单);
9 政府有关土地、青苗等补偿及安置补偿标准或文件;
10 征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竣工验收单或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
11 其他有关资料等。
4.1.2 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概算金额,如有主管机关最终批复的,应以批复的概算金额为准。
4.1.3 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的实际支出,应以会计账面金额为基础,以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为依据。
64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程[附条文说明]》CECA/GC 9-2013附表九 转出投资明细表
附表十 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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