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hospital building
GB/T 51153-2015
主编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153-2015,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3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和创新。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电子邮箱:Evaluation_for_GHB@126.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北京回龙观医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医院建筑协会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学会
北京睿勤医院建设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解放军总医院
山西省人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北京北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海润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风神环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毓璜顶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西安市中心医院
主要起草人:杨榕 徐伟 于冬 李宝山 孙福礼 张峰 谷建 孙宁 曾捷 韩继红 林波荣 辛衍涛 赵华 袁闪闪 黄锡璆 陈国亮 杨炳生 陈琪 吕晋栋 王宇虹 付祥钊 董永青 曹海 张红 王冠军 孙鸿新 翁泽文 谢双保 杨旭 彭飞飞 张伟 张群仁 居发礼 杨海宇 马欣伯 吴翔天 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郎四维 张树军 刘春林 赵东方 顾均 徐雷 徐宏庆 李丛笑 吕伟娅 程大章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医院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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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标准宗旨。
医院建筑是建筑中的耗能大户,开展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是有效引导医院建筑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医院环境质量的重要途径,对医院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绿色医院建筑以及基础设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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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标准适用范围。
1.0.3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应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医疗功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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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基本评价原则。
因地制宜是所有绿色建筑建设和评价的基本原则,而绿色医院建筑的评价,尤其需要兼顾医院建筑的安全性要求高、医疗流程复杂的特点。
1.0.4 绿色医院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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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同其他标准规范衔接。
本条强调参与评价的医院建筑尚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环保、节能、卫生等方面相关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绿色医院建筑 green hospital building
在医院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以及保证医疗流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病人和医护工作者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医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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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绿色医院建筑要通过合理规划、精心设计、确保功能、遵守流程,安全配置各类设施,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相关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使医院与自然和谐共生;更好地体现医院作为城市生命线、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和医院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的理念。
2.0.2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4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5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6 电磁波污染 electromagnetic pollution
医院内外发射的电磁波干扰院内精密仪器正常运行或影响建筑周边环境及患者健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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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院区外电视发射台、高压线等产生的电磁波可能干扰院内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院区内一些医疗设备如超高频电疗仪、核磁共振仪工作时会产生电磁波,影响建筑周边环境及患者健康。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总体规划及电磁波屏蔽等技术措施加以防范。
3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医院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单栋医院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医院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1.2 绿色医院建筑的评价可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设计阶段评价应在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阶段评价应在医院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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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评价划分。
绿色医院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设计阶段评价”所评的是医院建筑的绿色设计,“运行阶段评价”所评的是已经全面投入运行的医院建筑的绿色性能。“运行阶段评价”强调在医院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医院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医院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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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申请评价方工作要求。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应综合考虑医院建筑全寿命期、医院建筑全过程、安全、技术经济等各因素,对规划、设计、施工与竣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第3章~第10章的具体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阶段评价的医院建筑,还应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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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评价机构工作要求。
本条对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特别指出,对于申请运行阶段评价的医院建筑,评价机构应进行现场考察,以审核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医院建筑的实际性能和运行效果。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2 本标准第9章内容不应参与设计阶段评价;
3 每类指标均应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两部分;
4 评价指标体系应统一设置创新类指标作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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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指标体系构成。
为鼓励绿色医院建筑技术、管理的提升和创新,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了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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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条文评定结果。
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分值。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分或固定分值,如第7.2.2条、第7.2.10条;
(2)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不同分值以要点的形式表达,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如第4.2.6条、第5.2.1条;
(3)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要点的形式表达,并按要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要点得分之和,如第8.2.5条、第8.2.6条;
(4)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要点的形式表达并按要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如第4.2.1条、第4.2.3条。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条文末尾给出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阶段评价的总得分应为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五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2 运行阶段评价的总得分应为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经加权计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3.2.4 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分值分配及总分值确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指标体系每类指标的总分均应为100分;
2 六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应按参评医院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乘以100分再除以该医院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计算;
3 各类指标理论总分值应等于参评医院建筑该类指标各参评评分项中最大分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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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评分项得分值计算方法。
按评价总得分确定绿色医院建筑的等级。对于具体的参评医院建筑而言,由于所在地区气候、环境、资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差异,且具备的医疗功能、建筑规模也不相同,适用于各栋参评建筑的评分项的条文数量可能不一样。不适用的评分项条文可以不参评。由此,各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也可能不一样。为避免这种客观存在的情况给绿色医院建筑评价带来的困扰,计算各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时采用了“折算”的办法。“折算”的实质就是将参评建筑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当作100分。折算后的实际得分大致反映了参评建筑实际采用的“绿色”措施占理论上可以采用的全部“绿色”措施的比例。
3.2.5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7应按本标准第10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六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6应按表3.2.6取值。

注:表中“—”表示运行管理指标不参与设计阶段评价。
3.2.7 绿色医院建筑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三个等级。三个等级的绿色医院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三个等级的最低总得分应分别为50分、60分、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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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控制项及各星级达标最低程度限制。
控制项是绿色医院建筑的必要条件,绿色医院建筑必须满足本标准中所有控制项要求。评分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并非每条评分项都需满足,但是不同星级需要达到的最低得分要求该条已经明确给出。
4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
4.1 控制项
4 场地优化与土地合理利用
4.1 控 制 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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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本条适用于各类医院建筑的设计阶段、运行阶段评价。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项目场地区位图、地形图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要进行现场核实。
4.1.2 建设场地不应选择在下列区域:
1 有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范围;
2 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源威胁的范围;
3 受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范围;
4 未对地震断裂带进行避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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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本条适用于各类医院建筑的设计阶段、运行阶段评价。
本条对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危险源的避让提出要求。医院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要采取必要的能够避让、防止、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用地应避开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易液化沙土以及人工填土等地段。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规定,并避让具有泥石流、滑坡风险的地段。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的要求,新建医院的选址及大型医院扩建工程要进行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地震评价分析。多沙尘暴地区、台风飓风地区要咨询当地气象与规划部门,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场址。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选址阶段查阅地形图,审核措施的合理性及相关检测报告;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3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污染物,且院区内污染物排放处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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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本条适用于各类医院建筑的设计阶段、运行阶段评价。
建筑场地内不能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未达标排放的厨房油烟,未经处理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对放射线、电磁波、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医院污废水、粉尘和噪声等,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1)控制院区内污染源对医院内外环境的影响。
医院在开展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医疗设备有可能产生不同性质的安全危害及污染,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1)放射性危害:
医学影像部门中的X线机、DR、CR、CT、DSA和PET-CT等设备在运行中会产生X射线,需要做X射线防护。
射线治疗部门中的直线加速器、Co60、X刀、γ刀、诺力刀、中子刀和质子刀产生γ射线、X射线等穿透力极强的射线,需要做特殊射线防护。
针对医院所配备的放射影像及放射治疗设备应严格按照医疗设备厂家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防护技术设计,使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核防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
防护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中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医院无上述设备的可不参评。
2)放射性污水:
核医学(同位素)检查与治疗中产生的放射性污废水需要经衰变池处理达标后再行排放。
3)电磁波污染:
康复治疗中的高频理疗仪、MRI检查仪产生的电磁波会对其他仪器产生干扰,需要采取电磁波屏蔽措施,电磁屏蔽措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50719的要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电磁屏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要求。
4)医院污废水:
医院中排放的污废水中含有病菌等有害物质,要采取化学或生物灭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医院污废水经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规定后方能排入城镇排水系统。
5)医院医疗废物:
医院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运送至医院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在医院暂存站暂存并定期运送至城市、乡镇垃圾处理场处理。
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暂存和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处置(转运和处理)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大气污染物:
我国仍有不少地区用燃煤锅炉产生热力和蒸汽。对燃煤锅炉产生的粉尘、硫化物等有害物质应采取除尘和脱硫处理措施,烟气的排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
7)室内噪声:
医院内不同设备如水泵、风机、发动机等产生的振动与噪声影响病人休息、医务人员工作和精密医学仪器的正常运行,应采取减震消音降噪措施。
医院各建筑物的室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关于医院建筑内有关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规定,保证较好的医疗环境。必要时增强相关部门隔间、外围的隔声构造与设计措施。
(2)院外环境对院内环境的影响与对策。
1)电磁波污染:
选址周围电磁波辐射本底水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远离电视广播发射塔、雷达站、通信发射台、城市电网发电站、110kV及以上城市变电站和高压线等,避免对医院内人群的危害以及对仪器设备的干扰。
2)环境噪声:
城市交通噪声等环境噪声影响医疗环境,医院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3)火灾、爆炸和有害物质危害:
医院选址应尽量避开具有火灾、爆炸、有害物质渗漏等危险的油库、工厂、仓库和化工企业等单位。防护距离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有关要求。
(3)建设场地应避开人群活动密集单位。在选址时不宜与购物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具有较多敏感人群的单位相邻。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应对措施和环评报告;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现场核实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4.1.4 医院应规划合理,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应降低周边居住类建筑的日照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4.1.4本条适用于各类医院建筑的设计阶段、运行阶段评价。
建筑室内的空气质量与日照环境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我国对医院建筑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建筑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为建筑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本标准提出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控制要求;若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医院布局(包括高度、体型)不应对周围的住宅等具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需要确认它们拥有日照标准规定的日照条件。建筑总体布局中也应对医院建筑住院病区的病房的日照予以考虑,保证其中50%以上的病房具有良好日照,病房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都满足有关日照标准,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①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②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设计阶段审核设计文件和口照模拟分析报告;运行阶段在设计阶段评价方法之外还应核实竣工图及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或现场核实。
9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1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