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
Avoiding danger of earthquake in assembly occupancies
GB/T 30353-2013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山西省地震局
山西省太原市消防支队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公学 袁一凡 倪照鹏 阎正萃 冯义钧 张令心 林均岐 王晋 李洋 赵阳
引 言
由于人们对地震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恐慌,在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出现避险不当,导致本可以避免的伤亡。为正确引导地震避险,减轻地震伤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大量避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并借鉴火灾等其他突发事件的避险管理和避险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可用于指导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避险管理和服务,促进相关单位开展地震避险工作,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共秩序稳定。
本标准结合消防标准的要求,统筹考虑疏散设施、标志指示,与消防标准相衔接。
1 范 围
本标准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的基本要求及避险职责,规定了避险准备、震时避险、震后疏散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避险服务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震时避险 avoiding danger in earthquake
地震发生时所采取的就近躲避和撤离的行为。
3.2 震后疏散 evacuation after seismic ground motion
地震动结束后,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建(构)筑物的避险行为。
3.3 地震避险 avoiding danger of earthquake
为减轻因地震引起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破坏对人员的伤害采取的震前避险准备、震时避险和震后疏散的应急举措。
3.4 避险缓冲区 evacuation buffer area
为遇险人员设立的临时停留或过渡的相对安全的避险场所和通道。
4 总 则
4.1 场所范围
本标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
a) 宾馆、饭店等旅馆;
b) 餐饮场所;
c) 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
d) 体育场馆;
e)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
f) 金融证券交易场所;
g) 影剧院、礼堂、影视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h) 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
i) 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j)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k)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l) 人员密集的办公楼、写字楼、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4.2 基本要求
4.2.1 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的目标为:提升地震避险管理水平,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减轻地震危害。
4.2.2 人员密集场所地震避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地震避险准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震时避险和震后疏散工作。
4.2.3 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地震避险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配备必要的地震避险设施和器材。
4.2.4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包括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人员)应明确自身及该场所产权单位的地震避险责任,逐级建立并落实地震避险责任制,确定各级地震避险责任人和地震避险管理人。
4.2.5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应与当地应急、地震等管理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4.3 避险职责
4.3.1 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单位应保证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避险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
4.3.2 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应保持建筑的抗震性能和避险设施完好,及时消除相关隐患,并履行下列职责:
a) 明确场所所属部门地震避险责任人;
b) 制定地震避险管理制度;
c) 定期组织开展地震避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d) 制定地震避险预案,并适时修订;
e) 定期组织地震避险演练;
f) 组织、指挥人员避险,维持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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