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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JGJ/T494-2022

 前言

现批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94-2022,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3月14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指南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15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结构系统,6外围护系统,7设备与管线系统,8内装修系统。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市住宅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预制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润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励致洋行办公家私有限公司珠询高新区分公司

广东海龙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建华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博智林机器人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高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民筑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亚应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总则

1 总则

1.0.1为衔接装配式住宅标准化设计与部品部件应用之间的联系,建立设计选型方法,引领设计人员掌握以标准化部品部件为核心的系统集成设计,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钢结构的住宅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装配式住宅应 选用标准化程度高、接口通用性强、性能优良、安装高效、维护更换便捷的部品部件,满足住宅安全耐久、绿色环保、健康舒适和经济适用等性能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4装配式住宅设 计选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设计选型  model selection design

以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建造体系为基础,对技术体系、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等进行比较、选择、优化、确定的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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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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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部件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4  部品  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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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通用部品部件  Universal component and part

满足尺寸定型要求,可按照标准尺寸规模化生产、规范化安装的系列化部品部件,是通用部品和通用部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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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接口  Interface

部品与部品、部件与部件或部品与部件间的连接或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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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一种实现部品部件安装、拆卸和更换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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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住宅应采用设计选型方法,基于通用部品部件,结合满足项目需求的非通用部品部件进行设计,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以实现住宅性能目标为基础;

2 系统理念统专业之间协同;

3 工维进行设、生、施工、运维等全过程的协调;

4 应少规格、多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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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装式住宅应以整体项目为对象,技术策划时应科学合理地制定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的设计选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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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设计选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体系、技术选型和系统集成设计;

2 部品部件及接口的设计选型和产品集成设计:

3结合工程中部品部件在生产、储存、组装及现场安装的实际情况与条件,对部品部件及接口等进行设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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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装配式住宅应优先选用技术体系成熟、生产工艺完整、安装方法规范、质量保障配套的通用部品部件及其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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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设计选型中部品部件的尺寸标注形式与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整体设计图纸中,部品部件的几何尺寸、定位尺寸等可采用标志尺寸;在部品部件的制作、组装及安装等详图中,部品部件的几何尺寸、定位尺寸及部品部件的分尺寸等宜采用制作尺寸,目部品部件应有明确、统一的定位线或基准面。

2设计选型应对部品部件在组装、安装等过程中的尺寸允许偏差、偏差累积与消除、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等内容提出要求。


3.0.6 接口的设计选型应与部品部件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性能应满足建筑性能的要求;

2 接口尺寸的选用应考虑相关部品部件的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组装方式及安装顺序等影响,并应具备容差的能力;

3 在建筑使用阶段需要检修、更换的部品,其接口应符合可逆安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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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通用部品部件的参数应纳入统一的数据库,数据库应支持建造全过程的设计协同和建筑全寿命期的信息共享与有效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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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设计

4 建筑设计


4.0.1 建筑设计应采用设计选型的方法, 统筹各专业对部品部件及其接口进行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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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装配式住宅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立不同层级模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住宅应由功能模块组合成套型模块, 再由套型模块和交通核模块组合成单元模块, 最后由单元模块组合成楼栋;

2 功能模块应由都品部件通过标准化的接口组成, 并应满足功能要求;

3 功能模块应包括空间尺寸、 空间内部品部件等, 应优先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 部品较多的功能 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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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建筑设计确定功能模块尺寸时应与结构、 外围护、 设备与管线 、 内装修等系统通用部品部件的选型相结合, 装配式住宅功能空间的优先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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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交通核模块设计应包括楼梯间、 电梯间、 公共管道井及公共走道等的尺寸确定 、 组合形式、 管线布置等内容, 井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尺寸应统一 。

2 电梯井道尺寸的确定应在电梯选型的基础上进行, 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 建筑方案设计阶段, 建筑专业应与机电专业协同确定公共管道井的位置及尺寸, 管道井宜采用方形或矩形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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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厨房和卫生间进行设计选型时, 建筑专业应与机电专业 、内装修专业协同确定技术方案、产品规格尺寸和预留装配空间尺寸, 宜选用通用部品部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卫的设备与管线应与主体结构相分离; 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技术时, 应根据管道工况确定降板高度。

2 当采用整体卫生间时, 空间的尺寸应根据整体卫生间都品的选型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 技术标准》JGJ/T 467的有关规定。

3 当采用集成式卫生间 、 集成式厨房时, 应根据功能需求确定空间尺寸, 并应考虑人员活动空间的尺寸要求、 部品与结枚或隔墙的接口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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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装配式住宅平面应通过模块的排列组合结合结构构件航布置择优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宜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式;

2 平面布置应规则, 承重构件布置应上下对齐贯通, 外墙洞口应规整有序;

3 宜将厨房 、 卫生间等用水空间集中布置, 结合功能与管线要求确定各功能棋块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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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装配式住宅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灵活选用外墙板、 外门窗 、 幕墙 、 阳台板、 空调板及遮阳设施等通用部品部件形成丰富的立面效果;

2 可通过部品部件的材质或色彩形成有秩序的变化和有规律的重复, 实现立面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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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住宅技术策划时应选定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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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结构技术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和l生产施工等因素, 经过技术、 经济和使用条件的综合比较后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法, 结构计算模型应与结构整体、部件及其连接的受力特征相符合;

2 结构部件应具有配套技术指标说明书等文件, 在围内宜形成通用部件库;

3 应具有部件连接的成套技术, 连接技术应安全可靠、 质量可控、配套完整、 操作简便;

4 宜具有部件生产成套技术, 生产成套技术应包括生产工艺、 质量标准和管理系统、 存放和运输、 成品保护等内容;

5 宜具有成套施工技术, 成套施工技术应包括安装工艺和工序、配套设备设施和机具、 质量控制措施、 检验验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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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结构专业应结合通用部件的选型配合建筑专业进行建筑 方案的设计,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 对称, 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抗侧力结构部件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 应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

2 结构布置时, 应初步确定结构部件的选型, 包括部件及其接口的尺寸和构造等;

3 宜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5.1.4 结构系统宜优先选用通用部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部件的设计选型应同时确定部件之间的接口做法;

2 宜选用集成外围护、 设备与管线、 内装修部品的通用部件, 并与各系统进行协调;

3 结构整体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并应通过部件选型、 结构验算进行迭代优化;

4 部件选型时应充分考虑生产、 运输、存放和吊装的可行性, 宜选择尺寸较大的部件;

5 当选用非通用部件时, 仍应遵循少规格 多组合的标准化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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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部件之间、 部件与部品之间的接口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并应满足尺寸标准化、 构造简单、 施工便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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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 JGJ/T494-2022

8.2 部品选型

8.2 部品选型

8.2.1 隔墙与墙面系统部品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防水、防潮、隔声、抗冲击等性能应符合使用空间的功能需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隔墙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墙体, 可选用龙骨隔墙、轻质条板隔墙、模块化隔墙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隔墙;

3 隔墙及墙面宜选用可实现管线分离, 且空间利用率高的部品;

4 墙面部品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 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可局部更换的部品;

5 墙面部品选型时, 应选用提供阴阳角、接缝、收边收口等配套的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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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地面系统部品选型应满足承载力、刚度、防水、防滑、耐磨、抗冲击、隔声、防虫防鼠等相关性能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架空地面、非架空干铺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地面, 宜选用可实现管线分离的部品;

2 地面系统部品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 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商局部更换的部品;

3 地丽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结合设置时, 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都品;

4 地面系统应与建筑地面标高要求相协调, 考虑完成面的无障碍要求;

5 应用于厨房、卫生间的地面系统应考虑耐酸碱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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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吊顶系统宜选用与顶面设备及管线结合度高的通用部品,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8.2.4 厨房部品的选型应结合户型设计考虑布局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宜选用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部品, 部品应包括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

2 厨房吊顶、墙面、地面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部品;

3 厨房应选用抗油污、易清洁的部品, 燃气灶一侧的墙面应选用耐高洒的部品, 地面应选择防滑耐磨的部品;

4 厨房柜体宜选用与厨房设备集成度高的部品, 并应与墙面有牢固的连接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8.2.5 卫生间的选型应与套型设计相结合, 并协调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以及管道井位置等, 宜选择集成度高的整体卫生间部品,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如厕、淋浴、盆浴、洗漱等几种功能的排列组合进行选型;

2 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3 宜选用同层排水系统技术;

4 应选用提供楼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整体解决方案的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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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室内门窗宜选用成套供应的部品, 选用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色、开启方式、安装位置、固定方式等要求。


8.2.7 收纳系统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结合户型设计进行部品选型,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纳部品的位置设置与尺寸选型应与用户使用习惯和被收纳物品的尺寸相结合;

2 收纳部品选型应结合项目情况和内装总体风格设计定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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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接口选型

8.3 接口选型

8.3.1 内装修宜选用通用的连接构造, 接口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 并应做到连接合理、拆装方便、使用可靠。

▼ 展开条文说明

8.3.2 不同耐久性的部品相连接时, 应考虑、更换便利性进行接口设计选型。

▼ 展开条文说明

8.3.3 部品的接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的正常使用及结构的安全性;

2 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口, 并与后装部品接口匹配;

3 部品连接接口应在内装修方案阶段统筹考虑接口性能、公差、接缝美观等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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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2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协调要求》GB/T 30591

3 《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

4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5 《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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