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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JGJ/T60-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building

JGJ/T 60-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3年03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1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60-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和《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与总平面布置;5.站前广场;6.站房与室外营运区;7.防火与疏散;8.室内环境;9.建筑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港口客运站部分的术语、四节一环保、无障碍设计、公共安全防范、室内环境等内容;3.补充了节能与安检等内容;4.取消了汽车客运站部分中行包廊的内容,调整了发车位的相关要求;5.补充了滚装船客货运输和国际港口客运联检等内容;6.修订了站房设计的相关内容;7.修改了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和港口客运站分级标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汽车客运站部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港口客运站部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81号,邮编:730030)、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胜利路102号,邮编:116021)。

本规范主编单位: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安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乔松年 屈刚 周立安 单颖 章海峰 张三省 叶金华 毛明强 钟诚 周银双 王可为 胡斌东 孙志坤 朱健 袁卫宁 陈丽红 夏云峰 杜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家臣 赵元超 关欣 刘杰 朱江 章竞屋 赵鸿珊 张正康 李廷文 王建军 耿蕤

1总则

1      

1.0.1  为保证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的建筑设计。不适用于汽车货运站、城市公共汽车站、水路货运站、城镇轮渡站、游艇码头等建筑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交通客运站布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当地经济、交通发展条件,结合当地的气候、地理、地质、人文等特点,合理确定建筑形态。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2.0.1 交通客运站 transportation terminal

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形式的交通客运服务的公共建筑的总称。本规范所指交通客运站是为旅客办理水路、公路客运业务,一般由站前广场、站房、室外营运区等部分组成的建筑和设施的总称。

2.0.2 汽车客运站 bus terminal

办理汽车客运业务,为旅客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建筑和设施。

2.0.3 港口客运站 port terminal

办理水路客运业务,为旅客提供水路运输服务的建筑和设施。

2.0.4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annual average daily passenger delivery volume

交通客运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5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ing passenger number

交通客运站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6 站房 station building

交通客运站内候乘、售票、行包、驻站和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客运码头 passenger wharf

供客轮停靠、上下旅客的码头。

2.0.8 客货滚装码头 passenger-freight Ro-Ro wharf

供滚装船停靠,旅客、集装箱、散货、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

2.0.9 营运停车场 operation vehicle parking lot

站场内停放待发营运客车的场地。

2.0.10 乘降区 boarding zone

旅客上车与下车的区域。

2.0.11 社会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lot

供停放交通客运站营运车辆之外的其他社会车辆的场地。

2.0.12 候乘厅 lounge

旅客乘船乘车前的等候和中转旅客的休息大厅。

2.0.13 发车位 seat of operational vehicle

符合旅客和行包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14 营运区 operation zone

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

2.0.15 重点旅客 key passenger

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旅客。

2.0.16 候乘风雨廊 corridor

供候乘旅客遮风避雨或休息的廊式建筑。

2.0.17 无性别卫生间 unisex toilet

专门为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人使用的厕所。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应采用安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先进、成熟技术。

3.0.2  交通客运站的建筑设计应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噪声和污水等对环境的影响。

3.0.3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注:1  重要的汽车客运站,其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 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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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汽车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式计算:

Qmax=F×a                    (3.0.4)

式中:Qmax——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人);

       F——设计年度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

       a——计算百分比(%),按表3.0.4取值。

表3.0.4  计算百分比

续表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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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港口客运站应按客运为主兼顾货运的原则进行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并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

注:1  重要的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  国际航线港口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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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港口客运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0.7 -1)

Qi=Ai—ai                                (3.0.7 -2)

式中:Qmax——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人);

       Qi——第i船旅客有效额定人数(人);

      Ai——第i船额定载客人数(人);

      ai——第i船额定不需经站房登船的人数(人);

      hi——第i船与首发船的检票时间间隔(h);

       h——检票前旅客有效候船时间段(取2.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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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4.0.1  交通客运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址应有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

   2  站址应避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3  站址与有害物品、危险品等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港口客运站选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和陆域面积,适宜的码头岸线和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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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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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汽车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营运停车场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4.0.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满足营运车辆通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设置,三、四级汽车客运站宜分别设置;进站口、出站口净宽不应小于4.0m,净高不应小于4.5m;

   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之间应设不小于5.0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公园、学校、托幼、残障人使用的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城市干道之间宜设有车辆排队等候的缓冲空间,并应满足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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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7.0m;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3.0m。

▼ 展开条文说明

4.0.6  港口客运站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或客货滚装船码头)和其他附属建筑等内容。

5站前广场

5  站前广场

5.0.1  站前广场宜由车行及人行道路、停车场、乘降区、集散场地、绿化用地、安全保障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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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当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时,每人不宜小于1.5m2。其他站级交通客运站站前广场的规模,可根据当地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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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站前广场应与城镇道路衔接,在满足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方便换乘与集散,互不干扰。对于站前广场用地面积受限制的交通客运站,可采用其他方式完成人流的换乘与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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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站前广场应设置社会停车场,并应合理划分城市公共交通、小型客车和小型货车的停车区域。出租车的等候区应独立设置。

5.0.5  站前广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人行区域的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应防滑。

5.0.6  站前广场应设置排水、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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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T 60-2012

8室内环境

8  室内环境

8.0.1  候乘厅宜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其外窗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可开启面积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候乘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 展开条文说明

8.0.2  售票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售票厅净高不应低于3.6m。

▼ 展开条文说明

8.0.3  候乘厅室内空间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背景噪声的允许噪声值(A声级)不宜大于55DB

▼ 展开条文说明

8.0.4  候乘厅的地面应防滑。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交通客运站售票室的地面,宜采取保温措施。

8.0.5  站房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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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  交通客运站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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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  交通客运站应设标志标识引导系统的结构、构造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 471的有关规定。

9建筑设备

9  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9.1.1  交通客运站应设室内室外给水与排水系统。

   9.1.2  交通客运站应设开水供应设施。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盥洗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其他站级交通客运站的盥洗室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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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交通客运站入境候检旅客使用的厕所化粪池应单独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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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一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宜设汽车冲洗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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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交通客运站污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含油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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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国际客运站的口岸应设入境车辆清洗和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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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和使用设有卫生间的车辆的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相应的污物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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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交通客运站宜设计中水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

9.2  供暖通风

   9.2.1  供暖地区的交通客运站,应设置集中供暖系统。四级及以下站级汽车客运站因地制宜,可采用其他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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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供暖室内计算温度

续表9.2.2

   ▼ 展开条文说明

9.2.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候乘厅、售票厅等,其供暖系统宜独立设置,并宜设置集中室温调节装置,非使用时段可调至值班供暖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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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高大空间的候乘厅、售票厅,宜采用低温地板辐射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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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候乘厅、售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通风换气装置,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公共厕所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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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候乘厅、售票厅采取机械通风时,冬季宜采用值班供暖与热风供暖相结合的供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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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汽车客运站设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时,发车位和站台宜设汽车尾气集中排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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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候乘厅、售票厅等,其通向室外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空气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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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候乘厅和国际候乘厅、联检厅,宜设舒适性空调系统。对高大空间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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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9.3.1  交通客运站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9.3.2  交通客运站的用电负荷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负荷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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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交通客运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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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交通客运站的检票口、售票台、联检工作台宜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宜为5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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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交通客运站应设置引导旅客的标志标识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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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交通客运站站场车辆进站、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应满足交通信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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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交通客运站站场内照明不应对驾驶员产生眩光,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I)最大初始值不应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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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交通客运站站内应设置通信、广播设备。一、二级交通客运站应设置专用通信网络机房及信息显示系统,并宜设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室内移动覆盖系统。其余站级交通客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9.3.9  候乘厅和售票厅内宜设交互式旅客信息查询系统。

   9.3.10  交通客运站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车辆进站口、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9.3.11  交通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9.3.12  交通客运站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港口客运站站房的防雷设计类别不应低于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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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9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1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

13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14 《滚装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6

15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

1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JT 366

17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 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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