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冷库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cold store
GB 50072-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1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冷库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冷库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2-2021,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1.11、4.2.2、4.2.4、4.2.16、4.2.18、5.2.1、7.3.8、8.3.3、8.3.10、8.4.6(1)、9.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8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本标准执行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相关规定,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结构,制冷,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地面防冻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对标准的适应范围做了调整,增加了有关装配式冷库、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2.修订了冷库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增加了高层冷库消防扑救的要求,增加了冷库保温隔热材料的耐火极限及防火构造要求。
3.增加了有关制冷系统规模的规定,有关制冷剂、载冷剂和制冷系统形式等选择的规定,有关制冷系统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内容。
4.调整细化了有关氨制冷剂泄漏处置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日常管理,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编:100069)。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制冷学会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天津商业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伟 詹前忠 马进 李英 于连奎 邓建平 陈锦远 赵彤宇 马力平 李敏 孙立宇 杨一凡 路世昌 黄德祥 刘斌 谈向东 季阿敏 卓萍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刘长永 王宗存 胡福静 钟志锋 王志强 于志强 臧润清 李晓燕 寇九贵 王新民 唐俊杰 杨万华 谢彬 徐文焱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冷库设计的技术要求,指导冷库设计,满足食品冷藏技术和卫生要求,达到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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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氨、卤代烃及其混合物、二氧化碳为制冷剂的亚临界蒸汽压缩直接式制冷系统和采用二氧化碳、盐水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式制冷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食品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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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冷库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经济合理、先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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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冷库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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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冷库 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建筑,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2.0.2 装配式冷库 assembly cold store
库房采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轻质复合夹芯板作为保温隔热及围护结构,并且现场组装的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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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高层冷库 high-rise cold store
库房建筑为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冷库,库房一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1.5m时,此高差不计入建筑高度。
2.0.4 高架冷库 high rack cold stor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冷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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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库房 storehouse
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配套的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附属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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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穿堂 anteroom
为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分为有人工制冷降温的控温穿堂和无人工制冷降温的非控温穿堂。
2.0.7 封闭站台 closed platform
库房直接与外部相连、有外部车辆装卸口的非敞开式站台或穿堂,分为有人工制冷降温的控温封闭站台和无人工制冷降温的非控温封闭站台。
2.0.8 冷间 cold room
冷库中采用人工制冷降温房间的统称,包括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控温穿堂和控温封闭站台等。
2.10.9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10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的房间。
2.0.11 冷藏间 col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经冷加工产品的房间。
2.0.12 冷却物冷藏间 chilled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高于冰点温度且低于常温的货物的房间。
2.0.13 冻结物冷藏间 frozen foo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冻结货物的房间。
2.0.14 冰库 ice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冰的房间。
2.0.15 制冷机房 refrigerating machine room
安装制冷压缩机组和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
2.0.16 冷却设备负荷 cooling equipment load
为维持冷间在某一温度,通过蒸发器移出的热量。
2.0.17 机械负荷 mechanical load
为维持制冷系统在某一蒸发温度正常运转,通过制冷压缩机移出的热量。
2.0.18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按照制冷循环,通过管道密封连接,并充注制冷剂,依次连接起来的机械和设备组成的整体,包括原动机在内。
3 基本规定
3.0.1 冷库的设计规模应以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计算标准。公称容积大于20000m3的应为大型冷库,公称容积为5000m3~20000m3的应为中型冷库;公称容积小于5000m3的应为小型冷库。公称容积应按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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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对于按直接堆码冷藏物冷库的计算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冷库的计算容量(t);
Vi——各个冷藏间的公称容积(m3);
ηi——各个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
ρi——各个冷藏间食品的计算密度(kg/m3);
n——冷藏间的数量。
3.0.3 在计算冷藏间的容积利用系数时,冷藏间内能够用于堆码的货物体积应扣除相应冷藏间内的以下空间:
1 通道、设备、柱子等构筑物所占用的空间;
2 货物与设备、构筑物间隔所占用的空间;
3 货物托盘所占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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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于采用货架储存冷藏物的冷库计算容量可按每个货位(托盘)最大允许存放量的总和计算。货位(托盘)数量应按实际布置确定。
3.0.5 食品计算密度应按实际密度采用,并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3.0.6 冷库设计的室外气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0.7 冷间的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也可按表3.0.7的规定选用。温度波动范围应根据各类食品的冷藏工艺要求确定;当冷藏工艺没有明确要求时,冷却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冻结物冷藏间温度波动范围不宜超过±1.5℃。
3.0.8 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应根据经济性原则确定,并且不应小于最小总热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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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房间、安装在室外的氨制冷设备和管道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0m;当氨制冷系统符合本标准第6.7.17条的规定时,与厂区外民用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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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 筑
4.1 库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1 冷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使用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库址宜选择在相邻集中居住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库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应避开和远离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及其他有污染源的地段;
4 应结合物流流向和近远期发展等因素,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的区域;
5 宜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以及排水条件;
6 应避开洪水和泥石流易发地段以及其他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7 冷库库址还应综合考虑各类冷库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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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冷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物流工艺、运输、管理和设备管线合理布置及消防安全等综合要求;
2 当设置铁路专用线时,库房应沿铁路专用线布置;
3 当设置水运码头时,库房应靠近水运码头布置;
4 当以公路运输为主时,库房应靠近冷库运输主出入口布置;
5 生产加工企业的冷库应布置在厂区的清洁区,并应在其污染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 食品批发市场内氨制冷系统的冷库应布置在仓储区,并应与交易区分开布置;
7 在库区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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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冷库总平面布局应做到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对库房占地、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设备管线、道路、回车场等资源应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并应兼顾今后扩建的需求。
4.1.4 冷库总平面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区内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水系统,道路和回车场应有防积水和防滑的技术措施;
2 库房周边不应采用明沟排放污水。
4.1.5 库区的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混凝土或沥青等路面。
4.1.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库房贴邻布置时,贴邻布置的库房总长度不应大于150m,两座库房冷藏间总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相互贴邻的库房外墙均应为防火墙,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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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装配式冷库之间及与其他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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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库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时,应至少沿库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冷库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在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至少2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范围的每层外墙面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楼梯间入口或消防救援口。
库房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消防救援口,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消防救援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开启或破拆,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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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制冷机房宜靠近冷却设备负荷最大的区域,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1.10 变配电所应靠近制冷机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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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库房与氨制冷机房及其控制室或变配电所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一侧建筑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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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库房的布置
4.2.1 库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冷藏工艺要求,运输线路宜短,应避免迂回和交叉;
2 冷间宜按不同的设计温度分区、分层布置;
3 冷间建筑应减少其保温隔热围护结构的外表面积;
4 冷藏间平面柱网尺寸和层高应根据贮藏食品的主要品种、包装规格、运输堆码方式、托盘规格和堆码高度以及经营和物流模式等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综合考虑建筑模数及结构选型。
4.2.2 每座冷库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和冷藏间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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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冷藏间与穿堂或封闭站台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且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隔墙上的冷库门表面应为不燃材料,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当防火隔墙上冷库门洞口的净宽度大于2.1m,净高度大于2.7m时,冷库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小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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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装配式冷库不设置本标准第4.2.3条规定的防火隔墙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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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库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库房冷藏间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或装配式冷库库房的最大允许总占地面积可按本标准表4.2.2或表4.2.4的规定增加1倍,但表4.2.2中每个防火分区内冷藏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或表4.2.4中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值不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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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单层和多层库房每层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高层库房每层穿堂或封闭站台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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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当库房的穿堂或封闭站台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穿堂或封闭站台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增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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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库房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整座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只设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作为安全出口的防火门应设醒目的警示标识;该防火墙确需设置物流开口时,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6.0m、高度不宜大于4.0m,且应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
2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独立穿堂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被借用的相邻防火分区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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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冷藏间的分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贮藏食品的特性及冷藏温度等要求分间;
2 宜按不同经营模式和管理需要分间;
3 有异味或易串味的贮藏食品不应与其他食品混合存放。
4.2.10 库房应设穿堂或站台,温度应根据冷藏工艺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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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库房公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5m;
2 站台边缘停车侧面应装设缓冲橡胶条块,并应涂有黄、黑相间防撞警示色带;
3 站台上宜设罩棚,靠站台边缘一侧当有结构柱时,柱边距站台边缘净距不宜小于0.6m;罩棚挑檐挑出站台边缘的部分不应小于1.00m,净高应与运输车辆的高度相适应,并应设有组织排水;
4 根据需要宜设封闭站台,封闭站台应与冷库穿堂合并或结合布置;
5 封闭站台的宽度及其内部温度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外围护结构应满足相应的保温要求;
6 封闭站台的高度、门洞数量应与货物吞吐量相适应,控温封闭站台应设置相应的冷库门和连接冷藏车的密闭软门套;
7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上、下站台的台阶和坡道,台阶处宜设置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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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库房的铁路站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宽度不宜小于7m;
2 站台边缘顶面应高出轨顶面1.1m,边缘距铁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为1.75m;
3 站台长度应与铁路专用线装卸作业段的长度相同;
4 站台上应设罩棚,罩棚柱边与站台边缘净距不应小于2m,檐高和挑出长度应符合铁路专用线的界限规定;
5 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应布置满足使用需要的上、下台阶和坡道,台阶处宜设置防护栏杆。
4.2.13 多层、高层库房应设置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电梯或其他运输设备的轿厢选择应充分利用其运载能力。
4.2.14 电梯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分别独立设置井道,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电梯层门或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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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库房设置电梯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5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34t/h计;3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20t/h计;2t型电梯运载能力可按13t/h计。
2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冷库及港口中转冷库的电梯数量应按一次进出货吞吐量和装卸允许时间确定。
3 全部为公路运输的冷库电梯数量应按日高峰进出货吞吐量和日低谷进出货吞吐量的平均值确定。
4 以铁路、水运进出货吞吐量确定电梯数量时,电梯位置应兼顾日常生产和公路进出货使用的需要,不宜再另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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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冷库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向穿堂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直通室外的门与楼梯间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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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冷藏间不应与带水作业的加工间及温度高、湿度大的房间相邻布置。
4.2.18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冷藏间应至少设2个冷库门,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冷藏间应至少设1个冷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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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非控温穿堂或站台的冻结物冷藏间门口应配置风幕或耐低温的透明塑料门帘等,宜设置回笼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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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 在库房内不应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房间。
4.2.21 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休息室等与库房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连通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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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1081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GB 777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输送流体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空调与制冷设备用铜及铜合金无缝管》GB/T 17791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GB/T 18984
《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2部分:材料》GB/T 20801.2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3部分:设计和计算》GB/T 20801.3
《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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