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ttle and sheep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GB 51225-2017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2017年11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25-2017,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4.1.2、4.5.5、4.6.2、4.7.3、5.3.1、5.3.7、6.1.4、6.4.4、6.5.2、7.0.7、7.0.11、8.1.2、9.3.3、9.3.7、10.3.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屠宰与分割、兽医食品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技术质量管理部(地址: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肉类协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农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吉林长春皓月牛羊屠宰加工集团公司
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荷兰MPS红肉屠宰有限公司
SFK思夫科屠宰设备(上海)公司
北京市京华泡沫塑料厂
主要起草人:单守良 邓建平 赵彤宇 詹前忠 金涵 孔凡春 朱建平 陈锦远 张伟 徐宏 王尊岭 崔建云 郭伟 何彬 范德梓 党军 谈新刚 刘国军
主要审查人:乔晓玲 徐永祥 吴建国 王成涛 张新玲 曹克昌 夏永高 朱绪荣 何平 朱正钧 张玉雷 黄楚权 路世昌 王衍智 徐庆磊 李树君 藏华夏 杨建军 王瑞华
编制说明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25—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3月3日以第14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总则
1.0.1 为提高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水平,满足食品加工安全与卫生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
1.0.3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安全、适用等基本条件,在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4 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可按表1.0.4分级。
表1.0.4牛羊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分级
1.0.5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卫生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有关规定,出口注册车间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20094的有关规定。
1.0.6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 本条根据目前国内牛羊屠宰加工的实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等级划分的要求,按班宰量对牛羊屠宰车间等级(大型、中型、小型)进行了划分,本次划分比原行业标准在规模(大、中型)上作了相应的提高,主要依据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国内行业牛羊屠宰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根据国内近五年内屠宰工程项目的统计资料,年屠宰牛10万头/年(班屠宰量300头)和年屠宰羊30万只/年(班屠宰量3000只)以上的项目越来越多。
(2)根据对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行的考察结果,一般生产规模为:牛班宰量在1000头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3000头。羊班宰量在3000只以上,最大班宰量达到10000只。
(3)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规模化的要求,本次等级划分是从提高产能效益、节能减排等方面考虑的。
牛羊屠宰每班的时间为8h。
对牛班宰量在100头以下,羊班宰量在500只以下的屠宰与分割车间,本规范中的条文不一定适用,但本规范中有关环境卫生、肉品质量控制、兽医食品卫生检验等条文应完全适用。
1.0.5 肉类食品加工对食品安全及卫生的要求非常高,涉及的规范及标准各专业也比较多,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规范的关系。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中对卫生的要求,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相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0.6 根据国家对编制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了精简规范的内容,避免重复,凡引用或参见其他全国通用设计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再另立条文,故在本条中统一做了交待。
2术语
2.0.1 屠体 body
肉畜经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胴体 carcass
肉畜经屠宰、放血、去皮(毛)头、蹄、尾、内脏及生殖器(母畜去乳房)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 half carcass
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部分的胴体。
2.0.4 牛四分体 quarter carcass
牛二分胴体垂直于脊椎肋骨间横截为前后两部分的四分体。
2.0.5 内脏 offals
肉畜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6 白内脏 white offals
肉畜的肠、胃。
2.0.7 红内脏 red offals
肉畜的心、肝、肺、肾。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肉畜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方式。
2.0.9 分割肉 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10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room
活牛羊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1 隔离间 insolating room
隔离可疑病牛、羊,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2 待宰间 waiting room
牛羊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等的场所。
2.0.13 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
屠宰病和伤残牛羊的场所。
2.0.14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牛羊被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体的场所。
2.0.15 分割车间 cutting room
胴体剔骨、分割及修割的场所。
2.0.16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内脏、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bio-safety disposal
对病、死的牛羊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剥皮、烫毛、脱毛和肠、胃、头、蹄、尾粗加工的场所。
2.0.19清洁区 hygienic area
胴体加工、修整、副产品精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和分割车间等场所。
2.0.20 胴体发货间 carcass deliver room
牛羊胴体发货的场所。
2.0.21 副产品发货间 by-products deliver room
牛羊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22 包装间 pack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包装的房间。
2.0.23 冷却间 chill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24 冻结间 freezing room
对产品进行冻结加工的房间。
2.0.25 成品暂存间 products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牛羊胴体或副产品发货前临时储存的冷藏间,其储存量不大于一班的屠宰量,储存时间不超过24h。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必须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周边交通运输方便,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他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3.1.3 厂址选择应减少厂区产生气味污染的区域对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影响。待宰间和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的规定。
3.1.4 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人的最终受纳水体。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所述是厂址选择的市政公用条件。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
3.1.2 厂址应选择在不会对所加工食品产生污染的地方,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他污染源包括被疫病、工业企业污染的土壤或放射性污染等。
3.1.3 防护距离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形及风向频率的影响,尽量减少非洁净区对气味敏感区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3.1.4 厂址选择应确保生产污水排放不污染当地自然水源。
3.2 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内应明确区分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在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非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清洁区不应布置在厂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2.2 生产区活畜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3.2.3 厂区屠宰与分割车间及其生产辅助用房与设施的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产品受到污染。
条文说明
3.2.1 总平面分区应明确。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包括: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半清洁区部分、宰前建筑设施、污水处理站、锅炉房、无害化处理设施与废弃物收集场所等。生产区的清洁区内包括:屠宰车间的清洁区、分割车间、冷却间、冻结间、成品暂存间、发货间、冷库及其他辅助设施等。
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夏季气温较高,气味污染比冬季严重,因此主要考虑夏季主导风向的影响,在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冬季温度也偏高,因此要综合考虑全年主导风向的影响。有时受用地形状限制或冬季、夏季风向正好相反,则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排列方向可与夏季或全年主导风向垂直。
3.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活畜入口、废弃物出口及运输通道属于非清洁区,产品出口及运输通道属于清洁区,它们在生产区的物流通道与出人口应分开设置,以免加工成品受到污染。若废弃物采用密封车辆运输时,其运送通道与出口可与活畜通道与入口共用。
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3.3.2 公路卸畜回车场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排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采用混凝土地面,洗车台下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3.3.3 垃圾、畜粪和废弃物的暂存场所应设置在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还应配备废弃物运送车辆的清洗消毒设施。
3.3.4 生产区的非清洁区内应设置急宰间与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间应独立设置,急宰间可与其贴邻或与待宰间贴邻布置,并宜靠近卸畜站台。
3.3.5 厂区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放和防内涝系统,可设置雨水回用设施。
3.3.6 厂区主要道路应平整、不起尘,应有相应的车辆承载能力。活畜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底部长不小于4.0m、深不小于0.3m、与门同宽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3.3.7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两侧的空地均应绿化,但不应种植能散发风媒花粉、飞絮或恶臭的植物。空地宜种植草坪、灌木或低矮乔木。
条文说明
3.3.1 污水明沟中污水的气味会污染清洁区的产品,且易滋生蚊蝇,因此严禁在厂区内使用,必须收集到污水管排至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到附近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3.3.4 患病、受伤的牛羊应及时运至急宰间宰杀,畜病害肉尸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小车及时输送至相应的处理间进行处理。
3.3.5 厂区地面雨水应能及时排放,不应积水,滋生蚊蝇,妨害食品卫生。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设雨水回用设施,以符合绿色建筑要求。
3.3.6 消毒池底长度应保证不小于最大车轮周长,以使车轮经过时,其周圈均经过浸泡消毒。车进出消毒池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2%。
3.3.7 厂区内部及周围绿化树种应选用不产生飞絮、风媒花粉或恶臭等对空气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树种。空地宦种植草坪、灌木或低矮乔木。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25-2017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碳素结构钢》GB/T 700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T 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