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3部分:Ⅴ类电梯
Lifts-Main specifications and the dimensions,arrangements for its cars,wells and machine rooms Part 3:Lifts of class Ⅴ
GB/T 7025.3-1997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 4190/3:1982《乘客电梯的安装——第3部分:Ⅴ类服务电梯》对GB 7025-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等效。
为适应电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便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及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本标准采用了与ISO 4190一致的分类方法,即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Ⅰ类: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Ⅱ类: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Ⅲ类: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Ⅳ类: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Ⅴ类:杂物电梯。
第1、Ⅱ、Ⅲ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1中论述。
第Ⅳ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2中论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7025-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沈阳电梯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郗小蕙、蒋文翰、黄善康、乔保林、刘汉湘。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由ISO各技术委员会完成。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参加自己感兴趣的那个技术委员会。与ISO有联系的各国际协会、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均可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由各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标准草案被ISO理事会采纳作为国际标准以前,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国际标准ISO 4190/3已由ISO/TC 178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委员会制定,并于1980年11月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下面的成员国已表示赞成本国际标准:
奥地利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芬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伊拉克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
荷兰
罗马尼亚
西班牙
瑞士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匈牙利
意大利
墨西哥
波兰
南非
瑞典
泰国
下列成员国基于某些技术原因表示了反对意见:
英国
美国
苏联
1982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泛用于各类建筑中的Ⅴ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的尺寸。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Ⅴ类电梯(杂物电梯) lifts of class Ⅴ(service lift)
服务于规定层站的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方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能进人。轿厢运行在两列刚性导轨之间,导轨是垂直的或垂直倾斜角小于15°。
3 电梯主参数
3.1 额定载重量
40,100,250kg
3.2 额定速度
0.25,0.40m/s
4 轿厢和井道
4.1 根据电梯主参数所确定Ⅴ类电梯轿厢和井道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为使人员不能进入轿厢,则轿厢的尺寸应符合:
a)底面积不得超过1.0m2;
b)深度不得超过1.Om;
c)高度不得超过1.2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而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0m。
4.3 规定的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30m的井道:0~+25mm。
表1 Ⅴ类电梯的参数、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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