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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3部分:Ⅴ类电梯GB/T7025.3-1997 ...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3部分:Ⅴ类电梯

Lifts-Main specifications and the dimensions,arrangements for its cars,wells and machine rooms Part 3:Lifts of class

GB/T 7025.3-1997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SO 4190/3:1982《乘客电梯的安装——第3部分:Ⅴ类服务电梯》对GB 7025-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国际标准等效。

为适应电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便于国际间技术交流以及电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需要,本标准采用了与ISO 4190一致的分类方法,即电梯的类别定义为:

Ⅰ类: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Ⅱ类: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亦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Ⅲ类:为运送病床而设计的电梯。

Ⅳ类:为运送通常有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Ⅴ类:杂物电梯。

第1、Ⅱ、Ⅲ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1中论述。

第Ⅳ类电梯内容已在GB/T 7025.2中论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7025-8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广州电梯工业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沈阳电梯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郗小蕙、蒋文翰、黄善康、乔保林、刘汉湘。

ISO前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的联合会。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由ISO各技术委员会完成。每个成员国都有权参加自己感兴趣的那个技术委员会。与ISO有联系的各国际协会、政府的和非政府的,均可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由各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际标准草案被ISO理事会采纳作为国际标准以前,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国际标准ISO 4190/3已由ISO/TC 178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技术委员会制定,并于1980年11月发往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下面的成员国已表示赞成本国际标准:

奥地利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芬兰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伊拉克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

荷兰

罗马尼亚

西班牙

瑞士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匈牙利

意大利

墨西哥

波兰

南非

瑞典

泰国

下列成员国基于某些技术原因表示了反对意见:

英国

美国

苏联

1982年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泛用于各类建筑中的Ⅴ类电梯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的尺寸。

2定义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Ⅴ类电梯(杂物电梯) lifts of class Ⅴ(service lift)

服务于规定层站的提升装置,具有一个轿厢,由于结构方式和尺寸的关系,轿厢内不能进人。轿厢运行在两列刚性导轨之间,导轨是垂直的或垂直倾斜角小于15°。

3电梯主参数

3 电梯主参数

3.1 额定载重量

40,100,250kg

3.2 额定速度

0.25,0.40m/s

4轿厢和井道

4 轿厢和井道

4.1 根据电梯主参数所确定Ⅴ类电梯轿厢和井道的尺寸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为使人员不能进入轿厢,则轿厢的尺寸应符合:

a)底面积不得超过1.0m2

b)深度不得超过1.Om;

c)高度不得超过1.2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而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0m。

4.3 规定的井道水平尺寸是用铅锤测定的最小净空尺寸。允许偏差值为:

当高度≤30m的井道:0~+25mm。

表1 Ⅴ类电梯的参数、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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