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eneral layout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GB 50187-2012
主编部门:中 国 冶 金 建 设 协 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6、7、8、11)、4.6.2(3、4)、4.6.4、5.6.5(3)、8.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及有关研究成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参照了国内、国外相关标准,力求修订的规范具有严谨性与较强的适用性。在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及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研究、屡次修改,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修订了总则。
2.增加了术语。
3.修订了厂址选择,增加新条文1条,新条款2款。
4.修订了总体规划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要求、排土场最终坡底线的安全防护距离;增加新条文2条,新条款4款。
5.修订了总平面布置:补充了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布置的一般方法和要求,增加了液化气配气站布置要求,修订了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最小水平间距;增加了新条文6条,新条款14款。
6.修订了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一般规定增加了新条文3条,企业准轨铁路增加了新条文8条,企业窄轨铁路增加了新条文13条,道路增加了新条文10条、新条款3款,企业码头增加了新条文2条、新条款3款。
7.修订了竖向设计,增加了新条款6款。
8.修订了管线综合布置: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管线敷设方式、地下管线敷设的原则;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及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在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地上管线与铁路、道路平行敷设的要求等。修订了27条,其中增加新条文4条、新条款3款。
9.修订了绿化布置:增加了绿化布置的原则和绿地率控制要求;绿化布置增加了新条文5条、新条款2款。
10.修订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新增了容积率、投资强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及其所占比重的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往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邮政编码:430223,传真:027—86865025),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 中国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煤集团沈阳煤矿设计研究院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启国 李前明 陈 凡 刘加祥 章 良
邵小东 王秋平 肖炎斌 王均鹤 马利欣
刘启明 陈 晖 马团生 蒋 清 林斯平
刘俊义 杨欣蓓 何岳生 陈 晶 王耀峰
主要审查人:车 群 雷 明 董士奎 张天民 向春涛
冯景涛 周志丹 李荣光 彭义军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生产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及扩建工业企业的总平面设计。
1.0.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1.0.5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业企业 industrial enterprise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0.2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标准,工艺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厂地区地理、环境、交通等条件,合理选定厂址,统筹处理场地和安排各设施的空间位置,系统处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设计工作。
2.0.3 厂址选择 selection of plant site
为拟建的工业企业选择既能满足生产需要,又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场所的工作。
2.0.4 总平面布置 general layout
在选定的场地内,合理确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运输线路和设施的最佳空间位置。
2.0.5 功能分区 functional zoning
将工业企业各设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统分区布置,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2.0.6 厂区通道 plant passage
厂区内用以集中通行道路、铁路及各种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
2.0.7 竖向设计 vertical design
为适应生产工艺、交通运输及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要求,对场地自然标高进行改造。
2.0.8 计算水位 calculated water level
计算水位为设计水位加上壅水高度和浪高。
2.0.9 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为完成生产过程(生产产品)所需要的工艺装置,包括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备及各种配套设施。
2.0.10 运输线路 transport route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带式输送机、管道等线路。
2.0.11 工业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区或有大量装卸作业的工业企业外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2 企业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铁路运输服务的准轨铁路车站。
2.0.13 码头陆域 land area of wharf
用于布置码头装卸机械、仓库、堆场、运输线路、运输装备停放场,以及修建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场地。
2.0.14 泊位 berth
港区内供船舶停靠的位置。
2.0.15 管线综合布置 integrated arrangement of pipeline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 排土场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7 施工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指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堆放材料的用地。
2.0.18 绿化布置 green layout
为防止企业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种类植物合理布置,种植绿化。
2.0.19 绿地率 ratio of green space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3.0.2 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 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 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短捷,且用水、用电量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 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 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 总体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4.1.5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防止危害的治理措施。
4.2 防护距离
4.2.1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耕地、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有条件时应绿化。
4.2.2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的有关规定。
4.2.4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87-2012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B.0.1 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应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B.0.2 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新设计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 现有时,应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面尺寸计算。
3 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 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 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
6 栈桥应按其投影长宽乘积计算。
B.0.3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B.0.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存放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B.0.5 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B.0.6 建筑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B.0.7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m,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算:
B.0.8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计算时,应以厂区围墙为界,并应分厂外铁路长度和厂内铁路长度。
B.0.9 铁路用地面积应按线路长度乘以路基宽度(路基宽度取5m)计算。
B.0.10 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包括车间引道及人行道的道路用地面积,道路长度应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道路用地宽度应计算至道路路肩边缘。
2 包括停车场、回车场的广场用地面积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
B.0.11 绿化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乔木、花卉、草坪混植的大块绿地及单独的草坪绿地应按绿地周边界限所包围的面积计算。
2 花坛应按花坛用地面积计算。
3 乔木、灌木绿地用地面积应按表B.0.11的规定计算。
B.0.12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B.0.13 投资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万元)。
B.0.14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包括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B.0.1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应按下式计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012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
《防洪标准》GB 502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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