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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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筑用能是重点节能领域。居住建筑量大面广,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对控制能源消费增长有着直接的重要作用。我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2015,第四步建筑节能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效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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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等,住宅包括综合楼、商住楼等的住宅部分。商业网点可按公共建筑要求进行节能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扩建”建筑是对原有建筑的规模、功能、形式保留的基础上,增加另外规模的新建建筑,且增加建筑与原有建筑具有相关性。“改建”建筑是对原有建筑的功能或者形式做了改变,而建筑的规模、建筑占地面积和结构形式等均不改变,但其机电系统完全重新设计。
由于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经济和技术两个方面与新建居住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标准并不涵盖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将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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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居住建筑的能耗系指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供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的能耗。
我省居住建筑每年冬季有3个月~4个月的连续供暖的需求,为了保证冬季室内热环境质量,供暖能耗仍然在居住建筑能耗中占主导地位。因此,本标准中给出了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同时考虑夏季防热,本标准以限定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和空调设备效率的方式进行控制。
此外,本标准修订时补充完善了对给水排水、电气设计中与节能相关的条文,以控制由于给排水、电气设备产生的能耗。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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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标准对居住建筑的建筑围护结构以及供暖、通风设计中应该控制的与能耗有关的指标和应采取的节能措施作了规定。但居住建筑节能涉及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有相应的标准,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0.2 空调度日数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0.3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建筑体积的比值。单位:1/m。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见本标准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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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外表面积、体积计算时一般不包括屋面水箱间等局部凸起构造。计算规则见附录B。
2.0.4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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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4 条一致。《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 指出窗墙面积比定义按开间计算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窗的传热损失较大,需要严格控制;二是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比较方便,只需要审查最可能超标的开间。《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沿用了这个定义。
2.0.5 建筑遮阳系数(SC)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element
在照射时间内,同一窗口(或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外表面)在有建筑外遮阳和没有建筑外遮阳的两种情况下,接收到的两个不同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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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5 条定义一致。
2.0.6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SHGC) of transparent envelope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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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6 条定义一致。
2.0.7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为单位温差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传递的热量。单位:W/(m2·K)。
2.0.8 围护结构单元的平均传热系数(Km) mean heat transfer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unit
考虑了围护结构单元中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传热系数,简称:平均传热系数。单位:W/(m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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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3 条定义一致。
2.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能耗,来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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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是一种性能化设计方法。本标准中采用对比判定的方法进行判断。
为了降低我省居住建筑供暖能耗 ,本标准对建筑与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出了规定性指标。当设计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无法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可以通过调整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参数并采用本标准的规定计算全年供暖能耗,最终达到设计建筑全年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能耗的目的。这种方法在本标准中称为权衡判断。本标准中的权衡判断仅限于判定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是否达到要求,新风热回收、供暖系统不参与权衡判断计算 。
2.0.10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当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能耗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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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参照建筑是一个达到本标准要求的节能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用其全年供暖能耗作为标准来判断设计建筑的节能性能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其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性指标确定。
2.0.11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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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9 条定义一致。
2.0.1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low ambient temperature air source heat pump units
在特定工况环境下,单位时间内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与耗电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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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机组包括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及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
2.0.13 耗电输热比(E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 耗电输冷(热)比[EC(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 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 ) quantity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5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thermostatic valve of radiator
与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值,能够感应室温、自动调节阀门开度,改变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设定值自动恒定。
2.0.16 流量控制阀 water flow control valv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可设定热力入口的流量值,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实现热力入口的流量恒定。
2.0.17 压差控制阀 pressure difference control valv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可设定热力入口的压差值,在一定的压差条件下,实现热力入口的压差恒定。
2.0.18 动态阻力平衡阀 Dynamic balancing valve of resistance
在热力入口安装的一种专用阀门,具有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功能、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功能、手动平衡阀功能,可根据运行模式转换成不同功能。
2.0.19 全装修居住建筑 full decoration residential buildings
在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管线作业完成、所有固定面全部铺装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电及智能化系统等全部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置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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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 2.1.13 条定义一致。
3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 气候区属和设计能耗
3.0.1 依据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河北省分为三个气候子区,如表3.0.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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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标准中分区指标与《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2016 一致。根据河北省的气候、地理特点,同时考虑行政管理的方便,除张家口、承德外,其他设区市市属区域均应视同相应设区市。除表3.0.1中列出的县外,张家口、承德市属其他区域(包括市区),均应视同相应设区市。
3.0.2 我省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见本标准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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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标准给出了我省14个主要城镇的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供暖能耗值。这14个主要城镇的气象参数是爱必宜IBE软件中所提供的数据,附录A中未列出的城镇应参照同纬度城镇要求执行。
附录A中的数值是对选取的典型建筑(6层板式住宅),按照本标准第4.3节规定的计算参数,使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发的爱必宜IBE软件计算所得出的我省主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供暖能耗值。其中:累计热负荷是计算得到的典型建筑单位面积热负荷全年的累计值;供暖能耗值是按照集中供暖系统的管网效率0.92,锅炉效率0.88计算得到的。累计热负荷值反映了在本标准限定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下,不同城镇居住建筑的供暖负荷水平,能耗值反映了釆用燃煤锅炉的集中供暖系统的能耗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录A中给出的新建居住建筑设计供暖年累计热负荷和能耗值是针对特定的建筑、在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到的。而实际建筑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系统形式和运行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实际建筑的计算能耗或运行能耗与附录中的数值存在差异。
4建筑与围护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与单体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保证日照环境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组织好夏季凉爽时段的自然通风。严寒和寒冷 A 区建筑的出入口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 B 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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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和建筑物设计合理与否与建筑节能关系密切。保证日照冬季可获得太阳辐射热,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可减少热损失,组织好自然通风有利于夏季通风降温,建筑设计对此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4.1.2 建筑物的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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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太阳辐射得热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夏季太阳辐射得热增加制冷负荷,冬季太阳辐射得热减少供暖负荷。由于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的变化规律,南北朝向的建筑夏季可以减少太阳辐射得热,冬季可以增加太阳辐射得热,是最有利的建筑朝向。但由于建筑物的朝向还要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制约,所以本条用了“宜”字。
建筑物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时,散热面过多,对建筑节能极为不利。一个房间有两面外墙时,不宜在两面外墙上设外窗,以避免增加冷风渗透,增大耗热量。
4.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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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强制性条文第4.1.3条等效。
体形系数对建筑能耗影响显著,从降低建筑能耗的角度出发,应将体形系数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建筑的平面及空间布局力求简约合理,凹凸面不宜过多,尽可能地减少建筑的外围护面积,以达到节能的目的。表4.1.3按建筑层数规定了体形系数限值,一般情况下,设计是应该满足的。一旦设计的建筑超过规定,则应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按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使建筑物的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与上一版相比,表 4.1.3 中的建筑层数的划分简化为两类,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体形系数对建筑能耗的影响程度在降低。
4.1.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注:1 敞开式阳台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户面积,不透光部分不应计入窗户面积。
2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
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3 凸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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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第4.1.4条等效。
窗墙面积比是影响建筑能耗的重要因素,也受建筑日照、采光、自然通风等室内环境要求的制约。从降低建筑能耗角度考虑,必须合理地限制窗墙面积比。当所设计的建筑超过本条规定的窗墙面积比限值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按本标准 4.3 节的要求进行权衡判断,使建筑物的供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对建筑能耗的影响有较大的差异,综合其利弊对不同朝向提出了不同的指标。
4.1.5 严寒地区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0,寒冷地区不应大于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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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第4.1.5条等效。
4.1.6 建筑平面布局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同时,尚应考虑热环境的合理分区,套内入口处宜设置门厅等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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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建筑的平面布局不仅对建筑的合理使用和室内热舒适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也直接影响着供暖能耗的多少。平面布置应根据不同使用性质、不同热环境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即对热环境质量要求相近的房间相对集中布置,这样有利于对不同区域分别控制。一般应将热环境质量要求较低的房间布置在平面中温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将热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房间布置在平面中温度相对较高的区域,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日辐射,减少供暖能耗。套内入口处设置门厅等缓冲区,不仅使室内不直接受外界的干扰,也是冬季减少热耗的有效措施。
4.1.7 寒冷 B 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包括阳台的透明部分)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达到遮阳目的。屋面外表面宜采用浅色处理,东、西向墙面宜涂覆反射性隔热涂料,以减少夏季吸收的太阳辐射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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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本条对外窗遮阳的规定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2.4条等效。此外,还对屋面及东、西向墙面的隔热也作了要求。
太阳辐射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热量是造成夏季室内过热的主要原因,因此遮蔽太阳辐射,使其在夏季能尽量遮挡直射日照,而在冬季又能让更多的低高度角阳光射入室内,是建筑节能的重要措施。我省处于北纬地区,夏季水平及东、西向的太阳辐射得热较大,屋面及东、西向墙面宜采取隔热措施。
4.1.8 楼、电梯间及外走廊等不供暖公共空间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与主体保持同等水平,与室外连接的窗或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严寒地区楼梯间宜供暖,入口处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楼梯间应封闭,入口处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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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本条保留了上版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2015 第4.1.5条关于楼梯间等不供暖公共空间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规定,根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4.1.6、4.1.7条,规定了窗或门密闭的要求。
楼、电梯间及外走廊等不供暖公共空间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对降低建筑能耗很重要,另外考虑设计和施工的方便,按居室的外墙、外窗等同样处理。
4.1.9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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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本条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强制性条文第 4.1.14 条等效。
目的是保障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虽然在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集热系统本身高度并不高,但也有可能导致相邻建筑的底层房间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此外,在阳台或墙面上安装有一定倾角的太阳能集热器时,也有可能会造成下层房间不能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必须在进行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时予以充分重视。
4.1.10 有采光要求的主要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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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1.10条。
4.1.11 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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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4.1.8条。
4.1.12 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 Tr 应大于 0.45;
2 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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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4.1.9条。
4.1.13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方便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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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1.11条。
4.1.14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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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以太阳能热水系统为例,为全面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避免出现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美学不协调问题,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结合的因素,考虑一系列相适应的建筑材料、构造以及建筑造型等,在设计时统一考虑搁置位置,处理好与外立面的关系,在建筑的结构和给排水方面统一设计,这样不但可以使集热器与建筑达到完美的结合,又可以解决好防水、布置管道等难题,从根本上解决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太阳能热水集热器有多种安装方式,如在屋顶、阳台或外墙壁挂式安装,可以解决高层建筑屋顶集热器面积不足的问题。随着太阳能技术的逐步成熟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太阳能热水技术将发挥出更大的优势。
同样,对于供热、供冷、生活热水、照明等系统中应用可再生能源时,应与相应各专业节能设计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因节能技术的应用而浪费其他资源的现象。
4.1.15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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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1.13条。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中,通过可再生能源专篇论证项目所在地资源特征以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对于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需要将采用的各项技术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项目施工与运营管理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引导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以及使用者关注设计成果在项目的施工、运行管理阶段的有效落实。
4.1.16 建筑选材应因地制宜,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优先采用节约环保型、可再生型、耐久型材料。
4.1.17 绿化宜采用小区绿地、墙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绿化方式,对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进行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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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配置合理的绿化,是减少热岛效应、降低其对局部气候影响的有效措施,也是吸附灰尘、改善进入建筑室内空气质量的过滤器。在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区气候的同时,可以从总体上降低建筑的运行能耗,减少污染。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 不同地区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表4.2.1-2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1、表4.2.1-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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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其中,表4.2.1-1中指标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4.2.1条表4.2.1-3相同,表4.2.1-2中指标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4.2.1条表4.2.1-4、表4.2.1-5相同。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4.2.1条相比,指标相同,但不允许权衡判断,要求更为严格。这是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4.2.1条的基础上,保留了上版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13(J)185-2015强制性条文第4.2.1条不允许权衡判断的做法。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直接影响居住建筑能耗,而且不会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所以严格要求。
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的要求与外窗相同。
管道井、电梯井、通风井、设备间等可按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的围护结构处理。
4.2.2 不同地区居住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1规定的限值。寒冷B区夏季东、西向外窗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2-2规定的限值,夏季天窗的太阳得热系数不应大于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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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第4.2.2条等效。
4.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确定;
2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 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计算;
4 有建筑遮阳时,寒冷 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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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换条文文字4.2.3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2.4条。
4.2.4 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除南向外墙外不应设置凸窗。
2 当寒冷地区南向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传热系数限值降低 15%,其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及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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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凸窗是指位置凸出外墙外侧的窗,其顶板、底板、侧板与室外空气接触,散热面积大,对节能非常不利,故本条作出了限制设置凸窗的规定。
4.2.5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规定的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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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比《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强制性条文第4.2.6条更为严格,保留了上版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13(J)185-2015 强制性条文第4.2.4条中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的规定。《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修改为《建筑幕墙 、 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
外门窗的气密性是影响建筑物耗热量的重要因素。采用气密性较好的保温门窗,目前已具备物质基础。2020年11月1日实施的《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 7106-2019,代替《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其中删除了气密、水密和抗风压性能的分级(见2008年版的第4章)。关于气密、水密和抗风压性能的分级,《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中已有规定(5.2.2.1气密性能),分级基本不变。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 中规定,门窗气密性能以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或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为分级指标。7级对应的性能指标:0.5m3/(m·h)<q1≤1.0m3/(m·h),1.5m3/ (m2·h)<q2≤3.0m3/(m2·h)。
4.2.6 有阳台的房间,计算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时,应以阳台内的外墙面为计算基面,其传热系数及气密性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4.2.5条的要求。封闭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栏板、顶板、底板等亦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6W/(m2·K),严寒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寒冷地区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2W/(m2·K)。外廊按阳台的规定执行。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其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必须以阳台外表面作基面,顶层阳台顶板、首层阳台底板、阳台栏板传热系数必须分别符合本标准4.2.1条中对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外墙传热系数的要求,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必须符合本标准4.2.1条、第4.2.5条中对外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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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阳台内的外墙面,包括阳台和其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和门窗。
为减少封闭阳台对耗热的影响,对封闭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栏板、顶板、底板等均作出了采取保温措施的规定。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但所设隔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4.2.1条和第4.2.6条的规定时,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4.2.7 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证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外窗(门)框宜设置附框,附框的保温性能不得低于外窗(门)框的保温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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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本条延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DB13(J)185-2015 第4.2.6条要求,涵盖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 第4.2.9、4.2.10条的内容。
4.2.8 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密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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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2.8条。
4.2.9 屋面保温层应采用干做法,屋面保温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宜选用吸水率低、密度和导热系数小,并有一定强度的保温材料;
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计算确定;
3 保温层的含水率,应相当于该材料在当地自然风干状态下的平衡含水率;
4 屋面为停车场等高荷载情况时,应根据计算确定保温材料的强度;
5 纤维材料做保温层时,应采取防止压缩的措施;
6 屋面坡度较大时,保温层应采取防滑措施;
7 封闭式保温层或保温层干燥有困难的卷材屋面,宜采取排汽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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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屋面保温做法中现制保温层(现制水泥蛭石、水泥珍珠岩等)的保温性能很难控制,且常因赶工期未等保温层干透上面就做了防水层,不仅降低保温效果,而且夏季水汽蒸发会导致防水层起鼓、破坏。故本条要求采用干做法,保温效果较易保障。
4.2.10 外墙外保温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的保温体系,主要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及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标准附录F.0.1的要求。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F.0.2~附录F.0.5,其构造体系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 现浇混凝土内置保温系统防护层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2 钢丝网架复合板喷涂砂浆外墙保温系统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隔层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
3 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板体系中,复合保温板应与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应设置混凝土挑板,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满足设计要求;
4 大模内置现浇混凝土保温板体系中,保温板应与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每层设置混凝土挑板,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系统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4.2.10A 砌体结构居住建筑可采用粘锚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1m,饰面层严禁粘贴饰面砖,保温系统应采取有效承托措施,明确自重荷载传力路径,满足承载能力、耐久性要求,防火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保温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25 年。其保温系统基本构造做法见本标准附录F.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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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4.2.10A 本条依据《河北省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统一技术措施》(冀建质安〔2021〕4 号)的要求及《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18 年版)》(冀建科[2018]21 号)对外墙保温主要材料及构造体系的使用年限及使用要求提出了相关规定。
4.2.11 变形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 满填高效保温材料;
2 变形缝每侧墙传热系数不大于1.6W/(m2 ·K),且变形缝周边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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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变形缝是保温的薄弱环节,加强对变形缝部位的保温处理,可减少通过变形缝的热损失。故本条对变形缝的保温措施做出规定,以引起设计人员注意,避免遗漏。变形缝周边封闭时,
保温材料填塞深度应不小于缝宽3倍,且不小于200mm。
4.2.12 住宅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2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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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明确户间隔热性能,是尊重热的商品属性、保护用户正当利益的需要。考虑公平性和调节的时效性(即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室内温度达到使用要求),供暖空调的控制单元越小越好,以避免热量的相互传递。由于住宅内房间一般开敞,因此本标准只对户间围护结构隔热指标提出要求。当住宅采用分户供暖方式或者夏季空调时,则基本是部分时间、部分空间的供暖、空调,在上述情况下,控制户间传热的必要性就更为明显。
加强户间隔热性能,不仅会避免散热设备过大造成的浪费,同时还会达到隔声的效果。住宅应该给居住者提供一个安静的环境,因此需要在户间围护结构构造上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时,由于楼板表面温度较高,向邻户传热损失较大,故而对其要求较高。
4.2.13 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如圈梁、构造柱、女儿墙、挑檐、雨罩、空调室外机搁板、扶壁柱和装饰线等,应采取可靠的阻断热桥或保温措施,并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进行内表面温度计算,其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穿越建筑外墙的各种设备孔洞(如空调管线孔洞、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孔洞等)应预留,设备安装后应有效封堵。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2.15 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施。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 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或窗墙面积比不满足本标准4.1.3条、4.1.4条的规定时,应进行权衡判断。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只能比本标准表4.1.4中的对应值大0.1,且其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外窗太阳得热系数必须满足本标准4.2.1条、4.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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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开发商和建筑师越来越关注住宅的个性化,有时会出现设计建筑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不能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的情况。为了尊重建筑师的创造性工作,又使其所设计的建筑符合节能要求,本标准引入建筑围护结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达到要求的权衡判断法。例如某建筑的体形系数超出了第4.1.3条规定的限值或者窗墙面积比超出了第4.1.4条规定的限值,通过提高屋面、外墙和外窗等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完全有可能使其传热损失仍旧得到较好的控制。
一般而言,窗户越大,可开启的窗缝越长,窗缝通常都是容易散热的部位;再者,夏季透过玻璃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是造成房间过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即使是采用权衡判断,窗墙面积比也应该有所控制。从节能和室内环境舒适的双重角度考虑,居住建筑都不应该过分地追求通透。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直接影响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负荷与能耗,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必须满足本标准4.2.1条规定,不允许权衡判断。
4.3.2 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
4.3.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
4.1.4 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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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3.6 权衡判断的计算,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8第4.3.3~4.3.6条的规定一致。
4.3.4 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 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 1 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暖能耗;
2 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 围护结构材料的物理性能参数、空气间层热阻、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的规定取值;
4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气象数据;
5 建筑面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4.3.5 用于权衡判断计算的软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考虑建筑围护结构蓄热性能的影响;
2 可以计算换气次数对负荷的影响;
3 计算 10 个以上建筑空间。
4.3.6 主要计算参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 :18℃;
2 换气次数 :0. 5h-1;
3 供暖系统运行时间:0:00~24:00;
4 照明功率密度:5W/m2;
5 设备功率密度:3.8W/m2;
6 人员设置:卧室 2 人,起居室 3 人,其他房间 1 人;
7 人员在室率符合表 4.3.6-1 的规定;
8 照明使用率符合表 4.3.6-2 的规定;
9 设备使用率符合表 4.3.6-3 的规定;
10 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 中的典型气象年取值。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2021年版)》
DB13(J)185-2020
附录F 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及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
附录F 保温材料相关性能指标、技术要求及外墙保温基本构造做法
附录G 供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min
附录G 供暖管道最小保温层厚度δ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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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进一步加强了供暖管道的保温技术措施,使供热管网热损失降至2%。
由于一次网大多数为高温水或蒸汽网,其保温设计应遵照《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执行,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锅炉房直接供热的庭院供热管网或换热站以后二次水供热管网。通过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供热管网的热损失与敷设方式关系密切,直埋敷设热损失最低,架空敷设热损失最高,地沟内敷设居中;当供热管网热损失由原来的5%降至2%时,架空敷设所需的保温厚度远远大于经济绝热厚度,所以在室外供热管网的设计中应首先采用直埋敷设,其次采用地沟敷设,不推荐采用架空敷设。另外对于干管管径相同的供热管网,输送85/60℃热水的供热量是输送60/50℃热水的2.5倍,其经济性远高于60/50℃的供热管网,所以即使在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的居住小区中也应尽量采用85/60℃供热管网,然后在各建筑物分别设置换热器制取低温热水供室内供暖。
本表热损失计算采用管内流速均按设计流速偏高取值,对于85/60℃供热管网,供热半径按500m~600m计算,60/50℃供热管网,供热半径按 300m~400m 计算,若设计中采用流速较低的话,热损失会加大,但此次计算中选取的供热半径较大,故在一般的工程中均可满足要求。在更大规模的工程中,就要求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或采用保温性能更好的材料,或通过计算进一步加大保温材料的厚度,以满足控制管道热损失的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 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2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3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2015
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热量表》CJ 128
8 《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 195
9 《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
10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
1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1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
13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
14 《冷水机组性能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
15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性能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0
16 《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4500
17《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0665
18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T 18836
19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9
20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
21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 13573
22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2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4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25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
26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2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8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