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建筑节能政策,促进建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的节能设计和产品设计,规范门窗、玻璃幕墙产品的节能性能评价,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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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中使用的门窗和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以及结露性能评价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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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程规定的计算是在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空气渗透量为零,且采用稳态传热计算方法进行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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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实际工程所用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室内外热工计算边界条件应符合相应的建筑热工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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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筑门窗、玻璃幕墙所用材料的热工计算参数除可使用本规程给出的参数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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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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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夏季标准计算环境条件 standard summer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用于门窗或玻璃幕墙产品设计、性能评价的夏季热工计算环境条件。
2.1.2 冬季标准计算环境条件 standard winter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用于门窗或玻璃幕墙产品设计、性能评价的冬季热工计算环境条件。
2.1.3 传热系数 thermal transmittance
两侧环境温度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门窗或玻璃幕墙的热量。
2.1.4 面板传热系数 thermal transmittance of panel
指面板中部区域的传热系数,不考虑边缘的影响。如玻璃传热系数,是指玻璃面板中部区域的传热系数。
2.1.5 线传热系数 linear thermal transmittance
表示门窗或幕墙玻璃(或者其他镶嵌板)边缘与框的组合传热效应所产生附加传热量的参数,简称“线传热系数”。
2.1.6 太阳光总透射比 total solar energy transmittance,solar factor
通过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构件上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1.7 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在给定条件下,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的太阳光总透射比,与相同条件下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光总透射比的比值。
2.1.8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采用人眼视见函数进行加权,标准光源透过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成为室内的可见光通量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上的可见光通量的比值。
2.1.9 露点温度 dew point temperature
在一定压力和水蒸气含量的条件下,空气达到饱和水蒸气状态时(相对湿度等于100%)的温度。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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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本规程采用如下符号:
A——面积;
Ai——第i层玻璃的太阳辐射吸收比;
cp——常压下的比热容;
d——厚度;
Dλ——标准光源(CIE D65,IS0 10526)光谱函数;
E——空气的饱和水蒸气压力;
f——空气的相对湿度;
g-——阳光总透射比;
G——重力加速度;
h——表面换热系数;
H——气体间层高度;
——在第i层和第i+1层玻璃层之间向室外侧方向的辐射照度;
——在第i层和第i+1层玻璃层之间向室内侧方向的辐射照度;
I——太阳辐射照度;
J——辐射强度;
l——长度;
L——气体间层长度;
L2D——二维传热计算的截面线传热系数;
——气体的摩尔质量;
N——玻璃层数加2;
Nu——努谢尔特数(Nusselt number);
p——压力;
q——热流密度;
Q——热流量;
——气体常数;
R——热阻;
Ra——瑞利数(Rayleigh number);
SC——遮阳系数;
Si——第i层玻璃吸收的太阳辐射热流密度;
Sλ——标准太阳辐射光谱函数;
t——厚度,温度;
tperp——框内空腔垂直于热流的最大尺寸;
T——温度;
T10——结露性能评价指标;
u——邻近表面的气流速度;
U——传热系数;
V——窗或幕墙附近自由气流流速,或某个部位的平均气流速度;
V(λ)——视见函数(ISO/CIE 10527);
α——材料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β——填充气体热膨胀系数;
γ——气体密度;
λ——导热系数;
μ——流体运动黏度;
ε——远红外线半球发射率,方位角度;
ρ——反射比;
σ——斯蒂芬-玻尔兹曼常数,5.67×10-8W/(m2·K4);
——附加线传热系数;
τ——透射比。
2.2.2 本规程的符号采用表2.2.2所列举的注脚。
表2.2.2 注脚?
3.1 一般规定
3.1.1 整樘窗(或门,下同)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应采用各部分的相应数值按面积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典型窗的传热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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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窗的线传热系数应按照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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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窗框的传热系数、太阳光总透射比应按照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典型窗框的传热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简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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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窗玻璃(或其他透明板材)的传热系数、太阳光总透射比、可见光透射比应按照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进行计算。典型玻璃系统的光学热工参数可按本规程附录C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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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计算窗产品的热工性能时,框与墙相接的边界应作为绝热边界处理。
3.2 整樘窗几何描述
3.2.1 整樘窗应根据框截面的不同对窗框进行分类,每个不同类型窗框截面均应计算框传热系数、线传热系数。
不同类型窗框相交部分的传热系数宜采用邻近框中较高的传热系数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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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窗在进行热工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面积划分(图3.2.2):
1 窗框投影面积Af:指从室内、外两侧分别投影,得到的可视框投影面积中的较大值,简称“窗框面积”;
2 玻璃投影面积Ag(或其他镶嵌板的投影面积Ap):指从室内、外侧可见玻璃(或其他镶嵌板)边缘围合面积的较小值,简称“玻璃面积”(或“镶嵌板面积”);
3 整樘窗总投影面积At:指窗框面积Af与窗玻璃面积Ag(或其他镶嵌板的面积Ap)之和,简称“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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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玻璃和框结合处的线传热系数对应的边缘长度应为框与玻璃接缝长度,并应取室内、室外值中的较大值(图3.2.3)。
图3.2.2 窗各部件面积划分示意
图3.2.3 窗玻璃区域周长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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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整樘窗传热系数
3.3.1 整樘窗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Ut——整樘窗的传热系数[W/(m2·K)];
Ag——窗玻璃(或者其他镶嵌板)面积(m2);
Af——窗框面积(m2);
At——窗面积(m2);
——玻璃区域(或者其他镶嵌板区域)的边缘长度(m);
Ug——窗玻璃(或者其他镶嵌板)的传热系数[W/(m2·K)],按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计算;
Uf——窗框的传热系数[W/(m2·K)],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计算;
——窗框和窗玻璃(或者其他镶嵌板)之间的线传热系数[W/(m·K)],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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