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我国绿色建筑历经10余年的发展,已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个别城市到全国范围,从单体到城区、到城市规模化的发展,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全面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实践工作稳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效益明显,从国家到地方、从政府到公众,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理念、认识和需求逐步提高,绿色建筑蓬勃开展。《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不仅提出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推广比例超过50%的目标,还部署了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我国首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发布实施至今,期间经历一次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以下简称“本标准2014年版”),对评估建筑绿色程度、保障绿色建筑质量、规范和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建筑科技的快速发展,我国绿色建筑在实施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机遇和挑战。建筑科技发展迅速,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建筑信息模型、健康建筑等高新建筑技术和理念不断涌现并投入应用,而这些新领域方向和新技术发展并未在本标准2014年版中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降低能耗、物耗,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
综上,本标准2014年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因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本标准2014年版进行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绿色性能的评价,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1.0.3 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我国各地区在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而因地制宜又是绿色建筑建设的基本原则,因此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也应综合考量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条件和特点。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使用及最终的拆除,构成一个全寿命期。本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以“以人为本”为核心要求,对建筑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建筑应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且建筑布局应与场地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应对场地的风环境、光环境、热环境、声环境等加以组织和利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绿色建筑充分利用场地原有的自然要素,能够减少开发建设对场地及周边生态系统的改变。从适应场地条件和气候特征入手,优化建筑布局,有利于创造积极的室外环境。对场地风环境、光环境的组织和利用,可以改善建筑的自然通风和日照条件,提高场地舒适度;对场地热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热岛强度;对场地声环境的组织,可以降低建筑室内外噪声。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1.0.5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本标准重点在于对建筑绿色性能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有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限于篇幅,本条文说明不能逐一列出有关标准,仅列出部分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以及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
2术 语
2 术 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0.2 绿色性能 green performance
涉及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的综合性能。
2.0.3 全装修 decorated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4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5 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建筑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落实并深化上位法定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3.1.1 建筑和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法定详细规划,并应满足绿色生态城市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建设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绿色发展控制要求,深化、细化技术措施。
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临时建筑不得参评。单栋建筑应为完整的建筑,不得从中剔除部分区域。
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或建筑群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也就是说,评价内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要求时(如容积率、绿地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该项目的整体控制指标,即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先用本标准评分项和加分项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价,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建筑群的绿色建筑等级。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栋建筑还是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围合的最小用地面积为宜。如最小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即城市道路围合的居住街坊(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的居住街坊规模),或城市道路围合、由公共建筑群构成的城市街坊。
对于建筑未交付使用时,应坚持本条原则,不对一栋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但建筑运行阶段,可能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多功能综合性建筑,此情况下可灵活处理,首先仍应考虑“以一栋完整的建筑为基本对象”的原则,鼓励其业主联合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如所有业主无法联合申请,但有业主有意愿单独申请时,可对建筑中的部分区域进行评价,但申请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m2,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独立计量,还应明确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3.1.2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本次修订对绿色建筑评价阶段进行了重新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江苏、浙江、河北、河南、辽宁等省市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部分省市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国省会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开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深圳等地开始在城镇新建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和地方的多项强有力举措使我国绿色建筑呈现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由推荐性、引领性、示范性向强制性方向转变。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累计超过1万个,建筑面积超过10亿m2,但目前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还相对较少,占标识项目总量的比例为7%左右,而且随着近几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普遍开展,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所占的比例则更低。
绿色建筑未来必然向注重运行实效方向发展。绿色建筑发展历经10余年,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诉求,关键途径之一则是重新定位绿色建筑的评价阶段。通过征询绿色建筑评价单位、技术咨询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地方管理部门等单位专家意见,本次修订决定将绿色建筑评价定位在建筑物建成后的性能,也就是说将绿色建筑的性能评价放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这么做能够更加有效约束绿色建筑技术落地,保证绿色建筑性能的实现。本条提出“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预评价能够更早地掌握建筑工程可能实现的绿色性能,可以及时优化或调整建筑方案或技术措施,为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做准备;另一方面是作为设计评价的过渡,与各地现行的设计标识评价制度相衔接。
3.1.3 申请评价方应对参评建筑进行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选用适宜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申请评价方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涉及计算和测试的结果,应明确计算方法和测试方法。申请评价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1.4 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档,并在评价报告中确定等级。
3.1.5 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对节能措施、节水措施、建筑能耗和碳排放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应形成专项报告。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本条对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服务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对于申请绿色金融服务的建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建筑的能耗和节能措施、碳排放、节水措施等进行计算和说明并形成专项报告。若绿色金融相关管理文件中无特殊规定,建筑能耗按本标准第7.2.8条的相关方法计算,节能措施说明包括用能设备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节能技术等;碳排放按本标准第9.2.7条的相关方法计算;建筑节水措施说明包括节水器具使用情况、用水计量情况等。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 展开条文说明
3.2.1 此次修订,以“四节一环保”为基本约束,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构建了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调整为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5类指标,升级本标准2014年版的指标体系,重新构建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优点体现在:①符合目前国家新时代鼓励创新的发展方向;②指标体系名称易懂、易理解和易接受;③指标名称体现了新时代所关心的问题,能够提高人们对绿色建筑的可感知性。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为了鼓励绿色建筑采用提高、创新的建筑技术和产品建造更高性能的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提高与创新”加分项。
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控制项的评价同本标准2014年版。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加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标准中评分项的赋分有以下几种方式
1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且不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赋以一个固定分值,该评分项的得分为0分或固定分值,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分值为某分”;
2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评价总分值为某分”,同时将不同得分值表述为“得某分”的形式,且从低分到高分排列;递进的档次特别多或者评分特别复杂的,则采用列表的形式表达,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某表的规则评分”;
3 一条条文评判一类性能或技术指标,但需要针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特点分别评判时,针对各种类型或特点按款或项分别赋以分值,各款或项得分均等于该条得分,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评分”;
4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将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该条得分为各款或项得分之和,在条文主干部分表述为“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5 一条条文评判多个技术指标,其中某技术指标需要根据达标情况不同赋以不同分值时,首先按多个技术指标的评判以款或项的形式表达并按款或项赋以分值,然后考虑达标程度不同对其中部分技术指标采用递进赋分方式。
可能还会有少数条文出现其他评分方式组合。
本标准中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主干部分给出了该条文的“评价分值”或“评价总分值”,是该条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 对于多功能的综合性单体建筑,应按本标准全部评价条文逐条对适用的区域进行评价,确定各评价条文的得分。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不论建筑功能是否综合,均以各个条/款为基本评判单元。对于某一条文,只要建筑中有相关区域涉及,则该建筑就参评并确定得分。对于条文下设两款分别针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所评价建筑如果同时具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则需按这两种功能分别评价后再取平均值。总体原则为: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参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应总体评价;所有部分均满足要求才给分;递进分档的条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得分;上述情况之外的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标准后文中不再一一说明。建筑整体的等级仍按本标准的规定确定。
3.2.4 绿色建筑评价的分值设定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绿色建筑评价分值
注:预评价时,本标准第6.2.10、6.2.11、6.2.12、6.2.13、9.2.8条不得分。
▼ 展开条文说明
3.2.4 本次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分值与本标准2014年版变化较大。控制项基础分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对于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5类指标同等重要,所以未按照不同建筑类型划分各评价指标评分项的总分值。本次修订,将绿色建筑的评价指标体系评分项分值进行了调整。“资源节约”指标包含了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相关内容,故该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其他指标。“提高与创新”为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性能提升和技术创新。
“生活便利”指标中“物业管理”小节为建筑项目投入运行后的技术要求,因此,相比绿色建筑的评价,预评价时“生活便利”指标的满分值有所降低。
本条规定的评价指标评分项满分值、提高与创新加分项满分值均为最高可能的分值。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对于刚刚竣工后即评价的建筑,部分与运行有关的条文仍无法得分。
3.2.5 绿色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Q=(Q0+Q1+Q2+Q3+Q4+Q5+QA)/10 (3.2.5)
式中:Q——总得分;
Q0——控制项基础分值,当满足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时取400分;
Q1~Q5——分别为评价指标体系5类指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评分项得分;
QA——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中的总得分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参评建筑的总得分由控制项基础分值、评分项得分和提高与创新项得分三部分组成,总得分满分为110分。控制项基础分值的获得条件是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提高与创新项得分应按本标准第9章的相关要求确定。
3.2.6 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2.6 本标准2014年版规定绿色建筑的等级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本次修订,在2014年版规定的星级基础上,增加了“基本级”。
目前我国多个省市将绿色建筑一星级甚至二星级作为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的技术要求,这种模式在未来一段时间还会继续推行实施,有力推进了绿色建筑发展。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作为划分绿色建筑性能档次的评价工具,既要体现其性能评定、技术引领的行业地位,又要兼顾其推广普及绿色建筑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新增了“基本级”,扩大绿色建筑的覆盖面。基本级的设置,考虑了我国绿色建筑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及与正在编制的全文强制国家规范相适应,也考虑了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交流。
3.2.7 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应为基本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2.7 控制项是绿色建筑的必要条件,当建筑项目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的等级即达到基本级。
3.2.8 绿色建筑星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全部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其评分项满分值的30%;
2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应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应满足表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表3.2.8 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
注: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基准、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降低基准均为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2 住宅建筑隔声性能对应的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其浓度降低基准为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2.8 当对绿色建筑进行星级评价时,首先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控制项要求,同时规定了每类评价指标的最低得分要求,以实现绿色建筑的性能均衡。按本标准第3.2.5条的规定计算得到绿色建筑总得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60分、70分、85分且满足本条第1、2款及表3.2.8的要求时,绿色建筑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为提升绿色建筑性能和品质,本条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在能耗、节水、隔声、室内空气质量、外窗气密性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提出了全装修的交付要求。建筑全装修交付能够有效杜绝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乱装修”现象,保证建筑安全,避免能源和材料浪费,降低装修成本,节约项目时间,减少室内装修污染及装修带来的环境污染,并避免装修扰民,更加符合现阶段人民对于健康、环保和经济性的要求,对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原建设部于2002年印发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 (建住房[2002]190号)明确提出,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其根本目的是“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规范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200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重申了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建住房[2002]190号文的要求。近年来,海南、江苏、浙江、内蒙古等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规章和标准来推行全装修,在绿色建筑中全面推行全装修的时机已经成熟。对于住宅建筑,宜提供菜单式的全装修方案,每个装修方案均应提供可供选择的不同档次、风格的材料和设备菜单,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要,满足市场需求。本标准术语中,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全装修范围进行了界定。为保证全装修的质量,避免二次装修,住宅建筑的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相关要求。公共建筑的公共区域全装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相关要求。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品,如瓷砖、卫生器具、板材等,应为质量合格产品,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此外,全装修所选用的材料和产品,应结合当地的品牌认可和消费习惯,最大程度避免二次装修。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建筑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提高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的降低、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外窗传热系数的降低。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标准第7.2.4条的条文说明。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提出了要求,相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标准及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7.2.10条的条文说明。
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建筑)的隔声性能提出了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08第4章规定了住宅建筑声环境的相关限值,但对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未作规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函《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176号)的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08正在局部修订,本次修订将增加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要求,还将对住宅建筑声环境性能指标进行提升。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08局部修订尚未实施前,二星级绿色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DnT,w+Ctr)≥35DB进行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室外与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按(DnT,w+Ctr)≥40DB进行评价,其余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08局部修订完成且实施后,本条应按照修订后的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或分户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预评价时通过外窗和外墙的隔声性能,按组合隔声量的理论进行预测,并提供分析报告;评价时,应提供室外与卧室之间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报告。其余指标的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5.1.4和5.2.7条的条文说明。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室内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具体评价方法,详见本标准第5.1.1条的条文说明。
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及外窗安装施工质量提出了要求。外窗的气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等的规定。在外窗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工法和相关验收标准要求进行,外窗四周的密封应完整、连续,并应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保证外窗洞口与外窗本体的结合部位严密;外窗的现场气密性能检测与合格判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或《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的规定。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评价查阅外窗气密性能设计文件、外窗气密性能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4安全耐久
4.1 控 制 项
4.1 控 制 项
4.1.1 场地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 展开条文说明
4.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4.1.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的有关规定,选址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14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电磁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场地及周边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源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等的控制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勘察报告、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评价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勘察报告、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4.1.2 建筑结构应满足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主要涉及安全与耐久,是满足建筑长期使用要求的首要条件。结构的耐久性指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保持承载力和外观的能力,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结构设计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等;同时,针对建筑运行期内可能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使用环境影响导致的钢材锈蚀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应定期对结构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幕墙及外保温等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要求,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可靠,且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多遇地震及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建筑围护结构防水对于建筑美观、耐久性能、正常使用功能和寿命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建筑外墙、建筑外保温系统、屋面、幕墙门窗等还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建筑幕墙》GB/T 2108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建筑玻璃点支承装置》JG/T 138、《吊挂式玻璃幕墙用吊夹》JG 13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等现行标准中关于防水材料和防水设计施工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4.1.3 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确保连接可靠,并应符合《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J 237、《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外部设施需要定期检修和维护,因此在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后期检修和维护条件,如设计检修通道、马道和吊篮固定端等。当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施工时,应设预埋件,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埋件的检测验证参数及要求,确保其安全性与耐久性。比如,每年频发的空调外机坠落伤人或安装人员作业时跌落伤亡事故,已成为建筑的重大危险源,故新建或改建建筑设计时预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与拟定的机型大小匹配,同时预留操作空间,保障安装、检修、维护人员安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含设计说明、计算书等)、检修和维护条件。
4.1.4 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能适应主体结构变形。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内部的非结构构件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等。设备指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附属设施包括整体卫生间、橱柜、储物柜等。
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满足建筑使用的安全性。如门窗、防护栏杆等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要求并安装牢固,防止跌落事故发生;且应根据腐蚀环境选用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近年因装饰装修脱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屡见不鲜,如吊链或连接件锈蚀导致吊灯掉落、吊顶脱落、瓷砖脱落等等。室内装饰装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需对承重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验证。装饰构件之间以及装饰构件与建筑墙体、楼板等构件之间的连接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可靠并能适合主体结构在地震作用之外各种荷载作用下的变形。
建筑部品、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备等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坏引起连续性破坏或倒塌。应注意的是,以膨胀螺栓、捆绑、支架等连接或安装方式均不能视为一体化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各连接件、配件、预埋件的力学性能及检测检验报告,计算书,施工图)、产品设计要求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材料决算清单、产品说明书、力学及耐久性能测试或试验报告。
4.1.5 建筑外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其抗风压性能和水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门窗是实现建筑物理性能的极其重要的功能性构件。设计时外门窗应以满足不同气候及环境条件下的建筑物使用功能要求为目标,明确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指标和等级,并应符合《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外门窗的检测与验收应按《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11、《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 2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门窗产品三性检测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门窗产品三性检测报告和外窗现场三性检测报告、施工工法说明文件。
4.1.6 卫生间、浴室的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卫生间、浴室等有水房间的防水进行了规定。为避免水蒸气透过墙体或顶棚,使隔壁房间或住户受潮气影响,导致诸如墙体发霉、破坏装修效果(壁纸脱落、发霉,涂料层起鼓、粉化,地板变形等)等情况发生,要求所有卫生间、浴室墙、地面做防水层,墙面、顶棚均做防潮处理。防水层和防潮层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防水和防潮措施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防水和防潮措施说明。
4.1.7 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且应保持畅通。
▼ 展开条文说明
4.1.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疏散和救护顺畅非常重要,必须在场地和建筑设计中考虑到对策和措施。建筑应根据其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走廊、疏散通道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等对安全疏散和避难、应急交通的相关要求。本条重在强调保持通行空间路线畅通、视线清晰,不应有阳台花池、机电箱等凸向走廊、疏散通道的设计,防止对人员活动、步行交通、消防疏散埋下安全隐患。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管理规定。
4.1.8 应具有安全防护的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4.1.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本条所述是指具有警示和引导功能的安全标志,应在场地及建筑公共场所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显著位置上设置。
设置显著、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能够起到提醒建筑使用者注意安全的作用。警示标志一般设置于人员流动大的场所,青少年和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容易碰撞、夹伤、湿滑及危险的部位和场所等。比如禁止攀爬、禁止倚靠、禁止伸出窗外、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碰头、当心夹手、当心车辆、当心坠落、当心滑倒、当心落水等。
设置安全引导指示标志,包括紧急出口标志、避险处标志、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急救点标志、报警点标志等,以及其他促进建筑安全使用的引导标志等。比如紧急出口标志,一般设置于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结合方向箭头设置于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评价查阅标识系统设计与设置说明文件、相关影像材料等。
4.2 评 分 项
4.2 评 分 项
Ⅰ 安 全
4.2.1 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评价分值为10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适当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指标要求,如采用“中震不屈服”以上的性能目标,或者为满足使用功能而提出比现行标准要求更高的刚度要求等,可以提高建筑的抗震安全性及功能性;采用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是提高建筑物的设防类别或提高其抗震性能要求时的有效手段。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结构计算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结构计算文件、项目安全分析报告及应对措施结果。
4.2.2 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得5分;
2 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得5分;
3 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隔离带,得5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强化防坠设计有利于降低坠物伤人风险,阳台外窗采用高窗设计、限制窗扇开启角度、窗台与绿化种植整合设计、适度减少防护栏杆垂直杆件水平净距、安装隐形防盗网等措施,防止物品坠落伤人。此外,外窗的安全防护可与纱窗等相结合,既可以防坠物伤人,还可以防蚊防盗。
第2、3款,外墙饰面、外墙粉刷及保温层等掉落伤人的现象在国内各个城市都有发生,甚至尚未住人的新建小区也出现瓷砖大面积掉落现象。在建筑间距和通路设计时,除了考虑消防、采光、通风、日照间距等,还需考虑采取避免坠物伤人的措施。由于建筑物外墙钢筋混凝土、填充墙体、水泥砂浆、外贴保温、外墙饰面层及门窗等的热胀冷缩系数不同,建筑设计时虽然采取设墙面变形缝的措施,但受环境温度、湿度及施工质量的影响,各种材料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形,材料连接界面破坏,出现外墙空鼓,最后导致坠落影响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因此,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同时采取建立护栏、缓冲区、隔离带等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4.2.3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产品或配件,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玻璃,得5分;
2 采用具备防夹功能的门窗,得5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
第1款,参考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用安全玻璃》GB 1576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以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对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建议,人体撞击建筑中的玻璃制品并受到伤害的主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安全防护。为了尽量减少建筑用玻璃制品在受到冲击时对人体造成划伤、割伤等,在建筑中使用玻璃制品时需尽可能地采取下列措施:
1)选择安全玻璃制品时,充分考虑玻璃的种类、结构、厚度、尺寸,尤其是合理选择安全玻璃制品霰弹袋冲击试验的冲击历程和冲击高度级别等;
2)对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采取必要的其他防护;
3)关键场所的安全玻璃制品设置容易识别的标识。
本款所述包括分隔建筑室内外的玻璃门窗、幕墙、防护栏杆等采用安全玻璃,室内玻璃隔断、玻璃护栏等采用夹胶钢化玻璃以防止自爆伤人。
第2款,生活中常见的自动门窗、推拉门、旋转门等夹人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对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孩子来说更为危险。因此,对于人流量大、门窗开合频繁的位置,可采用可调力度的闭门器或具有缓冲功能的延时闭门器等措施,防止夹人伤人事故的发生。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等;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安全玻璃及门窗检测检验报告。
4.2.4 室内外地面或路面设置防滑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浴室、卫生间等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Bd、Bw级,得3分;
2 建筑室内外活动场所采用防滑地面,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得4分;
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防滑等级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规定的Ad、Aw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得3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防滑地面工程对于保证人身安全至关重要。光亮、光滑的室内地面,因雨雪天气造成的室外湿滑地面和浴室、厕所等湿滑地面极易导致伤害事故。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规定,Aw、Bw、Cw、Dw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Ad、Bd、Cd、Dd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中级、低级。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防滑材料有关测试报告。
4.2.5 采取人车分流措施,且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有充足照明,评价分值为8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随着城镇汽车保有量大幅提升,交通压力与日俱增。建筑场地内的交通状况直接关系着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人车分流将行人和机动车完全分离开,互不干扰,可避免人车争路的情况,充分保障行人尤其是老人和儿童的安全。提供完善的人行道路网络可鼓励公众步行,也是建立以行人为本的城市的先决条件。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如果照明不足,往往会导致人们产生不安全感,特别是在空旷或比较空旷的公共区域。充足的照明可以消除不安全感,对降低犯罪率、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提高夜间行人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
夜间行人的不安全感和实际存在的危险与道路等行人设施的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密切相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其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的有关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照明设计文件、人车分流专项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
Ⅱ 耐 久
4.2.6 采取提升建筑适变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取通用开放、灵活可变的使用空间设计,或采取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措施,得7分;
2 建筑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得7分;
3 采用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得4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随着社会和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建筑的需求不断提升,若建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变化,很大可能将以被改造或拆除告终,成为“短命”建筑。本款旨在鼓励采取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有利于使用空间功能转换和改造再利用,避免建筑“短命”。建筑适变性包括建筑的适应性和可变性。适应性是指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潜力,可变性是指结构和空间上的形态变化。通过利用建筑空间和结构潜力,使建筑空间和功能适应使用者需求的变化,在适应当前需求的同时,使建筑具有更大的弹性以应对变化,以此获得更长的使用寿命。如采用大开间和进深结构方案、灵活布置内隔墙等措施提升建筑适变性,减少室内空间重新布置时对建筑构件的破坏,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第2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的规定,管线分离是指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管线与结构、墙体的寿命不同,给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可有利于建筑的长寿化。建筑结构不仅仅指建筑主体结构,还包括外围护结构和公共管井等可保持长久不变的部分。建筑结构与设备管线分离设计便于设备管线维护更新,可保证建筑能够较为便捷地进行管线改造与更换,从而达到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目的。装配式建筑采用SI体系,即支撑体S(Skeleton)和填充体I(Infill)相分离的建筑体系,可认为实现了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
第3款,指能够与第1款中建筑功能或空间变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既能够提升室内空间的弹性利用,也能够提高建筑使用时的灵活度。比如家具、电器与隔墙相结合,满足不同分隔空间的使用需求;或采用智能控制手段,实现设备设施的升降、移动、隐藏等功能,满足某一空间的多样化使用需求;还可以采用可拆分构件或模块化布置方式,实现同一构件在不同需求下的功能互换,或同一构件在不同空间的功能复制。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适变性提升措施的设计说明;评价阶段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适变性提升措施的设计说明。
4.2.7 采取提升建筑部品部件耐久性的措施,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线、管件,得5分;
2 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得5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2.2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活动配件指建筑的各种五金配件、管道阀门、开关龙头等,考虑选用长寿命的优质产品,且构造上易于更换。同时还应考虑为维护、更换操作提供方便条件。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见表1。
表1 部分常见的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部品部件及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产品设计要求;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产品说明书或检测报告。
4.2.8 提高建筑结构材料的耐久性,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得10分。
2 采用耐久性能好的建筑结构材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得10分:
1)对于混凝土构件,提高钢筋保护层厚度或采用高耐久混凝土;
2)对于钢构件,采用耐候结构钢及耐候型防腐涂料;
3)对于木构件,采用防腐木材、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 展开条文说明
4.2.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1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第1款,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可在造价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结构综合性能,减少后期检测维修工程量。
第2款第1项,高耐久混凝土指满足设计要求下,结合具体应用环境(如盐碱地等),对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碳化性能及早期抗裂性能等耐久性指标提出合理要求的混凝土。其各项性能的检测与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执行,测试结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进行性能等级划分。
第2款第2项,耐候结构钢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要求的钢材;耐候型防腐涂料是指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的Ⅱ型面漆和长效型底漆。
第2款第3项,根据国家标准《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2017,多高层木结构建筑采用的结构木材可分为方木、原木、规格材、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材以及其他结构用锯材,其材质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所有在室外使用,或与土壤直接接触的木构件,应采用防腐木材。在不直接接触土壤的情况下,可采用其他耐久木材或耐久木制品。
对于采用多种类型构件的建筑,第2款得分按照材料用量比例计算,最终得分应在分别对应该款3项评分后,按照材料质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材料用量计算书、材料决算清单。
4.2.9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采用耐久性好的外饰面材料,得3分;
2 采用耐久性好的防水和密封材料,得3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3分。
▼ 展开条文说明
4.2.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1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为了保持建筑物的风格、视觉效果和人居环境,装饰装修材料在一定使用年限后会进行更新替换。如果使用易沾污、难维护及耐久性差的装饰装修材料或做法,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物的维护成本,且施工也会带来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粉尘及噪声等问题。对采用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评价内容举例如表2。
表2 采用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评价内容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装饰装修竣工图、材料决算清单、材料检测报告及有关耐久性证明材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7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
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10 《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
1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2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13 《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1
14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
15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6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