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满足适用、安全、卫生及电影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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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放映35mm的变形宽银幕、遮幅宽银幕及普通银幕三种画幅制式电影和数字影片的新建、改建、扩建电影院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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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当电影院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
1.0.4 电影院建筑应为观众创造安全和良好的视听环境,为工作人员创造方便有效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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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电影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电影产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并应与电影院工艺设计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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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普通银幕电影 standard film
影片宽度为35mm,画面高宽比为1:1.375的电影。
2.0.2 变形宽银幕电影 anamorphic film
拍摄或印片时用变形物镜使记录在感光胶片上的影像沿水平方向压缩,放映时再通过变形镜头使变形影像复原的、画面高宽比为1:2.35的电影。
2.0.3 遮幅宽银幕电影 masking wide-screen film
拍摄时采用画面高宽比为1:1.85(或1:1.66)的片窗,放映时采用比放映普通银幕电影焦距更短的镜头,以获得宽银幕电影效果的电影。
2.0.4 设计视点 view point
影厅垂直视线设计用的基准视点,定在银幕画面下缘中点。
2.0.5 最低设计视点高度 minimum height of viewpoint
银幕上各种制式画面中最低有效画面下缘距第一排观众席地面的高度。
2.0.6 最近视距 minimum viewing distance
观众厅第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通常以椅背代替)至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
2.0.7 最远视距 maximum viewing distance
观众厅最后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通常以椅背代替)至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
2.0.8 放映距离 projection distance
放映物镜至银幕中心的距离。
2.0.9 仰视角 vertical inclined viewing angle
观众厅第一排中心座位观众眼点的水平线与银幕上缘形成的垂直夹角。
2.0.10 斜视角 horizon talinclined viewing angle
观众厅第一排边座观看银幕中心的视线与银幕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
2.0.11 视线超高值(c值)exceeding value of vertical sight line
后排观众观看设计视点的视线与前排观众眼睛垂线之交点,与前排观众眼睛间的高度差。
2.0.12 水平放映角 horizontal projection angle
放映光轴与银幕中轴线夹角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角。
2.0.13 垂直放映角vertical projection angle
放映光轴与银幕中轴线的垂直夹角,分为放映仰角和放映俯角两种。
2.0.14 数字影片digital movies
用数字方式发行和放映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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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基 地
3.1.1 电影院选址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文化娱乐设施的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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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交通方便的中心区和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噪声源;
2 至少应有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与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宜小于电影院安全出口宽度总和,且与小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8m,与中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2m,与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0m,与特大型电影院连接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25m;
3 基地沿城市道路方向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和疏散人数确定,并不应小于基地周长的1/6;
4 基地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
5 基地和电影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也不应直对城镇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 电影院主要出入口前应设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或广场,其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m2/座,且大型及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的深度不应小于10m;特大型电影院的集散空地宜分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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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350352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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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总平面
3.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将来的改建和发展留有余地;
2 建筑布局应使基地内人流、车流合理分流,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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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基地内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m,当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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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停车场(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扩建电影院的基地内宜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的出入口应与道路连接方便;
2 贵宾和工作人员的专用停车场宜设置在基地内;
3 贴邻观众厅的停车场(库)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对观众厅产生影响;
4 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或广场的使用,并不宜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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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绿化设计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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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O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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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中的相关规定;
2 不宜建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等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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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示。
4. 1 一般规定
4.1.1 电影院的规模按总座位数可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规模。不同规模的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
2 大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1201~1800个,观众厅宜为8~10个;
3 中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为701~1200个,观众厅宜为5~7个;
4 小型电影院的总座位数宜小于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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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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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电影院建筑应根据所在地区需求、使用性质、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其规模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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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电影院宜由观众厅、公共区域、放映机房和其他用房等组成。根据电影院规模、等级以及经营和使用要求,各类用房可增减或合并。主要用房的分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功能分区,合理安排观众厅区、放映机房区的位置;对于多厅电影院应做到观众厅区相对集中;
2 应解决好各部分之间的联系和分隔要求。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应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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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人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人流组织应合理,保证观众的有序入场及疏散,观众入场和疏散人流不得有交叉;
2 应合理安排放映、经营之间的运行路线,观众、管理人员和营业运送路线应便捷畅通,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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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各个观众厅、放映机房的层高设计应根据观众厅规模、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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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电影院建筑外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院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2 设有突出的广告牌等设施时,应安全可靠,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和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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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电影院设置电梯或自动扶梯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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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电影院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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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锅炉房或冷却塔不宜贴邻观众厅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4.1.11 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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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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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电影院建筑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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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电影院建筑中的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000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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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观众厅
4.2.1观众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的设计应与银幕的设置空间统一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5±0.2):1;
2 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3kN/m2;
3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4 观众厅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m)三者的总和;
5 新建电影院的观众厅不宜设置楼座;
6 乙级及以上电影院观众厅每座平均面积不宜小于1.0 m2,丙级电影院观众厅每座平均面积不宜小于0.6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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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观众厅视距、视点高度、视角、放映角及视线超高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图4.2.2—1、图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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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观众厅的地面升高应满足无遮挡视线的要求,并可按下式计算(图4.2.3):
Yn=Xn/Xo·(Yo—c) (4.2.3)
式中Xo——前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m);
Xn——后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水平距离(m);
Yo——前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垂直距离(m);
Yn——后一排观众眼睛到设计视点的垂直距离(m);
c——视线超高值,0.12m;
Hn——地面升高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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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银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等高法”画幅制式配置时,三种制式的银幕高度宜一致,左右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1)。
2 采用“等宽法”画幅制式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银幕和遮幅幕的银幕宽度宜一致,上下高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2);
2) 普通幕和遮幅幕的高度宜一致,左右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2)。
3 采用“等面积法”画幅制式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银幕和遮幅幕的面积宜相等,高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3);
2) 普通幕和遮幅幕的高度宜相等,宽度可根据画幅高宽比调整(图4.2.4—3)。
4 银幕画面宽度应由放映距离与放映机片门、放映镜头焦距之间的比例关系(图4.2.4—4)确定。普通银幕画面宽度和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可分别按式4.2.4—1和式4.2.4—2计算。
式中 b一一片门宽度(mm);
Wp——普通银幕画面宽度(m);
Wb——变形宽银幕画面宽度(m);
f——镜头焦距(mm);
L——放映距离(m)。
5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可设置保护幕。
6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呈弧面设计时,其曲率半径宜为放映距离L的1.5~2倍(图4.2.2—1)。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2m。当放映距离和银幕宽度的比值大于1.5且银幕宽度不超过lOre时,银幕可为平面,银幕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不宜小于1.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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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不同等级电影院的观众座席尺寸与排距宜符合表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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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每排座位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硬椅排距不小于0.80m或软椅排距不小于0.85m时,每排座位的数量不应超过22个,在此基础上排距每增加50mm,座位可增加2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2 长排法:两侧有走道且硬椅排距不小于1.Om或软椅排距不小于1.1m时,每排座位的数量不应超过44个;当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位数相应减半。
4.2.7 观众厅内走道和座位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座位片区容量相适应,与疏散门联系顺畅,且其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2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
3 小厅座位可按直线排列,大、中厅座位可按直线与弧线两种方法单独或混合排列;
4 观众厅内座位楼地面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前后两排地坪相差不宜大于0.45m;观众厅走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8。当坡度为1:10~1:8时,应做防滑处理;当坡度大于1:8时,应采用台阶式踏步;走道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6m且不应大于0.20m;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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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当观众厅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座位前沿或侧边应设置栏杆,栏杆应坚固,其水平荷载不应小于lkN/m,并不应遮挡视线:
1 紧临横走道的座位地坪高于横走道0.15m时;
2 座位侧向紧邻有高差走道或台阶时;
3 边走道超过地平面,并临空时。
7. 1 给水排水
7.1.1 电影院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7.1.2 放映机房、小卖部以及多种经营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给水排水设施。
7.1.3 观众厅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1.4 电影院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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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2.1 特级、甲级电影院应设空气调节;乙级电影院宜设空气调节,无空气调节时应设机械通风;丙级电影院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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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电影院主要用房空调采暖的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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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不同等级电影院的观众厅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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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观众厅内人体散热、散湿量可按表7.2.4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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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放映机房的空调系统不应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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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放映机房的通风和带有新风的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观众厅设空气调节的电影院,其放映机房亦宜设空气调节;
2 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均应保持负压,其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
3 电影放映机的排风量可采用表7.2.6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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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具体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规定:
1 单风机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排风出路;不同季节进排风口气流方向需转换时,应考虑足够的进风面积;排风口位置的设置不应影响周围环境;
2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考虑过渡季节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系统使用时的需要;
3 观众厅应进行气流组织设计,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4 采用自然通风时,应以热压进行自然通风计算,计算时不考虑风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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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安全、卫生规定:
1 制冷系统不应采用氨作制冷剂;
2 地下风道应采取防潮、防尘的技术措施,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道;
3 观众用厕所应设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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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应使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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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通风、空气调节和冷冻机房与观众厅紧邻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及减振能力应使传到观众厅的噪声比厅内允许噪声低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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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 电气
7.3.1 电影院用电负荷和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特级电影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级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
2 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的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3 对于特级和甲级电影院供电系统,其照明和电力的电压偏移均应为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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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疏散应急照明中疏散通道上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观众厅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1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其他设备用房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照度。电影院其他房间的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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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观众厅照明宜平滑或分档调节明暗。
7.3.4 乙级及乙级以上电影院应设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为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
7.3.5 观众厅及放映机房等处墙面及吊顶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绝缘电缆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7 放映机房、保安监控设备用房及其他弱电系统控制机房内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lΩ。
7.3.8 电影院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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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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