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GB 55003-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 第6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 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8
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
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
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
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5
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10
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
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
第5.1.5条
24.《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
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
第3.0.4条
前 言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为本规范制定的目的。本规范是以地基基础工程的目标与功能性能要求为基础,以保障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正当目标”为基础,以覆盖地基基础工程全过程或主要阶段为范围,以目标功能要求为指导层,以可接受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或可验证性的技术方法或关键技术措施)为实施层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确保规范既囿于“正当目标”,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1.0.2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是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各方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基本规定
2.1 基本要求
2 基本规定
2.1 基本要求
2.1.1 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 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 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 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 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 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本条是根据地基基础工作状态,提出的地基基础应满足的功能要求:1)对于地基变形,本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的选取应以不使地基中出现长期塑性变形为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在此条件下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可能出现的变形特征及变形量,由于地基土的变形具有长期的时间效应,与钢筋、混凝土、砖石等材料相比,它属于大变形材料。从已有的大量地基工程事故分析,大多数事故皆与地基变形过大或不均匀沉降有密切关系。2)对于地基稳定性,本条提出地基应具有抗倾覆、抗滑移的能力。通常,地基失稳造成的事故往往是灾难性的,如房屋倒塌、土体滑动破坏、山区地基滑坡等。3)所谓足够的耐久性能,是指地基基础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中,在预定的时期内,地基与基础材料性能的劣化不得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基坑工程是为保证地面向下开挖形成的地下空间在地下结构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所采取的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环境保护等临时性技术措施。因基坑开挖涉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支护结构除满足主体结构施工要求外,尚需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要求。因此,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和施工应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5)边坡工程是为保证边坡稳定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对边坡采取的结构性支挡、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等技措施。
2.1.2 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2 本条是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与地基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工程参数。勘察成果资料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2.1.3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 展开条文说明
2.1.3 本条是地基基础设计的基本原则。由于地基土性质复杂,即使在同一场地和地基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离散性也可能较大,加之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在一些场地存在,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强调因地制宜,各地区应高度重视岩土特性、地质情况、地区工程经验;其次,应选择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工程地质条件、结构类型以及地基基础受上部结构的作用和作用组合下的工作性状,结合地区经验,选用科学合理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方案。
地基基础工程的许多重大失误,究其根源大多是概念不清所致。因地基基础工程面对的是天然材料,不像结构工程面对人工材料时能做到相对严密、完善和成熟,地基基础工程充满着条件的不确定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善性。地基基础工程实践中的一切疑难问题,几乎都需要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2.1.4 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 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年;
3 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 展开条文说明
2.1.4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对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满足上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的要求。基坑支护是为主体结构地下部分施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支护也就随之完成其作用,由于支护结构的使用期短,因此,设计时采用的荷载通常不考虑长期作用。为了防止工程技术人员忽略由于延长支护结构使用期而带来的荷载、材料性能、基坑周边环境等条件的变化,避免超越设计状况,设计时应确定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支护结构的工作年限不应小于一年,除考虑了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工期的因素外,也考虑到施工季节对支护结构的影响。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边坡工程的支挡结构能够发挥正常支护功能的年限。
2.1.5 在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1.5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所采用的材料、构件和岩土性能应满足地基基础的可靠性要求。
2.1.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用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工程监测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 展开条文说明
2.1.6 本条是对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以及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质量验收提出的基本要求。地基基础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的技术性能,以及建筑工程安全,需要进行质量控制。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属于隐蔽工程,出现问题后不易修复或修复难度较大,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直接关系或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工程监测是确保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工程监测数据虚假和粗糙是造成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加强对工程监测的监督管理。
2.1.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的危害。
▼ 展开条文说明
2.1.7 本条对地基基础工程防止振动、噪声、扬尘、废水、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作出了规定。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安全与周边环境安全、人身健康与环境保护需要相关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
2.1.8 当地下水位变化对建设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1.8 地下水是一种自然体,埋藏于作为地基的岩土中。由于其埋藏条件以及储存水体的空间状态不一,以至于表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对工程的影响各异,因此,水文地质条件便成为了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程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地基基础工程中,应重视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查明与研究,注意地下水的作用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预测并采取处置措施,以减少地下水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危害。
2.1.9 地下水控制工程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不得造成不同水质类别地下水的混融;且不得危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影响其正常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1.9 本条提出了地下水控制工程不得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以及水质产生类别上的变化的要求。地表水、地下水体受到污染,会严重影响人们的饮水安全。如果地下水控制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进一步恶化地下水水质,而且地下水的污染几乎是不可逆的,很难修复。因此,地下水控制设计单位应制定防止地下水水质恶化的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检验。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析原因,果断采取处理措施。
2.1.10 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查明情况,分析其对生态环境、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应对措施,并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2.1.10 岩溶、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裂、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盐渍土、多年冻土等特殊性岩土,由于其类型、成因、构造、分布及规律、岩土性状、工程特性及物理力学性质比较特殊,对拟建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建设工程的正常使用影响很大,因此,对特殊性岩土、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场地应在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工程建设阶段分析判断其对生态环境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
2.2 设计
2.2 设 计
2.2.1 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2.1 地基基础设计,首先应确定地基基础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等,以此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目标。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包括永久荷载、可变荷载、温度变化作用以及地基基础工程采用的混凝土等材料的收缩徐变、环境腐蚀作用等,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不能遗漏,并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工况,选择恰当的作用和作用组合。对于新建以及改建、扩建的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作用组合和抗力条件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此外,地基基础设计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以及正常使用期间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
2.2.2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 展开条文说明
2.2.2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时应采用的作用组合条件和相应的抗力限值。
2.2.3 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2.3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对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确定原则,并按照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划分的。
2.2.4 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2.4 本条规定了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受地下水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浮设计,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很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此外,由于场地与地基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地基设计计算结果和实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加之施工场地也存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状况,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设计中提出工程监测要求,对保证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非常重要。
2.2.5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 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2.5 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在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等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基坑周围土体的稳定性,不得发生土体的滑动破坏,不得出现流砂、流土、管涌以及支护结构、支撑体系的失稳;支护结构(包括支撑体系或锚杆结构)的强度应满足构件强度和稳定设计的要求;基坑开挖造成的地层移动及地下水位变化引起的地面变形,不得超过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等的变形允许值,不得损坏工程桩及影响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基坑工程设计应进行地下水控制设计,并对基坑开挖与回填、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质量检验、基坑工程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设计单位应掌握基坑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基坑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2.6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 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2.6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边坡工程涉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力学、支挡结构、锚固技术、施工及监测等多专业、多技术及多阶段建设活动。边坡工程在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使用维护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出现边坡工程事故。边坡工程支挡结构体系的方案选择,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边坡工程施工及监测要求是否正确、合理并满足边坡工程的需要,对保证边坡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应掌握边坡工程施工场地条件,如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情况;对边坡工程设计计算结果,设计单位应有专人校审。
2.3 施工及验收
2.3 施工及验收
2.3.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2.3.1 由于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多变,以及岩土特性参数的不确定性,岩土工程的设计计算的预测和实测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缺乏经验的地基基础工程,其设计成果的最终实现,还需通过施工及质量检验验收来实现。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地基基础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2.3.2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不仅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与施工人员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进行合理规划与有效组织,并采取绿色施工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劳动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地基基础工程采取的保证工程安全、人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劳动防护、绿色施工的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进行检查与评定。
2.3.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2.3.3 文物古迹等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不可再生的文化历史资源,国家、地方相继出台系列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上报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配合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另外,当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遇到与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等不符且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危险源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上述问题,应检查并核实处理程序及保护措施。
2.3.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对象或被保护对象进行工程监测。
▼ 展开条文说明
2.3.4 地基基础工程的实际工作状态与设计工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设计文件往往不能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实际工程的各种变化,所以在理论分析、设计指导下进行实际工程监测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开展工程监测,能为工程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期间,无论施工单位自行进行工程监测,还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监测,其监测内容与监测技术要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3.5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进行检验,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
2 各施工工序应进行质量自检,施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质量检验;
3 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形成检查或验收文件。
▼ 展开条文说明
2.3.5 地基基础工程选用的材料、构件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地基基础功能性能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加强对其质量控制,既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创造正常施工条件的前提。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完成整改。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中应包含天然地基验槽记录及处理地基、桩基、基础等施工验收检验记录。实施过程中,应检查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程序和相关的检验资料。
3勘察成果要求
3.1 一般要求
3 勘察成果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 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1.2 本两条是对各类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通用性要求,其包括了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中:①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在搜集已有历史资料和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勘察等取得拟建场区现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岩土工程专业分析的工作结果,是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岩土工程风险预防工作的基础依据之一,其最基本的成果形式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可根据特殊需要提供专项咨询分析或评价报告。②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包括地下水的层数及赋存特性(含水层、补给与排泄、蒸发等特性)。水位应包括勘察时的稳定水位或承压水头标高,以及对历史高水位的调查结果;“水位变化”为地下水动态变化的年变幅和极值发生的时段。③“主要建筑材料”专指地下结构、深基础、处理地基及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挡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材。④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的有关规定。
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设计前,应取得具备法律效力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该成果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在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编制前,检查所取得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是否包含本两条要求的相关内容。
085'>《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5003-20218.4 施工及验收
8.4 施工及验收
8.4.1 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支挡结构、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岩土开挖等施工技术参数,边坡工程施工工艺流程,边坡工程施工方法,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工程监测要求等。
▼ 展开条文说明
8.4.1 边坡工程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边坡处理不当,将破坏环境,毁坏生态平衡,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多年来,全国各地边坡工程事故时有发生,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往往是造成这些边坡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边坡工程根据支挡结构安全等级、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合理、可行、有效的施工技术与安全措施,对确保边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边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主要是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而成,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且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8.4.2 边坡岩土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开挖时,应由上往下依次进行;边坡开挖严禁下部掏挖、无序开挖作业;未经设计确认严禁大面积开挖、爆破作业。
2 土质边坡开挖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坡面及坡脚不得积水。
3 岩质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
4 边坡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护处理,并应采取封闭措施或进行支挡结构施工。
5 坡肩及边坡稳定影响范围内的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的荷载限值。
▼ 展开条文说明
8.4.2 边坡坡脚对于边坡稳定性至关重要,滑动面往往位于距离坡脚区域不远的地方,严禁开挖边坡的坡脚,同时不得随意挖土,应该遵循保持边坡稳定的开挖作业顺序。大面积开挖和爆破作业对于边坡稳定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在施工时,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复核,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进行施工。边坡开挖过程中,需要做好排水工作,坡面和坡脚不得积水。岩石边坡爆破施工,需要采取减震或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技术措施,减少对边坡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边坡开挖完成后,坡体的稳定性要求尽快进行防护处理,进行护坡和支护施工,保证边坡的稳定性。在边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荷载限值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堆载。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岩土开挖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3 挡墙支护施工时应设置排水系统;挡墙的换填地基应分层铺筑、夯实。
▼ 展开条文说明
8.4.3 挡墙支护施工时设置排水系统主要是防止挡墙水流不畅,水位升高,造成挡墙后水土压力增大,对挡墙的安全稳定性产生威胁,因此,为了保证挡墙土体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需要设置反滤层。为了保证挡墙的施工质量,在施工时换填地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分层铺筑和夯实,夯实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挡墙排水系统的有效性和挡墙换填地基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4 锚杆(索)施工时,不得损害支挡结构及构件以及邻近建(构)筑物地基基础。
▼ 展开条文说明
8.4.4 锚杆(索)施工时,由于施工工艺要求需要进行钻孔,不可避免会在已有支挡结构上进行钻孔,但是在钻孔施工时应该对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基础进行分析计算,避免损害已有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等的基础。在锚杆张拉时应制定技术方案,避免相近的锚杆在张拉时互相影响。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锚杆(索)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5 喷锚支护施工的坡体泄水孔及截水、排水沟的设置应采取防渗措施。锚杆张拉和锁定合格后,对永久锚杆的锚头应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
▼ 展开条文说明
8.4.5 喷锚支护的坡体稳定是喷锚支护成功的关键,在施工时坡体的排水系统非常关键,同时为了保证排水系统不影响坡体的稳定,需要采取防渗处理措施。对于永久性喷锚支护使用的锚杆,需要对锚头进行密封和防腐处理。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喷锚支护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6 抗滑桩应从滑坡两端向主轴方向分段间隔跳桩施工。桩纵筋的接头不得设在土岩分界处和滑动面处,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筑。
▼ 展开条文说明
8.4.6 抗滑桩属于保证边坡稳定的主要技术措施,在施工时为了保证边坡的稳定以及成桩的质量,要求必须分段间隔进行开挖施工。桩的主要受力钢筋的接头不得设置在边坡土体的薄弱面处,施工时应避免接头处于土石分界面和滑动面处,为了保证桩的施工质量,桩身混凝土应连续灌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抗滑桩的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7 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冻土地区的边坡应采取防止融化期失稳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8.4.7 在多年冻土地区及季节性冻土地区进行边坡施工时,应防止土体融化对边坡稳定造成的破坏影响。在冰冻的时候土体的强度很高,边坡不容易失稳,但在土体融化期,土体强度会大幅降低,给边坡稳定性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在施工时需要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在岩土融化期时边坡的稳定。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8.4.8 边坡工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工程施工前,应编制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2 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挡结构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3 边坡工程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应进行监测与定期维护;
4 边坡工程监测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应立即预警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8.4.8 边坡工程监测方案是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和文件。边坡工程监测项目的确定应根据边坡支挡结构安全等级、工程地质条件、边坡类型、支挡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条件综合分析选择。支挡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进行工程监测。边坡工程监测时间和监测频率应能及时反映监测项目的变化情况,以便对边坡工程设计与施工进行动态控制,保证边坡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边坡工程监测方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易行,有利于适应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应检查边坡工程监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边坡工程监测方案。
8.4.9 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挡土墙时,应对挡土墙埋置深度、墙身材料强度、墙后回填土分层压实系数进行检验;
2 抗滑桩、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进行成桩质量和桩身强度检验;
3 喷锚支护锚杆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8.4.9 本条是对边坡工程施工验收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挡土墙利用自身重力和抗剪强度等抵抗坡体水土压力,墙体材料强度、埋置深度和墙身施工质量对挡土墙施工质量发挥主要作用,在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验。抗滑桩及排桩式锚杆挡墙的桩基应按照桩基验收的标准进行成桩质量的检验。锚杆是边坡锚固工程中的重要构件,锚杆的检测对边坡锚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锚杆应按照锚杆验收检验标准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和强度对于边坡的稳定性十分重要,验收时应对面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对边坡工程进行验收检验时,应核查验收检验项目、内容及检验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