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5质量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城镇燃气、燃烧器具、烟气排放、安全监控和建筑设备的基本规定。
2.增加了安装燃具场所的电气要求。
3.增加了基本条件检验和燃具安装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增加了燃具选型原则。
5.增加了不同海拔高度H及低压燃具前的额定压力Pn。
6.增加了共用排气道、烟道和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和应用技术条件。
7.增加了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
8.增加了燃具安装房间燃气和烟气泄漏的安全指标和保护措施。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6号,邮政编码:300384)。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菲斯曼供热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天津费加罗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高 勇 李 娟 陈复进 黄国金 李贵军 李 健 钟家淞 胡定钢 鞠 平 赵大力 陈 立 刘 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张 臻 孟学思 杨永慧 元永泰 胡敏辉 白丽萍 周以良 樊金光 耿同敏 李 直 安翠林 楼 英
1.0.1 为规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简称燃具)的安装和验收,保证燃具安装工程的质量和用气安全,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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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住宅中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热水炉等燃具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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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安装的燃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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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燃具应由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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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燃具安装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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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 domestic gas burning appliances
以城镇燃气为燃料的家庭烹调、热水和热水采暖等燃烧装置的总称,简称燃具。
2.0.2 给排气方式 air supply and exhaust system
将燃具依据给气或排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
2.0.3 敞开式(A型) un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也排放在室内的给排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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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半密闭式(B型) 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来自室内,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排气式和强制排气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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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密闭式(C型) direct vented system
燃具燃烧用的空气通过给气管来自室外,烟气通过排气管排到室外,整个燃烧系统与室内隔开的给排气方式。分自然给排气式和强制给排气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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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自然排气式 natural exhaust type natural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自然通风排到室外的方式。
2.0.7 强制排气式 forced exhaust type fanned draught flue type
烟气通过排气管或给排气管依靠风机排到室外的方式。
2.0.8 平衡式隔室 balanced compartment
专门设计或改造安装一台或多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封闭隔室(非居住空间),燃烧用空气来自隔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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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排气道 exhaust duct
用排烟罩强制排气方式排除敞开式燃具工作时排放在环境中的烟气、油气等废气的排气通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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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烟道 flue
用以排除半密闭式燃具燃烧烟气的排烟通道系统。按排烟形式分独立烟道(适用1台燃具)和共用烟道(适用2台及以上燃具)两种乙。
按烟道的结构形式又分为水平烟道和垂直烟道。
与燃具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排气筒或排气管,与建筑物同步安装的一般称为烟囱或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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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主、支并列型烟道 shared chimney for gas fires
主、支烟道并列,支烟道为层高,主烟道上部处于非正压区。共用烟道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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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给排气烟道 supply and exhaust duct
用以供给燃烧空气和排出燃烧烟气的密闭式燃具专用的给排气通道,分独立给排气烟道(适用1台燃具)和共用给排气烟道(适用多台燃具)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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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倒T形烟道 type“⊥”duct
给气道在垂直排气道下端横穿建筑物并呈水平设置。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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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U形烟道 type“U”duct
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
2.0.15 分离型烟道 separate duct
给气道与排气道的分离形式分为同轴型和并列型;给气道与排气道下端连通的为负压烟道,不连通的为正压烟道。其上部处于风压平衡状态。共用给排气烟道的一种。
3.1.1 燃具及其配套使用的给排气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等,应根据燃气类别及特性、安装条件等因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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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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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燃具节能和节水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燃具选型原则宜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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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安装燃具的建筑应具有符合燃具使用要求的给水、排水、供暖、供电和供燃气系统。
3.1.5 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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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城镇燃气的类别和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规定。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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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燃具前供气压力的波动范围应在(0.75~1.5)倍燃具额 定压力Pn之内;当海拔高度大于500m时,燃具额定压力Pn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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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安装敞开式燃具时,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时应设置换气扇、吸油烟机等强制排气装置。
有直通洞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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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安装半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具有防倒烟、防串烟和防漏烟结构的烟道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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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安装密闭式燃具时,应采用给排气管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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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阳台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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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5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6 《吸油烟机》GB/T 17713
7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
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9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
1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1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12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 198
13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
14 《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
15 《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
16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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