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6号
现批准《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132-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3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和《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83-97中的符号部分,并将其合并修订为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工程结构设计的符号规则;4.工程结构设计的通用符号。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术语一章,对“物理量”、“量纲”、“符号”进行了定义;
2.根据原标准和最新的国际标准,对符号的构成规则作出了规定;
3.在通用符号中增加了常用的地基基础设计符号和工程抗震设计符号;
4.在附录中增加了“符号涵义中常用的中英文词汇对照”;
5.为方便使用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融合,在本标准条文说明中还分列了我国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各领域常用的符号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大连理工大学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史志华 陈基发 白生翔 高文生 江静贝 刘晓光 赵君黎 胡家顺 雷兴顺 李 异 贡金鑫 余海群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邵卓民 窦以松 夏靖华 石永久 戴国莹 薛吉岗 任胜健 刘永绣 周建平 姚继涛 高连玉 吴 体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我国工程结构设计的符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和水利水电等各类土木工程的结构设计及其相关领域。
1.0.3 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的符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物理量 physical quantity
描述物理现象或量度物体属性的量
2.0.2 量纲 dimension
某个物理量与指定量制中各基本量之间的一种依从关系,用该量制中带指数上午基本量的乘积式表示。
2.0.3 符号 symbols
在图形、文字表述或数学表达式中,根据一定的规则、习惯或约定,由拉丁字母、希腊字母、专门字符单独或共同或与相关的数字、标记一起,用于表示相应的物理量、材料、产品或某种专门涵义等的字符系统。
3工程结构设计的符号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的符号,应由主体符号或主体符号带上、下标构成,形如
其中S为主体符号,a为上标,b、c、d为下标。
3.1.2 主体符号代表一般物理量;上、下标代表物理量或物理量以外的术语、说明语,用于进一步阐明主体符号的涵义。
3.1.3符号宜简明。当主体符号的涵义不致混淆时,宜少用或不用上、下标;当采用上、下标时,宜优先采用下标,少采用上标;上标宜采用一个,下标可采用一个或多个。
3.1.4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符号的书写和印刷字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符号应采用斜体字母;
2上、下标的字母、数字或标记,除代表序数的字母(i,j,m,n)应采用斜体外,均应采用正体;
3 以小写拉丁字母1作下标时,在印刷时可采用大写拉丁字母L代替。
3.1.5单个拉丁字母O不应作为主体符号和下标;小写希腊字母不宜作为主体符号和上、下标。
3.1.6表示材料或产品的符号,宜包含其名称或特性符号、技术参数等主要信息以及有关的附加信息等,各部分之间可采用“·”或“—”等字符连接;当不致发生涵义混淆时,各部分之间可省略连接字符。
3.1.7材料或产品符号中的名称或特性符号,宜采用国际通用术语中相关词头的大写拉丁字母。
3.1.8材料或产品符号中作为附加信息的改型序号,宜采用拉丁字母(A、B、C、…;a、b、c、…)或数字(1、2、3、…;Ⅰ、Ⅱ、Ⅲ、…)顺序表示。
3.1.9工程结构设计中,代表材料强度等级的符号,应以材料的符号(一个或多个大写正体拉丁字母)和规定的材料强度值(以“N/mm²”或“MPa”计)等共同表示。
3.1.10工程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数学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GB 3102.11的规定。
3.1.11工程结构设计中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3.2主体符号
3.2.1 主体符号应以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表示。主体符号的用字,应根据物理量的量纲,按表3.2.1规定的主体符号用字规则:选用相应的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
当有特殊需要且不致引起误解时,主体符号可采用两个字母表示。
3.2.2按习惯采用的不符合本标准表3.2.1规定主体符号的物理量,应限制在表3.2.2规定的范围内;土力学和水力学的量纲例外符号,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3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的主体符号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2.3-1、表3.2.3-2和表3.2.3-3的规定,同一字母可表示多种物理量;希腊字母的读音和字体,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符号涵义中常用的中英文词汇对照,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3.3上、下标符号
3.3.1上、下标符号应按下列规定,采用拉丁字母、希腊字母、缩写词、数字或标记表示:
1 上标应采用单个小写拉丁字母、小写希腊字母或标记;为避免与指数混淆,不应采用数字作为上标。
2下标应采用小写拉丁字母、希腊字母、缩写词或数字。当采用多个下标时,可按材料类别、受力状态、部位、方向、原因和性质的顺序排列;当多个下标连续排列可能产生混淆时,可采用逗号将各个下标分开。
3 上、下标以单个字母表示时,宜采用其所代表的说明语的国际通用词汇的第一个字母;以缩写词表示时,宜采用其所代表的说明语的国际通用词汇前三个字母。
3.3.2工程结构设计中常用的上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材料种类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4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受力状态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3.3.5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部位、方向的常用小写正体拉丁字母和数字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3.3.6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性质、原因等常用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和数字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3.3.7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作用、作用效应和抗力等常用的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3.3.8工程结构设计中常用的以小写正体拉丁字母表示的缩写词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4工程结构设计的通用符号
4.1 作用和作用效应符号
4.1.1 工程结构设计中通用的作用符号及其涵义,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2 工程结构设计中通用的作用效应符号及其涵义,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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