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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176-200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

JGJ 17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76-2009,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6.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部

 2009年5年1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9.可再生能源利用;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本规范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1总则

1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既有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室内热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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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及系统等方面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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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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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结合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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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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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2.0.1 节能论断 energy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运行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2 能源消费账单 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3 能源利用效率 energy utilization efficiency

广义上是指能源在形式转换过程中终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与始端能源形式蕴含能量的比值。本规范中是指公共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2.0.4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cooling source system

冷源系统单位时间供冷量与冷水机组、冷水泵、冷却水泵和冷却塔风机单位时间耗能的比值。

3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

3.1.2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宜提供下列资料:

   1  工程竣工图和技术文件;

   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

   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2年的运行记录;

   4  室内温湿度状况;

   5  近1~2年的燃气、油、电、水、蒸汽等能源消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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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诊断方案,节能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系统概况、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节能分析、改造方案建议等内容。对于综合诊断项目,应在完成各子系统节能诊断报告的基础上再编写项目

节能诊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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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的有关规定。

3.1.5  承担公共建筑节能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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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3.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3.2.1  对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气候区和外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传热系数;

   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4  外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5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

   6  外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

   7  房间气密性或建筑物整体气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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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查阅竣工图,了解建筑外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和材料,建筑遮阳设施的种类和规格,以及设计变更等信息;

   2  对外围护结构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完好程度,实际施工做法与竣工图纸的一致性,遮阳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计算和检测;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确定外围护结构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诊断报告。

3.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3.3.1  对于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应根据系统设置情况,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节能诊断:

   1  建筑物室内的平均温度、湿度;

   2  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实际性能系数;

   3  锅炉运行效率;

   4  水系统回水温度一致性;

   5  水系统供回水温差;

   6  水泵效率;

   7  水系统补水率;

   8  冷却塔冷却性能;

   9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10  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

   11  系统新风量;

   12  风系统平衡度;

   13  能量回收装置的性能;

   14  空气过滤器的积尘情况;

   15  管道保温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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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诊断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通过查阅竣工图和现场调查,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冷热源形式、系统划分形式、设备配置及系统调节控制方法等信息;

   2  查阅运行记录,了解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状况及运行控制策略等信息;

   3  对确定的节能诊断项目进行现场检测;

   4  依据诊断结果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确定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环节和节能潜力,编写节能诊断报告。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3.4 供配电系统

3.4  供配电系统

3.4.1  供配电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

   2  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

   3  用电分项计量;

   4  无功补偿;

   5  供用电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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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对供配电系统中仪表、电动机、电器、变压器等设备状况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使用淘汰产品、各电器元件是否运行正常以及变压器负载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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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对供配电系统容量及结构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现有的用电设备功率及配电电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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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对供配电系统用电分项计量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常用供电主回路是否设置电能表对电能数据进行采集与保存,并应对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进行校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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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对无功补偿进行节能诊断时,应核查是否采用提高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的措施以及无功补偿设备的调节方式是否符合供配电系统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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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应采用电能质量监测仪在公共建筑物内出现或可能出现电能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测试。供用电电能质量节能诊断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2  功率因数;

   3  各次谐波电压和电流及谐波电压和电流总畸变率;

   4  电压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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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照明系统

3.5  照明系统

3.5.1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灯具类型;

   2  照明灯具效率和照度值;

   3  照明功率密度值;

   4  照明控制方式;

   5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6  照明系统节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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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照明系统节能诊断应提供照明系统节电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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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监测与控制系统

3.6  监测与控制系统

3.6.1  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2  生活热水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3  照明、动力设备监测与控制的基本要求;

   4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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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现场控制设备及元件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控制阀门及执行器选型与安装;

   2  变频器型号和参数;

   3  温度、流量、压力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4  与仪表配套的阀门安装;

   5  传感器的准确性;

   6  控制阀门、执行器及变频器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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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综合诊断

3.7  综合诊断

3.7.1  公共建筑应在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分项诊断基础上进行综合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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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公共建筑综合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及其变化规律;

   2  能耗构成及各分项所占比例;

   3  针对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关键因素,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4  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

   5  编制节能诊断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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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前,应首先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并结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及节能改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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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判定方法:

   1  单项判定;

   2  分项判定;

   3  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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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  外围护结构单项判定

4.2.1  当公共建筑因结构或防火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而需进行改造时,宜同步进行外围护结构方面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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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当公共建筑外墙、屋面的热工性能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寒冷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保温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不结露要求;

   2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公共建筑外墙、屋面隔热性能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内表面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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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公共建筑外窗、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及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外窗、透明幕墙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外窗或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大于3.8W/(m2·K);

   2  严寒,寒冷地区,外窗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2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中规定的1级;

   3  非严寒地区,除北向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4  非严寒地区,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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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公共建筑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存在下列情况时,宜对屋面透明部分进行节能改造。

   1  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大于3.5W(m2·K);

   2  非严寒地区,屋面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大于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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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3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单项判定

4.3.1  当公共建筑的冷源或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进行相应的节能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接近或超过其正常使用年限;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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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当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燃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4.3.2的规定,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2 锅炉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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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低于表4.3.3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3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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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对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当其能效比低于表4.3.4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4  机组能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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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当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实际性能系数(COP)不符合表4.3.5的规定,且机组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表4.3.5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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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对于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当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应改造为其他热源方式:

   1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煤、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  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  采暖和空调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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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当公共建筑采暖空调系统的热源设备无随室外气温变化进行供热量调节的自动控制装置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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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当公共建筑冷源系统的能效系数低于表4.3.8的规定,且冷源系统节能改造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宜对冷源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表4.3.8  冷源系统能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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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当采暖空调系统循环水泵的实际水量超过原设计值的20%,或循环水泵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应对水泵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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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当空调水系统实际供回水温差小于设计值40%的时间超过总运行时间的15%时,宜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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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采用二次泵的空调冷水系统,当二次泵未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时,宜对二次泵进行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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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当空调风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大于表4.3.12的规定时,宜对风机进行相应的调节或改造。

表4.3.12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限值[W/(m3/h)]

 注:1  普通机械通风系统中不包括厨房等需要特定过滤装置的房间的通风系统;

     2  严寒地区增设预热盘管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35W/(m3/h);

             3  当空调机组内采用湿膜加湿方法时,单位风量耗功率可以再增加0.053W/(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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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当公共建筑存在较大的冬季需要制冷的内区,且原有空调系统未利用天然冷源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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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在过渡季,公共建筑的外窗开启面积和通风系统均不能直接利用新风实现降温需求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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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当设有新风的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时,宜对原有新风系统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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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当冷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2℃,热水系统各主支管路回水温度最大差值大于4℃时,宜进行相应的水力平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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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当空调系统冷水管的保温存在结露情况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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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  当冷却塔的实际运行效率低于铭牌值的80%时,宜对冷却塔进行相应的清洗或改造。

4.3.19  当公共建筑中的采暖空调系统不具备室温调控手段时,应进行相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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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0  对于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热源的公共建筑,当冷源或热源入口处没有设置冷量或热量计量装置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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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4  供配电系统单项判定

4.4.1  当供配电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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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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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当供配电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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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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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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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5  照明系统单项判定

4.5.1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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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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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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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6  监测与控制系统单项判定

4.6.1  未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公共建筑,应根据监控对象特性合理增设监测与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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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当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等用能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与之配套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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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满足节能管理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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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配置的传感器、阀门及配套执行器、变频器等的选型及安装不符合设计、产品说明书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中有关规定时,或准确性及工作状态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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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当监测与控制系统无用电分项计量或不能满足改造前后节能效果对比时,应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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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4.7 分项判定

4.7  分项判定

4.7.1  公共建筑经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暖通风空调能耗降低1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8年时,宜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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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经节能改造,系统的能耗降低2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5年时,或者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3年时,宜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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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能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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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综合判定

4.8  综合判定

4.8.1  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效率,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改造措施前相比,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照明系统的全年能耗降低30%以上,且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6年时,应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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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  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改造


5.1  一般规定


5.1.1  公共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后,所改造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性指标限值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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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对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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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所采用的保温材料和建筑构造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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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公共建筑的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根据建筑自身特点,确定采用的构造形式以及相应的改造技术。保温、隔热、防水、装饰改造应同时进行。对原有外立面的建筑造型、凸窗应有相应的保温改造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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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过程中,应通过传热计算分析,对热桥部位采取合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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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改造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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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2  外墙、屋面及非透明幕墙

5.2.1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检查基墙墙面的性能,并应满足表5.2.1的要求。

表5.2.1  基墙墙面性能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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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当基墙墙面性能指标不满足本规范表5.2.1的要求时,应对基墙墙面进行处理,并可采用下列处理措施:

   1  对裂缝、渗漏、冻害、析盐、侵蚀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2  对墙面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损坏的砖或砌块应进行更换;

   3  对表面油迹、疏松的砂浆进行清理;

   4  外墙饰面砖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剔除,也可采用界面剂处理。

5.2.3  外墙采用内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外墙内表面进行下列处理:

   1  对内表面涂层、积灰油污及杂物、粉刷空鼓应刮掉并清理干净;

   2  对内表面脱落、虫蛀、霉烂、受潮所产生的损坏进行修复;

   3  对裂缝、渗漏进行修复,墙面的缺损、孔洞应填补密实;

   4  对原不平整的外围护结构表面加以修复;

   5  室内各类主要管线安装完成并经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

5.2.4  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应有可靠的结合,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要求。对于室内散湿量大的场所,还应进行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采取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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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非透明幕墙改造时,保温系统安装应牢固、不松脱。幕墙支承结构的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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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非透明幕墙构造缝、沉降缝以及幕墙周边与墙体接缝处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

5.2.7  非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采用石材、人造板材幕墙和金属板幕墙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和现行行业标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CJ 133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面板材料应满足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石材面板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洞石和砂岩等,当石材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时,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2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石材面板的抗冻系数不应小于0.8;

   3  当幕墙为开放式结构形式时,保温层与主体结构间不宜留有空气层,且宜在保温层和石材面板间进行防水隔汽处理;

   4  后置埋件应满足承载力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

5.2.8  公共建筑屋面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改造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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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5.3  门窗、透明幕墙及采光顶

5.3.1  公共建筑的外窗改造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采用只换窗扇、换整窗或加窗的方法,满足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加窗时,应避免层间结露;

   2  采用更换低辐射中空玻璃,或在原有玻璃表面贴膜的措施,也可增设可调节百叶遮阳或遮阳卷帘;

   3  外窗改造更换外框时,应优先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  窗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5  外窗改造时所选外窗的气密性等级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中规定的6级;

   6  更换外窗时,宜优先选择可开启面积大的外窗。除超高层外,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得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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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对外窗或透明幕墙的遮阳设施进行改造时,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进行确定。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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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外门、非采暖楼梯间门节能改造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的外门口应设门斗或热空气幕;

   2  非采暖楼梯间门宜为保温、隔热、防火、防盗一体的单元门;

   3  外门、楼梯间门应在缝隙部位设置耐久性和弹性好的密封条;

   4  外门应设置闭门装置,或设置旋转门、电子感应式自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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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透明幕墙、采光顶节能改造应提高幕墙玻璃和外框型材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应保证幕墙的安全性能。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下列措施:

   1  透明幕墙玻璃可增加中空玻璃的中空层数,或更换保温性能好的玻璃;

   2  可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或采用在原有玻璃的表面贴膜或涂膜的工艺;

   3  更换幕墙外框时,直接参与传热过程的型材应选择隔热效果好的型材;

   4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增加透明幕墙的可开启扇。除超高层及特别设计的透明幕墙外,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宜低于外墙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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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6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 一般规定

6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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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确定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改造施工过程中对未改造区域使用功能的影响。

6.1.3  对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进行改造时,各系统的配置应互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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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后应能实现供冷、供热量的计量和主要用电设备的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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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后应具备按实际需冷、需热量进行调节的功能。

6.1.6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采暖空调系统应具备室温调控功能。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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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节能改造施工和调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6.2 冷热源系统

6.2  冷热源系统

6.2.1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系统节能改造时,首先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并应在现有设备不能满足需求时,再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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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冷热源系统改造应根据原有冷热源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分析和计算,确定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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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在原有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以及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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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更新改造后,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6.2.5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的容量与系统负荷不匹配时,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匹配性及经济性的情况下,宜采用在原有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上,增设变频装置,以提高机组的实际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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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对于冷热需求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分别设置冷热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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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当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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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采用蒸汽吸收式制冷机组时,应回收所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

6.2.9  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采用冷却塔供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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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对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温度的日较差大的地区,空气的冷却可考虑采用蒸发冷却的方式。

6.2.11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1  有较大内区且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建筑物;

   2  原建筑冷热源机房空间有限,且以出租为主的办公楼及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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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根据设定的温度,对燃料的供给量进行自动调节,并应保证其出水温度稳定;当机组不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时,应设置贮热水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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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和冷凝热;有条件时,应利用地热和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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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  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直接加热热水机组。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再进行热交换后供应生活热水的热源方式。

6.2.15  对水冷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宜采用具有实时在线清洗功能的除垢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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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  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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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  集中供热系统应设置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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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  确定空调冷热源系统改造方案时,应结合建筑物负荷的实际变化情况,制定冷热源系统在不同阶段的运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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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输配系统

6.3  输配系统

6.3.1  公共建筑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改造后,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

注:1  表中的数据适用于独立建筑物内的空调冷热水系统,最远环路总长度一般在200~500m范围;区域供冷(热)或超大型建筑物设集中冷(热)站,管道总长过长的水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表中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中的输送能效比值,不适用于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供回水温差小于10℃的系统。

6.3.2  公共建筑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改造后,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3.3  公共建筑空调风系统节能改造后,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6.3.4  当对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或水泵进行更新时,更换后的风机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中的节能评价值;更换后的水泵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CB 19762中的节能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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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当各空调区域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时,宜通过增设风机变速控制装置,将定风量系统改造为变风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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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当原有输配系统的水泵选型过大时,宜采取叶轮切削技术或水泵变速控制装置等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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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对于冷热负荷随季节或使用情况变化较大的系统,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通过增设变速控制系统,将定水量系统改造为变水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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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对于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的一次泵系统,在确保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可将其改造为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流量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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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空调冷却水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控制手段,并应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保证冷却水系统能够随系统负荷以及外界温湿度的变化而进行自动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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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对于设有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塔的系统,应防止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冷水或冷却水通过不运行冷水机组而产生的旁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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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在采暖空调水系统的分、集水器和主管段处,应增设平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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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  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暖空调水系统可采用大温差、小流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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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3  对于设置集中热水水箱的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供水泵宜采用变速控制装置。

6.4 末端系统

6.4  末端系统

6.4.1  对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取措施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新风量的控制和工况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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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宜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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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当进行新、排风系统的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并应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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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对于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处理后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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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对于餐厅、食堂和会议室等高负荷区域空调通风系统的改造,应根据区域的使用特点,选择合适的系统形式和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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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者使用功能改变而造成的原有系统分区不合理的情况,在进行改造设计时,应根据目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空调系统重新进行分区设置。

7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7.1 一般规定

7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改造

7.1  一般规定

7.1.1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不宜影响公共建筑的工作、生活环境,改造期间应有保障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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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设计宜结合系统主要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建筑物的功能升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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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功能要求和节能需要的前提下进行,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产品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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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改造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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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7.2 供配电系统

7.2  供配电系统

7.2.1  当供配电系统改造需要增减用电负荷时,应重新对供配电容量、敷设电缆、供配电线路保护和保护电器的选择性配合等参数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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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供配电系统改造的线路敷设宜使用原有路由进行敷设。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或原有路由不合理时,应按照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重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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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对变压器的改造应根据用电设备实际耗电率总和,重新计算变压器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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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未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的系统应根据变压器、配电回路原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分项计量监测系统。分项计量电能表宜具有远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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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无功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的方式运行,补偿后仍达不到要求时,宜更换补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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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供用电电能质量改造应根据测试结果确定需进行改造的位置和方法。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宜采用重新分配回路上用电设备的方法;功率因数的改善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的方式;谐波治理应根据谐波源制定针对性方案,电压偏差高于标准值时宜采用合理方法降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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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照明系统

7.3  照明系统

7.3.1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时各回路容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对原回路容量进行校核,并应选择符合节能评价值和节能效率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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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当公共区照明采用就地控制方式时,应设置声控或延时等感应功能;当公共区照明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宜根据照度自动控制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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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照明配电系统改造设计宜满足节能控制的需要,且照明配电回路应配合节能控制的要求分区、分回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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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来减少照明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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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8.1 一般规定

8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

8.1  一般规定

8.1.1  对建筑物内的机电设备进行监视、控制、测量时,应做到运行安全、可靠、节省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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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实时采集数据,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且应具有历史数据保存功能,与节能相关的数据应能至少保存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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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监测与控制系统改造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根据控制对象的特性,合理设置控制策略;

   2  宜在原控制系统平台上增加或修改监控功能;

   3  当需要与其他控制系统连接时,应采用标准、开放接口;

   4  当采用数字控制系统时,宜将变配电、智能照明等机电设备的监测纳入该系统之中;

   5  涉及修改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等用电设备运行参数时,应做好保护措施;

   6  改造应满足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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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冷热源、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调试,应在完成各自的系统调试并达到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并应确认采用的控制方式能满足预期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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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8.2  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8.2.1  节能改造后,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8.2.2  冷热源监控系统宜对冷冻、冷却水进行变流量控制,并应具备连锁保护功能。

8.2.3  公共场合的风机盘管温控器宜联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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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生活热水供应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热水出口压力、温度、流量显示;

   2  运行状态显示;

   3  顺序启停控制;

   4  安全保护信号显示;

   5  设备故障信号显示;

   6  能耗量统计记录;

   7  热交换器按设定出水温度自动控制进汽或进水量;

   8  热交换器进汽或进水阀与热水循环泵连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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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8.3  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8.3.1  低压配电系统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等监测参数宜通过数据网关与监测与控制系统集成,满足用电分项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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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照明系统的监测及控制宜具有下列功能:

   1  分组照明控制;

   2  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办公区域的照明调节控制;

   3  照明系统与遮阳系统的联动控制;

   4  走道、门厅、楼梯的照明控制;

   5  洗手间的照明控制与感应控制;

   6  泛光照明的控制;

   7  停车场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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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9可再生能源利用

9.1 一般规定

9  可再生能源利用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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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当公共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其外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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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地源热泵系统

9.2  地源热泵系统

9.2.1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前,应对建筑物所在地的工程场地及浅层地热能资源状况进行勘察,并应从技术可行性、可实施性和经济性等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是否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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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的规定。

9.2.3  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改造为地源热泵系统时,宜保留原有系统中与地源热泵系统相适合的设备和装置,构成复合式系统;设计时,地源热泵系统宜承担基础负荷,原有设备宜作为调峰或备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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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地源热泵系统供回水温度,应能保证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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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建筑物有生活热水需求时,地源热泵系统宜采用热泵热回收技术提供或预热生活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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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地源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器的出水温度、地下水或地表水的温度满足末端进水温度需求时,应设置直接利用的管路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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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太阳能利用

9.3  太阳能利用

9.3.1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当地的年太阳辐照量和年日照时数确定太阳能的可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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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采用的太阳能系统形式,应根据所在地的气候、太阳能资源、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业主要求、投资规模及安装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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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在公共建筑上增设或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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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照参数和建筑的负载特性,确定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总功率,并应依据所设计系统的电压电流要求,确定太阳能光伏电板的数量。

9.3.5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生产的电能宜为建筑自用,也可并入电网。并入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要求,并应符合相关的安全与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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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9.3.7  连接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有醒目标识。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4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的规定。

10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10.1 一般规定

10  节能改造综合评估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物的室内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室内热环境应达到改造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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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建筑内相关的设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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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对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应在相同的运行工况下采取同样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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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后,应定期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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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10.2  节能改造效果检测与评估

10.2.1  节能改造效果应采用节能量进行评估。改造后节能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Econ=Ebaseline-Epre+Ecal (10.2.1)

   式中: Econ——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Ebaseline——基准能耗,即节能改造前,1年内设备或系统的能耗,也就是改造前的能耗;

         Epre——当前能耗,即改造后的能耗;

         Ecal——调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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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节能效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检测和评估:

   1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测和评估方案;

   2  收集改造前的能耗及运行数据;

   3  收集改造后的能耗和运行数据;

   4  计算节能量并进行评估;

   5  撰写节能改造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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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节能改造效果可采用下列3种方法进行评估:

   1  测量法;

   2  账单分析法;

   3  校准化模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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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

   1  仅需评估受节能措施影响的系统的能效;

   2  节能措施之间或与其他设备之间的相互影响可忽略不计或可测量和计算;

   3  影响能耗的变量可以测量,且测量成本较低;

   4  建筑内装有分项计量表;

   5  期望得到单个节能措施的节能量;

   6  参数的测量费用比采用校准化模拟法的模拟费用低。

10.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账单分析法进行评估:

   1  需评估改造前后整幢建筑的能效状况;

   2  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4  很难将被改造的系统或设备与建筑的其他部分的能耗分开;

   5  预期的节能量比较大,足以摆脱其他影响因素对能耗的随机干扰。

10.2.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

   1  无法获得整幢建筑改造前或改造后的能耗数据,或获得的数据不可靠;

   2  建筑中采取了多项节能措施,且存在显著的相互影响;

   3  采用多项节能措施的项目中需要得到每项节能措施的节能效果,用测量法成本过高;

   4  被改造系统或设备与建筑内其他部分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影响,很难采用测量法进行测量或测量费用很高;

   5  被改造的建筑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可以用成熟的模拟软件进行模拟,并有实际能耗或负荷数据进行比对;

   6  预期的节能量不够大,无法采用账单分析法通过账单或表计数据将其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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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采用测量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较稳定时,可只测量关键参数,其他参数宜估算确定;

   2  当被改造系统或设备运行负荷变化较大时,应对与能耗相关的所有参数进行测量;

   3  当实施节能改造的设备数量较多时,宜对被改造的设备进行抽样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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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采用校准化模拟法进行评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前应制定校准化模拟方案;

   2  应采用逐时能耗模拟软件,且气象资料应为1年(8760h)的逐时气象参数;

   3  除了节能改造措施外,改造前的能耗模型(基准能耗模型)和改造后的能耗模型应采用相同的输入条件;

   4  能耗模拟输出的逐月能耗和峰值结果应与实际账单数据进行比对,月误差应控制在±15%之内,均方差应控制在±10%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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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计算节能量时,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并应注明计算得到节能量的不确定度或模型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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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76-2009

 附录A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附录A  冷热源设备性能参数选择

A.0.1  当更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A.0.1的规定。

表A.0.1  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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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当更换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或热泵机组时,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A.0.3  当更换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机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A.0.3中的规定。

表A.0.3 机组能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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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当更换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机组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A.0.5  当更换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A.0.5的规定。

表A.0.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注: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包含双制冷循环和多制冷循环系统。  

                                2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按《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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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当更换房间空调器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A.0.6的规定。房间空调器的能效等级测试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的规定执行。

表A.0.6  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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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  当更换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表A.0.7的规定。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的测试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的规定执行。

表A.0.7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    

   注:能效等级的实测值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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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  当更换锅炉时,锅炉的额定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

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0《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13《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

1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16《安全标志》GB 2894

17《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18《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

1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

20《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21《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

22《建筑幕墙》GB/T 21086

2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

2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2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26《公共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 177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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