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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T129-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T 129-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29-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9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方案;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7.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是:1.将规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2.规定了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前对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围护结构、供暖系统进行现状调查和诊断;3.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的内容;4.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内容、重点以及技术要求;5.规定了热源、室外管网、室内系统以及热计量的改造要求。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林海燕 郎四维 方修睦 潘云钢 陆耀庆 金丽娜 吴雪岭 赵士怀 冯雅 付祥钊 杨仕超 夏祖宏 刘明明 刘月莉 宋波 闫增峰 郝斌 刘俊跃 潘振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罗继杰 杨善勤 韦延年 陶乐然 张恒业 栾景阳 朱惠英 刘士清

1总则

1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变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差、供暖空调能耗高的现状,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能力,改善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气候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下列范围的节能改造:

   1  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降低供暖空调设备的运行能耗。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0.3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有条件时,宜结合提高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实施综合性改造。

2.0.4  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宜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以及改造后的使用年限进行判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建筑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的建筑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0.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热小区为单位,同步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暖系统的全面改造。全面节能改造后,在保证同一室内热舒适水平的前提下,热源端的节能量不应低于20%。当不具备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实施全面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对室内热环境影响大、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施部分改造。

▼ 展开条文说明

2.0.8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2.0.9  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遮阳性能、屋顶和西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宜同时改善自然通风条件。

▼ 展开条文说明

2.0.10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

2.0.11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墙体保温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

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0.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3节能诊断

3.1一般规定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

   2  室内热环境的现状诊断;

   3  建筑围护结构的现状诊断;

   4  集中供暖系统的现状诊断(仅对集中供暖居住建筑)。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诊断报告,并应包括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暖系统现状调查和诊断的结果,初步的节能改造建议和节能改造潜力分析。

3.1.3  承担节能诊断的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诊断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能耗现状调查

3.2  能耗现状调查

3.2.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统计。调查统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的有关规定。

3.2.2  既有居住建筑应根据其供暖和空调能耗现状调查统计结果,为节能诊断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既有居住建筑供暖能耗;

   2  既有居住建筑空调能耗。

▼ 展开条文说明

3.3室内热环境诊断

3.3  室内热环境诊断

3.3.1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以及《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3.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采用现场调查和检测室内热环境状况为主、住户问卷调查为辅的方法。

3.3.3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主要针对供暖、空调季节进行,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诊断还宜包括过渡季节。针对过渡季节的室内热环境诊断,应在自然通风状态下进行。

3.3.4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调查、检测下列内容并将结果提供给节能诊断报告:

   1  室内空气温度;

   2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3  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还应包括热桥等易结露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还应包括屋面和西墙的内表面温度;

   4  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室内的通风状况;

   5  住户对室内温度、湿度的主观感受等。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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