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JGJ/T 129-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0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29-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9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行业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 129-2000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基本规定;3.节能诊断;4.节能改造方案;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6.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系统节能与计量改造;7.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是:1.将规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2.规定了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前对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围护结构、供暖系统进行现状调查和诊断;3.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应包括的内容;4.规定了不同气候区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内容、重点以及技术要求;5.规定了热源、室外管网、室内系统以及热计量的改造要求。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城市规划学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林海燕 郎四维 方修睦 潘云钢 陆耀庆 金丽娜 吴雪岭 赵士怀 冯雅 付祥钊 杨仕超 夏祖宏 刘明明 刘月莉 宋波 闫增峰 郝斌 刘俊跃 潘振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罗继杰 杨善勤 韦延年 陶乐然 张恒业 栾景阳 朱惠英 刘士清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采取有效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变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质量差、供暖空调能耗高的现状,提高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能力,改善既有居住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居住热环境,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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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至2005年年末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达164.88亿m2,其中城镇民用建筑面积147.44亿m2(居住建筑面积107.69亿m2,公共建筑面积39.75亿m2)。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颁布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首先在北方集中供暖地区,即严寒和寒冷地区于1986年试行新建居住建筑供暖节能率30%的设计标准,1996年实施供暖节能率50%的设计标准,并于2010年实施供暖节能率65%的设计标准。我国中部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1年实施,节能率50%;而南方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2003年实施,节能率50%。由于种种原因,前些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并不尽人意。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了全国城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全国对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标准的执行率也越来越高。2005年第一次检查的时候,在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只有57%,而在施工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不到24%。2006年,设计阶段达到65%,施工阶段达到54%。2007年全国城镇(1~10)月份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7%,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71%。2008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8%,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82%。2009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9%,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为90%。但是,我国仍然还有大量既有建筑没有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建成,或者,有相当数量的、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是按照节能率30%和50%建造的,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必然会对室内热环境有所需求,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在逐步普及,有些气候区已成为生存和生活的必需。要达到一定的室内热环境指标,能耗是必不可少的。建筑围护结构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以及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高效运行,是节能减排和改善居住热环境的基本途径。为了规范地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特制订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气候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下列范围的节能改造:
1 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2 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能效,降低供暖空调设备的运行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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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各气候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气候区是指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由于温和地区的居住建筑目前实际的供暖和空调设备应用较少,所以没有单独列出章节。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温和地区有些居住建筑供暖空调能耗比较高,需要进行节能改造,则可以参照气候条件相近的相邻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规定实施。
“既有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等。
节能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室内热环境要求和降低供暖、空调的能耗。采取两条途径实现节能,首先,改善围护结构的保温(降低供暖热负荷)隔热(降低空调冷负荷)热工性能;其二则是提高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
1.0.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从技术可靠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实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取合理可行的节能改造方案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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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既有居住建筑由于建造年代不同,围护结构各部件热工性能和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不同,在制订节能改造方案前,首先要进行节能改造的诊断,从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得出合理可行的围护结构改造方案,并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潜力。
1.0.4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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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涉及建筑领域内的专业较多,因此,在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根据国家节能政策和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全面的节能改造或部分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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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条件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差别较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围护结构、供暖系统进行全面或部分的节能改造。围护结构的全面节能改造包括外墙、屋面和外窗等各部分均进行改造,部分节能改造指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只改造围护结构中的一项或几项。供暖系统的全面节能改造包括热源、室外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均进行改造,部分节能改造指只改造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全面改造,因为全面改造节能效果好,效费比高。
2.0.2 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能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实施部分节能改造后的建筑,其改造部分的性能或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0.3 既有居住建筑在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其主体结构的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0年。有条件时,宜结合提高建筑的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实施综合性改造。
2.0.4 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宜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抗震、结构、防火等性能的评估以及改造后的使用年限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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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0.4抗震、结构、防火关系到居住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当涉及这些问题时,应当根据国家现行的抗震、结构和防火规范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开展单独的节能改造或同步实施安全和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全面的改造成本较大,应该考虑投资回收期。因此,提出了实施节能改造后的建筑还要保证20年以上的使用寿命。实施部分节能改造的建筑,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评估和改造后使用寿命的判定。例如,仅进行供暖系统的部分改造,可能不会影响建筑原有的安全性能。又如,在南方地区仅更换窗户和增添遮阳,显然也不会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原有的安全性能。
2.0.5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节能诊断,并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制定全面的或部分的节能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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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既有居住建筑量大面广,由于它们所处的气候区不同,建造年代不同,使用情况不同,情况很复杂。因此在对它们实施节能改造前,应先开展节能诊断,然后根据节能诊断的结果确定改造方案。节能改造的合理投资回收期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一方面按目前的能源价格计算,投资回收期都比较长。另一方面节能改造后室内热环境的改善,建筑外观对市容街貌的影响,都无法量化成经济指标。因此,本条文未明确提投资回收期,而是要求节能改造投资成本合理、效果明显。
2.0.6 建筑节能改造的诊断、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的建筑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0.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以一个集中供热小区为单位,同步实施对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暖系统的全面改造。全面节能改造后,在保证同一室内热舒适水平的前提下,热源端的节能量不应低于20%。当不具备对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实施全面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对室内热环境影响大、节能效果显著的环节实施部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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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以一个集中供热小区为单位,对既有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和建筑围护结构同步实施全面节能改造,改造完成后可以在热源端得到直接的节能效果。但由于各种原因使供暖系统和建筑围护结构不具备同步改造的条件时,应优先选择供暖系统或建筑围护结构中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如根据具体条件,供暖系统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围护结构更换性能差的外窗、增强墙体的保温等。
2.0.8 严寒和寒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全面节能改造后,集中供暖系统应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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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为满足供热计量的要求,本条文规定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改造应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2.0.9 夏热冬冷地区与夏热冬暖地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提高外窗的保温和遮阳性能、屋顶和西墙的保温隔热性能,并宜同时改善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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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在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一般说来老旧的居住建筑,外窗的保温隔热性能都很差,是建筑围护结构中的薄弱之处,因此应该优先改造。另外,屋顶和西墙的隔热通常也是个问题,所以改造时也要优先给予关注。
2.0.10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墙体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的要求。
2.0.11 既有居住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安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污染小、施工工艺便捷的墙体保温技术,并宜减少湿作业施工。
2.0.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应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外墙改造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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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由于建筑内有大量居民,所以防火安全尤为重要。稍有不慎引发火灾,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很可能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因此,本条文规定,不仅外墙保温系统的设计和所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防火要求,而且必须制定和实行严格的施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0.13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产品和材料。
3节能诊断
3.1一般规定
3 节能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
2 室内热环境的现状诊断;
3 建筑围护结构的现状诊断;
4 集中供暖系统的现状诊断(仅对集中供暖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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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实地调查室内热环境、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供暖或空调系统的能耗及运行情况等,是为了科学、准确地了解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的现状。如果调查还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应该辅之以一些测试。然后通过计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作出分析,作为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的重要依据。
3.1.2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诊断后,应出具节能诊断报告,并应包括供暖空调能耗、室内热环境、建筑围护结构、集中供暖系统现状调查和诊断的结果,初步的节能改造建议和节能改造潜力分析。
3.1.3 承担节能诊断的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节能诊断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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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为确保节能诊断结果科学、准确、公正,要求从事建筑节能诊断的测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
3.2能耗现状调查
3.2 能耗现状调查
3.2.1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供暖、空调能耗现状的调查统计。调查统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 154的有关规定。
3.2.2 既有居住建筑应根据其供暖和空调能耗现状调查统计结果,为节能诊断报告提供下列内容:
1 既有居住建筑供暖能耗;
2 既有居住建筑空调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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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2居住建筑能耗主要包括供暖空调能耗、照明及家电能耗、炊事和热水能耗等,由于居住建筑使用情况复杂,全面获得分项能耗比较困难。本规程主要针对围护结构热工及空调供暖系统能效,因此调查供暖和空调能耗。针对不同的供暖空调形式,能耗调查统计内容有所不同:
1集中供暖的既有居住建筑,测量或统计供暖能耗;
2集中供冷的既有居住建筑,测量或统计空调能耗;
3非集中供热、供冷的既有居住建筑,测量或调查住户空调供暖设备容量、使用情况和能耗(耗电、耗煤、耗气等);
4如不能直接获得供暖空调能耗,可调查统计既有居住建筑总耗电量及其他类型能源的总耗量等,间接估算供暖空调能耗。
3.3室内热环境诊断
3.3 室内热环境诊断
3.3.1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以及《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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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是我国建筑节能的基本目标之一。居住建筑热环境状况也是其节能性能的综合表现,是其是否需要节能改造的主要判据之一。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是其节能改造必需的先导工作,它不仅判断是否需要改造,而且还要对怎样改造提出指导性意见,因此诊断内容、诊断方法和诊断过程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相关规定。本条列出了应作为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根据的相关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气候差异很大,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时,应根据建筑所处气候区,对诊断内容进行选择性检测。检测方法依据《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132的有关规定。
3.3.2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采用现场调查和检测室内热环境状况为主、住户问卷调查为辅的方法。
3.3.3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主要针对供暖、空调季节进行,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诊断还宜包括过渡季节。针对过渡季节的室内热环境诊断,应在自然通风状态下进行。
3.3.4 既有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诊断应调查、检测下列内容并将结果提供给节能诊断报告:
1 室内空气温度;
2 室内空气相对湿度;
3 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在严寒和寒冷地区还应包括热桥等易结露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还应包括屋面和西墙的内表面温度;
4 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室内的通风状况;
5 住户对室内温度、湿度的主观感受等。
▼ 展开条文说明
3.3.4室内热环境要素包括室内空气温度、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室内气流速度和室内壁面温度等。住户的热环境感受又与住户的衣着、活动等物理量有关。因此,室内热环境诊断(现状评估)应通过实地现场调查室内热环境状况,同时,对住户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住户的主观感受。
室内热环境有一定的基本要求,例如,室内的温度、湿度、气流和环境辐射温度应在允许范围之内。冬季,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夏季,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自然通风房间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高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
既有居住建筑的实况与其图纸往往相差很大,只能通过现场调查进行评估。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过渡季节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状况是其热工性能的综合表现,对建筑能耗有重大影响,是该建筑是否应进行节能改造的重要判据。建筑的通风性能也是影响建筑热舒适、健康和能耗的重要因素。因此诊断评估报告应包括通风状况。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室内相对湿度没有要求,但在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时,测一下相对湿度也有好处,有时可以帮助判断外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发霉的原因。
723'>《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JGJ/T 129-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