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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1总 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木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5-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12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2017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

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12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

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2012第4.1.1、7.1.10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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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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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25年;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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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4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5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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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4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5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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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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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 料

3 材 料

3.0.1 木结构应采用具有明确的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的方木、原木、锯材和工程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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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结构用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木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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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用木材的强度设计应通过强度标准值和抗力分项系数确定,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2 抗力分项系数应根据目标可靠指标和木材强度变异系数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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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结构用本材的强度设计指标应根据木构件的尺寸、使用条件、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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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木结构中采用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2 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3 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

4 进行抗震设计时,钢材的屈强比和断后伸长率应满足钢结构塑性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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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木结构中采用的金属连接件,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铸钢连接件尚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不锈钢连接件尚应具有名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碳、镍、铬、钼等含量的合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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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结构用胶粘剂类型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且其胶合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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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木结构增强或加固中使用的纤维、基体材料及界面黏结性能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环境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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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 计

4.1 结构体系

4.1 结构体系

4.1.1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模型应反映结构的实际受力状态,构件间连接、结构与基础连接的力-变形关系选取应合理;结构分析模型的确定应基于力学原理和工程经验,或经过试验验证。

2 动力分析中应计入相关结构构件及其质量、强度、刚度和阻尼比,以及对动力分析结果产生影响的非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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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木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计算;

2 结构构件和接的承载力计算应考虑不同的使用条件;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4 应进行结构抗倾覆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导致结构倒塌的重要结构,应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6 木结构桥梁应进行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偶然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木结构公路桥尚应进行构件和连接的疲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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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木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弯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2 对舒适度有要求的楼盖结构,应进行振动舒适度验算;

3 在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应进行结构层间位移验算;

4 木结构桥梁应进行持久状況下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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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构件设计

4.2 构件设计

4.2.1 轴心受力构件和偏心受力构件应进行强度计算,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尚应进行稳定验算,应保证构件满足强度和稳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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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受弯构件应进行抗弯强度、抗剪强度、稳定和变形等计算,对于有切口的受弯构件,尚应进行切口处的强度计算,应满足安全使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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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受弯构件的集中荷载作用处和构件支承处的横纹受压区,应进行局部承压强度计算,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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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木结构剪力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承受竖向荷载作用或平面外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剪力墙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稳定验算;

2 对承受平面内水平荷载作用的剪力墙,应进行抗剪强度计算、稳定验算、抗倾覆验算和变形验算;

3 剪力墙与楼盖、屋盖、基础之间的连接应行抗剪设计和倾覆荷载作用下的抗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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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楼(屋面)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验算和变形计算;

2 除方木、原木结构外,应进行平面内荷载作用下的承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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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不符合构造设计法的轻型木结构剪力墙、横隔应根据计算结果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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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木结构桥梁的构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桥面体系、桥梁构件的强度计算,并应进行桥面板抗弯强度和抗剪强度计算;

2 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公路桥木构件尚应进行疲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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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连接设计

4.3 连接设计

4.3.1 木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受力简单、传力明确;

2 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当计算模型不明确时,应通过试验或工程经验确定;

4 当本结构连接部位存在横纹拉应力时,应计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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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在顺纹受力的销连接抗剪承载力计算中,应计顺纹方向同排紧固件之间的不均匀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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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木结构连接设计中考虑节点半刚性时,在整体结构分析中应以节点的弯矩-转角关系为计算依据,弯矩-转角关系应由试验或经试验验证的数值模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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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木结构公路桥的连接应进行疲劳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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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6施工及验收

6 施工及验收

6.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性的措施,并应进行必要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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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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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 展开条文说明

6.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 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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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 当木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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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 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 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下弦圆钢的冷弯性能;

3 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 目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 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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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有产品标识。

▼ 展开条文说明

6.0.8 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6.0.9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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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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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维护与拆除

7 维护与拆除

7.0.1 木结构建筑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白蚁危害程度及建筑物特征对防水、潮和防生物危害措施等建立检查维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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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木结构建筑工程工验收使用1年后,应对木结构工程进行常规检查。对公共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应每隔3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当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危害和隐患时,应立即维修。常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主要结构构件的开裂、倾斜、变形情况;

2 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松动情况,以及连接件破损或缺失情况;

3 木构件腐朽和白蚁危害情况;

4 木结构墙面变形、开裂和损坏的情况;

5 木结构墙体面板受潮情况,以及面板的固定螺钉松动和脱落情况;

6 木结构外墙上门窗边框的密封胶或密封条开裂、脱落、老化等损坏现象;

7 屋面防水系统和屋面排水系统运行状况;

8 消防设备有效性和可操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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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当木结构建筑改造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对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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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木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拆除:

1 整栋木结构经鉴定评定为危险等级,且无修缮价值的;

2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无法加固修复的。

▼ 展开条文说明

7.0.5 木结构的拆除,应进行现场评估,并制定专项拆除方案,且应有安全保护、控制扬尘、建筑材料及垃圾分类处置的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7.0.6 木结构在拆除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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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采用人工拆除或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想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 展开条文说明

7.0.8 对于既有木结构房屋拆除后的构件,当需要再利用时,应对其完整性和强度指标进行评估,满足要求时方可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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