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范 - 专注工程资料收集分享!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

1总 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钢结构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06-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4月9日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第4.3.2、4.4.1、4.4.3、4.4.4、4.4.5、4.4.6、18.3.3条

    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第3.0.6、4.1.3、4.1.7、4.2.1、4.2.3、4.2.4、4.2.5、4.2.7、9.2.2、10.2.3条

    3.《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 50135-2019第5.1.2、7.1.5条

    4.《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2012第3.7.2(3)、5.1.1、7.7.7、8.2.14、8.2.15、9.2.3(1)、9.2.15(2)、10.2.7、10.2.10、10.2.15、11.2.8、12.2.7、13.2.8、22.2.4、22.2.9、22.2.11、22.4.5、24.2.4、24.2.11、24.3.5条(款)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第4.2.1、4.3.1、4.4.1、4.5.1、4.6.1、4.7.1、5.2.4、6.3.1、8.2.1、11.4.1、13.2.3、13.4.3条

    6.《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11第4.1.1、4.2.3、5.1.2、5.5.3(3)、6.4.2条(款)

    7.《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2011第4.0.1、5.7.1、6.1.1、8.1.8条

    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75-2012第11.2.4、11.2.6条

    9.《钢筒仓技术规范》GB 50884-2013第4.1.1、4.2.2、5.1.2、6.1.2条

    10.《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第5.3.2、6.1.7、9.1.8(5)、9.6.12(9)条(款)

    11.《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第3.1.2、8.1.2条

    1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2015第14.2.5条

    13.《高耸结构工程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3-2016第4.5.1、5.2.5、5.7.4条

    14.《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第3.1.8、3.4.5、4.3.1、4.4.1、4.4.2条

    15.《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3.1.7、4.3.1、6.1.2、6.2.6、6.4.5、6.4.8条

    16.《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2015第3.6.1、3.7.1、3.7.3、5.2.4、5.3.1、5.4.5、6.1.5、6.4.1、6.4.2、6.4.3、6.4.4、7.5.2、7.5.3、8.8.1条

    17.《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第3.1.2、3.1.8、4.4.3、5.1.4、5.1.5条

    18.《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 227-2011第3.2.1、4.5.3、12.0.2条

    19.《索结构技术规程》JGJ 257-2012第5.1.2、5.1.5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

2 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 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 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 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2基本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钢结构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建造成本、使用维护成本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应合理确定结构的作用及作用组合、地震作用及作用组合,采用适宜的设计方法,确保结构安全、适用、耐久。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钢结构应根据建(构)筑物的功能要求、现场环境条件等因素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钢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设计荷载范围内的各种作用;

2 应保持正常使用;

3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应具有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耐久性能;

4 在火灾条件下,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发挥功能;

5 当发生爆炸、撞击和其他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稳固性,不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破坏后果。

▼ 展开条文说明


2.0.4 钢结构及构件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的使用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可能造成公众安全风险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部件等应及时更换;

4 构件表面的防火、防腐防护层,应按设计规定和维护规定等进行维护或更换;

5 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超过设计规定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6 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2.0.5 当施工方法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施工方法对主体结构影响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2.0.6 建筑钢结构应保证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均具有抗震承载力和良好的变形与耗能能力。

▼ 展开条文说明


2.0.7 建筑钢结构支承动力设备或精密仪器时,结构设计除应满足承载力、变形及抗震性能要求外,结构水平振动以及楼盖竖向振动应满足设备和仪器对振动位移、速度、加速度控制要求以及结构疲劳验算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材 料

3 材 料

3.0.1 钢结构工程所选用钢材的牌号、技术条件、性能指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钢结构承重构件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抗拉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在低温使用环境下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或碳当量的合格保证。铸钢件和要求抗层状撕裂(Z向)性能的钢材尚应具有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弯曲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按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进行结构强度与稳定计算时,钢材强度应取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此值应以钢材的屈服强度标准值除以钢材的抗力分项系数求得。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工程用钢材与连接材料应规范管理,钢材与连接材料应按设计文件的选材要求订货。

▼ 展开条文说明

4构件及连接设计

4.1 普通钢构件

4.1 普通钢构件

4.1.1 轴心受压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稳定承载力按构件的毛截面计算,并应按截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对截面形心与剪切中心不重合的构件,应验算弯扭屈曲承载力;对抗扭刚度较弱的构件,尚应验算扭转屈曲承载力。当可能发生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整体屈曲承载力的影响。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中柱肢屈曲不应先于构件整体失稳。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中,当不允许板件局部屈曲时,板件的局部屈曲不应先于构件的整体失稳;当允许板件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截面强度和整体失稳的影响;三边支承板件不应利用屈曲后强度。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受弯构件截面的弯曲应力、剪切应力不应大于相应的强度设计值。对于承受集中荷载的受弯构件,应考虑局部压应力的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4.1.4 对侧向弯扭未受约束的受弯构件,应验算其侧向弯扭失稳承载力;在构件约束端及内支座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截面不发生扭转。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拉弯、压弯构件应验算轴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截面强度,验算时截面几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压弯构件必须保证在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整体稳定性。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较大时,应防止发生整体失稳。

▼ 展开条文说明


4.2 冷弯钢构件

4.2 冷弯钢构件

4.2.1 轴心受拉构件和以受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2.2 轴心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压弯构件和以受弯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4.2.3 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应对构件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且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4.2.4 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型钢构件不应采用考虑冷弯效应的强度设计值。

▼ 展开条文说明

4.3 不锈钢构件

4.3 不锈钢构件

4.3.1 不锈钢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年限、工作环境、耐腐蚀要求、表面要求等因素选用。

▼ 展开条文说明


4.3.2 不锈钢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锈钢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构件的稳定承载力应按有效截面计算,稳定系数应按毛截面计算。

2 不锈钢轴心受拉构件和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3 不锈钢轴心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

4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其他不考虑屈曲后强度的不锈钢焊接受弯构件,应验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进行焊接。

▼ 展开条文说明

'>《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2021

8维护与拆除

8.1 维 护

8.1 维 护

8.1.1 钢结构应根据结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结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 展开条文说明


8.1.2 钢结构维护应遵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应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测与鉴定。

▼ 展开条文说明


8.1.3 钢结构日常维护应检查结构损伤、荷载变化情况、重大设备荷载及位置以及消防车通行时的主要受力构件等。

▼ 展开条文说明


8.1.4 钢结构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鉴定:

1 进行改造、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

3 因遭受灾害、事故而造成损伤或损坏;

4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

▼ 展开条文说明

8.2 结构处置

8.2 结构处置

8.2.1 既有钢结构建(构)筑物加固、改造,应进行主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主要节点的强度、结构整体变形、结构整体稳定性的鉴定;并应进行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确保结构安全,并应满足工程抗震设防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2.2 既有钢结构系统的加固应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防止局部刚度突变,加强整体性,提高综合抗震能力;加固或新增钢构件应连接可靠并不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8.3 拆 除

8.3 拆 除

8.3.1 拆除施工前,项目人员应熟悉图纸和资料,对拟拆除物和周边环境应进行详细查勘,应调查清楚地上、地下建筑物及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分布悄况;并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对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拆除工程,拆除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再进行施工。

▼ 展开条文说明


8.3.2 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施工不应立体交叉作业;

2 采用机械或人工方法拆除时,应从上往下逐层分区域拆除;

3 应在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后,再进行拆除工作;

4 对在有限空间内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5 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 钢结构拆除时应搭设必要的操作架和承重架,对大型、复杂钢结构拆除时,应进行拆除施工仿真分析。

▼ 展开条文说明


8.3.3 采用机械方法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2 施工人员与机械不应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

▼ 展开条文说明


8.3.4 采用人工方法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工程拆除时,应按照先围护体系、后主体结构,先次要构件、后主要构件的程序进行;

2 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施工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3 拆除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 展开条文说明


8.3.5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同时应对拆除物的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当局部构件拆除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先加固再拆除。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文链接:/guifan/3289.html

版权声明:站内所有文章皆来自网络转载,只供模板演示使用,并无任何其它意义!

发表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联系客服
网站客服 业务合作 Q交流群
123456789
公众号
公众号
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