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GB 50021-2001
(2009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3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1.18(1、2、3、4)、4.1.20(1、2、3)、4.8.5、5.7.2、7.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5月19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对“污染土”一节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3.其他修改13条:涉及土的鉴定、勘察的基本要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地下水、钻探、原位测试等。其中有强制性条文6条。
本规范下划线为修改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武 威 顾宝和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 铠 许丽萍 李耀刚 庞锦娟 项 勃 康景文 董忠级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高大钊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长科 化建新 卞昭庆 杨俊峰 沈小克 戚玉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1-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1月10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的要求,对1994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章:1. 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 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黏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 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南勘察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
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 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年10月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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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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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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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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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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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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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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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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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1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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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地质灾害 geo1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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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地面沉降 ground subsidence,1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
2.2 符 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孔隙比;
IL——液性指数;
Ip——塑性指数;
n——孔隙度,孔隙率;
Sr——饱和度;
w—含水量,含水率;
WL--液限;
WP——塑限;
Wu——有机质含量;
r—重力密度(重度);
ρ—质量密度(密度);
ρd——干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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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岩土变形参数
a——压缩系数;
Cc——压缩指数;
Ce——再压缩指数;
Cs——回弹指数;
ch——水平向固结系数;
cv——垂直向固结系数;
E0——变形模量;
Em——侧胀模量;
Em——旁压模量;
Es——压缩模量;
G——一剪切模量;
Pc—一先期固结压力。
2.2.3 岩土强度参数
C——黏聚力;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t——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u——无侧限抗压强度;
τ—抗剪强度;
φ—内摩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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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Rf——静力触探摩阻比;
fs——静力触探侧阻力;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一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Ps——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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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水文地质参数
B——越流系数;
k——渗透系数;
Q——流量,涌水量;
R——影响半径;
S——释水系数;
T——导水系数;
u——孔隙水压力。
2.2.6 其他符号
Fs——边坡稳定系数;
ID——侧胀土性指数;
KD——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Pc——膨胀力;
UD——侧胀孔压指数;
△Fs——附加湿陷量;
S——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
St——灵敏度;
αw——红黏土的含水比;
υp——压缩波波速;
υs——剪切波波速;
δ—变异系数;
△s——总湿陷量;
μ——泊松比;
σ—标准差。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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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
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35001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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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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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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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执行。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 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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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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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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