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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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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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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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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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采用分布式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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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亦可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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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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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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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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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术 语
2.1.1 备用电源 stanDBy power 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照明系统所需的电源。
2.1.2 应急电源 emergency power supply(EPS)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1.3 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UPS)
能够提供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与计算机系统供电质量要求的,不间断供电的后备电源装置。
2.1.4 保护导体 protective conductor
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2.1.5 接地导体 earth conductor
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2.1.6 保护接地导体(PE)protective earth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接地的导体。
2.1.7 保护联结导体 protective bonding conductor
用于保护等电位联结的导体。
2.1.8 中性导体(N)neutral conductor
与中性点连接并用于配电的导体。
2.1.9 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具有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两种功能的导体。
2.1.10 接地干线 earthing busbar
与总接地母线(端子)、接地极或接地网直接连接的保护导体。
2.1.11 总接地端子 main earthing terminal
总接地母线 main earthing busbar
电气装置接地配置的一部分,并能用于与多个接地用的导体实行电气连接的端子或总母线。
2.1.12 剩余电流 residual current
电气回路给定点处的所有带电体电流值的矢量和。
2.1.13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均方根值50V的电压,即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规定的有关Ⅰ类电压限值的电压。
2.1.14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SELV)
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5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on of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PELV)
在正常条件下接地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
2.1.16 外露可导电部分 exposed-conductive-part
用电设备上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
2.1.17 外界可导电部分 extraneous-conductive-part
非电气装置的组成部分,且易于引入电位的可导电部分。
2.1.18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protective grounding
为了电气安全,将一个系统、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到保护接地导体上。
2.1.19 功能接地 functional earthing;functional grounding
出于电气安全之外的目的,保证系统、装置或设备正常与稳定运行需要的接地。
2.1.20 功能性开关电器 functional switching device
为了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对电气线路或用电设备的供电进行通、断或转换的电器。
2.1.21 接地故障 earth fault;ground fault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1.22 接地配置 earthing arrangement;grounding arrangement
接地系统 earthing system
系统、装置和设备的接地所包含的所有电气连接和器件称为接地配置,也称为接地系统。
2.1.23 接地极 earth electrode;ground electrode
埋入土壤或特定的导电介质中、与大地有电接触的可导电部分。
2.1.24 接地网 earth-electrode network;ground-electrode network
接地配置的组成部分,仅包括接地极及其相互连接部分。
2.1.25 等电位联结 equipotential bonding
为达到等电位,多个可导电部分间的电连接。
2.1.26 防雷装置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
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网、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和。
2.1.27 雷电波侵入 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2.1.28 雷击电磁脉冲 lightning electromagnetic impulse(LEMP)
作为干扰源的雷电流及雷电电磁场产生的电磁场效应。
2.1.29 雷电防护区 lightning protection zone
需要规定和控制雷电电磁环境的区域。
2.1.30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1.31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1.32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1.33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护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1.34 最大声压级 maximum sound pressure level
扩声系统在听众席产生的最高稳态声压级。
2.1.35 传输频率特性 transmission frequency characteristic
厅堂内各测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相对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或扩声设备输入端电压的幅频响应。
2.1.36 传声增益 sound transmission gain
扩声系统达到可用增益时,声场内各测量点处稳态声压级的平均值与扩声系统传声器处声压级的差值。
2.1.37 声场不均匀度 sound field nonuniformity
扩声时,厅内各测量点处得到的稳态声压级的极大值和极小值的差值,以DB表示。
2.1.38 楼宇自动化系统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BAS)
将建筑物(群)内的电力、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等机电设备或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综合系统。通常为分散控制、集中监视与管理的计算机控制系统,亦称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1.39 分布式计算机系统 distributed computer system(DCS)
由多台分散安装在现场的计算机实现分布式检测与控制,然后经互联网络构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分布式计算机系统是多种计算机系统的一种新形式,其核心是集中管理与分散控制。
2.1.40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 field bus control system(FCS)
安装在制造或过程区域的现场装置与控制室内的自动控制装置之间的数字式、串行、多点通信数据总线称为现场总线。它将现场各控制器及仪表设备互连,构成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将控制功能彻底下放到现场。
2.1.41 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system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由支持信息电子设备相连的各种缆线、跳线、插接软线和连接器件组成,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要求的系统。
2.1.42 电磁环境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2.1.43 电磁兼容性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的其他设备和系统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2.1.44 电磁干扰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电磁骚扰引起的设备、传输通道或系统性能的下降。
2.1.45 电磁辐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能量以电磁波形式由源发射到空间的现象和能量以电磁波形式在空间传播。
2.1.46 电磁屏蔽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由导电材料制成的,用以减弱变化的电磁场透入给定区域的屏蔽。
2.1.47 电子信息系统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由计算机、有/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的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1.48 以太网供电 power over ethernet(POE)
以太网供电是指在现有的以太网布线基础架构不做任何改动的情况下,为一些基于IP的终端,传输数据信号的同时,还能为此类设备供电的技术。简称为POE。
2.1.49 冗余磁盘阵列 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RAID)
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是一种把多块独立的硬盘(物理硬盘)按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硬盘组(逻辑硬盘),从而提供比单个硬盘更高的存储性能和提供数据备份技术。
2.2 缩略语
AI(Analog Input)模拟量输入(模入)AO(Analog Output)模拟量输出(模出)ATM(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e)异步传输模式
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楼宇自动化系统
BD(Building Distributor)建筑物配线设备(架)BMS(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CD(Campus Distributor)建筑群配线设备
CP(Consolidation Point)集合点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
DI(Digital In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入(开入)DO(Digital Output)开关量(数字量)输出(开出)FAS(Fire Alarm Syste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D(Floor Distributor)楼层配线设备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综合业务数字网
I/O(Input/Output)输入/输出
KB(Kilobyte)千位(千字节)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显示
NTU(Network Terminal Unit)网络终端设备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公用电话网
RAM(Random Access Memory)随机读写存储器
ROM(Read Only Memory)只读存储器
SAS(Security Protection & Alarm System)安全防范系统
SPD(Surge Protect Device)电涌保护器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网际协议
TE(Terminal Equipment)终端设备
TO(Telecommunication Outlet)信息插座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虚拟局域网
3.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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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民用建筑工程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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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单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并在满足现有使用要求的同时,适度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3.1.4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定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定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影响;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定为三级负荷。(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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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或场所的主要用电负荷级别,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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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150m及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负荷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
3.2.4 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确保其正常运行的空调设备宜为二级负荷。
3.2.5 重要电信机房的交流电源,其负荷级别应不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6 住宅小区的给水泵房、供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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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厅、大开间办公室、交通候机/候车大厅及地下停车库等大面积场所的二级照明用电,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
3.2.8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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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
2 应急电源供电回路应自成系统,且不得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回路;
3 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 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5 对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末端配电箱切换开关上端口宜设置电源监测和故障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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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规定者除外。
3.2.11 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 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 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 对于冷水机组(包括其附属设备)等季节性负荷为二级负荷时,可由一台专用变压器供电;
5 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交叉供电的照明系统,其负荷等级可定为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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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3.2.13 互为备用工作制的生活水泵、排污泵为一级或二级负荷时,可由配对使用的两台变压器低压侧各引一路电源分别为工作泵和备用泵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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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对于不允许电源瞬时中断的负荷,应设置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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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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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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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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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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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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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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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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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3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4.1 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20kV或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380V/220V供电。
3.4.2 当供电距离超过300m且采取增大线路截面积经济性较差时,柴油发电机组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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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室内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景观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2 一般电动机为±5%;
3 电梯电动机为±7%;
4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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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当35kV、20kV或10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用电单位对电压质量的要求,且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35kV、20kV或10kV的有载调压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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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采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宜由不同变压器供电;
4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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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负荷的不平衡,宜采取下列措施:
1 22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用电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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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3.4.8 对于谐波电流较大的非线性负荷,宜采用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预期非线性负荷容量较大时,应在变电所预留装设滤波器的安装位置;
2 当预期用电设备产生较大谐波时,宜在其配电箱处设置滤波器;
3 当采用树干式配电时,宜在设备安装处设置滤波器;当采用放射式配电时,可在变压器二次母线处设置滤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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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容量较大、较稳定运行的非线性用电设备、频谱特征较为单一时,宜采用并联无源滤波器,并宜在谐波源处就地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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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容量较大、频谱特征复杂的谐波源,宜采用无源滤波器与有源滤波器混合装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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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谐波含量较高且容量较大的低压用电设备,宜采用单独的配电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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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负荷计算
3.5.1 负荷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无功补偿;
2 一级、二级及三级负荷容量;
3 季节性负荷容量。
3.5.2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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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当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大于火灾切除的非消防负荷时,应按未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总负荷。否则,计算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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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应按共用的消防用电设备、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所有与其关联的防火分区消防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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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自备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仅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供电时,应按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计算容量,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2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为同时使用的消防负荷及火灾时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非消防负荷供电时,应按两者的计算负荷之和,选择应急发电机容量;
3 当自备应急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时,计算容量应按消防状态与非消防状态对第二电源需求的较大值,选择自备应急发电机容量。
3.5.6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宜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6 无功补偿
3.6.1 35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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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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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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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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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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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可适用于交流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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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条件、节约电能、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3 变电所设计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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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变电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变电所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入或靠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4 不应设在对防电磁辐射干扰有较高要求的场所;
5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6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有水并可能漏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7 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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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时,应根据环境要求降低湿度及增设机械通风等。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浸泡变电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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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民用建筑宜按不同业态和功能分区设置变电所,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宜分散设置;超高层建筑的变电所宜分设在地下室、裙房、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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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负荷情况和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型变压器。
4.3.2 配电变压器的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当有一级和二级负荷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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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专用变压器:
1 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照明可设专用变压器;
2 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3 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Yyn0结线组别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可设置单相变压器;只有单相负荷且容量不是很大时,也可设置单相变压器;
4 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5 当220V/380V电源系统为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的IT接地形式,且无中性线(N)时,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4.3.4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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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变压器。(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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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设置在民用建筑物室外的变电所,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措施。
4.3.7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当仅有一台时,不宜大于1250kVA;预装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采用干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800kVA,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不宜大于630k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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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4.1 变电所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及0.4kV侧的母线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
4.4.2 35kV及出线回路较多的20kV或10kV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35kV、20kV或10kV变电所,35kV侧及有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20kV或10kV母线分段处,宜装设与电源进线开关相同型号的断路器。20kV或10kV侧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的母线分段处,可装设负荷开关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3 20kV或10kV变电所,当供电容量较小、出线回路数少、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时,变电所20kV或10kV电源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4.4.4 采用电压为35kV、20kV或10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应在电源侧装设隔离开关;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电可能的电缆出线回路中,尚应在出线侧装设隔离开关。
4.4.5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出回路开关的出线侧,应装设与该回路开关有机械联锁的接地开关电器和带电指示灯或电压监视器。
4.4.6 两个变电所之间的电气联络线路,应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当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断路器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
4.4.7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变电所供电时,分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负荷开关,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2 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出线断路器能有效保护变压器和线路时,分变电所的进线可不设开关;
3 分变电所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25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小于或等于1000kVA时,其高压侧进线开关可采用负荷开关电器或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此时应将变压器温度信号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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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的主开关,应选用适合35kV、20kV或10kV并联电力电容器组操作的断路器。有自动投切功能时应采用35kV、20kV或10kV高压真空接触器进行投切控制。
4.4.9 35kV、20kV或10kV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电器。
4.4.10 用电单位的35kV、20kV或10kV电源进线处,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装设或预留专供计量用的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1 当35kV、20kV或10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装设过电压吸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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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对于电压为0.4kV系统,开关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低压侧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2 当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投切方式时,应采用断路器,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时应有一定的延时,当电源主断路器因手动、过载或短路故障分闸时,低压母联断路器不得自动合闸;
3)有防止不同电源并联运行要求时,两个电源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只允许两个同时合闸,3个断路器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3 低压系统采用固定式配电装置时,其中的断路器等开关设备的电源侧,应装设隔离开关。当母线为双电源时,其电源或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断路器和母线联络断路器的两侧均应装设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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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当自备电源接入变电所相同电压等级的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入开关与供电电源网络之间应有电气联锁,防止并网运行;
2 应避免与供电电源网络的计量混淆;
3 接线应有一定的灵活性,并应满足在特殊情况下,相对重要负荷的用电;
4 与变电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时,电源接入开关的选择应满足接地形式的切换要求。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5.1 变电所的型式应根据建筑物(群)分布、周围环境条件和用电负荷的密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或大型公共建筑应设室内变电所;
2 小型分散的公共建筑群及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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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和变压器,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20kV或10kV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等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2 20kV、10kV具有IP2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和干式变压器,可相互靠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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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内设可燃性油浸变压器的室外独立变电所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应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变电所宜为单层建筑,当为两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
2 可燃性油浸电力电容器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3 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应能方便和安全地对油位、油温等进行观察,并易于抽取油样;
4 变压器的进线可采用电缆,出线可采用母线槽或电缆;
5 变压器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内可不考虑吊芯检修,但门前应有运输通道;
6 变压器室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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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由同一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有门洞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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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供给非消防一级负荷用电设备的两个1kV回路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难燃B1级的电缆,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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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位置。0.4kV的配电装置,尚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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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4.5.8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应设值班室。值班室应能直通或经过走道与配电装置室相通,且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值班室也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值班人员工作的一端,配电装置与墙的净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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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9的规定。
4.5.10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0的规定,如图4.5.10-1和图4.5.10-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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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6.1 35kV、20kV或10kV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安全,并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3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电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4 配电装置之间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2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4.6.2-1和表4.6.2-2的规定。
4.6.3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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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低压系统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要求。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其极限通断能力应大于系统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综合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要求等因素确定。
4.7.3 当成排布置的配电柜长度大于6m时,柜后面的通道应设置两个出口。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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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4.7.4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8.1 本节可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和单组容量为1200kvar及以下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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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应采用干式电容器。
4.8.3 并联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并联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4.8.4 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可与低压配电柜并列布置;当低压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前操作及维护通道不应小于1.5m;当双列布置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9.1 变电所所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需要两路交流220V/380V所用电源,可分别引自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两段母线。无配电变压器时,可引自较近的配电变压器。距配电变压器较远时,宜设所用变压器。
2 重要或规模较大的变电所,宜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安装在高压开关柜内,容量为30kVA~50kVA。分别提供两回路所用电源,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3 大中型变电所宜设检修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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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变电所操作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20kV或10kV变电所的直流操作电源,宜采用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根据变电所的规模,可选用壁挂式或落地式直流屏,也可选用安装于高压开关柜仪表室变电所用小型直流电源,其交流电源直接取自电压互感器二次侧。
2 当断路器(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储能与合、分闸需要的电源小于10A时,直流操作电源宜采用110V。
3 当采用直流电源装置作操作电源时,直流母线电压允许波动范围应为额定电压的85%~110%,纹波系数不应大于1%。
4 交流操作电源为交流220V,应具有双电源切换装置。控制电源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设有绝缘检查装置。
5 当小型变电所采用弹簧储能交流操动机构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UPS)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为增加UPS的可靠性,可使用两套UPS并联,并应采用并联闭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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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以及电压为35kV、20kV或10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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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配电变压器室以及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4.10.3 民用建筑内的变电所对外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首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首层,且向室外开门的上层有窗或非实体墙时,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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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 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10.5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
4.10.6 当变电所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要求并应设有运输通道。当其通道为吊装孔或吊装平台时,其吊装孔和平台的尺寸应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设置在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的变电所,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采用单相变压器组成三相变压器时,单相变压器容量不大于800kVA时可不专设运输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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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 当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教室、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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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8 电压为35kV、20kV或10kV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装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设窗户。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设有防火隔墙时,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当隔墙仅为管理需求设置时,隔墙上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不燃材料制作的弹簧门。
4.10.10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屋内的设施。
4.10.1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宜设3个出口,相邻安全出口的门间距离不应大于40m。独立式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4.10.12 变电所的电缆沟、电缆夹层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其进出地下层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3 变电所内配电箱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4.11.1 设在地上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设在地下的变电所的变压器室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1.2 并联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并联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并联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排风。
4.11.3 当变压器室、并联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宜在进风口处加空气过滤器。
4.11.4 在供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供暖,供暖计算温度为18℃。在严寒地区,当配电室内温度影响电气设备元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供暖装置。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供暖装置,应采取防止渗漏措施,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1.5 位于炎热地区的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通风或空调装置。
4.11.6 位于地下层的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根据需要考虑设置除湿装置。
4.11.7 变压器室、并联电力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以及控制室(值班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4.11.8 装有六氟化硫(SF6)设备的配电装置的房间,低位区应配备SF6泄漏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4.11.9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设卫生间及给水排水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35kV及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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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以及《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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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2.1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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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继电保护装置的接线应简单可靠,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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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为保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保护性配合要求或同一保护装置内有配合要求的元件,其上下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当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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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性。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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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为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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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当变电所35kV、20kV或10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等级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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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当小型变电所断路器台数不多时,可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分闸的交流操作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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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当小型变电所一次接线简单,断路器台数不多,且不分段断路器自投时,可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装置(UPS)或小容量直流电源装置作为继电保护控制电源的继电保护接线方案。继电保护可采用分励脱扣器线圈跳闸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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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3.1 变压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 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
2 绕组的匝间短路;
3 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 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5 过负荷;
6 油面降低;
7 变压器油温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箱压力过高、产生瓦斯或冷却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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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变压器引出线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且应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3.3 单台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宜采用纵联差动保护,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躲过励磁涌流和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
2 应具有电流回路断线的判别功能,并应能选择报警或允许差动保护动作跳闸;
3 差动保护范围应包括变压器套管及其引出线,如不能包括引出线时,应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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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变压器高压侧过电流保护应与低压侧主断路器短延时保护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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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当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时,低压侧应配置三相式过电流保护,同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保护应设置两个时限。零序过电流保护宜接在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回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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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容量400kVA及以上、绕组为Y-Y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应选择下列保护方式之一,所选用的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1 在低压侧中性点装设零序过电流保护装置;
2 灵敏度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相式保护。
5.3.7 容量在400kVA及以上、绕组为△/Y接线,且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兼作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保护,保护装置应采用三相式。当灵敏度符合要求时,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当灵敏度不符合要求时,可按照本标准第5.3.6条第1款的要求装设保护装置,并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5.3.8 容量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装置。过负荷保护可采用单相式,且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5.3.9 容量400kVA及以上,在室外变电所内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容量为800kVA及以上室外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以及带负荷调压变压器的充油调压开关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因壳内故障产生微量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报警;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当变压器安装处电源侧无断路器或短路保护时,瓦斯保护动作后应作用于信号并发出远跳命令,同时应断开线路对侧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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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 对于变压器油温度过高、绕组温度过高、油面过低、油箱内压力过高、产生瓦斯和冷却系统故障,应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4.1 20kV或10kV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相间短路;
2 单相接地;
3 过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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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之间时,且无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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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线路相间短路,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
1 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两段保护均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保护装置应装设在线路的电源侧;
2 对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4.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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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3 变电所的进线和引出线仅装设零序电流速断保护;零序电流可取自加装的独立零序电流互感器,也可取自三相电流互感器组成的零序电流滤过器,应根据接地电阻值、接地电流和整定值大小确定。
5.4.6 可能出现过负荷的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5 35kV线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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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35kV供电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相间短路;
2 单相接地;
3 过负荷。
5.5.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2 下列情况应快速切除故障:
1)如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
2)如切除线路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线路失去热稳定时;
3)城市配电网络的直馈线路,为保证供电质量需要时;
4)与高压电网临近的线路,如切除故障时间长,可能导致高压电网产生稳定问题时。
5.5.3 对单侧电源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可装设一段或两段式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必要时可增设复合电压闭锁元件。
5.5.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原则及构成方式按照本标准第5.4.4条的规定执行。
5.5.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一段或两段三相式电流保护,作为相间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装设一段或两段零序电流保护,作为接地故障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5.5.6 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6.1 变电所的母线分段断路器应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 电流速断保护;
2 过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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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35kV、20kV或10kV变电所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充电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并应在合闸后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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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7.1 对10kV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
1 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2 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3 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4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5 电容器组过电压;
6 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低电压。
5.7.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并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的灵敏度,保护的动作时限应防止在出现电容器充电涌流时误动作。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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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用于单台电容器保护的外熔断器选型时,应采用电容器专用熔断器,熔丝额定电流应按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7倍~1.50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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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后,引起剩余电容器组端电压超过105%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过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1 中性点不接地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电压不平衡保护;
2 中性点不接地双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中性点间电流或电压不平衡保护;
3 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装设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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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不平衡保护应带有短延时的防误动的措施。
5.7.6 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利用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上的绝缘监视装置检出;当电容器组所连接母线有引出线路时,可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必要时,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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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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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母线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应带时限切除所有接于母线上的电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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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当供配电系统有高次谐波,并可能使电容器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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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8.1 对10kV异步电动机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2 定子绕组单相接地;
3 定子绕组过负荷;
4 定子绕组低电压;
5 相电流不平衡及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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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对电动机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保护装置可采用两相或三相式接线,并应瞬时动作于跳闸;
2 作为纵联差动保护的后备,宜装设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可采用两相或三相式接线,并应延时动作于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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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对电动机单相接地故障,当接地电流大于5A时,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当单相接地电流为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可动作于跳闸,也可动作于信号。
5.8.4 对电动机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 启动或自启动困难、需防止启动或自启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并应动作于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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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对母线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应装设电动机低电压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又恢复时,需断开的次要电动机,以及根据生产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启动的电动机,应装设0.5s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65%~70%;
2 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需自动断开的电动机,应装设9s时限的低电压保护,保护动作电压应为额定电压的45%~50%;
3 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9.1 下列情况,应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1 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 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或有互为备用的电源;
3 接有一级负荷由双电源供电的母线段;
4 含有一级负荷的由双电源供电的成套装置;
5 某些重要机械的备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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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在工作电源断开后,备用电源有足够高的电压时,才投入备用电源;
2 工作电源电压,不论何种原因消失,除有闭锁信号外,自动投入装置均应动作;
3 手动断开工作电源、电压互感器回路断线和备用电源无电压情况下,不应启动自动投入装置;
4 应保证自动投入装置只动作一次;
5 自动投入装置动作后,如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到故障上,应使保护加速动作并跳闸;
6 自动投入装置中,应设置工作电源的电流闭锁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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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0.1 基于电网运行安全和地方供电部门的要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即采用“先断后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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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继电保护的要求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方案。
5.10.3 应对柴油发电机组切换后的继电保护整定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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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1.1 宜将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包括纵差保护等)及后备保护综合在一整套装置内,共用保护装置电源及交流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输出回路。该装置应能反应被保护设备或线路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对仅配置一套主保护的设备,应采用主保护与后备保护相互独立的装置。
5.11.2 保护装置应尽可能根据输入的电流、电压量,自行判别系统运行状态的变化,减少外接相关的输入信号来执行其应完成的功能。
5.11.3 保护装置应具有在线自动检测功能,包括保护硬件损坏、功能失效和二次回路异常运行状态的自动检测。
5.11.4 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应尽可能做到简单、易整定;用于整定值需要改变的情况时,宜设置多套可切换的定值。
5.11.5 保护装置必须具有事故与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作过程,为进行事故与故障分析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但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5.11.6 保护装置应以时间顺序记录的方式记录正常运行的操作信息;应能输出装置的自检信息及事故与故障记录;应具有数字/图形输出功能及通用的输出接口。
5.11.7 时钟系统,保护装置应设硬件时钟电路,装置失去直流电源时,硬件时钟应能正常工作;应配置与外部授时源的对时接口。
5.11.8 有后台计算机的变电所,保护装置应配置能与自动化系统相连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变电站通信网络和系统?第3部分:总体要求》DL/T?860.3的相关规定,并宜提供必要的功能软件,如通信及维护软件、定值整定辅助软件、故障记录分析软件、调试辅助软件等。
5.11.9 保护装置应具有独立的DC/DC变换器供内部回路使用的电源。拉、合装置直流电源或直流电压缓慢下降及上升时,装置不应误动作。直流消失时,应有输出触点以启动告警信号。直流电源恢复(包括缓慢恢复)时,变换器应能自动启动。
5.11.10 保护装置不应要求其交、直流输入回路外接抗干扰元件来满足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要求。
5.11.11 保护装置的软件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程序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更改。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2.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变电所设备监控、实施数据采集及传输、故障快速判断和隔离等基本功能;应实现与上下级变电站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BA)系统(如果设有)等其他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和远方数据通信。
5.12.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构建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系统由主站层(如果设有)、变电站子站层、配电终端设备层构成。系统主站安装在主站机房,配电子站安装于配变电站二次设备室,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就地安装。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
5.12.3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宜采用下列通信方式:
1 主站与子站间宜采用网络通信方式连接,采用树形拓扑结构;具备“三遥”功能的变电所、开闭所等,子站和主站间宜采用光纤通道;
2 配电远方终端至子站或主站的通信宜选用光纤通信链路,采用链形或自愈环网等拓扑结构;
3 子站和终端间可采用其他通信方式,但在同一链路和环网中不宜混用多种通信方式。
5.12.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可靠、实用、经济的原则。
5.13 二次回路
5.13.1 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宜超过250V。
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3 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4 控制电缆的绝缘水平宜选用450V/750V。
5 强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弱电控制回路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的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mm2。缆线芯线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应符合综合误差的要求;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额定开断电流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2)当全部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3)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
6 控制电缆宜选用多芯电缆,并应留有适当的备用芯;不同安装单位的回路不应共用同一根电缆。
7 电压回路选用电压型端子,一个端子最多允许接两根导线;电流回路选用电流型端子,一个端子只允许接一根导线,当多根导线需要并接时,应选用带短接片的电流型端子在端子排上并接。
8 屏内设备与屏外设备以及屏内不同安装单位设备之间连接均应经端子排,同一根外部电缆的芯线不宜接至屏两侧的端子排。
9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过电压的措施。
10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供电电源,应有监视其完好性的措施;供电电源侧的保护设备应与装置内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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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电流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流互感器应满足误差和保护动作特性要求,宜选用P类产品;
2 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额定电流,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5A或1A;
3 用于差动保护各侧的电流互感器宜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性;
4 对于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用电流互感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两相或三相配置;
5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流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将保护或自动装置接在测量仪表之前;
6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只有一点接地,宜在就地端子箱或开关柜上经端子排一点接地;几组电流互感器有电路直接联系的保护回路,应在保护屏或开关柜上经端子排一点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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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电压互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用电压互感器主二次绕组的准确级应为3P,剩余电压绕组准确级应为6P。
2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额定电压,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应为100V/3V。
3 当条件受限,测量仪表和保护或自动装置共用电压互感器的同一个二次绕组时,应选用保护用电压互感器。此时,保护或自动装置和测量仪表应分别经各自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接入。
4 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5 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宜采用B相接地方式,也可采用中性点接地方式;对V-V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宜采用B相接地方式。电压互感器的接地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2)电压互感器接地点宜设在电压互感器柜或控制室保护屏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3)向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供电的电压互感器,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采用B相接地的电压互感器,其二次中性点也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6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剩余电压绕组和另有规定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能的设备。当采用B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安装在线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7 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8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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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4.1 宜在变电所控制(值班)室内设置中央信号装置。中央信号装置应由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组成。预告信号可分为瞬时和延时两种。
5.14.2 中央信号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
1 中央事故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断路器事故跳闸时,能瞬时发出音响信号,在控制屏上或配电装置上还应有表示该回路事故跳闸的灯光或其他指示信号;
2 中央预告信号装置应保证在任何回路发生故障时,能瞬时发出预告音响信号,并有显示故障性质和地点的指示信号(灯光或信号继电器);
3 中央事故音响与预告音响信号应有区别:一般事故音响信号用电笛,预告音响信号用电铃;
4 中央信号装置应能进行事故和预告信号及光字牌完好性的试验;
5 中央事故与预告信号装置在发出音响信号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复归音响,而灯光或指示信号仍应保持,直至处理后故障消除时为止;
6 中央信号装置接线应简单、可靠,对其电源熔断器是否熔断应有监视。
5.14.3 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他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且应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并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5.14.4 微机型中央信号装置能完成配变电站事故信号与预告信号报警,同时可将全站各种信息传送至监控主机。此信号装置亦可与直流屏配套。微机型中央信号装置一般具备下列功能:
1 具备开机自检功能,包括通信自检、内外部RAM及报警音响和光字牌自检功能;
2 对每一信号通道,可根据报警要求不同做多种定义,可随时检查和修改各信号通道的定义数据,并具有记忆功能,掉电后定义的内容不会丢失;
3 可记忆最近发生的事件,并按时间先后自动排序;
4 可通过通信接口将现场实际信息及时传给远程终端机;
5 需有触摸式按键及高清晰度显示屏以方便地实现人机对话。
5.14.5 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时,在其后台机或集控中心的监控机上都可完成变电所的所有报警功能。
5.14.6 对35kV、20kV或10kV变电所的中央信号装置,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采用上述一种或两种装置的组合构成中央信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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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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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测量装置的配置应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电气运行参数,如需要,还应正确反映电力装置的绝缘状况。
2 电测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3 电测量装置宜包括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部分、常用电测量仪表以及其他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的测量部分。
4 电测量装置可采用直接仪表测量、一次仪表测量或二次仪表测量。
5 电测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不应低于表5.15.1-1的规定。
6 交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2.5级,直流回路指示仪表的综合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接于电测量变送器二次侧仪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用于电测量装置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及附件、配件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5.1-2的规定。
7 指针式测量仪表测量范围的选择,宜保证电力设备额定值指示在仪表标度尺的2/3处。有可能过负荷运行的电力设备和回路,测量仪表宜选用过负荷仪表。
8 多个同类型电力设备和回路的电测量可采用选择测量方式。
9 无功补偿装置的测量仪表量程应满足设备允许通过的最大电流和允许耐受的最高电压的要求。并联电容器组的电流测量应按并联电容器组持续通过的电流为其额定电流的1.3倍设计。
10 计算机监控系统中的测量部分、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中的测量部分,当其精度满足要求时,可取代相应的常用电测量仪表。
11 直接仪表测量中配置的电测量装置,应满足相应一次回路动热稳定的要求。
5.15.2 电流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1)配电变压器回路;
2)无功补偿装置;
3)柴油发电机接至低压应急段进线及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进线回路;
4)35kV、20kV或10kV和1kV及以下的供配电干线;
5)母线联络和母线分段断路器回路;
6)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7)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回路。
2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表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下列装置及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1)无功补偿装置;
2)配电变压器低压侧总电流;
3)三相负荷不平衡幅度较大的1k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3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1)蓄电池组;
2)充电回路;
3)整流装置;
4)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5.15.3 电压测量和绝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2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和回路,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3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母线,宜测量母线的一个线电压和监测绝缘的三个相电压。
4 应急柴油发电机定子回路的绝缘监测,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电压互感器剩余电压绕组的零序电压方式,也可采用测量发电机的三个相电压方式。
5 下列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1)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2)蓄电池组;
3)充电回路;
4)整流装置;
5)根据使用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6 下列回路应监测直流系统的绝缘:
1)直流系统的主母线和重要的直流回路;
2)重要电力整流装置的输出回路。
7 直流系统应装设直接测量绝缘电阻值的绝缘监测装置,其测量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5.15.4 功率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1)变压器的高压侧;
2)35kV、20kV或10kV配电线路。
2 下列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1)35kV、20kV或10kV配电线路;
2)低压并联电容器组。
5.15.5 谐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和谐波电流测量仪表。谐波监测点应结合谐波源的分布布置,并应覆盖各个供电电压等级。
2 下列回路宜设置谐波监测点:
1)35kV、20kV或10kV无功补偿装置所连接母线的谐波电压;
2)向谐波源用户供电的线路送电端;
3)一条供电线路上接有两个及以上不同部门的谐波源用户时,谐波源用户受电端;
4)其他有必要监测的回路。
3 用于谐波测量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0.5级。
4 谐波测量的次数不应少于15次。
5 谐波电流和电压的测量可采用数字式仪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不宜低于1.0级。
5.16 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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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 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供电、用电准确计量的要求。
2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其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计量电能的多少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月平均用电量5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2)月平均用电量1000M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M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应采用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3)月平均用电量100MWh以上或负荷容量为315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以及无功补偿装置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4)负荷容量为315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应采用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5)单相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3 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不应低于表5.16.1的规定。
4 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计量有功电能、感性和容性无功电能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功能的电能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能表或多功能电能表。
5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相三线的接线方式。照明变压器、照明与动力共用的变压器以及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0%的电力用户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的接线方式。
6 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宜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对S级为20%),额定最大电流宜为额定二次电流的120%。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选择。
7 220V/380V低压供电且负荷电流为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5.16.2 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有功电能表:
1)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线路;
2)用电单位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3)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电动机;
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2 下列装置及回路应装设无功电能表:
1)无功补偿装置;
2)用电单位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装置及回路。
3 计费用的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宜设置在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按供电企业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1.1 本节可适用于民用建筑自身供电需要,发电机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下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工程设计。
6.1.2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地下室、裙房屋面。当地下室为三层及以上时,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并靠近变电所设置。机房宜靠建筑外墙布置,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2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储油间、备品备件储藏间等。当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不大于1000kW或总容量不大于1200kW时,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可合并设置在同一房间。
3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4 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设施。
6.1.3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或备用负荷大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启动容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应急或备用负荷较大时,可采用多机并列运行,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4台,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并机台数不宜超过7台。额定电压为230V/400V的机组并机后总容量不宜超过3000kW。当受并机条件限制时,可实施分区供电。
2 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可按配电变压器总容量的10%~20%进行估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宜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大容量确定:
1)按需要供电的稳定负荷来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启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启动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3 备用柴油发电机组容量的选择,应按工作电源所带全部容量或一级二级负荷容量确定。
4 当有电梯负荷时,在全电压启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情况下,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5 当多台机组需要并机时,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机组和配套设备。
6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励磁交流同步发电机,配自动电压调整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启动装置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7 当发电机房设置不能满足周边环境噪声要求时,宜选择自带消声处理装置的发电机组。
8 柴油发电机组的单机容量,额定电压为3kV~10kV时不宜超过2400kW,额定电压为1kV以下时不宜超过1600kW。
9 3kV~10kV高压发电机组的电压等级宜与用户侧供电电压等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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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机组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机房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
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宜横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室、配电室贴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与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室、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净距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附属设备的需要,有关尺寸不宜小于表6.1.4的规定,如图6.1.4所示。
3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
4 不同电压等级的发电机组可设置在同一发电机房内,当机组超过两台时,宜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对集中设置。
5 机组热风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
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
3)热风出口的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当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当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且应计算风管的阻力损失。
6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至排烟道,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且能自由位移;水平敷设的排烟管至排烟道宜设0.3%~0.5%的坡度,并应在排烟管最低点装排污阀;
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敷设隔热保护层;
3)机组的排烟阻力不应超过柴油机的背压要求,当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并加大排烟管直径;当无条件设置自然补偿段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屋面时,出口端应加装防雨帽;
6)非增压柴油机应在排烟管装设消声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声器,消声器应单独固定。
7 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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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机房配电线缆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储油间采用的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宜按多油污、潮湿环境选择;
2 发电机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耐火型铜芯电缆、耐火型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电缆;
3 控制线路、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 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宜穿钢导管埋地敷设或沿桥架架空敷设;电力配线宜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或沿桥架架空敷设;
5 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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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 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 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或液位控制器进行自动控制。
6.1.7 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通风应良好,进出线应方便。
2 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亦不应安装无关设备。
3 控制室内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屏正面操作宽度,单列布置时,不宜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宜小于2.0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不宜小于0.8m。
4 当控制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控制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5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维护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不宜小于2.0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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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发电机组的自启动与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平时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市电中断时,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内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60s内供电。
2 机组电源不得与市电并列运行,并应有能防止误并网的联锁装置。
3 当市电恢复正常供电后,应能自动切换至正常电源,机组能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4 为了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启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启动时间。重要性相同时,宜先启动容量大的负荷。
5 自启动机组的操作电源、机组预热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启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应受市电停电的影响。
6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宜采用电启动方式,电启动设备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1)电启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12V或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启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宜靠近启动发电机组设置,并应防止油、水浸入;
3)应设置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电流;
4)当连续三次自启动失败,应在控制盘上发出报警信号;
5)应自动控制机组的附属设备,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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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kV及以下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机组的接地形式宜与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致;
2)当多台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中性点均应经刀开关或接触器接地。
2 3kV~10kV发电机组的接地方式宜采用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或不接地方式;经低电阻接地的系统中,当多台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每台机组均宜配置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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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储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或机房内机组较多、容量较大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置不大于15m3的储油罐;
2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1m3,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4 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设电动和手动各一台,其容量应按最大卸油量或供油量确定;
5 储油设施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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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柴油发电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
2 机房面积在50m2及以下时宜设置不少于一个出入口,在50m2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门应为向外开启的甲级防火门;发电机间与控制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开向发电机间;
3 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 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时,应做消声、隔声处理;
5 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
6 柴油机基础宜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沟槽,机房内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
7 机房各工作房间的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表6.1.11的规定。
8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机房排烟应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措施,并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9 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进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6倍。
10 当机房设置在裙房屋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所在屋面至地面应设置输油管道;输油管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或经专用竖井至地面输油接口;输油管专用竖井宜沿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不宜采用全封闭形式;
2)输油接口附近应设置户外型单相插座,并预留移动式输油泵操作空间;
3)输油管底部应设手动泄油阀,其下方应设应急泄油池,池内应堆积卵石,且其容量应足以容纳输油管内滞留的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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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柴油发电机房接地与通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2 燃油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 控制室与值班室应设通信电话,并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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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柴油发电机房给水排水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机组运行技术条件要求;
2 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冷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冷却水的最高水位;
3 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 当机组采用分体散热系统时,分体散热器应带有补充水箱;
5 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和落地洗涤槽。
6.1.14 柴油发电机房供暖通风专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房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2 当机房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防潮及补充新风的设施;
3 机房各房间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14的规定;
4 安装自启动机组的机房,应满足机组自启动温度要求;当环境温度达不到启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措施;在湿度较高的地区,应考虑防结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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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应急电源
6.2.1 本节可适用于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应急照明系统备用电源时的选择和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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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PS的选择和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及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选择。
2 电感性和混合性的照明负荷宜选用交流制式的EPS;纯阻性及交、直流共用的照明负荷宜选用直流制式的EPS。
3 EPS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 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3倍配置,有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时EPS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按疏散照明时间的1倍配置。
5 EPS单机容量不应大于90kVA。
6 EPS的切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
2)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5s;
3)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4)当需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
7 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20%时,EPS应能长期工作。
8 EPS的逆变工作效率应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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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不间断电源
6.3.1 本节可适用于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选择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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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
1 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
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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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UPS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PS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
2 为信息网络系统供电时,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3 当选用两台UPS并列供电时,每台UPS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信息网络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
4 UPS的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
5 UPS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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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当UPS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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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UPS的交流输入端可配置输入滤波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THDi)宜小于5%,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3;
2 半载负荷时,输入电流畸变率(THDi)宜小于7%,输入功率因数应大于0.90。
6.3.6 UPS的输出电压波形应为连续的正弦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载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应小于或等于2%;
2 满载非线性负荷时,电压畸变率(THDu)应小于或等于4%。
6.3.7 当UPS输出端的隔离变压器为TN-S、TT接地形式时,中性点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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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大容量UPS应具有标准通信接口,并应对第三方软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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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大容量UPS宜具有对每节蓄电池监测的功能,并能在监视屏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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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 UPS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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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 当UPS的输入电源直接由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提供时,其与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配比不宜小于1:1.2。蓄电池初装容量的供电时间不宜小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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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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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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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2 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 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4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 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3 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 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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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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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电源箱(柜),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柜)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箱体,箱内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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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2)400A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3)400A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4)可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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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超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除满足本标准第7.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损伤;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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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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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周期性使用的公共建筑,其内部邻近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宜设置联络线。
7.2.6 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3 特低电压配电
7.3.1 特低电压(ELV)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PELV),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 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Ⅰ的上限值,即交流5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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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ELV)配电系统的电源: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7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 19212.7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等同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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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或PELV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2)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3)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回路接触的其他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4)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外护物)内;
2)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3)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4)将SELV和PELV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3 特低电压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插头应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2)插座应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3)S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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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2 符合《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2011附录A中第A.2节要求的遮拦或外护物。
7.3.5 在干燥的环境内,下列情况的特低电压配电系统可不设基本保护:
1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SELV系统;
2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的PELV系统,并且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带电部分由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
3 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其他任何情况。
7.4 导体选择
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电缆及母线的材质可选用铜或铝合金。
2 消防负荷、导体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线路应选用铜芯。
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应选用铜芯导体:
1)火灾时需要维持正常工作的场所;
2)移动式用电设备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对铝有腐蚀的场所;
4)易燃、易爆场所;
5)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0.45kV/0.75kV,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6kV/1kV。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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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2 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 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 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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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
2 导体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2)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3)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4)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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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回路或多根电缆成束敷设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和多回路直埋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当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在选择中性导体截面积时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截面积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电流133%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电缆截面积时,电缆载流量可不校正。当三相负荷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中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材料和截面积时,应按表7.4.4确定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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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至少应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积:
1)单相两线制电路;
2)三相四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不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铝合金)。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大于16mm2(铜)或25mm2(铝/铝合金)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中性导体截面积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
1)在正常工作时,负荷分配较均衡且谐波电流(包括三次谐波和三次谐波的奇数倍)不超过相电流的15%;
2)对TT或TN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可按照公式(7.4.5)确定,也可按表7.4.5进行选择,并满足本条第3款3)项的要求;
2)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时,满足公式(7.4.5)要求;
式中:S——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mm2);
I——流过保护电器的可忽略故障点阻抗产生的预期故障电流(A);
t——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的动作时间(s);
k——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导体。
3)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4.5)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应按表7.4.5的规定选择。
5 TN-C与TN-C-S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按相导体额定电压加以绝缘;
2)TN-C-S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不得再将这些导体互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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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N)。(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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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5.1 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电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及标称频率相适应;
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3)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4)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3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明显采用“闭合”和“断开”标示;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闭合;
3)应采取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4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多极或单极隔离开关、隔离器;
2)插头和插座;
3)熔断器;
4)连接片;
5)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6)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5 不得将半导体电器作隔离电器。
6 功能性开关电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性开关电器应能适合于可能有的最繁重的工作制;
2)功能性开关电器可仅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负载。
7 不得将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
8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器件:
1)开关;
2)半导体通断器件;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9 多极电器所有极上的动触头应机械联动,并应可靠地同时闭合和断开,仅用于中性导体的触头应在其他触头闭合之前先闭合,在其他触头断开之后才断开。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7.5.2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PEN)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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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 TT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6 带有接地故障保护(GFP)功能的断路器应选用四极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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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配电系统的要求,选择高可靠性的ATSE电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1部分: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GB/T 14048.11的有关规定;
2 ATSE的转换动作时间宜满足负荷允许的最大断电时间的要求;
3 当采用PC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应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且ATSE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125%;
4 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ATSE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级ATSE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当ATSE不具备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7 ATSE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8 ATSE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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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 保护接地导体(PE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回路。
3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4 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5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人体可能无法及时摆脱的固定式设备;
3)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6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7 剩余电流保护器应根据电气回路中的剩余电流波形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波形仅含有正弦交流电流时,应选择AC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2)当波形含有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时,应选择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3)当波形含有直流、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电流时,应选择B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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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1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电弧故障保护,当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应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或将状态及故障信息上传;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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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 电缆和绝缘导体发生短路时,应在导体绝缘的温度上升到不超过允许限值的时间内切断回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s);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3部分:安全防护 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进行选取;
S——导体截面积(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2)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短路持续时间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3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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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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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要求。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IB——线路的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 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3)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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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6.6 配电线路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的一般要求》GB/T 31143的有关规定;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沿着该布线的路线任意处装设:
1)该布线的短路保护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规定;
2)其长度不应超过3m,且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并远离可燃物。
2 下列情况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被设置在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的负荷侧导体,其过负荷得到电源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在配电装置进线的电源端和配电装置的分支回路已设置过负荷保护电器,且保护有效。
3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的截面积减小处或其他变化导致导体的载流量发生改变处。当布线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性材料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相关的控制盘之间的连接导体;
2 回路的断开可能使有关电气装置的运行出现危险;
3)测量回路;
4)在配电装置的进线端,上级总配电盘(柜)内有一个或多个短路保护电器,而且这些电器保护了总配电盘(柜)与进线端之间的部分。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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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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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 电气分隔措施;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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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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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4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1)绝缘监视器(IMD);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4)过电流保护器;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外电缆线路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槽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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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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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布线系统选择与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以及非电气管道等因素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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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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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导体,应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6 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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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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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当电线导管暗敷设在楼板、墙体内时,其与楼板、墙体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1.9 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10 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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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直敷布线
8.2.1 直敷布线可适用于建筑配电线路改造及室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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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低于B2级阻燃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积不宜大于6mm2;
2 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部分应穿导管保护;
3 护套绝缘电线与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导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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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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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3.1 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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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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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1 标称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 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主回路和无电磁兼容要求的控制回路;
3 同一照明灯具的若干个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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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200mm;当金属导管平行敷设在热水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100mm;
2 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方时净距不宜小于500mm;当电线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上方时,净距不宜小于1000mm;交叉敷设时,净距不宜小于300mm;
3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当蒸汽管有保温措施时,金属导管与蒸汽管间的净距可减至200mm;
4 金属导管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100mm;交又净距不应小于50mm。
8.3.6 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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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 金属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2 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防水套管保护;
3 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3.8 绝缘电线穿金属导管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并采取防水、防腐蚀措施,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4.1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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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明敷于室内外场所时,宜采用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暗敷于墙体、混凝土地面、楼板垫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内时,应采用重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3 暗埋于室外地下或室内潮湿场所时,应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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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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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
8.4.5 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4.6 对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7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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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9 可弯曲金属导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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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电缆桥架布线
8.5.1 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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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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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以下应加防护措施。
8.5.4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5.5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3m;
2 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宜小于0.5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减少到0.3m;
3 控制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2m;
4 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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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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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 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8.5.8 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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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 控制和信号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体,其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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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 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8.5.11 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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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 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5.13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1 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 向同一负荷供电的两回路电源电缆;
3 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 电力和电信电缆;
5 当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内时,宜采用不同的桥架敷设,当为同类负荷电缆时,可用隔板隔开。
8.5.14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5.15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5.15的规定。
8.5.16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标准表8.7.1的规定。
8.5.17 当钢制电缆桥架或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玻璃钢桥架、铝合金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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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 金属电缆桥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接地。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玻璃钢桥架可不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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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6.1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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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B2级、壁厚1.8mm及以上的导管。明敷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B1级、壁厚1.6mm及以上的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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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8.6.4 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8.5.8与第8.5.9条的规定。
8.6.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符合本标准第8.3.4条的规定时可除外。
8.6.6 电缆、电线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室外埋地部分不得采用塑料槽盒。
8.6.7 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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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塑料接线盒、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8.6.9 沿建筑物、构筑物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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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 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8.6.11 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
8.7 电力电缆布线
8.7.1 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布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环境特点、电缆类型和数量等因素,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和技术、经济合理等原则综合确定。
2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应便于敷设、维护;
3)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或施工场地;
4)应在满足安全条件下,使电缆路径最短。
3 电缆在室内吊顶、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电气竖井内明敷时,应采用难燃的外护层。
4 电缆不应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
5 电缆敷设时,任何弯曲部位都应满足允许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7.1的规定。
6 电缆支架采用钢质材料时,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
7 每根电力电缆应在进户处、接头、电缆终端头等处留有一定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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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也可采用电缆直埋敷设。
2 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可采用无铠装塑料护套电缆。在流沙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3 在有化学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
4 电缆外皮至地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分别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并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
5 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伤。
6 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保护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1.8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线段。
7 埋地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电缆与电缆及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8.7.2的规定。
8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200mm,且应对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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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小于或等于21根时,宜采用电缆沟布线;当电缆多于21根时,可采用电缆隧道布线。
2 当电缆与供暖通风、给水排水管道在共同沟内敷设时,电缆宜单独敷设安装在一侧,当布线条件只能同侧布置时,电缆应在暖通风管下方、给水排水管上方敷设。
3 电缆在电缆沟、电缆隧道和共同沟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8.7.3-1和表8.7.3-2的规定,与其他管道的间距不应小于表8.7.2的规定。
4 电缆水平敷设时,最上层支架距电缆沟顶板或梁底的净距,应满足电缆引接至上侧柜盘时的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5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7.3-3的规定。
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0.50m。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漆、热镀锌或采用耐腐蚀刚性材料制作。
7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集水坑(井);积水可经逆止阀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井)用泵排出。
8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力电缆时,电力电缆宜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可并列敷设;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侧支架上。
9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及配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装锁。
10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8.5节的有关规定。
11 电缆沟盖板应满足可能承受荷载和适合环境且经久耐用的要求,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可开启的地沟盖板的单块重量不宜超过50kg。
12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有通风设施,当满足要求时可采取自然通风。
13 电缆隧道应每隔不大于75m的距离设安全孔(人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过5m。安全孔的直径不得小于0.7m。
14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宜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15 与电缆隧道无关的其他管线不应敷设于电缆隧道内,也不应穿过电缆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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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在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可采用电缆排管布线。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根数不宜超过12根。
2 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或橡皮护套电缆。
3 电缆排管管孔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应根据发展预留备用管孔。备用管孔不宜小于实际需要管孔数的10%。
4 当地面上均布荷载超过100kN/m2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5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6 电缆排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7 当在线路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手)孔井,在直线段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手)孔井,人(手)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
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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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 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墙、沿顶板、沿柱及建筑构件敷设;
2 无铠装的电缆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除电气专用房间外,垂直敷设时,1.8m以下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敷设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4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5 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8.7.3-3的规定;
6 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1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7 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8 当室内有腐蚀性介质时,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9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固定点的间距,电力电缆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不应大于0.6m;
10 电缆在室内穿导管保护穿越墙体、楼板敷设时,导管的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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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8.1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于120m;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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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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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8.8.4 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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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9.1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B1级的难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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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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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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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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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 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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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 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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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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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8.10 母线槽布线
8.10.1 母线槽布线可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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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 母线槽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10.3 母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0.4 母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表8.5.15的规定。
8.10.5 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6 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8.10.7 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m~60m宜设置膨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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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8 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10.9 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10 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8.10.11 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线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1.1 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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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 不应贴邻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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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 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竖井内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或井壁应采用与楼板、井壁耐火等级相同的防火堵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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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 竖井的井壁上设置集中电表箱、配电箱或控制箱等箱体时,其进线与出线均应穿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钢管保护。
8.11.5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进入竖井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距离。当建筑物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距离的要求,但竖井的进深不应小于0.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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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 竖井内垂直布线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 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导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 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连接方法。
8.11.7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11.8 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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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 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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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0 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增设一个强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强电竖井有困难时,可与弱电增设的竖井合用。
8.11.11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11.12 竖井内应设置接地端子或接地干线。
8.11.13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8.11.14 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2.1 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铠装型电缆在有可燃物吊顶内敷设时,应采用金属槽盒敷设;无吊顶时,可采用槽盒、托盘、梯架敷设;
2 铠装型电缆宜采用梯架、支架或吊架等明敷方式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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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 铝合金电缆在室外场所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沟、电缆隧道、直埋或电缆排管等方式敷设。
8.12.3 铝合金电缆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12.3的规定。铠装型电缆弯曲不应使铠装变形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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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4 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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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5 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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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6 采用镀锡转接铜排与断路器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载流量确定转接铜排的最小规格;
2 使用相间安全隔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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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7 铝合金电缆的分支连接可根据敷设环境及条件选择预制分支、T接分支、接线箱分支等方式。铠装型电缆的分支及直通接头处应避免铠装断口的尖角损伤绝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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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8.13.1 照明母线槽可适用于大空间高密度的照明供电及小电流动力负荷供电。其选择应根据灯具特点、容量和防护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母线槽的插接口数量应满足灯具密度要求;
2 应能承受照明光源的启动特性要求;
3 电压降应符合电压质量要求;
4 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现场的环境要求;
5 应根据敷设现场的负荷要求及设备位置确定照明母线的回路数量,且每个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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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 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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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3 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具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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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4 照明母线槽分接单元选型应考虑母线干线的三相负荷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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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5 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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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1kV及以下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9.1.2 常用用电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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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电动机
9.2.1 本节可适用于额定功率0.55kW及以上、额定电压不超过1kV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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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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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具有主用、备用成组设备的二次控制回路电源应分别设置,并应由各自的保护装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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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电动机启动时,其端子电压应能保证机械要求的启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妨碍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9.2.5 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启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 当电动机不频繁启动且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 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电动机启动转矩的条件确定;
4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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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当设备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启动应与调速方式匹配。
9.2.7 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笼型电动机应全压启动,否则应降压启动:
1 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启动时的冲击转矩;
2 电动机启动时,配电母线的电压应符合本标准第9.2.5条第1款的规定;
3 制造厂对电动机的启动方式无特殊规定;
4 电动机启动时,不影响其他负荷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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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或制造厂的规定值;
2 启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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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电动机的用途分别装设过负荷与断相保护。
9.2.10 交流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短路保护,但当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负荷时,3台及以下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2 根据工艺要求,必须同时启、停的一组电动机,不同时切断将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这组电动机必须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3 短路保护电器宜采用熔断器、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也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短路保护兼作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
2)仅作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应在每个相导体上装设,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或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3)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直接电气联系的同一供电系统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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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 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断路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电流继电器应选用保护电动机型;
2 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启动时间的交点来选取,并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频繁启动和制动时,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再加大1级~2级;
3 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启动电流周期分量最大有效值的2倍~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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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2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但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的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2 当电动机的短路保护器件满足故障防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器件兼作间接电击防护中的接地故障保护;
3 水泵房中的生活水泵电动机应加装灵敏度为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接地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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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3 交流电动机的过负荷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连续运行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过负荷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启动时不动作。
3 过负荷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对容量较大的电动机,可采用反时限的过电流继电器。根据环境和设备要求,合理选择热磁式或电子式的过负荷保护;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4 过负荷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负荷特性匹配。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启动或自动启动时,过负荷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必要时,可在启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负荷保护器件;过负荷保护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继电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过负荷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并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2)过负荷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Izd——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电流(A);
Kk——可靠系数,动作于断电时取1.2,作用于信号时取1.05;
Kjx——接线系数,接于相电流时取1.0,接于相电流差时取1.73;
Ied——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
Kh——继电器的返回系数,取0.85;
n——电流互感器电压比。
5 过负荷保护器件应根据设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类型,标准的过负荷保护器件通电时的动作电流应符合表9.2.13的规定。
当电动机启动时间超过30s时,应配置与电动机过负荷特性相匹配的非标准过负荷保护器件,或采用本条第4款的措施。
6 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与设备的运行特性匹配,轻载负荷应选用10A类或1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中载负荷宜选用2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重载负荷宜选用30类过负荷保护电器。
7 对于消防排烟风机、消防补风机、正压送风机等无备用风机的消防设备,不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当装设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8 对于设有固定备用泵的消防泵类等设备,其工作泵的过负荷保护应动作于跳闸,备用泵过负荷保护时应仅动作于信号,且声光警示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此时固定备用泵也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9 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单速风机,按消防负荷设置保护;对于消防与平时兼用的双速风机,平时按普通风机设置保护,消防时按消防类风机设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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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4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 当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保护时,宜装设断相保护;
2 对于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 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温度保护或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9.2.15 按工艺或安全因素不允许自启动的交流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
9.2.16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负荷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9.2.17 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应由隔离电器、短路保护电器、控制电器、过负荷保护电器、附加保护器件和线缆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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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8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开关:
2 隔离开关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
3 隔离开关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4 无载开断的隔离器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5 采用带隔离功能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应能同时断开主电路和控制电路,且能防止被无意识地开断。
9.2.19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相配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短路情况下,非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热继电器可损坏,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1类配合)。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2类配合)。
2 电动机主回路各保护器件在短路条件下的性能、过负荷继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之间选择性配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GB 14048.1的规定。
3 接触器或启动器的短时耐受电流不应小于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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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短路保护电器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特性应符合本标准第9.2.10条的规定;兼作电击防护中的故障防护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
2 短路保护电器应满足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且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9.2.21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控制电器及过负荷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应分别装设控制电器;
2 控制电器应采用电动机专用型;
3 控制电器的使用类别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及工作制式;
4 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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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2 交流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线缆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其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 电动机主回路的线缆应按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进行校验。对于必须确保可靠的线路,尚应校验在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
3 绕线转子电动机转子回路线缆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启动后电刷不短接时,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在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2)启动后电刷短接时,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35%~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50%;当机械的启动静阻转矩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65%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65%;当线缆的截面积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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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3 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宜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而当主回路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控制回路断电不会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不另装设。
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简单适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故障时,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启动和无法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2)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应装设绝缘监视;
3)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50V或直流120V的控制回路的接线和布线,应能防止引入较高的电位。
3 电动机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4 自动控制、联锁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电动机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对于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5 对操作频繁的可逆运转电动机,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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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 电动机的其他保护电器或启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主回路宜采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除应按其功能选择外,尚应符合本节对保护电器的相关要求,且技术指标均不得低于分立元器件。
2 民用建筑中,除消防设备外,大功率的水泵、风机宜采用软启动装置;电动机由软启动装置启动后,宜将软启动装置短接,并由旁路接触器或内置旁路接触器接通电动机主回路;每台电动机宜分别装设软启动装置,对具有“主用/备用”的电动机组,软启动装置仅用于启动电动机时,可共用一套软启动装置;选用软启动装置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
3 电动机主回路中可采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应具有过负荷保护、断相保护;可增加三相不平衡、过电压、欠电压、剩余电流、温度测试、测量显示功能、控制功能、通信功能等附加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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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5 交流电动机当机械工作在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电动机宜采用调速装置,调速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当控制电器能满足控制要求时,长时间通电的控制元件宜采用节电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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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3.1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客梯的供电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 二级负荷的客梯,宜由低压双回线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至少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
3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为二级及以上负荷;
4 无人乘坐的杂物梯、食梯、运货平台可为三级负荷;
5 三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中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9.3.2 客梯及客货兼用的电梯均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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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全部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时,应计入同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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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主电源开关和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保护电器;
2 主电源开关宜采用断路器;
3 保护电器的过负荷保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匹配;
4 选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供电线缆时,应按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制确定,线缆的连续工作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并应对供电线缆电压损失进行校验;
5 对有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机房入口处;
6 对无机房的电梯,其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便于操作处,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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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机房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供电回路应与电梯曳引机分别设置保护: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机械通风、空调装置;
2)轿顶、机房、底坑的电源插座;
3)井道照明、电梯楼层指示;
4)报警装置。
2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照明,地表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00lx,机房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机房靠近入口处。
3 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个电源插座。
4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
5 电力线和控制线应隔离敷设。
6 机房内配线应采用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9.3.6 电梯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管道、线缆等。
2 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轿顶及井道照明宜采用24V的半导体发光照明装置(LED)或其他光源,当采用220V光源时,供电回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
4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槽盒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槽盒。
5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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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应符合消防装置设置标准,并应采用下列相应的应急操作。其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3条的规定。
1 客梯应具有消防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2 正常电源转换为消防电源时,消防电梯应能及时投入;
3 发现灾情后,客梯应能迅速停落至首层或事先规定的楼层。
9.3.8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类别、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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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客梯及客货兼用电梯的轿厢内宜设置与安防控制室、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消防电梯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的直通电话。
9.3.10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中电气装置的故障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系统时,可不另设接地网;
2 与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槽盒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电梯的金属构件,应做等电位联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4.1 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大、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量较小的场所,其自动旋转门的传感器宜采用红外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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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电动伸缩门应由就近的配电装置单独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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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控制箱应设置在操作和维护方便处,配出回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9.4.4 电动卷帘门控制箱应设置在卷帘门附近,在卷帘门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其安装高度宜为中心距地1.4m。
9.4.5 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并应做等电位联结。(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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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做等电位联结。
9.4.7 电动开启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动开启窗的启闭力应满足开启的工作负载要求,当一个开窗器的启闭力不足以开启一扇窗时,应安装两个或多个开窗器;开窗器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
2 电动开启窗宜设置风、雨感应器,并自带锁窗功能;
3 具有消防排烟功能的电动开启窗,供电电源应满足消防电源的要求,应具有自检及消防优先功能,应能在接收到来自消防控制系统或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动作信号后自动开启电动窗,并输出反馈信号;
4 在电动开启窗附近容易接触的地方应设置手动紧急启动装置,启动按钮应为红色,并具有正常、开窗和故障三种显示。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5.1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负载容量,应满足所选用的调光设备各回路输出容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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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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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舞台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有足够的裕度;
2 由晶闸管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宜每相分别配置中性导体,当共用中性导体时,中性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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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 乐池内谱架灯和观众厅座位牌号灯宜采用24V及以下电压供电,光源可采用24V的半导体发光照明装置(LED),当采用220V供电时,供电回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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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 舞台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择:小型剧场可选择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剧场宜选择带计算机的控制器。
2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观众厅池座后部灯光控制室内,监视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舞台表演区应在灯光控制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2)灯光控制人员应能容易地观察到观众席情况;
3)应与舞台布灯配光联系方便;
4)调光控制线路应安装敷设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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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9.5.7 对配电系统产生谐波干扰的调光器宜就地设置滤波装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2.3节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调光回路应选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并不宜与电声等对电磁骚扰敏感线路平行敷设。当调光回路与电声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当垂直交叉时,间距应大于0.5m。
2 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不应直接接在舞台照明变压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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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 舞台照明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Kx宜符合表9.5.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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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装置的控制器,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小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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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的启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器可按需要设在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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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1 舞台设备供电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舞台照明或电力设备的变压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Ps——变压器容量;
Pe——照明或电力负荷总容量;
Kx——照明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
Ky——裕量系数。
照明负荷需要系数Kx应按本标准表9.5.8选取,电力负荷需要系数Kx宜取0.4~0.9。裕量系数Ky宜取1.1~1.2。
2 舞台电力负荷应包括舞台各类电动悬吊设备的电力负荷和舞台的电气传动设备的电力负荷。
3 当舞台用电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启动的交流电动机,且当其启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与舞台照明负荷分设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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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2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及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主控台宜设在台口内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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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确定采用接地保护措施。
9.5.14 电影放映设备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影放映设备宜设交流稳压装置供电,供电电压偏差允许值宜为±5%;电源线与信号线等弱电线应分别敷设;
2 电影放映室照明不应影响观众观看电影放映效果;
3 电影放映室应设置局部等电位端子板,数字放映机的外壳、信号源服务器和音频还音系统等应与局部等电位端子板连接,电影放映室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
4 电影院门厅、休息厅等处宜设通知观众入席的音响信号。
9.6 医用设备
9.6.1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医院电气设备工作场所分类要求。在医疗用房内禁止采用TN-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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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X射线诊断机、X射线CT机及ECT机,应按断续工作制配电;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应按连续工作制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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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X射线管的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的射线机,应由变电所或配电室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 CT机、电子加速器的主机和附属设备应分别供电,且供电回路不少于两个,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 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导体上,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 当为X射线机设置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并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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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X射线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与长期负荷100%中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
2 当电源控制柜随设备供货时,不应重复设置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供电线路始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电器,规格应比X射线机按第1款规定确定的计算电流大1级~2级。
9.6.5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积,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积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应对选用的导线截面积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积,应按供电条件要求的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积至少再加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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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9.6.7 NMR-CT机的扫描室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9.7 交流充电桩
9.7.1 本节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外安装的交流充电桩,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I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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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电压偏差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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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 计算单台交流充电桩容量时需考虑充电机的功率因数和效率,计算多台交流充电桩总容量时尚需考虑同时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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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 交流充电桩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节和第7.7节相关规定;
2 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A型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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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 交流充电桩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 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充电电量、计费信息等;
3 设置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电源;
4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出现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动切断输出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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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公用交流充电桩应配置电能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充电接口应独立配备计量装置;
2 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交流多费率有功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入式,电压220V,电流10A(40A),频率50Hz,准确等级2.0级;
3 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息,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4 交流充电桩应显示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5 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电起始时间、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间电量值和充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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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 安装在公共区域或停车场的交流充电桩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防撞击措施:
1 应避免安装在可预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场所;
2 设置机械防护措施;
3 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至少为IK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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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 保护接地端子应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
9.7.9 交流充电桩电源进线宜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线、电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9.8 其他用电设备
9.8.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辐射供暖、电热缆设备的每根发热电缆应单独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不同温度要求的房间,电辐射供暖、电热缆不应共用一根发热电缆;每个房间宜通过发热电缆温控器单独控制温度;
3 发热电缆温控器的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发热电缆的额定电流,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可采用温控器、接触器等控制设备实现控制功能;高大空间、浴室、卫生间、游泳池等区域,应采用测量地面温度的温控器;对需要同时控制室温和限制地表温度的场合应采用双温型温控器;
4 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
5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线路阻抗和绝缘性能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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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 电伴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伴热设备的每个发热电缆配电线路,应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并验算全线启动电流;电伴热带的电气保护应与温度保护装置配合。
2 根据安装环境和条件选择电伴热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塑料或表面涂有油漆,而不能可靠接地的容器和管道上应选用屏蔽型产品;
2)管道内介质如有腐蚀性或电缆有可能接触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选用防护型产品。
3 电伴热带的配电导线载流量应根据其容量选择。
4 应根据管道周围安装环境及空间尺寸,确定选择采用直线敷设还是螺旋敷设。
5 电伴热系统安装时,被伴热管道必须全部施工完毕,应进行压力试验(或/和气密试验),并符合有关要求。
6 每根发热电缆安装前均应进行电路连续性和绝缘性能的测试,系统绝缘电阻应大于50MΩ。
7 电伴热带应与被伴热管道(或设备)贴紧并固定,固定电伴热带时,扎带材料应根据管道的温度选用,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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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 电干、湿桑拿室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干、湿桑拿室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2 电干、湿桑拿室内不应设置电源插座,除加热器自带的开关外,所有照明、设备电源开关均应设在蒸房外;
3 电干、湿桑拿室距顶板0.3m处,温度超过90℃时,应自动断开加热器及蒸汽泵电源;
4 电干、湿桑拿室的可导电部分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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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 升降停车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升降停车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升降停车设备的金属导轨、金属构件及为其供电的电源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9.8.5 擦窗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擦窗机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屋顶行走台车的室外供电插座应每隔10m~15m设置一个,其防护等级应满足IP65及以上,且安装高度宜设置在距屋面0.5m及以上;
3 屋顶擦窗机操作装置应同时设置在吊篮及屋顶台车上,且操作优先权应可互换;
4 屋顶擦窗机的升降机构除设有断电自动刹车外,还应设有机械响应式后备制动机构;
5 屋顶擦窗机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的范围内,其金属导轨及金属构件均应与屋面防雷装置可靠连接,且每根金属导轨及每个金属构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应少于2处。屋顶擦窗机为双导轨时,应每隔14m~28m将两根导轨跨接电气连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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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 厨房设备的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2 厨房设备电源开关除设备上自带的开关外,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
3 厨房内电缆槽盒、设备电源管线,应避开明火2.0m以外敷设;
4 厨房内电缆槽、盒应避开产生蒸汽等热气流2.0m以外敷设;
5 厨房设备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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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照明方案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照明器具与照明品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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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照明设计应采用高效光源和灯具及节能控制技术,合理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10.1.4 电气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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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2.1 民用建筑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并应满足该场所视觉活动性质的需求;
2 设置有永久性通行区的场所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且通行区照度不应低于工作区域照度的1/3;
3 有精细视觉工作要求的场所应针对视觉作业区设置局部照明,作业区邻近周围照度应根据作业区的照度相应减少,但不应低于200lx,其余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 商业建筑和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示要求设置重点照明,重点照明区域的照度与其周围背景的照度比不宜小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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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有警卫要求的建筑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警卫照明:
1 警卫区域周围的全部走道,通向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全部楼梯、走道;
2 警卫区域所在楼层的电梯厅和配电设施处;
3 警卫区域所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内外以及该建筑室外监控摄像机的拍摄区域;
4 其他有照明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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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下列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1 面积超过500m2的商店及自选商场,面积超过200m2的贵重品商店;
2 商店、金融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通向商品库房的通道,通向金库、保管库的通道;
3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库房周围的通道;
4 其他有值班照明要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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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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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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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km、两侧散开度各15%的区域内,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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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宜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 航空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4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5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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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高架直升机场时,应装设直升机场灯标、目视定向引导灯光系统、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等,并应符合表1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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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3.1 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明指标。各类建筑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标准值、照度均匀度及室内场所表面反射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3.2 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3.2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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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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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民用建筑室内一般照明光源色表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宜按表10.3.4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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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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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一般照明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民用建筑中眩光限制等级宜符合表10.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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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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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场所,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视觉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 可采用混合照明;
6 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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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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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度分布宜满足下列要求:
1 作业面照度、作业面邻近区照度和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照度之间的比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2 当照明灯具采用嵌入式安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3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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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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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应急照明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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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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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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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10.4.5 下列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1 人员处于非静止状态且周围存在潜在危险设施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延误抢救工作的场所;
3 人员密集且对环境陌生时,正常照明失效易引起恐慌骚乱的场所;
4 与外界难以联系的封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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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维持不低于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30%;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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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安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可靠、瞬时点燃的光源;
2 应与正常照明的照射方向一致或相类似并避免眩光;
3 当光源特性符合要求时,宜利用正常照明中的部分灯具作为安全照明;
4 应保证人员活动区获得足够的照明需求,而无须考虑整个场所的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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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 当在一个场所同时存在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时,宜共用同一组照明设施并满足二者中较高负荷等级与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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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见本标准第13.6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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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失效后,其备用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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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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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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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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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LED)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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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照度低于100lx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Ⅰ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的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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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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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选用LED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0.5.8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明光源的频闪指数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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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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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 当选用LED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16000cd/m2,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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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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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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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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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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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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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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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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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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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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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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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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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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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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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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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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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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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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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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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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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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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景观照明
10.7.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景观照明涉及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应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牌匾照明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宜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不应对行人、行车视线产生干扰以及对交通信号灯、正常灯光标志产生干扰;
7 景观照明设计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对居民睡眠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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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应避免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灯具及安装位置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比及颜色选配和确定,当建筑表面反射比低于0.2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将灯具设置在地面;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
6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当同时设置轮廓装饰照明及投射光照明时,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7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
8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9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0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避免出现眩光;
11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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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 景观照明灯具应根据安装环境选用具有相应防护特性的产品。
10.7.4 供电与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支路线路长度宜满足灯具端电压要求,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2 除采用LED外,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3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部分设施位于距建筑外墙20m以内范围的,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全部设施均位于距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照明回路,宜采用TT接地形式;
4 采用Ⅰ类灯具的室外分支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应并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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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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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建筑物的防雷包括雷电防护系统(LPS)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系统(LPMS),雷电防护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
11.1.3 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进行防雷等电位联结:
1 建筑物金属构件;
2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3 建筑物内布线系统;
4 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
11.1.4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雷电电磁脉冲引发的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损坏和错误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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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新建建筑物防雷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并根据建筑及结构形式与相关专业配合。
11.1.6 建筑物防雷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1.1.7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年平均雷暴日数应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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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50m及以上建筑物,宜提高防雷保护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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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1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11.2.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民用建筑物应划分为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1.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特级和甲级体育建筑;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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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00m以下,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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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的措施,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的措施。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当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当建筑物250m及以上有燃气、燃油设备等机房时,该机房的屋面及侧壁应采用不大于5m×5m的接闪器网格保护。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作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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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3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3.4 当建筑物高度为250m及以上时,除按本标准第11.3.3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250m及以上部分应每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11.3.5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应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导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网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导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应与接地网连通。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导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的电杆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4 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架空线转为埋地电缆从户外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5 设在建筑物内、外的配电变压器,宜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低压侧装设电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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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防止雷电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金属框架或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al——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砖墙的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的1/2。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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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钢筋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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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 当防雷接地网符合本标准第11.8.7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网,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设备的工作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当为专设防雷接地网时,接地网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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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的措施,内部防雷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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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接闪杆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
2 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3 引出屋面的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6节的要求。
5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25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做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2)当无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可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应专设引下线,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和内庭院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5Ω。对本标准第11.2.4条第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7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可为一根,当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构筑物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当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时,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可作为引下线。
8 防直击雷的接地网应符合本标准第11.8节的规定。
11.4.3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及金属管道等的连接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规定;
2 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11.4.4 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导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架空线转换为电缆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15m,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1.4.5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网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金属框架的建筑物中,或在主要钢筋可靠连接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的建筑中,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可无要求;在其他情况下,防雷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Sal——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连接点即金属物或线路与防雷装置之间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电涌保护器相连之点。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地或人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5.1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应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接闪杆可固定在天线铁塔上,塔身金属结构可兼作接闪器和引下线;
2 当天线塔位于机房旁边时,应在塔基四角外敷设铁塔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天线铁塔及防雷引下线应与该接地网和闭合环形接地体可靠连通;
3 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环形接地体与天线机房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地体应有两处以上部位可靠连接。
11.5.2 天线铁塔上的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馈线波导管或同轴传输线的金属外皮及敷线金属导管,应在塔的上下两端连接,当超过60m时,还应在其中间部位与塔身金属结构可靠连接,并应在线缆进出处的外侧与接地网连通;
2 经走线架上塔的天线馈线,应在其转弯处上方0.5m~1m范围内可靠接地,室外走线架亦应在始末两端可靠接地;
3 塔上的天线安装框架、支持杆、灯具外壳等金属件,应与塔身金属结构用螺栓连接或焊接连通;
4 塔顶航空障碍灯及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应采用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将导线穿入金属导管,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导管至少应在上下两端与塔身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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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天线的防雷可采用独立接闪杆或在天线口面上沿及副面调整器顶端预留的安装接闪杆处分别安装相应的接闪杆;
2 当天线安装于地面上时,其防雷引下线应直接引至天线基础周围的闭合形接地体;
3 当天线位于机房屋顶时,可利用建筑物结构钢筋作为其防雷引下线。
11.5.4 无线电桅杆天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桅杆天线塔对地应是绝缘的,宜在塔基安装绝缘子,桅杆天线底部与大地之间安装球形放电间隙;
2 短波无线电广播台的天线塔上应装设接闪杆并将塔体接地;
3 桅杆天线必须自桅杆中心向外呈辐射状敷设接地网,地网相邻导体间夹角应相等;导体的数量及每根导体的长度,应根据发射机输出功率及波长确定;
4 无线电广播台发射机房内应设置高频接地母排。
11.5.5 雷达站的天线另设接闪杆以保护雷达天线时,应避免其对雷达工作的影响。
11.5.6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机房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 屋面应设接闪网,其网格尺寸不应大于3m×3m,且应与屋顶四周敷设的闭合环形接闪带焊接连通;
2 机房四周应设引下线,引下线应利用机房建筑钢筋混凝土柱内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并应与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及基础、桩基内的主钢筋相互连通;当天线塔直接位于屋顶上时,天线塔四角应在屋顶与雷电流引下线分别就近连通;
3 机房外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水平接地体并在四角与机房接地网连通;
4 对于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其楼板内所有结构钢筋应可靠连通,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对于非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和顶面,应在楼板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1.5m的均压网,并应与闭合环形接地极连成一体;
5 雷达站机房应利用地面、顶面和墙面内钢筋构成网格不大于200mm×200mm的笼形屏蔽接地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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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机房及电力室内应在墙面、地槽或走线架上敷设环形或排形接地汇集线,机房和电力室接地汇集线之间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0mm×4mm的热镀锌扁钢连接导体相互可靠连通,并应对称各引出2根接地引入导体与机房接地网就近焊接连通。
11.5.8 微波站、电视差转台、卫星通信地球站、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站、雷达测试调试场、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站区内严禁布设架空缆线,进出机房的各类缆线均应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或穿金属导管埋地敷设,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m,两端应与接地网相连接。当其长度大于60m时,中间应接地。电缆在进站房处应将电缆芯线加电涌保护器,电缆内的空线应对应接地。
11.5.9 雷达测试调试场应埋设环形水平接地体,其地面上应预留接地端子,各种专用车辆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电源电缆的外皮及馈线屏蔽层外皮,均应采用接地导体以最短路径与接地端子相连。
11.5.10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采取下列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1 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 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3 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时,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4 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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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 对于不装防雷装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在进户处将绝缘子铁脚连同铁横担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网上,并应在室内总配电箱(柜)装设电涌保护器。
11.5.12 严禁在独立接闪杆、接闪网、引下线和接闪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和低压架空线等。
11.5.13 屋面露天汽车停车场应采用接闪杆、架空接闪线(网)作接闪器,且应使屋面车辆和人员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11.5.14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宜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当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11.5.15 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11.6 接闪器
11.6.1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11.6.2 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接闪杆、接闪带(网)、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
11.6.3 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制成,其直径应符合表11.6.3的规定,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5mm。
11.6.4 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其尺寸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11.6.5 明敷接闪导体和引下线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表11.6.5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11.6.6 对于利用钢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 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电气贯通连接;
2 当金属板需要防雷击击穿时,不锈钢、热浸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7mm;
3 当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击穿和金属板背面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浸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厚度不应小于0.7mm;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1mm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或类似保护层均不应属于绝缘被覆层。
11.6.7 层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规格不应小于本标准第11.6.2条和第11.6.3条的规定;
2 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应小于2.5mm,当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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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钢制接闪器宜热浸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其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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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接闪器的布置及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应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独立接闪杆;
2)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杆、接闪带或接闪网。
2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接闪网、接闪带或采用接闪杆,并应按表11.6.9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类别的滚球半径hr采用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注:滚球法是以hr为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附录的规定。
11.7 引下线
11.7.1 建筑物防雷装置宜利用建筑物钢结构或结构柱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柱中作引下线的钢筋仅为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当利用构造柱内钢筋时,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且多根钢筋应通过箍筋绑扎或焊接连通。作为专用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上端与接闪器、下端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结构施工时做明显标记。
11.7.2 当专设引下线时,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当采用圆钢时,直径不应小于8mm。当采用扁钢时,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2.5mm。
对于装设在烟囱上的引下线,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且扁钢厚度不应小于4mm。
11.7.3 除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外,引下线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加大截面积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1.7.4 专设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设,并应以较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积应加大一级,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80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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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11.7.6 采用专设引下线时,宜在各专设引下线距地面0.3m~1.8m处设置断接卡。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
当仅利用钢筋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专用引下线的距地面不低于0.5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应有明显标志。
11.7.7 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需采取以下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
1 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2)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μs冲击电压100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2 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2)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3)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11.7.8 当建筑物、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具有贯通性连接并符合本标准第11.7.1条的要求时,竖向钢筋宜作为引下线;当横向钢筋与引下线有可靠连接时,横向钢筋宜作为均压环。
11.7.9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外露引下线应加保护设施。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1.8 接地网
11.8.1 民用建筑宜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中的钢筋作为防雷接地网。当需要增设人工接地体时,若敷设于土壤中的接地体连接到混凝土基础内钢筋或钢材,则土壤中的接地体宜采用铜质、镀铜或不锈钢导体。
11.8.2 单独设置的人工接地体,其垂直埋设的接地极,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宜采用扁钢、圆钢等。人工接地极的最小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11.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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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接地极及其连接导体应热浸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积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1.8.4 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垂直接地极间的距离及水平接地极间的距离均宜为5m,当设置受到限制时可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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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 接地极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并应敷设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其距墙或基础不宜小于1m。接地极应远离由于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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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 为降低跨步电压,人工防雷接地网距建筑物入口处及人行道不宜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水平接地极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 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80mm沥青层,其宽度不宜小于接地网两侧各2m。
11.8.7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2 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K2c(m2),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K2c(m2)。
注:Kc为分流系数,取值与本标准第11.3.6条的中取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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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 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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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设在建筑物散水以外的基础槽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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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0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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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网的接地电阻:
1 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m);
2 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极;
3 采用降阻剂,降阻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4 换土;
5 敷设水下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9.1 建筑物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电电磁脉冲,应根据防雷区及设备要求进行损失评估,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 对于未装设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当电子信息系统需防雷电电磁脉冲时,该建筑物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接闪器宜采用接闪带(网);
3 当工程设计阶段不明确电子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设置且预计将设置电子信息系统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金属构架、混凝土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电气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连成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适当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联结板;
4 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在地雷暴日、设备所在的防雷区及系统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采取相应的屏蔽、接地、等电位联结及装设电涌保护器等防护措施;
5 根据电磁场强度的衰减情况,防雷区可划分为LPZ0A、LPZ0B、LPZ1及LPZn+1区;分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将信息系统防雷电电磁脉冲防护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分级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源严禁采用架空线路直接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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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为减少雷电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 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3 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带上;
4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5 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11.9.3 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2 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3 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4 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11.9.5 配电线路用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置对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冲击电流、放电电流、电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进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用于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放电电流的参数,宜符合表11.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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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 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1.9.7 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按下式计算:
1 对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2 对电压开关型电涌保护器,应取下列公式中的较大者:
式中:Up/f——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kV);
Up——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kV);
△U——电涌保护器两端引线的感应电压降,即L×di/dt,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可按1kV/m计算,在其后的可按△U=0.2Up计算,仅是感应电涌时可略去不计。
3 为取得较小的电涌保护器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应选用有较小电压保护水平值的电涌保护器,并应采用合理的接线,同时应缩短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长度。
11.9.8 当防护沿线路引入雷击电涌时,电涌保护器的有效电压保护水平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小于或等于5m时,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Uw——被保护设备的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kV)。
2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5m且小于或等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3 当被保护设备距电涌保护器的距离沿线路的长度大于10m时,线路应采取屏蔽措施,并在两端做等电位联结,Up/f应满足下式要求:
4 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w和220V/ 380V三相配电线路可按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确定。
5 当被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确定的冲击电涌电压小于表11.9.8中的数值时,公式(11.9.8-1)~公式(11.9.8.3)中的Uw应用前者代入。
11.9.9 220V/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不应小于表11.9.9所规定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11.9.10 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表11.9.10-1和表11.9.10-2的规定。
11.9.11 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
1 分断SPD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
2 耐受通过SPD的电涌电流不断开;
3 分断SPD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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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1.10.1 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其应用条件宜符合表11.10.1的规定。
11.10.2 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各连接部件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2的规定。连接单台或多台Ⅰ级分类试验或D1类电涌保护器的单根导体的最小截面积,还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min——单根铜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2);
Iimp——流入该导体的雷电流(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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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 接闪带、接闪杆和引下线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3的规定。
11.10.4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1.10.4的规定。
11.10.5 利用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栓、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交流标称电压35kV及以下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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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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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各种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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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2.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包括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系统接地和电气装置或设备的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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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交流电气装置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下列部分应接地:
1 配电变压器的中性点和变压器、低电阻接地系统的中性点所接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2 电机、配电变压器和高压电器等的底座和外壳;
3 发电机中性点柜的外壳、发电机出线柜、母线槽的外壳等;
4 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柜(箱)等的金属框架;
5 预装式变电站、干式变压器和环网柜的金属箱体等;
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内,以及地上各种电缆金属支架等;
7 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或屏蔽层,穿线的钢管和电缆桥架等;
8 高压电气装置以及传动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9 附属于高压电气装置的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和控制电缆的金属外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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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3.1 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电气装置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保护接地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一点或多点接地;
2 对于TT系统,保护接地导体(PE)应单独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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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2.3.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系统为直接接地或经低电阻接地时,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RE——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Uf——低压系统在故障持续时间内工频故障电压的允许值(V);
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A)。
2 当高压系统为不接地系统时,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RE——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Ω);
IE——高压系统流经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故障电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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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或深井加物理降阻剂等措施。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4.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类型,其中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与TN一C-S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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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根据系统电气安全防护的具体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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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当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共用接地导体时,应首先满足保护接地导体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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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的串联过渡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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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保护接地导体(PE)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导体(PE)对机械损伤、化学或电化学损伤、电动力和热效应等应具有适当的防护;
2 不得在保护接地导体(PE)回路中装设保护电器和开关器件,但允许设置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连接点;
3 当采用电气监测仪器进行接地检测时,不应将工作的传感器、线圈、电流互感器等专用部件串接在保护接地导体中;
4 当铜导体与铝导体相连接时,应采用铜铝专用连接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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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满足发生短路后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能承受保护电器切断时间内预期故障电流引起的机械应力和热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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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PE)最小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7.4.5条的规定。
12.4.8 保护接地导体(PE)可由下列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1 多芯电缆中的导体;
2 与带电导体共用外护物绝缘的或裸露的导体;
3 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4 满足动、热稳定电气连续性的金属电缆护套和同心导体电力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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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作为保护接地导体(PE):
1 金属水管;
2 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3 柔性或可弯曲的金属导管;
4 柔性的金属部件;
5 支撑线、电缆桥架、金属保护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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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 采用TN-C-S系统时,当PEN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或相互接触,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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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 TN接地系统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TN接地系统中,PEN或PE导体对地应有效可靠连接。
2 当配电回路中过电流保护电器不能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时,则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也可增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或结合以上两种故障防护措施来满足要求。
3 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不应采用TN-C系统。
4 TN-C-S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除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导体外,PEN导体必须按可遭受的最高电压设置绝缘;
2)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槽盒在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来替代PEN导体;
3)TN-C-S系统中的PEN导体从某点起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保护接地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各自设有母线或端子。
5 TN接地系统中的PEN导体,应在建筑物的入口处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
6 TN接地系统中,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可采用直接接地方式。
7 TN接地系统中,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变电所内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变压器中性点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也应在其中性点处接地;
2)当变电所内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时,低压柴油发电机中性点不能在其中性点处接地,应在低压配电柜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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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2 TT接地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TT接地系统中所装设的用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的特性和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应满足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
2 TT接地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作为故障防护,当在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大地间的电阻值非常小时,可以过电流保护电器兼作故障防护。
3 TT接地系统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装置不应与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装置相连接,其保护接地导体的最大截面积为:铜导体25mm2,铝导体3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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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 IT接地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IT系统可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或集中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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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4 下列部分严禁接地:
1 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方式的单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
4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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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5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本标准第12.4.11条~第12.4.13条规定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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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高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根据高压配电的系统接地形式和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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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因高压系统接地故障引起的低压装置工频故障电压和工频应力电压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低压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地之间产生故障电压的幅值及持续时间不应超过规定值。
2根据高压系统接地故障持续时间,低压装置中的设备工频应力电压允许值应满足要求。
3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改变低压系统接地形式;
2)降低接地电阻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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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除铝外,接地装置可采用下列设施:
1嵌入建筑物基础的地下金属结构网(基础接地);
2金属板、金属棒或管子、金属带或线等各种金属制品;
3除预应力混凝土外,埋在地下混凝土中非预应力焊接的钢筋;
4根据当地条件或要求设置的其他适用的地下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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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利用自然接地体和外设接地装置连接时,应采用不少千两根导体在不同地点与接地装置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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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接地极的类型、材料和尺寸选择,应使其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满足耐腐蚀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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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人工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及腐蚀的影响,接地装置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整个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致;
2接地装置的防腐蚀设计,宜按当地的腐蚀数据进行;
3接地装置可采用钢材,但应采用热镀锌,镀锌层应有一定厚度,接地导体(线)与接地极或接地极之间的焊接点,应涂防腐材料;
4当自埋入混凝土基础内的接地极引出接地导体时,埋在土壤内的外接导体不应采用热浸镀铸钢材;
5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接地装置的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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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埋入土壤中的接地连接导体(线)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2.5.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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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千土壤中的接地极和接地连接导体(线)。(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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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用于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金属管道,供暖管道、供水、中水、排水等金属管道,不应用作接地极。
12.5.10接地装置的连接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接地导体与配电柜内保护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2配电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的中性点接地与总等电位端子连接时,宜采用铜芯电缆连接。
12.5.11建筑物各电气系统的接地,除另有规定外,应采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各系统不能确定接地电阻值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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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2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按本标准第11.8.11条的规定降低接地电阻值。
12.5.13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其接地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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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4保护配电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的接地端子,应与设备外壳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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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5架空线和电缆线路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欧,且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2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35kV以下高压架空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欧,对于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出线端安装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可除外,其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PEN导体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PEN导体连接。
3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应接地,穿金属导管敷设的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及金属导管均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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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插座应选择带有接地插孔的产品。当安装插座的接线盒为金属材质时,插座的接地插孔端子和金属接线盒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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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固定式电源或移动式发电机以TN系统供电时,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接地要求。
3移动式用电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地: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同一金属支架上,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12.7.1建筑物内的保护接地导体和功能接地导体应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与建筑物的保护接地、功能接地和雷电防护的接地极应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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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低压电气装置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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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从建筑物外进入的供应设施管道可导电部分,宜在靠近入户处进行等电位联结。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和下列导电部分应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1进入建筑物的供应设施的金属管道;
2在正常使用时可触及的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3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
4电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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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连接牢固可靠,并可被单独拆开。
12.7.5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电气装置内的最大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一半,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应符合表12.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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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在下列情况下应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
1在局部区域,当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防电击要求;
2在特定场所,需要有更低接触电压要求的防电击措施;
3具有防雷和电子信息系统抗干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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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辅助等电位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1固定电气装置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2保护接地导体(包括设备的和插座内的);
3电气装置外的可导电部分,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主钢筋。
12.7.8辅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接地导体的电导;
2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接地导体一半截面积所具有的电导;
3作辅助连接用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7.4.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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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屏蔽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屏蔽接地可分为静电屏蔽体接地、电磁屏蔽体接地、磁屏蔽体接地三种系统,三种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欧。
2屏蔽室的接地应在电源进线处采用一点接地。
3当电子设备之间采用多芯线缆连接时,屏蔽线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电子设备工作频率f < = 1MHz时,其长度L与波长入之比,即L/入< = 0.15时,其屏蔽层应采用一点接地;
2)当电子设备工作频率f>lMHz时,其长度L与波长入之比,即L/入>0.15时,其屏蔽层应采用多点接地,并应使接地点间距离不大于0.2入
12.8.2对千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2.8.3防静电接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均应接地;
2移动时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器具应接地;
3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对移动设备应采用绝缘铜芯软导线,导线截面积应按机械强度选择,最小截面积为6mm2
4固定设备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连接应采用焊接,对于移动设备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应与接地体可靠连接,并应防止松动或断线;
5防静电接地宜选择共用接地方式,当选择单独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并应与防雷接地装置保持20m以上间距。
12.9.1智能化系统接地一般具有直流电源回路接地(直流地)、信号回路接地(信号地)和保护接地(PE)、防雷接地、屏蔽接地与防静电接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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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智能化系统机房内的电子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12.9.3智能化系统信号回路接地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和接地导体长度,确定采用S型接地M型接地或SM混合型接地。
12.9.4智能化系统设备外壳应设置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线,其长度各为不同于1/4干扰波长的倍数,并不宜大于0.5m。
12.9.5功能接地导体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mm2的铜材,或相同电导的其他材质导体。
12.9.6除另有规定外,智能化系统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12.9.7建筑物的总接地端子可引出铜质接地干线,智能化系统装置应以最短距离与其连接后并接地。当智能化系统装置较多时,接地干线应敷设成闭路环。
12.9.8裸露的接地干线导体在支撑体上或穿墙时应加以绝缘。
12.10.1本节可适用于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
12.10.2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4;
3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12.10.3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进行保护:
1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采用SELV或PELV保护措施的回路。
12.10.4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12.7.6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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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5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
2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保护措施;
3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6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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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7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
12.10.8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本标准第12.10.5条和第12.10.6条规定,允许在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盒和附件;
2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60V的SELV或PELV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l区以外。
12.10.9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插座以外的附件;
2SELV或PELV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3剃须刀电源器件;
4采用SELV或PELV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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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0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0区、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5cm,1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
2)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
2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5cm。
3在本条第1款和第2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采用SELV、PELV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的附加保护;
3)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
4)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
4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12.10.11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12.10.11的规定。
12.10.12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3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满足本标准第12.10.15条和第12.10.16条外,在0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
2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
1)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的SELV,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2)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装在1区和2区之外或水池周围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千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AG2级的机械撞击;
2)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II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
3)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
5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CRCD);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6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12V或直流30V由SELV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
1)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保护;
2)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2m。
7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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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5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l8部分:特殊要求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7000.218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
12.10.16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3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
3)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2.10.17游泳池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0区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安装在2区内或在界定0区、1区或2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埋设的深度至少为5cm;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3)采用SELV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采用电气分隔保护。
3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8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
12.10.19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由SELV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千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自动切断电源;
3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12.10.20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GB4706.66的规定。
12.10.21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GB/T5013.1规定的66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0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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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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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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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3.2.1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当小区内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时,多层住宅部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面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面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5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6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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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面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13.2.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面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4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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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巳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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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本标准第13.2.1条的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本标准第13.3.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泵房时,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住宅户内设置的家用感烟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当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用感烟探测器组合探测报警时,每户按一个探测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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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
2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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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3.3.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13.3.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蜇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
4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
5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16.2.9条、第16.2.10条的规定。
13.3.7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3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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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13.3.9消防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5节的有关规定。
13.4.1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2)消火栓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3)消火栓泵手动控制,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直接连接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4)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消火栓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水系统设置时)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锁控制,应由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作为触发信号,作用在压力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并直接接千喷淋消防泵控制回路,当压力开关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2)喷淋消防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与一个火灾探测器或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信号启动喷淋消防泵;
3)喷淋消防泵手动控制与本条第1款第3)项相同;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3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烟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烟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与“逻辑控制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启动喷淋消防泵,系统由干式转变为湿式;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阀和压缩空气机时,应联动开启快速排气阀和关闭压缩空气机;
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将预作用阀组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压缩空气机控制箱启停按钮和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停按钮采用耐火控制电缆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3)显示功能,应将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工作状态、有压气体管道压力信号、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动作信号与压缩空气机工作状态反馈至联动控制器。
13.4.2电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落至1.8m;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下落到底。
2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3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13.4.3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控制常开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常开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闭门器。
13.4.4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闭加压送风口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和上下层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送风口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2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常闭排烟阀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3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口、排烟阀动作信号反馈至联动控制器,其中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
4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C关断后,应联锁停止排烟风机;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5电动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两只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放下。
6设千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C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7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13.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13.4.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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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54m及以上住宅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当住宅建筑群有54m及以上住宅建筑,亦有27m以下住宅建筑时,27m以下住宅建筑可不设消火栓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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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千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
13.5.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4故障电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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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13.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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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巳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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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13.5.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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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C~°C连续可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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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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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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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6.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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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在非点亮状态。
13.6.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休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13.6.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13.6.5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
2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千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lm。
3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6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7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3.6.5-1和图13.6.5-2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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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区域类别平面疏散区域表13.6.6
13.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7.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13.7.3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13.7.4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lO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lO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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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13.7.6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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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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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7.9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13.7.10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7.11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擞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7.12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7.13当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7.14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13.7.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
4当疏散照明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宜由独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可选内附蓄电池组的疏散照明灯具。
5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
6疏散照明除按负荷分级供电外,尚应在灯具内或集中设置蓄电池组供电。
7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8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13.7.1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7.16的规定
13.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13.8.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l1.0kV的电缆。
13.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8.3的规定。
13.8.4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l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lOO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3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4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6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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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已经满足本标准第8.11.10条的要求时,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l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26.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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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民用建筑中的电力电缆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l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O级的电线和电缆;
2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千Bl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A级电缆;
3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l级、产烟毒性为tl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
4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5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o级的电线和电缆;
6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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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当配电线路在桥架内或竖井内成束敷设受非金属含量限制不能满足阻燃要求时,应选择敷设不受非金属含量限制的电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GB/T18380.33 GB/T18380.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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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综合布线系统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并应符合表13.9.3的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应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100m的公共建筑;水平敷设通信电缆或光缆
2建筑高度小于100m大于或等于50m且面积超过l00000m2的公共建筑;垂直敷设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
3B级及以上数据中心光缆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通信电缆或水平敷设光缆,宜采用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重要公共建筑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垂直敷设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建筑物类型其他公共建筑续表13.9.3敷设方式水平及垂直敷设通信电缆阻燃级别宜采用B2级的通信电缆或光缆注:
1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2014规定的通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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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一般规定
14.1.1本章可适用于普通风险对象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具有高风险对象的公共建筑,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组成。子系统可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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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防的区域及部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外围周界、建筑物周边外墙、建筑物地面层、建筑物顶层等;
2出入口宜包括建筑物、建筑群周界出入口、建筑物地面层出入口、房间门、建筑物内和楼群间通道出入口、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3通道宜包括周界内主要通道、门厅(大堂)、楼层通道、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
4公共区域宜包括营业厅、会议厅、休息厅、功能转换层、避难层、停车库(场)等;
5重要部位宜包括重要办公室、财务出纳室、集中收款处、重要物品库房、重要机房和设备间、重要厨房等;
6民用建筑场所设置的视频监控设备,不得直接朝向涉密和敏感的有关设施。
14.1.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宜采用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系统设计前宜对项目进行风险和安全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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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等有关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2.1入侵报警系统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建筑群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2周界设置入侵探测器时,应构成连续尤间断的警戒线(面),每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
3建筑物地面层与顶层的出入口、外窗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4重要通道及出入口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5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探测器,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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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宜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记录设备等组成;
2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3根据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4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等功能;
5应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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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入侵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灵敏度、探测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防护要求;
2报警区域应按不同目标区域相对独立性划分;当防护区域较大、报警点分散时,应采用带有地址码的探测器;
3防护目标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
4被动红外探测器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并应避免受热源干扰;
5拾音器的安装位置应与摄像机相配合,音频信号应接入该摄像机音频通道上;
6采用室外双光束或多光束主动红外探测器时,探测器最远警戒距离不应大于其最大探测距离的70%;围墙顶端与最下一道光束距离不应大于0.3m;
7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和便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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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系统信号传输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方式。
14.2.5控制、显示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d;
2系统应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重要目标的入侵报警系统应有声音或视频复核功能;
3系统宜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4除特殊要求外,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5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驱动外围设备功能,并应具有与其他系统集成、联网的接口;
6报警控制器应设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掀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h。
14.3.1视频监控摄像机的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界宜配合周界入侵探测器设置监控摄像机;
2公共建筑地面层出入口、门厅(大堂)、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库(场)行车道及出入口等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3建筑物楼层通道、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停车库(场)内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4建筑物内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应设置监控摄像机;
5安全运营、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其他场所宜设置监控摄像机;
6监控摄像机设置部位宜符合表14.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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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单元、控制设备、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组成;
2系统设计宜满足监控区域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3系统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级,回放图像质最不应低于3级;表14.3.2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图像等级模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数字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5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不觉察
4稍有觉察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可觉察,但不讨厌
3有明显损伤或干扰,令人感到讨厌稍有讨厌
2损伤或千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讨厌
1损伤或干扰极严霞,不能观看非常讨厌
4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所选用的设备、部件在连接端口应保持物理特性一致、输入输出信号特性一致;
5根据系统的规模、业态管理要求,设置安防监控(分)中心;
6系统宜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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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宜采用专用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图像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的要求;
2传输的图像质量不宜低于4CIF(704X576),单路图像占用网络带宽不宜低于ZMbps;
3视频编码设备应采用主流编码标准,视频图像分辨率应支持4CIF(704X576)及以上;
4视频解码设备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5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6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应予以管理;需要与外网互联的系统,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功能;
7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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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模拟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彩色CCD摄像机,彩色摄像机的水平清晰度宜在400TVL以上;
2摄像机信噪比不应低于46DB;
3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8级。
14.3.5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彩色CCD或CMOS摄像机,单画面像素不应小于4CIF(704X576),单路显示帧率不宜小25fps;
2系统峰值信噪比CPSNR)不应低于32DB;
3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8级;
4音视频记录失步应不大于1s。
14.3.6摄像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应设置在便于目标监视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2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宜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灵敏度)的50倍;
3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1.01x(Fl.4),或选用在低照度时能自动转换为黑臼图像的彩色摄像机;
4被监视场所照度低于所采用摄像机要求的最低照度时,应加装辅助照明设施或采用带红外照明装置的摄像机;
5宜优先选用定焦距、定方向、固定/自动光圈镜头的摄像机,需大范围监控时可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6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当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防护罩;
7摄像机安装距地高度,室内宜为2.5m~5m,室外宜为3.5m~10m;
8摄像机需要隐蔽安装时应采取隐蔽措施,可采川小孔镜头或棱镜镜头;电梯轿厢内设置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部;
9电梯轿厢内设置摄像机时,视频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性能好的电梯专用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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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摄像机镜头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l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可按下式计算:F=A·L/H式中:F焦距(mm);A像场高(mm);L物距(mm);H视场高(mm)。(14.3.7)
2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3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5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移动时,宜选择变焦距镜头。
3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电子快门、自动光圈镜头,或选用具有宽动态功能的摄像机。
4当有遥控要求时,可选择具有聚焦、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
5镜头接口应与摄像机的接口一致。
6镜头规格应与摄像机CCD/CMOS尺寸相对应。
14.3.8系统的信号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现场环境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必要时可采用尤线传输和有线传输混合方式;
2肾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时,模拟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同轴电缆,数字系统传输介质宜采用综合布线对绞电缆或光缆;当长距离传输或在强电磁干扰环境下传输时,应采用光缆;
3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电缆直接传输,或将其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传输。
14.3.9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摄像机等前端设备的控制;
2图像显示任意编程及手动、自动切换;
3图像显示应具有摄像机位置编码、时间、日期等信息;
4对图像记录设备的控制;
5支持必要的联动控制,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复核,并能自动切换到指定的显示设备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6数字系统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应大于2s,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7视频切换控制设备应具有配置信息存储功能,在断电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编号、地址、时间等均可记忆,在供电恢复或开机后,系统应恢复正常工作;
8系统宜具有自诊断功能,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管理功能或网络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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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显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设备可采用监视器、液晶平板显示器、背投影显示墙等;
2宜采用彩色显示设备;最佳视距宜在4倍~6倍显示屏尺寸之间,或监视屏幕墙高的2倍~4倍距离之间;
3应选用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lOOTVL)的显示设备;固定监控终端主机显示分辨率不应小1024X768;
4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5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6在模拟视频监控系统中,当多个摄像机需要连续监视及长时间录像时,可进行多画面处理;当一路视频信号需要送到多个显示设备或记录设备上时,宜采用视频分配器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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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图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与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数字技术或网络存储技术进行图像存储;
2数字录像设备输入、输出信号,视频、音频指标均应与整个系统的技术指标相适应;
3数字录像设备应具有记录和回放全双工、报警联动、图像检索及视频丢失报警等功能;
4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4CIF,每路存储时间不应少千30d;对于重要应用场合,记录图像速度不应小于25fps;对千其他场所,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fps;
5图像记录设备硬盘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摄像机码流参数、记录视频路数、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
6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系统规模、网络状况,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或混合存储方式;网络存储设备应采用RAID(冗余磁盘阵列)技术;
7与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的视频监控系统、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专用显示设备,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图像记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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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2前端摄像机、解码器等宜由监控中心专线集中供电。前端摄像机设备距监控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网络摄像机可采用POE(以太网供电)方式。重要部位网络摄像机不宜采用POE供电方式。
14.3.13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4.1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系统功能要求、出入权限、出入时间段、通行流量等因素,确定系统设备配置;
2重要通道、重要部位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系统应具有对强行开门、长时间不关门、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非正常情况,实时报警功能;
4系统从识读至执行机构动作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现场事件信息传送至出入口管理主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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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传输单元、处理与控制设备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组成,具有放行、拒绝、记录、报警基本功能。
14.4.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处千开启状态。(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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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
14.4.5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
14.4.6单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该出入口对应的受控区内;多门出入口控制器应安装在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识读设备应安装在出入口附近便于目标的识读操作,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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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识读设备与出入口控制器之间宜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出入口控制器之间的通信总线最小截面积不应小千1.0mm气多芯电缆的单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
14.4.8系统管理主机宜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9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出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
14.4.10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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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1当与一卡通联合设置时,应保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14.4.12根据需要可在重要出入口处设置行李或包裹检查、金属探测、爆炸物探测等防爆安全检查设备。
14.5.1电子巡查系统可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或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对实时巡查要求高的建筑物,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其他可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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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巡查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停车库(场)、重要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14.5.3巡查站点识读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4m。
14.5.4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宜独立设置,也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功能模块配合识读装置,达到实时巡查的目的。
14.5.5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应能及时报警;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14.5.6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出现系统故障时,识读装置应能独立实现对该点巡查信息的记录,系统恢复后自动上传记录信息。巡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宜小于30d。
14.5.7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采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查人员应配备可靠的通信工具或紧急报警装置。
14.5.8巡查管理主机应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查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对未巡查、未按规定路线巡查、未按时巡查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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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6.2系统应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下列功能:
1入口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出口处收费显示;
2出入口电动栏杆机(道闸)自动控制;
3车辆出入检测与读卡识别;
4自动计时、计费与收费;
5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6车位引导与调度控制;
7消防疏散联动、紧急报警、对讲;
8视频监控;
9车牌视频识别免取卡出入管理;
10智能反向寻车;
11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2分层(区)的车辆统计与车位状况显示;
13停车场(库)分层(区)的车辆查询、自助缴费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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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编码凭证、车牌识别或读卡器方式对出入车辆进行管理。当功能暂不明确时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6.4停车库(场)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视频识别摄像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视频识别摄像机。停车库(场)的收费管理室宜设置在出口区域。
14.6.5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电动栏杆机距离不宜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0m~1.4m。
14.6.6停车库(场)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入侵报警系统,除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在安防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视频识别摄像机宜安装在读卡器前方位置,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1.0m~2.0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2.5m~3.5m。
14.6.7电动栏杆机识读控制宜采用蓝牙通信技术或采用视频识别技术,有一卡通要求时应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取卡、临时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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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车辆检测地感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其他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不少于0.5m的距离。
14.6.10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可根据管理模式,采用出口处收费、服务台收费或自助缴费等形式。交费后在规定时间内,在出口直接通过车牌识别或验卡放行。并应具有违规识读、手动开闸等非法操作行为的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也可与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14.6.12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联动打开电动栏杆机。
14.7.1楼宇对讲系统宜由访客呼叫机、用户接收机、管理机、电源等组成。
14.7.2楼宇对讲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别墅宜选用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多幢别墅统一物业管理时,宜选用数字联网式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2住宅小区和单元式公寓应选用联网式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3有楼宇对讲需求的其他民用建筑宜设置楼宇对讲系统;
4管理机可监控访客呼叫机并可与用户接收机双向对讲,管理机应具有优先通话功能;宜具有设备管理和权限管理功能;
5访客呼叫机应具有密码开锁功能,宜具有识读感应卡开锁功能;
6用户接收机应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机双向对讲功能、遥控开锁功能,宜具有报警求助功能和监视功能;
7楼宇对讲系统应具有与安防监控中心联网的接口,用户接收机报警求助信号应能直接传至管理机,报警求助信号宜同时传至安防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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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访客呼叫机和用户接收机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呼叫机宜安装在入口防护门上或入口附近墙体上,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1.3m;
2用户接收机宜安装在过厅侧墙或起居室墙上,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1.3m。
14.8.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线缆可穿导管敷设,亦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共用电缆槽盒布线。传输线路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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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传输线路布线设计还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26窜的相关规定。
14.9.1设有集中监控要求的建筑应设置安防监控中心。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接收、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和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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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14.9.3安防监控中心接收、记录、电源装置等硬件设备宜安装在独立设备间内,并宜采取散热和降噪措施。
14.9.4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结的通信装置,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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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设备布置、环境条件及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9.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机房,或与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机房时,配电箱可合用;
2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10.1安防综合管理系统设计包括集成系统和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设计,系统集成方式和集成范围,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系统规模及安全管理规定等确定。
14.10.2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由集成系统网络、集成系统平台(多媒体计算机及应用软件)、集成互为关联各类信息的通信接口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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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当发生报警时,联动装置应能启动摄像、录音、辅助照明等装置,并自动进入实时录像状态。
14.10.4视频监控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在火灾情况下,可自动将监视图像切换至现场画面,监视火灾趋势,向消防人员提供必要信息。
14.10.5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应采用成熟、稳定、具有简体中文界面的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相应容量的数据库、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
14.10.6当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某一子系统的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14.10.7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宜在通用标准的软硬件平台上,实现互操作、资源共享及综合管理,并能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设计。当与公安系统联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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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构建数据库资源共享的应急响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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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应急响应系统应能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时报警与分级响应,及时掌握事件情况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现场指挥调度、事件紧急处置、组织疏散及接收上级指令等。
14.11.3应急响应系统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可视化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应配置有线或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紧急报警系统、消防与安防联动控制、消防与建筑设备联动控制、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联动播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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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15.1.1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与该地区基础设施规划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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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成熟、先进的通信和网络技术,系统应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满足三网融合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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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宜与有线电视信号混合后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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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有线电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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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应由自设前端或分配网络的接入点开始设计,并应明确下列主要技术条件和要求:
1系统的组网形式;
2有线电视信号接入点接口的技术参数;
3用户终端的分布位置、数量及功能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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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自设前端的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宜将当地有线电视信号接至自设前端,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5.2.1条规定外,还应明确下列主要条件和技术要求:
1自设前端时各类自设节目信号源的数量、类别;
2卫星电视接收天线设置点周围的地形,以及干扰源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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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表15.2.3有线电视系统波段划分波段名称频率范围(MHz)业务内容R5~65上行业务X65~87过渡带FM87-108声音广播业务A110-1000下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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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当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传播自设卫星电视接收信号、自设节目源信号时,有线电视频道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当地有线电视原传输频道直播;
2强场强信号转换为避开当地有线电视开路频道播出;
3选择受环境电磁场干扰小的频道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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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有线电视系统应根据系统的组网形式、用户终端的分布、数扯设计接入点,接入点宜设置在用户终端密集区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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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有线电视系统可根据用户选择的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用户终端信息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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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接入点宜有标识,接入点位置宜便于系统接入和系统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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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HFC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分前端、总前端或自设前端;1P组网的有线电视系统,下行信号宜引自汇聚节点、核心节点或自设前端;上行信号引自用户终端。
15.3.3有线电视系统的自设前端设备宜设置在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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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光交接箱宜设置在建设用地红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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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HFC组网的光节点和1P组网的接入节点宜设詈在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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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宜由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功率分配器和卫星接收机组成。
15.4.2用于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接收站天线,其主要电性能宜符合表15.4.2的规定。
15.4.4卫星电视接收机应选用高灵敏、低噪声的设备。
15.4.5卫星电视接收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在周围无微波站和雷达站等干扰源处,并应避开同频于扰;
2应远离高压线和飞机主航道;
3应考虑风沙、尘埃及腐蚀性气体等环境污染因素;
4卫星信号接收方向应保证无遮挡;
5卫星电视接收站信号衰减不应超过12DB;信号线保护导管截面积不应小于馈线截面积的4倍。
15.4.6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根据所接收卫星采用的转发器,选用C频段或Ku频段抛物面天线;天线增益应满足卫星电视接收机对输入信号质量的要求;
2当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4.5m,且对其效率及信噪比均有较高要求时,宜采用后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4.5m时,宜采用前馈式抛物面天线;当天线直径小于或等于1.5m时,Ku频段电视接收天线宜采用偏馈式抛物面天线;
3天线直径大于或等于5m时,宜采用内置伺服系统的天线;
4在建筑物上架设的天线基础设计应计算其自重荷载及风荷载;
5天线的结构强度应满足其工作环境的要求;沿海地区宜选用耐腐蚀结构天线,风力较大地区宜选用网状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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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自设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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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自设前端设备应根据节目源种类、传输方式及功能需求设置,并应与当地有线电视城域网协调。
15.5.2自设前端设施宜设在用户区域的中心部位,且宜靠近信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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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自设前端系统的载噪比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106中规定的相应基本模式的指标分配要求。
15.5.4自设前端系统不宜采用带放大器的混合器。当采用插入损耗小的分配式多路混合器时,其空闲端应终接750负载电阻。
15.5.5自设前端的上行和下行信号采用电信号传输时,应选用屏蔽电缆。
15.5.6自设前端输出的系统传输信号电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馈送给屏蔽电缆时,应采用低位频段低电平、高位频段高电平的电平倾斜方式;
2通过光链路馈送给屏蔽电缆时,下行光发射机的高频输入应采用电平平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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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自设前端供电宜采用UPS电源装置,其标称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5.5.8前端放大器应满足工作频带、增益、噪声系数、非线性失真等指标要求,放大器的类型宜根据其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确定。
15.6.1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HFC接入分配网,系统的接入点至光节点应采用光信号传输,光节点至用户终端可采用电信号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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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HFC接入分配网宜采用光纤到楼(层)(FTTB),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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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HFC接入分配网模拟电视和数字电视的上行和下行传输通道主要技术参数:载噪比C/N、载波复合二次差拍比C/CSO、载波复合三次差拍比C/CTB三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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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光节点设备宜选用2端口或4端口型,每个端口标称上行输入电平应为104DBμ.V,每个端口覆盖用户终端不宜超过2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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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模拟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60DBμ.V~80DBμ.V,数字电视用户端输入端口电平为50DBμ.V~75DBμ.V。
15.6.6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链路损耗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光节点端口与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不应大于30DB;
2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下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8DB;
3光节点同一端口下任意两个用户终端之间的上行信号,链路损耗差值不应大于6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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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建筑物按光纤到楼(层),同轴电缆到用户终端方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采用双向传输网络,所有设备器件均应具有双向传输功能;
2同轴电缆双向传输分配网应采用分支分配结构和等功率电平分配设计;
3分配网中宜采用无源集中分配到用户终端方式;
4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均应具有良好的屏蔽性能,屏蔽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00DB;
5当线路的实际损耗较大时,宜配置放大器,光节点后设置的延长放大器不应超过二级;
6HFC网络内任何有源设备的输出信号总功率不应超过20DBm;
7从光节点端口到用户终端,分配器的串接数不宜大于三级;
8光节点设备、线路放大器等有源设备应采用供电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器宜采用60V或90V交流电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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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基于同轴电缆的以太网(EoC)组网方式的网络性能和设备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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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可采用1P接入分配网,系统的接入点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应采用光信号传输,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可采用光信号或电信号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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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 1P接入分配网应采用光纤到户(FTTH)和光缆、同轴电缆、对绞电缆或无线到用户终端设备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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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光纤到公共建筑用户配线箱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
15.7.4光纤到住宅建筑家居配线箱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相关规定。
15.8.1当有线电视系统采用1P接入分配网时,传输线缆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由接入点端口至建筑物楼(层)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光缆;
2由楼(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7A光缆;进入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的光纤应为1芯或2芯;
3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至用户终端设备之间可采用光缆、同轴电缆和对绞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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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当有线电视系统采用HFC接入分配网光纤到楼(层)CFTTB)时,传输线缆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由接入点端口至光节点端口之间的光缆宜采用G.652D单模光纤光缆;
2由光节点端口至楼(层)配线箱的主干电缆宜选用75-9同轴电缆;楼配线箱至层配线箱的支干电缆宜选用75-7同轴电缆;层配线箱至用户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用户终端的支线电缆宜选用75-5同轴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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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射频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特性阻抗为750的同轴电缆;数字信号传输电缆宜采用六类及以上的对绞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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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同轴电缆的敷设长度若超过30m,宜调整配线箱的位置或改用大一级线径的同轴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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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对绞电缆水平敷设长度应符合本标准第21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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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公共广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建筑、商店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等宜设置业务广播;
2星级旅馆、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背景广播;
3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求的建筑物应设置应急广播或紧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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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厅堂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步进行,并与其他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他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扩声系统;
5扩声系统应保证听众有足够的声压级,声音清晰、声场均匀;
6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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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最远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立方米的多功能场所;
3其他音视频节目播放,需要扩声的场所。
16.2.1公共广播应采用单声道播放,并能实时发布语音广播,且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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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公共广播系统可选用无源终端方式、有源终端方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混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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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3建筑物中设有公共广播系统时,应设置广播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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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公共广播系统应按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进行分区,宜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
2业务部门与公共场所宜分别设区;
3广播扬声器音量需要调节的场所,宜单独设区或增加音量控制器;
4每一个分区内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宜大于200W,且应与分路控制器的容址相适应;
5消防应急广播的分区应与建筑防火分区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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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公共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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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6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衰减不宜大于3DB(1000Hz)。
16.2.7公共广播系统传输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公共广播兼作紧急广播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回路应设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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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航站楼、客运码头、铁路旅客站和汽车客运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公共广播系统时,系统应能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0DB~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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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9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3在发生火灾时,应将客房背景广播强切至消防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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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0紧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按疏散预案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2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2DB或以上;
3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4紧急广播功放设备的容量应支持系统所有扬声器同时播放的要求;
5发布紧急广播时,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6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
7单台广播功放设备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8单个广播扬声器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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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1公共广播系统在各广播服务区内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的规定。
16.3.1厅堂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厅堂的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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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会议场所的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多用途功能需求;
2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满足与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
3多个会议室可具有集中控制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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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室内、室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的叠加,提高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
2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避免出现50ms以后的反射声;
3辅助音箱或补声音箱应设置相应的时间延时及频率补偿,保证覆盖区域的音质及声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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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扩声系统的功率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厅堂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阻输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负载功率应与功放设备的额定功率匹配;
2)功放设备的输出阻抗应与负载阻抗匹配;
3)对空闲分路或剩余功率应配接阻抗相等的假负载,假负载的功率不应小于所替代的负载功率的1.5倍;
4)低阻抗输出的扩声系统传输线路的阻抗,应限制在功放设备额定输出阻抗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体育场、广场类建筑扩声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
3自功放设备输出端至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在1000Hz时不应大于0.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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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5扩声系统的功放设备应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前期分频控制的扩声系统,其分频功率输出传输线路应分别单独分路配线;
2同一供声覆盖范围的不同分路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不应接至同一功放设备;
3重要场所的功放设备,应具备多路备份信号同时接入工作模式,且可进行自动、手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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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扩声系统兼作消防应急广播时,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
16.3.7扩声系统的厅堂混响时间、声压级、功率及缆线选择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附录G的规定。
16.4.1公共广播、扩声系统设备应根据用户性质、系统功能、系统性能指标的要求进行选择。
16.4.2传声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声器的类别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其灵敏度、频率特性和阻抗等均应与前级设备的要求相匹配;
2在选定传声器的频率响应特性时,应与系统中其他设备的频率响应特性相适应;传声器阻抗及输出平衡性等应与调音台或前级放大器相匹配;
3应根据场所需求合理选择指向性传声器,减少声反馈,提高语言清晰度;
4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传声器的类型,满足语言或音乐扩声的要求;
5当传声器的连接线超过1Om时,应选择平衡式、低阻抗传声器;
6录音与扩声中主传声器应选用灵敏度高、频带宽、音色好、多指向性的高质量电容传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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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扩声系统的前级放大器、调音控制台、扩声控制台、传译控制台等前端控制设备,应满足传声器和线路输入、输出的数最要求,并具有转送信号的功能,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音台的输入路数宜根据使用功能确定;
2调音台的声道输出应与扩声系统相对应;
3在多功能厅堂的扩声系统中,前级放大器宜有3路~8路输入;
4前级放大器输出端除主通路输出外,还应考虑线路输出、供外送节目信号和录音输出等用;
5对于大型较复杂的扩声系统,各通道信号应独立传输;各通道应巾双路信号输入,一用一备;
6重要活动场所应设置备份调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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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公共广播系统功放设备的容量,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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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厅堂扩声系统功放设备的配置与选择应有功率储备,语言扩声应为2倍~3倍,演出扩声应为4倍~6倍,音乐扩声应为6倍~8倍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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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公共广播、扩声系统功放设备应设置备用单元,其备用数量应根据广播、扩声的重要程度确定。备用单元应设自动或手动投入环节,重要场所的公共广播、扩声系统的备用单元应自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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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公共广播扬声器的选择应满足灵敏度、频响、指向性等特性及播放效果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生活间、客房等可采用1W~3W的扬声器;
2走廊、门厅及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业务广播等宜采用
3W~5W扬声器;
3在建筑装饰和室内净高允许的情况下,对大空间的场所宜采用声柱或组合音箱;
4扬声器提供的声压级宜比环境噪声高10DB~5DB,但最高声压级不宜超过90DB;
5在噪声高、潮湿的场所设置扬声器时,应采用号筒扬声器;
6室外扬声器的防护等级应为1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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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扩声扬声器系统应根据厅堂功能、厅堂容积、空间高度、混响时间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扬声器系统可选用点声源扬声器系统或线性阵列扬声器系统;
2会议扩声系统,宜根据会议室形状、容积,采用强指向性扬声器系统或吸顶扬声器系统方式布置;
3厅堂扩声系统,根据主席台台口尺寸,扬声器系统可采用左右双通道和左中右三通道系统,以及辅助通道系统方式布置;
4具有演出功能的厅堂宜设独立的次低频扬声器系统、效果扬声器系统及舞台返听扬声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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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传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布置扬声器和传声器,使传声器位于扬声器辐射角之外;
2当室内声场不均匀时,传声器宜避免设在声压级高的部位;
3传声器应远离谐波干扰源及其辐射范围;
4厅堂类会议场所应在主席台台口和观众席等处分别设置传声器插座;
5具有演出功能的会议场所,现场多个工位同时需要传声器信号时,宜设置传声器信号分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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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扩声系统应采取声反馈抑制措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5.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会场应具有合适的混响时间,以及平直的频率特性;
2应选择指向性强的扬声器和传声器,减少传声器拾到扬声器直达声引起的扩声啸叫;
3必要时可使用均衡器来补偿声场频率特性,改善声反馈;
4扩声系统宜加入反馈抑制器或移频器来抑制声反馈;
5扩声系统应留有不少于6DB的工作余量;
6当多只传声器同时使用时,可采用自动混音台或音频媒体矩阵处理器,合理控制扬声器扩声与传声器拾音,提高传声增益,增加扩声总声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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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设备机柜布置应符合本标准第23.2节的有关规定。
16.5.4厅堂扩声扬声器的布置宜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及混合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布置时,应使听众区的直达声较均匀地覆盖全场,并减少声反馈。下列情况,扬声器系统宜采用集中布置方式:
1)设有舞台并要求视听效果一致;
2)受建筑体型限制不宜分散布置。
2分散布置时,应控制靠近前台第一排扬声器的功率,减少声反馈。应防止听众区产生双声现象,必要时可在不同通路采取相对时间延迟措施。下列情况,扬声器系统宜采用分散式布置方式:
1)建筑物内的大厅净高较高,纵向距离长或者大厅被分隔成几部分使用时,不宜集中布置;
2)系统需要采用多通道扩声,播放立体声节目。
3下列情况,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宜采用混合布置方式:
1)对眺台过深或设楼座的剧院等,宜在被遮挡的声影部位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2)对大型或纵向距离较长的大厅,除集中设置扬声器系统外,宜在后区布置辅助扬声器系统;
3)对各方向均有观众的场所宜混合布置,控制扬声器指向性及声压级,避免听到回声。
4返听扬声器应安装在靠近舞台台口位置,并应独立控制。
5重要扩声场所扬声器的布置方式宜根据建筑声学实测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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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公共广播扬声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的中心间距应根据空间净高、声场均匀度要求、扬声器的指向性等因素确定。要求较高的场所,声场不均匀度不宜大于6DB。
2扬声器在吊顶安装时,应根据场所按公式(16.5.5-1),公式(16.5.5-3)确定其间距;
3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要求,扬声器的输出宜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兼作多种用途的场所,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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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在厅堂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扬声器或扬声器组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的3倍;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临界距离;
3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和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单独控制;
4看到发言人位置应与听到扬声器组扩声方位相同,达到声像方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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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扬声器或扬声器组的声辐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扬声器组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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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公共广播系统传输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传输距离在3km以内时,广播传输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料绝缘软线;
2当传输距离大于3km,且终端功率在于瓦级以上时,广播传输线路宜采用五类屏蔽对绞电缆或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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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穿导管或线槽敷设;
2功放设备输出分路应满足系统通道的要求,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3广播、扩声线路与扬声器的连接应保持同相位;
4当广播、扩声系统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合用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传输线路时,广播、扩声线路的选用及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有关规定;
5信号源的线路应采用屏蔽线并穿金属导管敷设,且不得与广播、扩声传输线路同槽、同导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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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3在安装有可控硅调光设备的场所,扩声系统线路的敷设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对绞电缆穿金属导管敷设,且避免与电气管线平行敷设;
2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进出线路均应采用屏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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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4室外广播、扩声线路可采用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及室外架空敷设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埋电缆路由不应通过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宜敷设在绿化地下面,当穿越道路时,穿越段应穿金属导管保护;
2在室外架设的广播、扩声传输线路宜采用控制电缆;与路灯照明线路同杆架设时,广播线应在路灯照明线的下面;
3室外广播、扩声传输线路至建筑物间的架空距离超过
10m时,应加装吊线;
4当采用地下排管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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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广播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
2广播控制室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第2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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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系统一般只设置控制室,当需要高质量录播时应增设录播室;如控制室存在噪声干扰时,应进行降噪处理;
2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库房等附属用房。
16.7.3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并做好防雷措施。
16.7.4扩声控制室,应能通过观察窗看到舞台(讲台)活动区和大部分观众席,宜设在下列位置:
1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后部;
2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侧面或后部;
4当控制室的位置受到条件限制,宜通过视频监视系统了解现场实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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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台宜紧靠观察窗垂直布置,便于观察现场;
2设备机柜宜布置在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当设备较多时,应设置设备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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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6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16.8.1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紧急广播系统应设置220V或24V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
2供电电源,宜山不带舞台调光设备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宜经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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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2公共广播、厅堂扩声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7.1.1呼叫信号系统包括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老年人公寓呼叫信号系统、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电梯多方通话系统和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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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公共场所的信息引导及发布电子显示系统、时钟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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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3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宜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形式组网。
17.2.1呼叫信号系统宜由主机、呼叫分机、信号传输、呼叫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医院病房护理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叫信号系统。
2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主机应设在本单元护士站。
3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4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应随时接收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当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宜具有光提示,走廊宜具有提示显示屏;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应具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卫生间的呼叫,在主机处应具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医护人员未做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宜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在护士站对分机呼叫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10)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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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放射科、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等,宜设置候诊呼叫信号系统。
2设置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1S)的医院,候诊呼叫信号系统应与H1S联网,设置出诊席虚拟叫号器,实行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候诊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科室初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并应在候诊区的主显示屏上准确显示候诊号及就诊席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应保证有效提示;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
6)诊室门口宜设置提示分屏;
7)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宜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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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设置呼叫信号系统。
17.2.5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呼叫信号系统,应按看护区及看护责任体系划分为若于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看护服务站。
2呼叫分机单元,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3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主机应随时接受居住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者号或房间号;
2)当有呼叫时,看护服务站呼叫主机上应有声、光提示,寓所门口宜有光提示,走廊宜有显示屏备忘提示;
3)应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老年人应设置优先呼叫权;
5)寓所卫生间的呼叫,应在主机处有紧急呼叫提示;
6)对看护人员未做临场处置的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看护人员与居住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宜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宜能录音、回放;
8)宜具有看护信息自动记录功能;
9)宜具有故障自检功能。
4呼叫信号系统除应具备有线呼叫信号设施外,还可设置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寻叫设施,并应具备在园区范围内无线追踪定位、呼叫和双向通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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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邮政、银行及水、电、燃气、供暖等营业厅、仓库货场提货处等场所,宜设置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
2营业厅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客户排队应按普通客户、贵宾客户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柜员呼叫,应准确显示客户号和接受服务的窗口号;
3)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宜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派;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营业环境的肃静;
5)宜具有客户对柜员服务评价的功能。
17.2.7电梯多方通话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轿厢(轿顶、井道底坑)、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宜设置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2系统宜由管理主机、分机和传输线路组成。
3电梯多方通话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置的通信终端均应具有多方通话功能;
2)系统应具有确定呼叫者地址的功能;
3)当呼叫繁忙时,应能呼叫保持及等待;
4)当多路同时呼叫时,应能逐一记忆、可查。
4当建筑物内的消防电话为多线制调度主机时,也可用消防电话替代电梯多方通话系统。
5当电梯轿厢、电梯机房、物业管理室内设有互拨的电话分机时,可不再设置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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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2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
4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障碍卫生间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
2)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3)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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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宜由播控中心单元、数据资源库单元、传输单元、播放单元、显示查询单元等组成。
17.3.2显示查询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及查询单元的设置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显示及查询装置的光电技术指标、环境适应条件和安装方式等因素确定。
2宜采用LED模组拼装矩阵显示装置、液晶显示屏(LCD)等显示方案。
3LED模组拼装矩阵显示装置的屏面规格,应根据显示装置的文字及图像功能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兼顾有效视距内远端视距最小可鉴别细节和近端视距图像像素点识别模糊原则,确定基本像素中心距;
2)应满足满屏最大文字容量要求,且最小文字规格由远端视距确定;
3)宜满足图像级别对应的像素数的规定;
4)应兼顾文字显示和图像显示的要求确定显示屏面尺寸;当文字显示和图像显示对显示屏面尺寸要求矛盾时,应首先满足文字显示要求;多功能显示屏的长高比宜为16:9。
4采用LED模组拼装矩阵显示装置时,应按下列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1)光学性能:分辨力、亮度、对比度、白场色温、闪烁、视角、组字、均匀性等;
2)电性能:最大换帧频率、刷新频率、灰度等级、信噪比、像素失控率、伴音功率、耗电指标等;
3)环境条件:照度(主动光方案指照度上限,被动光方案指照度下限)、温度、相对湿度、气体腐蚀性等;
4)机械结构:外壳防护等级、模组拼接的平整度、像索中心距精度、水平错位精度、垂直错位精度等;
5)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等。
5当显示屏以小显示幅面完成大篇幅文字显示时,应采用文字单行左移或多行上移的显示方式。
6显示单元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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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播放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播放单元宜具有数据缓存功能;
2当要求多个显示终端显示相同内容时,可采用一台播放器对多台显示终端的分组同步模式,播放器宜就近设置于弱电间内;
3当播放器与显示终端一对一设置时,宜采用播放显示一体机;当播放器与显示终端分离设置时,播放器不宜外挂于显示终端上或设置于吊顶内。
17.3.4传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传输制式配置交换机和相应区段的线缆;
2播控中心单元至播放单元宜采用数字网络(交换机、光缆、对绞线);
3播放单元至显示查询单元宜采用模拟线缆;当传输长度超过线缆的规制限度时,应增设中继设备。
17.3.5播控中心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播控中心单元宜由服务器、控制器、多制式信号采集接口、应用软件等组成;
2应具有多通道播放、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等功能;
3应能支持多种格式的文本、图像、视频播放;
4应能对系统所有显示终端实行点控、组控和强切播放;
5应对系统所有播放内容实行电子审核、签发制;
6宜支持设置区域分控单元;
7室外设置的主动光信息显示装置,应具有昼场、夜场亮度调节功能。
17.3.6数据资源库单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信息采集、节目制作、数据存储和播放记录功能;
2数据资源库的容量配置应满足近、远期使用要求。
17.4.1时钟系统宜由母钟、子钟、标准时间信号接收、信号传输、接口、监控管理等单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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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母钟单元宜采用主机、备机的配置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备机之间应能实现自动或手动切换;
2当时钟系统规模较大或线路传输距离较远时,可设置二级母钟;
3二级母钟接收中心母钟发出的标准时间信号,应随时与中心母钟保持同步。
17.4.3子钟单元显示形式可为指针式或数字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子钟单元应接收时钟系统传送的标准时间信号,对自身精度进行校准,并在接收到标准时间信号后,向母钟单元回送自身工作状态;
2子钟单元应具有独立计时功能,平时跟踪母钟单元(中心母钟或二级母钟)工作;
3当母钟单元故障,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收标准时间信号时,子钟单元应能以自身的精度继续工作,并向时钟系统监控管理单元发出告警。
17.4.4有获取高精度时间基准要求的时钟系统应设置标准时间信号接收单元。时钟系统宜采用一种或几种标准时间作为系统的时间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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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5信号传输单元应由传输通道、传输线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通道可采用同步数字体系(SDH)等通信方式;
2当传输线路采用专网传输时,信号线路宜采用不低于五类非屏蔽对绞电缆、屏蔽对绞电缆或光缆;
3当有远程传输要求时,可借用通信线路或综合网络传输,传输线应相对集中并加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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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6接口单元应为时钟系统远程维护和有统一校时要求的系统提供接入通道。
17.4.7监控管理单元应具有集中维护功能、运行管理功能和自诊断功能。
17.4.8塔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钟应配置照明或装饰照明、多媒体报时单元;
2塔钟应结合城市规划及环境空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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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子钟网络宜按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的数量应按系统要求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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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0子钟的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形式及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需求确定,并应与建筑环境装饰协调。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室外不应低于3.5m。指针式时钟视距可参照表17.4.10选定
17.5.1呼叫信号设备应根据其对讲量指标、操作程式以及可靠性等择优选用,并应合理确定所需功能。
17.5.2在满足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信息发布系统应选择低能耗显示装置。
17.5.3大型重要比赛中与信息显示装置配接的专用计时设备,应选用符合赛事管理部门需求的设备。
17.5.4信息显示装置的屏体构造,应便于显示器件的维护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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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5信息显示装置的配电柜(箱)、驱动柜(箱)及其他设备,不宜远离屏体安装。
17.5.6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与设备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设备机房,应贴近或邻近显示屏设置;
2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的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宜与运营调度室合设或相邻设置;
3金融、证券、期货、电信营业厅等场所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合设或相邻设置;
4大型体育馆(场)的信息显示装置的控制室,宜与扩声控制室合设;当显示装置控制室与扩声控制室分设时,其位置宜直视显示屏,或通过间接方式监视显示屏工作状态;
5信息显示装置控制室的设置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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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交换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及信息网络机房等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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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信息显示装置,当用电负荷不大于8kW时,可采用单相交流电源供电;当用电负荷大于8kW时,可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并宜做到三相负荷平衡。
17.6.2重要场所或重大比赛期间使用的信息显示装置,应对其计算机系统配备不间断电源装置(UPS)。UPS后备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7.6.3母钟站应设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时钟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宜与信息网络机房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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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4母钟站直流24V供电回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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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5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8.1.1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的设计。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
1冷热源系统;
2空调及通风系统;
3给水排水系统;
4供配电系统;
5照明系统;
6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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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
2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可互操作、可互换用要求;
3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S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规定;
6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
7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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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8.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宜符合表18.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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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自动恢复、故障报警功能。
18.1.6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
18.2.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和多层次的网络结构。并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功能要求及选用产品的特点,采用三层、两层或单层的网络结构,但不同网络结构均应满足分布式系统集中监视操作和分散采集控制的原则。大型系统宜采用三层或两层的网络结构,三层网络结构由管理、控制、现场三个网络层构成,中、小型系统宜采用两层或单层的网络结构。各网络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理网络层应完成系统集中监控和各子系统的功能集成;
2控制网络层应完成建筑设备的自动控制;
3现场网络层应完成末端设备控制和现场仪表的信息采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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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用于网络互联的通信接口设备,应根据各层不同情况,以ISO/OSI开放式系统互联模型为参照体系,合理选择中继器、网桥、路由器、网关等互联通信接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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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管理网络层的中央管理工作站应具有下列功能:
1监控系统的运行参数;
2检测可控的子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3显示和记录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
4数据报表和打印。
18.3.2管理网络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理网络层由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操作站和服务器、本层网络、网络设备及系统辅助设施组成,本层网络宜采用以太网;
2操作站与服务器之间宜采用客户机/服务器或浏览器/服务器的体系结构;当需要远程监控时,客户机/服务器的体系结构应支持Web服务器;
3应采用开放的操作系统、可互换用的即插即用的硬件结构体系;
4宜采用TCP/1P通信协议;
5在系统中存在异构的第三方子系统且其具有独立的监控主机时,服务器、操作站宜配用标准软件数据接口;在第三方子系统不能与主系统网络直接相连的情况下,宜由第三方子系统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的通信接口、协议和规约,完成硬件连接平台和协议转换驱动;
6服务器应为操作站提供数据库访问,并宜采集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传感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数据,采集过程历史数据,提供服务器配置数据,存储用户定义数据的应用信息结构,生成报警和事件记录、趋势图、报表,提供系统状态信息;
7操作站软件根据需要可安装在多台计算机/操作站上,宜建立多台操作站并行工作的局域网系统;
8管理网络层应具有与互联网联网的能力,提供互联网用户通信接口技术;用户可通过Web浏览器,远程查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各种数据或进行远程操作;
9当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操作站发生故障或停止工作时,不应影响设备控制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现场仪表运行,控制网络层、现场网络层通信不应因此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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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当不同地理位置上分布有多组相同种类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宜采用分布式服务器结构和虚拟专用网络通信方式。每个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服务器管理的数据库应互相透明,从不同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操作站均可访问其他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服务器,与该系统的数据库进行数据交换,使这些独立的服务器连接成为逻辑上的一个整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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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管理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选用对绞电缆作为传输介质,在管理网络层布线使用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环形、总线拓扑结构;
2服务器与操作站之间的连接宜选用交换机;
3管理网络层的服务器和至少一个操作站应位于监控中心内;
4在BAS中,某些子系统有自己独立的监控室,且这些监控室位于建筑物不同地点时,管理网络层本层网络宜使用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成;
5在BAS的设备控制器带有以太网接口的场合,管理网络层本层网络及控制网络层本层网络宜统一使用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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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控制网络层应完成对主控项目的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监控点逻辑开关表控制和监控点时间表控制。
18.4.2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可采用以太组网方式,并使用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组网,也可采用控制网络层自行布线的控制总线拓扑结构。
18.4.3控制网络层的本层网络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对绞电缆作为传输介质,在布线困难的场所,也可采用无线传输。
18.4.4控制网络层的设备控制器可采用直接数字控制器(DO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兼有DOC、PLC特性的混合型控制器(HC)。在民用建筑中,设备控制器宜选用DOC控制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控制器的CPU不宜低于32位;
2RAM数据应有72h以上的断电保护;
3系统软件应存储在ROM中,应用程序软件应存储在EPROM或F1ash-EPROM中;
4硬件和软件宜采用模块化结构;
5控制器的1/0模块应包括A1、AO、D1、D()、P1等类型;
6控制器的1/0模块宜包括集中安装在控制器箱体及其扩展箱体内的1/0模块和可远程分散安装的分布式智能1/0模块两大类;
7带有以太网接口的设备控制器可具备服务器和网络控制器的部分功能;
8应提供与控制网络层本层网络的通信接口,便于设备控制器与本层网络连接并与连接其上的其他设备控制器通信;
9宜提供与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的通信接口,便于设备控制器与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连接并与连接其上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1/0模块、智能传感器、智能调节阀等现场设备通信;
10宜提供至少一个通信接口与便携式计算机在现场连接;
11设备控制器宜提供基于单参数单向一对一传输电缆的数字量和模拟量输入输出以及高速计数脉冲输入;
12设备控制器规模以硬件监控点数量区分,每台不宜超过256点;
13设备控制器宜通过中文可视图形化编程工程软件进行组态;
14设备控制器宜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或小型落地柜式结构;分布式智能I/O模块宜采用可直接安装在建筑设备控制柜中的导轨式模块结构;
15应提供设备控制器典型配置时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16每个设备控制器在管理网络层故障时应能继续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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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每台设备控制器的硬件监控点数应留有余量,点数余量不宜小于总点数的15%。
18.4.6控制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络层本层网络使用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时,应确保其满足控制网络对确定性及实时性的要求。
2控制网络层本层网络使用自行布线的控制总线拓扑结构时,本层网络可包括并行工作的多条控制总线,每条控制总线可通过网络控制器/通信接口与管理网络层连接,也可通过管理网络层服务器的通信接口或内置通信网卡直接与服务器连接。
3当设备控制器带有以太网接口时,可通过交换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进行通信,在具有强电磁干扰的区域,设备控制器与接入层交换机之间的水平连接馈线宜选择屏蔽对绞电缆。
4在使甩总线拓扑结构的控制总线连接各设备控制器时,控制总线应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并应单独敷设,同时应保证屏蔽线的屏蔽层有良好的接地。
5设备控制器之间通信,均应为对等式直接数据通信。
6设备控制器可与现场网络层的智能现场仪表、末端设备控制器和分布式智能I/O模块进行通信。
7设备控制器的电源宜采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集中供电方式,供电线缆可与通信线缆分别敷设。
8选择设备控制器时,应保证每台建筑机电设备的监控任务均由同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与每台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设备控制器相关的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末端设备控制器,均宜连接在从该台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9设备控制器选型号时,可以允许相邻的两台以上的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的监控任务由一台设备控制器完成。
10在冷冻站、热交换站、变配电所等多台设备集中的场所,宜选择大型设备控制器。
11设备控制器宜按建筑机电设备的楼层平面布置进行划分,其位置应设在冷冻站、热交换站、空调机房、新风机房等控制参数较为集中之处,也可设置在最靠近上述建筑机电设备机房的弱电竖井或弱电间中。
12当设备控制器设置在建筑机电设备机房内时,宜采用单参数单向一对一传输电缆将配置在建筑机电设备上的现场仪表、电控柜上的I/O接点与控制器箱体内的I/O模块连接起来,一对一传输电缆的长度不宜超过50m。
13当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所处位置分散且与相关的新风机组或空调机组距离较远时,则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宜由靠近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的末端设备控制器进行直接控制,机组的设备控制器可对风机盘管或变风量箱进行间接的、高一层次的联动控制或解耦控制。
14连接A1、A0信号的一对一传输电缆可采用屏蔽对绞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连接D1、D0信号的一对一传输电缆可采用非屏蔽对绞电缆。
15各I/O模块宜具有可带电拔插的功能,可带电对故障单元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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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中型及以上系统的现场网络层,宜由本层网络及其所连接的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模块和传感器、电量变送器、照度变送器、执行器、阀门、风阀、变频器等智能现场仪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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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宜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现场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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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末端设备控制器应具有对末端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并能独立于设备控制器和中央管理工作站完成控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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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智能现场仪表应通过现场总线与设备控制器进行通信。
18.5.5末端设备控制器和分布式智能I/O模块,应与常规现场仪表、未端设备电控箱进行一对一的配线连接。
18.5.6现场网络层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层网络宜采用总线拓扑结构,也可采用环形、星形或自由拓扑结构,用屏蔽对绞电缆作为传输介质;
2现场网络层本层网络可包括并行工作的多条现场总线;
3末端设备控制器和/或分布式智能I/O模块,当采用以太网通信接口时,可通过交换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进行通信;
4末端设备控制器和分布式智能I/O模块应安装在相关的末端设备附近,并宜直接安装在末端设备的控制柜(箱)里;
5划分为某块设备控制器组成部分的那些分布式智能I/O模块,宜连接在该设备控制器引出的现场总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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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宜选择功能齐全、质扯安全可靠、调用灵活的主系统生产厂家有效最新版本基础上的综合软件包,综合软件包应满足监控功能强大、操作方便、信息管理功能周详、软件组态容易等要求。在选用第三方子系统时,应满足综合软件包与第三方子系统软件相互兼容。
18.6.2对应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三个网络层,综合软件包应具有下列对应的基本软件:
1管理网络层的操作站和服务器软件;
2控制网络层的设备控制器软件;
3现场网络层的未端设备控制器软件。
18.6.3管理网络层/中央管理工作站应配置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用户工具软件和可选择的其他软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客户机/服务器体系结构;
2对于有远程浏览器访问需求的场所,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互联网连接,并支持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
3对于有集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MS需求的场所,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支持现行开放系统技术标准;
4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采用成熟、稳定的主流操作系统;
5服务器软件、操作站软件应能在全中文图形化操作界面下,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视、控制、报警、操作与管理,并具有必要的中文提示、帮助等功能;
6用户工具软件应为中文可视界面,具有建立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组建数据库、绘制操作站显示图形的功能。
18.6.4控制网络层/设备控制器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中文图形模块化的标准组态工具软件,该软件可在操作站或现场便携式计算机上编制设备控制器控制程序软件、应用程序软件和专用节能管理软件;
2应提供设备控制器的自诊断程序软件,自诊断内容应包括CPU及内存的自检、开关输出回读比较、模拟输入通道正确性比较、模拟输出通道正确性比较等;
3应提供独立运行的设备控制器仿真调试软件,检查设备控制器模块、监控点配置是否正确,检验控制策略、开关逻辑表、时间程序表等各项内容设计是否满足控制要求。
18.6.5现场网络层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网络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应具有系统内核小、内存空间需求少、实时性强的特点;
2末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模块、智能仪表的功能,宜符合智能仪表行业产品规范的规定,并可以和符合同行业产品规范的第三方生产厂家的未端设备控制器、分布式智能I/O模块、智能仪表实现互操作或互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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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现场检测仪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仪表的测蜇精度应满足被测参数的量程以及被测参数测最通道的精度。
2检测仪表的精度等级应选择比要求的被测参数测量精度至少高一个精度等级。
3A/D转换电路宜根据测量精度要求选择12位或16位的A1模块。
4检测仪表的响应时间应满足测量通道对采样时间的要求。
5在满足现场检测仪表测量范围的情况下,宜使现场检测仪表的量程最小,以减小现场检测仪表测量的绝对误差。
6温度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测点工作温度变化范围的1.2倍~1.5倍,管道内温度传感器热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5s,当在室内或室外安装时,热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50s。
7仅用于一般温度测屈的温度传感器,宜采用二线制的分度号为Pt100的B级精度;当参数参与自动控制和经济核算时,宜采用三线制的分度号为Pt100的A级精度。
8湿度检测仪表应安装在附近没有热源、水滴且空气流通,能反映被测房间或风道空气状态的位置,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50s,在测最范围为0~100%RH时,检测仪表精度宜选择在2%~5%。
9测量稳定的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压力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2/3,测鼠脉动压力时,正常工作压力值应在检测仪表测量范围上限值的1/3~1/2。
10流最检测仪表鼠程应为系统最大流量的1.2倍~1.3倍,且应耐受管道介质最大压力,并具有瞬态输出;流量检测仪表的安装部位,应满足上游10D(管径)、下游5D的直管段要求。当采用电磁流蜇计、涡轮流量计时,其精度宜为1.5%。
11液位检测仪表宜使正常工作液位处于仪表满矗程的50%。
12成分检测仪表的最程应按检测气体及其浓度进行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宜按0~300X10-6或0~500X10-6;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宜按0~2000X10-6或0~10000X10-6
13风鼠检测仪表宜采用皮托管风最测最装置,其测最的风速范围宜为2m/s~16m/s,测最精度不应小于5%。
14当以安全保护和设备状态监视为使用目的时,宜选择开关量信号输出的检测仪表,不宜使用模拟量信号输出的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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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调节阀和风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管道的两通阀宜选择等百分比流最特性;
2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选用线性流量特性;小于0.6时,宜选用等百分比流最特性;
3空调系统宜选择多叶对开型风阀,风阀面积由风管尺寸决定,并应根据风阀面积选择风阀执行器,执行器扭矩应能可靠关闭风阀;风阀面积过大时,可选多台执行器并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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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执行器宜选用电动执行器,其输出的力或扭矩应使阀门或风阀在最大流体压力时可靠开启和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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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热源系统设备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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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电动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的电机、压缩机、蒸发器、冷疑器等内部设备的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由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监控,应由供应商提供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应由设备控制器完成。
2当系统中有多台冷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宜由机组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当无此项功能时,机组的节能群控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完成。
3机组自带的控制系统通信接口应能接受下列控制和状态查询指令:
1)机组启停控制和状态查询;
2)机组制冷功率控制和状态查询;
3)机组工作状态、故障、报警信息查询。
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控制功能:
1)对制冷系统设备进行启、停的顺序控制;
2)对冷冻水供回水压差进行恒定闭环控制;
3)对机组冷冻水、冷却水及冷却塔进水电动阀控制;
4)压差旁路二通阀调节控制;
5)备用泵投切、冷却塔风机启停控制;
6)冷水机低流量保护的开关量控制;
7)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
8)宜能根据冷量需求确定机组运行台数的节能控制;
9)宜对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10)冷却水最低水温控制;
11)冷却塔风机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12)水泵的保护控制;
13)应能根据膨胀水箱内水位自动启停补水泵;
14)宜能自动控制水泵运行台数或频率;
15)冷却塔风机联动控制,应根据设定的冷却水温度上、下限启停风机。
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测功能:
1)监测冷水供水、回水温度及压力,并具有自动显示、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2)监测冷水供水流量,并具有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超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能根据冷水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冷量和累计冷量消耗;
4)当系统有冷水过滤器时,应监测水过滤器前后压差,并设置堵塞报警;
5)监测进、出冷水机的冷却水水温,并能自动显示、极限值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
6)监测冷却塔、膨胀水箱、补水箱内水位,水箱内水位开关的高低水位或气体定压罐内高低压力越限时,应报警、历史数据记录和打印;
7)监测分、集水器的温度和压力(或压差);
8)监测水泵进、出口压力;
9)监测并记录系统内的水泵、风机、冷水机组的等设备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时间;
10)监测冷水机组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流开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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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澳化悝吸收式制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的高压发生器、低压发生器、溶液泵、蒸发器、吸收器(冷凝器)、直燃型的燃烧器等内部设备宜由机组自带的控制器监控,并由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总线通信接口,直接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交换数据。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外部水路的参数监测与控制及各设备顺序控制,应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控制器完成。
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控制功能及工艺参数的监测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
3漠化捚吸收式制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温度低于24°C时的防漠化锥结晶报警及联锁控制。
18.8.4冰蓄冷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或HC混合型控制器(PLC+DDC)。
2应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温度,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3应监测蓄冰槽液位、蓄冰量测量,并具有自动显示、极限报警、历史数据记录、打印及绘制趋势图功能。
4冰蓄冷系统交换器二次冷水及冷却水系统的监控与压缩式制冷系统相同,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8.8.2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控制:
1)换热器二次冷媒侧应设置防冻开关保护控制;
2)乙二醇泵的启停控制;
3)设备控制器应有主机蓄冷、主机供冷、融冰供冷、主机和蓄冷设备同时供冷运行模式参数设置。同时应具有主机优先、融冰优先、固定比例供冷运行模式的自动切换,并应根据数据库的负荷预测数据进行综合优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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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热源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源采用锅炉时,其监控应由设备本身自带的控制盘完成,经供应商提供的数据通信总线接口,将数据信息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当系统中有多台锅炉时,锅炉的节能群控应由锅炉供应商完成后,通过通信接口将数据传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控功能:
1)监测锅炉的启停和工作状态、故障报警信息;
2)监测锅炉的烟道温度及热水或蒸汽压力、温度、流量;
3)监测补水箱的水位;
4)监测锅炉的油耗或气耗;
5)监测锅炉一次侧水泵的运行状态、压差、旁通阀的开度及供回水温度。
4当热源采用城市热网热水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完成对城市热网热水温度信号的采集并可采用电动阀调节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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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对热交换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监控功能:
1应设置热交换系统的启、停顺序控制;
2应根据二次供水温度设定值控制一次侧温度调节阀开度,使二次侧热水温度保持在设定范围;
3宜设置二次供回水恒定压差控制;根据设在二次供回水管道上的差压变送器测量值,调节旁通阀开度或调节热水泵变频器的频率以改变水泵转速,保持供回水压差在设定值范围;
4应监测汽-水交换器的蒸汽温度、二次供回水温度、供回水压力、二次侧压差和旁通阀开度、补水箱的水位、水流开关状态,并监测热水循环泵的运行状态;当温度、压力超限及热水循环泵故障时报警;
5应监测水-水交换器的一次供回水温度、压力,二次供回水温度、压力,二次侧压差和旁通阀开度,补水箱的水位,水流开关状态;并监测热水循环泵运行状态,当温度、压力超限及热水循环泵故障时报警;
6多台热交换器及热水循环泵并联设置时,应在每台热交换器的二次进水处设置电动碟阀,根据二次侧供回水温差和流量,调节热交换器台数;
7宜具有二次水流量测量的瞬时值显示、流量计算、历史数据记录、打印等功能;
8当需要经济核算时,应根据二次供回水温差及流量瞬时值计算热量和累计热量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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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对新风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机与新风阀应设联锁控制。
2应设置新风机的自动/手动启停控制。
3当发生火灾时,应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锁停机。
4在寒冷地区,新风机组应设置防冻开关报警和联锁控制。
5新风机组应设置送风温度自动调节系统。
6新风机组宜设置送风湿度自动调节系统。
7新风机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根据供冷和供热工况能自动调整。
8宜能根据新风机组送风温度来调节水阀的开度。
9新风机组宜设置由室内CO2浓度控制送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可根据室内CO2浓度或人数/人流监测,修改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的设定值。
10新风机组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机组应设置送风温度、湿度显示;
2)应设置新风过滤器两侧压差监测、压差超限报警;
3)应设置机组的自动/手动、启停状态的监测及阀门状态显示;
4)宜设置室外温、湿度监测;
5)应监测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的启停状态和运行参数。
11当新风机组采用自带完整的控制系统设备时,应预留通信接口,并将信息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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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对空调机组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机组应设置风机、新风阀、回风阀、水阀的联锁控制。
2应设置空调机组的自动/手动启停控制。
3当发生火灾时,应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联锁停机。
4寒冷地区,空调机组应设置防冻开关报警和联锁控制。
5机组送风温度设定值应能根据供冷和供热工况而改变。
6宜能根据机组送/回风温度调节水阀的开度。
7宜能根据季节变化调节风阀的开度。
8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温度设定值,比例、积分连续调节冷水阀或热水阀开度,保持回风或室内温度不变。
9在定风量空调系统中,应根据回风或室内湿度设定值,开关量控制或连续调节加湿除湿过程,保持回风或室内湿度不变。
10在定风量系统中,宜设置根据回风或室内CO2浓度控制新风量的自动调节系统。
11当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时,宜采用串级调节系统。
12在变风鼠空调机组中,风机宜采用变频控制方式,对系统最小风量进行控制;送风量的控制应采用定静压法、变静压法或总风蜇法,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定静压法时,应根据送风静压设定值控制变速风机转速或调节送风温度;
2)当采用变静压法时,应使送风管道静压值处于最小状态,且变风最箱风阀均处于85%~99%的开度,并在送风管道静压值处于最小状态时通过变频来调节空调系统的送风量;
3)当采用总风量法时,应根据所有变风量末端装置实时风最之和,控制风机转速调节空调系统的送风量。
13空调机组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凋机组应设置送、回风温度显示、趋势图;当有湿度控制要求时,应设置送、回风湿度显示;
2)空气过滤器应设置两侧压差的监测,超限报警;
3)宜设置室外(或新风)温、湿度监测及送风风速监测;
4)应设置机组的自动/手动、启停状态的监测;
5)当有CO2浓度控制要求时,应设置CO2浓度监测,并显示其瞬时值。
14当空调机组采用自带完整的控制系统设备时,应预留通信接口,并将信息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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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3风机盘管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机盘管宜由开关式温度控制器自动控制电动水阀通断,手动三速开关控制风机高、中、低三种风速转换;
2风机启停应与电动水阀联锁,两管制冬夏均运行的风机盘管宜设手动控制冬夏季切换开关;
3控制要求高的场所,宜由专用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控制;微控制器应提供四管制的热水阀、冷冻水阀连续调节和风机三速控制,冬夏季自动切换两管制系统;
4微控制器应提供以太网或现场总线通信接口,构成开放式现场网络层;
5联网型的风机盘管微控制器应能通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来控制风机盘管的启停和温度调节,亦可采用自成系统的设备。
18.9.4变风晟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压力有关荆变风量装置时,宜采用室内温度传感器、微控制器及电动风阀构成单回路闭环调节系统;控制器宜选择一体化微控制器,温度控制器与风阀电动执行器制成一体,可直接安装在变风量箱上;
2当选用压力无关型变风量装置时,宜采用室内温度作为主调节参数,变风量装置风阀入口风最或风阀开度作为副调节参数,构成串级调节系统;控制器宜选择一体化微控制器,串级控制器与风阀电动执行器制成一体,可直接安装在变风最装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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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变风量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变风凰空调系统末端房间的温度、静压;
2应监测变风量空调系统末端装置的风量;
3应通过控制器调节变风侬空调末端送风、回风风门开度及控制变风量空调末端再热器开关。
18.9.6通风系统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各风机运行状态,自动/手动状态及累计运行时间;
2宜按照使用时间来控制风机的定时启/停;
3应监测风机的故障报警信号;
4宜能根据服务区域的风最平衡和压力等参数控制风机的启停台数和转速;
5在地下停车库,可根据车库内co浓度或车辆数监测控制通风机的运行台数和转速;
6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使用情况或室内温度监测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台数和转速。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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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1生活给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顶部设有生活水箱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高水位、低水位值应用于控制给水泵的启停,超高水位、超低水位值用于报警;
2当建筑物采用恒压变频给水系统时,应设置压力变送器测量给水管压力,用于调节给水泵转速以稳定供水压力,并监测水流开关状态;
3采用多路给水泵供水时,应具有依据相对应的液位设定值控制各供水管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开关,同时应具有各供水管电动阀(或电磁阀)与给水泵间的联锁控制功能;
4应设置给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5当生活给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6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7给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0.2中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水箱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箱液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停中水泵,下限信号用于启动中水泵;
2中水恒压变频供水系统的监控要求同恒压变频给水系统,但应具有根据中水箱液位来控制补水电动阀(或电磁阀)的功能;
3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自动投入运行;
4宜设置主、备用泵自动轮换工作方式;
5中水系统控制器宜有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18.10.3排水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内设有污水池时,应设置液位计测量水池水位,其上限信号用于启动排水泵,下限信号用于停泵;
2应设置污水泵运行状态显示、故障报警;
3当排水主泵故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投入;
4排水系统的控制器应设置手动、自动工况转换;
5宜能根据累计运行时间进行多台水泵轮换开启。
18.10.4当给水中水排水系统采用自带完整的控制设备时,应预留通信接口,并将信息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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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1供配电系统监测宜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系统,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1.2当建筑内未设专业供配电监测系统,但设有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供配电系统下列电气参数进行监测:
1 35kV、20kV、1OkV进线断路器、馈线断路器和联结断路器,应设置分、合闸状态显示及故障跳闸报警;
2 35kV、20kV、1OkV进线回路及配出回路,应设置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显示及历史数据记录;
3 35kV、20kV、1OkV进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流、电压显示及趋势图和历史数据记录;
4 0.4kV进线开关及重要的配出开关应设置分、合闸状态显示及故障跳闸报警、脱扣记录;
5 0.4kV进出线回路宜设置电流、电压、功率、电能显示、趋势图及历史数据记录;
6宜设置0.4kV零序电流显示及历史数据记录;
7宜设置功率因数补偿电流显示及历史数据记录;
8当有经济核算要求时,应设置用电量累计;
9宜设置变压器线圈温度显示、超温报警、运行时间累计及强制风冷风机运行状态显示;油冷却变压器油温、油位的监测。
18.11.3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下列监测功能:
1柴油发电机及冷却水泵(冷却风扇)的电气参数、运行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
2用油箱油位显示及超高、超低报警;
3蓄电池组电压显示及充电器故障报警。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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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1照明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监控系统宜采用分布式模块化结构;
2宜采用自成体系专业照明监控系统,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照明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
4室内照明宜采用分区时间表和场景等控制方式;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程序和照度等控制方式。
18.12.2当重要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对照明有联动控制需求时,照明监控系统应设置相应的功能。
18.13.1电梯和自动扶梯宜采用自成体系专业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并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3.2当采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电梯和自动扶梯进行监测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测电梯、自动扶梯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
2当监控电梯群组运行时,电梯群宜分组、分时段控制;
3宜累计每台电梯的运行时间。
18.14.1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有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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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2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先进、成熟和实用的技术和设备,并容易扩展、维护和升级;
2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确定系统的可集成性和可兼容性;
3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容错技术;
4系统应实现建筑机电设备和环境的采集、传输、处理和控制的功能,满足本标准第18.5节~第18.13节的要求,并可在远程进行访问和信息管理。
18.14.3系统应满足计量和综合能效管理绿色建筑的要求:
1系统设备宜包含电能的分配、变换、保护、控制、计最、安全和所控制设备的监测、计督、控制、保护功能以及人机控制操作、信息、状态的显示和网络通信功能;
2系统应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可操作性。
18.14.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未端应为一体化控制箱(柜)。一体化设备控制箱(柜)宜采用以太网方式与设备控制器、网络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间进行通信,也可采用总线方式进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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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5一体化控制箱(柜)与现场的传感器、执行器宜采用复合功能总线方式进行连接,传感器和执行器的电源可由复合功能总线提供。
18.14.6一体化控制箱(柜)内的控制设备应采用有效的抗于扰措施,设备和线路布置应避免强电对弱电控制元件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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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7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宜用一套软件实现建筑设备监控、电力监控、照明控制、剩余电流检测、用能计量、建筑环境检测、能效管理等功能,并实现实时、历史数据互联互通和界面整合。
18.14.8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SAS)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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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本章可适用民用建筑中网络数据通信、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管理等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网络设计。
19.1.2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标准化、模块化,兼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并宜适度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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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应在进行用户调查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网络逻辑设计和物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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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9.1.1本章可适用民用建筑中网络数据通信、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管理等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网络设计。
19.1.2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标准化、模块化,兼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并宜适度超前。
19.1.3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应在进行用户调查和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网络逻辑设计和物理设计。
19.1.4信息网络系统密码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19.2.1用户调查宜包括用户的业务性质、网络的应用类型、数据流量需求、用户规模、环境要求和投资概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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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网络需求分析应包括功能需求和性能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网络功能需求分析应能确定网络类型,内容应包括网络拓扑结构、网络采用的通信协议、传输介质、网络端口数设置、网络互联和广域网接入等;
2根据网络性能需求分析应能确定整个网络的效率、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内容应包括网络的传输速率、网络互联效率、广域网接入效率、网络冗余程度和网络可管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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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应确定包括网络类型、网络管理与安全性策略、操作系统、网络互联、广域网接口等。
19.2.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应根据确定的网络类型、网络拓扑结构等选择具体的设备以及确定其数最,包括网络介质的选择和网络设备的选配等。
19.3.1局域网的拓扑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局域网宜采用星形拓扑结构;
2在有高可靠性要求的网段应采用双链路环网或网状结构冗余链路等混合结构。
19.3.2根据网络应用需求,一个建筑物内可设计一个或多个局域网;多个建筑物也可逻辑划分为一个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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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每个局域网宜按核心层、汇聚层和接入层三层结构设计。结构层数可依据用户需求、物理条件及经济条件情况相应减少,宜按核心层和接入层的两层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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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网络核心层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和高可扩展性。带宽及性能宜适度超前,网络的安全控制设备和全网管理策略应在核心层设置。
19.3.5核心层设备应具有数据交换、网络调度、协议转换和设备监控等功能,并应具有为汇聚层、接入层提供优化的网络数据传输能力。
19.3.6根据需要,网络的核心层应设置1台及以上的高性能交换机。当核心层采用多台交换机时,宜将多台交换机组合成一个逻辑核心单元。
19.3.7逻辑核心单元宜以协同工作方式组成高性能核心,也可以以物理设备的主从后备工作模式组成冗余式核心单元。
19.3.8汇聚层应具有网络延展和网络逻辑划分功能。并应具有地址汇聚、广播域/多目传输域设置、VLAN路由设置、介质转换和安全控制等功能。
19.3.9接入层应为网络终端提供访问途径,应具有网络带宽共享、交换带宽、MAC地址过滤、网段划分等功能。
19.3.10接入层设备应满足网络终端多样性的要求。宜采用能提供接高密度接入端口和支持VLAN技术的有线网络交换设备,以及无线接入点(无线AP)。
19.3.11有线接入层设备之间,宜采用堆叠技术连接,也可以采用级联技术连接。
19.4.1网络连接部件应包括网络适配器(网卡)、交换机(集线器)和路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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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网络适配器的选择应与计算机接口类型相匹配,并应与网络体系结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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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网络交换机的类型应与网络结构类型相适应。在满足端口数最要求的前提下,大中型规模的局域网应采用可管理式网络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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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网络交换机的设置,应根据网络中数据的流量需求和网络应用需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心层交换机应采用高速、高带宽、支持不同网络协议和容错结构的多层交换机;大中型局域网宜采用机箱式可扩展的多功能主干交换机。核心层交换机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信息网络机房内。核心交换机宜单独安装在一个网络机柜中,并留有足够的扩展空间。
2汇聚层交换机应采用支持链路聚合、VLAN路由等功能,并具有高速上连端口的支持第二层网络协议的交换机,或根据需求采用支持第三层网络协议的交换机。汇聚层设备应设置在楼层弱电间或相应建筑物内的设备间内,与核心交换机的间距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距离要求。
3接入层交换机宜采用支持VLAN划分等功能的独立式或可堆叠的可网管式交换机,宜采用第二层交换机。在设计阶段,交换机端口宜以24口为基本模数计算所需交换机台数。
4在有供电需求的1P电话机、尤线AP等1P终端接入的情况下,应选用支持PoE功能的网络交换机。
5接入层可采用有线和无线两种方式。在用户经常移动的区域或流动用户多的公共区域宜采用无线AP。选用的无线网络设备应符合无线局域网协议标准1EEE802.11的规定。且网络覆盖半径应满足所采用设备关于无线网技术的要求。采用有线方式时,交换机与终端设备的距离应满足综合布线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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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在TCP/1P协议网络中,所有网络设备应支持1Pv4/1Pv6双协议。
19.4.6交换机链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汇聚层与接入层交换机之间宜采用单链路或冗余链路连接;
2在容错冗余网络结构中,核心层与汇聚层、汇聚层与接入层交换机之间应采用冗余链路连接。
19.4.7当具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路由器或第三层交换机:
1局域网与广域网的连接;
2两个及以上局域网间的连接;
3有多个子网的局域网中,需要提供较高安全性和遏制广播风暴时。
19.4.8当局域网与广域网相连时,宜采用支持多协议的路由器。
19.4.9网络介质的选择应根据网络的体系结构、数据流量、安全级别、覆盖距离和经济性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数据安全性和抗干扰性要求不高时,接入层宜采用非屏蔽对绞电缆UTP;对数据安全性和抗干扰性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屏蔽对绞电缆STP或光缆;
2在长距离传输的网络中应采用光缆;
3接入层至汇聚层、汇聚层至核心层应采用光缆。
19.5.1网络客户端宜采用能支持多种网络通信协议的网络管理系统。
19.5.2网络服务器管理系统应采用能支持网络中所有客户端网络通信协议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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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网络管理系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办公和商务工作的计算机局域网中,宜采用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
2支持高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宜采用Linux类或Unix类服务器操作系统或专用服务器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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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网络安全应具有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及网络审计等功能。
19.5.5网络安全设计应对非授权访问、信息泄露或丢失、破坏数据完整性、拒绝服务攻击和病毒传播等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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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大中型网络边界应采用串接的专用防火墙设备、入侵检测设备、防病毒设备。
19.5.7网络安全策略应根据网络的安全性需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25058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系统定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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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网络服务器应根据网络需求,适当选用塔式服务器、机架式服务器或刀片式服务器。
19.6.2小型网络中心或网络服务功能单一时,宜选用塔式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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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当网络中心大量、密集部署服务器或服务器配备经常变动时,宜采用机架式服务器、刀片式服务器,以及小型机作为网络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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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局域网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广域网连接:
1当内部用户有互联网访问需求时;
2当用户外出需访问其所属的局域网时;
3在分布较广的区域中拥有多个需网络连接的局域网时;
4当用户需与物理距离遥远的另一个局域网共享信息时。
19.7.2在每个需互联的网络边界上应设置支持相同网络协议的路由器。
19.7.3局域网的广域网连接宜采用下列方式:
1电信级以太网;
2专线SDH(同步数字系列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
3光纤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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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网络应用应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1办公自动化系统;
2公用互联网接入;
3网络增值业务:对内、对外业务,互联网+等;
4智能化设备专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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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当用户有多种应用需求时,宜构建满足所有应用需求的共用网络平台,设置相应的服务器,并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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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当内部网络数据有安全性要求时,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隔离内外网,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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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在网络应用中,宜设置文件与打印服务器、邮件服务器、Web服务器、代理服务器及目录服务器等。
19.9.1宜采用无线局域网络(WLAN)技术作为有线网络的补充与延伸,满足各类智能终端设备无线接入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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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WLAN网络应满足接入高速度、转发高容量、频谱能防护、安全可管控、准入无感知、终端可识别、控制虚拟化的设计要求。
19.9.3WLAN网络设计应遵守IEEE802.11族标准、WAP1标准及IETF的无线接入点的控制和配置协议(CAPW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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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无线局域网络设备应选择支持MIMO智能天线、帧聚合、块应答等符合IEEE802.11n技术的产品架构,向下兼容802.11a/b/g设备,并具有支持1Pv4/1Pv6双协议栈的能力。19.9.5在有高速无线局域网络需求时,可采用符合IEEE802.11ac标准的无线设备。
19.9.6无线局域网络架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无线AP上完成接入和控制的,应采用独立的AP架构(胖AP架构);
2在大规模的无线局域网络中,应采用基于无线控制器(AC)的AP架构(瘦AP架构);
3在瘦AP架构网络中,应根据网络覆盖和设备与用户的管控特点,选择集中式、分布式或二者混合使用的AC设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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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无线AP的布置方案应根据建筑平面、用户密度等因素,按下列步骤确定:
1应根据用户提供的平面图和所选用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及无线AP在室内外覆盖的差异,形成初步覆盖方案;
2对覆盖区域的特殊部位,应采用设备实测,根据结果调整方案;
3因条件限定不能实测的区域,应进行人工勘测,并最终确定覆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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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通信网络系统应适应城镇建设的发展,促进民用建筑中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网络电视等综合业务通信网络系统建设,满足用户对通信多业务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20.1.2通信网络系统可包括信息接入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数字无线对讲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会议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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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各类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其中无线通信设备应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证。
20.1.4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应与单体或群体民用建筑同步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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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信网络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0.2.1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20.2.2信息接入系统可分有线接入网和无线接入网。
20.2.3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带无线接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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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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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接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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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光纤用户接入点设置的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业态建筑区域构成的配线区,以及配线区内光纤用户密度和数量所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光纤配线区内应设置一个用户接入点,其光纤用户数量宜为70个~300个用户单元;
2单层或多层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楼层电信间(弱电间)内;
3单体高层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进线间附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内;
4单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的进线间附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可分别设置在建筑不同业态区域避难层的通信设施机房内;
5群体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宜设在群体建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建筑群物业管理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CD),也可分别设置在各个单体建筑中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网络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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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光纤到建筑物或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工程界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2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3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4用户接入点处,用户侧至各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用户光缆(包括信息配线箱),以及楼层配线箱(柜)与光纤配线模块(含箱柜内光跳线)、信息出线盒与光纤适配器等通信设施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5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ONU)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
6建筑内租售用户单元区域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等通信设施,应由各用户单元区域内租售用户负责自建;
7建筑内租售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等通信设施,应由各单元区域内的租售用户负责建设。
20.2.8用户接入点应对引自室外配线光缆与楼内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路器。
20.2.9用户接入点的通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信息接入机房内。
20.2.10用地红线区域内通信管道及建筑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20.3.1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可按业务使用需求分为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调度交换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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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宜由用户电话交换机、话务台、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用户电话交换机可分为用户交换机(PBX)、1SDN用户交换机(1SPBX)、1P用户交换机(1PPBX)、软交换用户电话交换机等;
3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提供普通电话通信、1SDN通信和1P通信等多种业务;
4用户终端可分为普通电话终端、1SDN终端、1P终端等;
5用户电话交换机应根据用户使用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通信业务功能需要,提供与用户终端、专网内其他通信系统、公网等连接的通信业务接口;
6民用建筑内物业管理部门宜设置内部用户电话交换机,并满足楼内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各个机电设备用房及控制室、内部餐饮用房、大堂总服务台、门卫室及相关公共场所等处的有线通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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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3调度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由调度交换机、调度台、调度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调度交换机应提供与调度台、调度终端及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调度台应配置直通键和标准键盘,可采用触摸屏、PC等方式实现调度操作;
4调度终端应支持多种类型与应用场合,并配有直通键和键盘。
20.3.4会议电话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应由会议电话汇接机、会议电话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2会议电话汇接机应提供与会议电话终端和对外的通信业务接口;
3会议电话终端应包括多种协议终端。
20.3.5呼叫中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呼叫中心应由电话交换机、各类服务器群、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呼叫中心远端节点应由电话交换机远端设备、话务座席、局域网交换机、防火墙、路由器等设备组成;
2电话交换机应提供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接口,应能成批处理接入呼叫中心的呼叫信号,并将呼叫信号按规定的路由分配至话务座席上;
3 Web/E-mail服务器、WAP服务器应提供与公用数据网连接的接口,实现呼叫由公用数据网接入呼叫中心;
4呼叫中心应能满足客户统一服务。
20.3.6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的选址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裙房或地下一层(建筑物有多地下层时),同时宜靠近信息接入机房、弱电间或电信间,并方便各类管线进出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2群体建筑的机房宜设置在群体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
3当建筑物为自用建筑并自建通信设施时,机房与信息网络机房可统筹设置;
4机房按功能分为交换机室、控制室、配线室、电源室、进线室、辅助用房,以及用户电话交换机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呼叫中心的座席室;
5电源室宜独立设置;当机房内各功能房间合设时,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话务员室、调度系统的调度室或呼叫中心的座席室与交换机室之间应设置双层玻璃隔墙;
6机房应按照各自系统工作运行管理方式、系统容量、设备及辅助用房规模等因素进行设计,其总使用面积应符合系统设备近期为主、远期扩容发展的要求;
7当系统机房合设且设备尚未选型时,机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0.3.6的规定;
注:1表中机房使用面积应包括主机及配线架(柜)设备、电源室配电及蓄电池设备的使用面积;
2表中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及辅助用房(备品备件维修室、值班室及卫生间的使用面积)。
8话务员室、调度室、呼叫中心座席室可按每人5而配置,辅助用房可按30m2~50而配置;
9机房位置的选择及机房对环境和土建等专业的要求,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规定。
20.3.7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直流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设备直流电源电压宜为48V;
2当建筑物内设有发电机组时,蓄电池组的初装容晕应满足系统0.5h的供电时间要求;
3当建筑物内无发电机组时,根据需要蓄电池组应满足系统o.5h~8h的放电时间要求;
4当电话交换系统对电源有特殊要求时,应增加电池组持续放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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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数字尤线对讲系统宜采用1台或多台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进行通信组网或可采用多个手持台(数字手持对讲机)进行单频通信组网。
20.4.2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由固定数字中继信道主机、合路器、分路器、宽带双工器、干线放大器、功率分配器、耦合分支器、射频同轴电缆或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室内或室外天线、数字对讲机等组成。
20.4.3用地红线内的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内对数字对讲机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产生多处信号通信屏蔽及盲区的场所,宜设置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天馈线分布系统。
20.4.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在民用建筑用地红线内使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表20.4.4的规定。
注: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共用350MHz频段,其中消防部门使用了上下频段中多个频点。
20.4.5当本地消防、公安部门对建筑内有灭火救援指挥或接处警无线对讲信号需求时,可将350MHz专用信号源引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地处当地消防或公安部门室外无线通信指挥基站区域内时,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就近指挥基站光纤直放站信号引入方式;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指挥基站的微蜂窝或宏蜂窝信号引入方式;
3当建筑地处信号无遮挡区域时,专用信号源引入宜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方式,同时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可作为光纤直放站信号源引入方式的备份;
4专用信号源引入建筑后,宜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与物业管理部门对讲系统信号源进行合路。
20.4.6固定数字中继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管理部门中继台数量的配置应按通话信道需求设定,其输出功率、容量应按红线内占地规模、建筑数量、建筑总面积和通话质量需求确定。
2中继台射频发射标称功率应不大于30W(44.77DBm),其接收灵敏度功率电平值应不低于—116DBm。
3中继台应具有24h连续发射能力,其内部接口应能支持内置第三方双工器,外部接口应能支持与多种第三方设备互连。
4中继台应具有多信道容量,信道间隔不应大于12.5kHz;每个信道宜设置1个或2个时隙。
5中继台信道的工作频率宜采用双频组网方式,其收发频率间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频率为15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5.7MHz;
2)工作频率为35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10.0MHz;
3)工作频率为400MHz频段时,双工收发频率间隔应为10.0MHz。
6中继台或信号源引入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物业管理部门的中继台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2)消防部门可根据建筑规模及重要性,在建筑内配置1台~2台消防备份专用中继台,并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3)当公安部门在建筑内需配置备份专用中继台时,可设在安防监控或消防和安防合设控制室内;
4)当消防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无线对讲系统,采用光纤直放站或微蜂窝基站信号源引入时,其专用信号源及配套设备宜设在消防控制室或安防监控中心内。
20.4.7室内天馈线系统的分布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射频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无源系统或增设有源中继放大器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各空间场所;
2射频泄漏同轴电缆分布方式,宜采用泄漏同轴电缆等布线器件,分布至建筑特殊环境空间场所;
3光电混合分布方式,宜采用近端多路主于光信号发射器、单模光缆、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和同轴电缆等布线器件,分布至传输距离远的建筑各空间场所。
20.4.8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中,各无源、有源器件应支持宽频段信号的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场所宜选用150MHz/350MHz或350MHz/400MHz双频段信号传输及配套器件;
2专用或特殊场所可选用150MHz/350MHz/400MHz三频段或其他多频段信号传输及配套器件。
20.4.9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的缆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为100m及以下的建筑,宜采用系统主干与分支路由电缆分布方式。
2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应采用系统主干路由光缆及分支路由电缆混合分布方式。
3室内主干路由馈线宜采用直径不小于7/8in及以上规格的500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射频同轴电缆。
4室内水平分支馈线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2in及以上规格的500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射频同轴电缆。
5建筑内狭长通道与井道或难以设置天线的场所,宜采用直径不小于7/8in及以上规格的500低损耗无卤低烟阻燃泄漏射频同轴电缆。
6主干路馈线采用光缆传输时,宜采用单模光缆、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方式。
7当物业管理、消防或公安等多部门有对讲信号覆盖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由采用光缆传输时,应采用单模光缆路由和近端光信号发射器和远端光接收射频放大器冗余结构方式;
2)各对讲覆盖信号应先合路后,再引至室内多频段天馈线分布系统;
3)有多频段信号交叉覆盖区域时,可采用多频段合路设备(PO1)进行合路覆盖;
4)有消防部门对讲信号覆盖时,合路多频段天馈线分布系统缆线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耐火型缆线。
8室内馈线电缆应与电力电缆、接地线等电缆分开敷设,与电力电缆的安全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26.5.19条的规定。
9室内馈线缆线(铜缆/光缆)垂直或水平敷设时,不应随意扭曲或相互交叉。垂直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弱电间或电信间中的垂直金属槽盒内;水平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水平金属槽盒或导管内。
10室内馈线电缆与电力电缆及其他弱电系统电缆交叉敷设时,应采取正交敷设方式。
11室内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避免四周有直接遮挡物;
2)避免与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等金属管道平行敷设;
3)避免与无屏蔽保护措施的弱电系统其他电缆平行且毗邻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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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0天馈线分布系统的天线选择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建筑结构、装饰材料类型和现场信号勘查数据,选择天线类型,确定天线位置。
2建筑内部结构复杂、无线信号传输较差的场所,应采用分布密度高、功率覆盖均匀的天线布置方式。
3建筑内部结构较空旷,无线信号传输较好的场所,宜采用分布密度较低、功率覆盖均匀的天线布置方式。
4应在连接各疏散楼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出入口附近的公共通道处设置室内全向吸顶天线。
5高层建筑宜在电梯竖井内设置八木定向天线或泄漏射频同轴电缆等。多层建筑也可在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处设置室内吸顶全向天线,供电梯轿厢内部信号覆盖。
6室内天线宜采用150MHz/350MHz或350MHz/400MHz双频段室内收发天线;高度大于1OO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荆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采用多频段室内收发天线。
7室内天线输出口有效最大发射功率不应大于15DBm/载波。
8室外天线设置应满足功率分布均匀覆盖及边界场强的控制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用地红线外无毗邻其他建筑物且周边为空旷场所时,红线内宜采用较低密度低功率的室外150MHz或
400MHz全向立杆天线、平板定向天线或全向天线;
2)用地红线外毗邻其他建筑场地或园区时,红线内宜采用室外光电混合分布方式及较高密度低功率的室外150MHz或400MHz全向天线。
20.4.11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上下行链路信号电平覆盖及场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设计应满足系统上下行链路信号平衡;
2系统室内信号覆盖强度宜分布均匀,公共走道边缘信号电平值不宜低于—85DBm,且数字语音通信质量MOS评分等级应为4级及以上;地下室、疏散楼梯及电梯轿厢处不应低于—95DBm,且MOS评分等级宜为3级及以上;
3系统室内150MHz或400MHz收发天线信号辐射至建筑楼外50m处的信号电平值应低于—105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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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2用地红线内系统室外信号覆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各区域信号覆盖强度宜均匀分布,其信号电平值不宜低于—90DBm;
2采用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射频信号至用地红线边界处电平值不宜低于—95DBm。20.4.13系统信号传播损耗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收发天线信号至手持对讲机之间空间路径上传播损耗,宜采用射频电波信号自由空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2系统组网的室外天线至手持对讲机之间空间路径上传播损耗,宜采用射频电波信号室外不规则地形Eg1i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3空间射频信号穿越建筑墙体、楼板、吊顶及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时,其传播被吸收损耗值可参见传播损耗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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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覆盖区域内应满足不低于95%覆盖率;且无线对讲的呼损率应小于2%,接通率应大于98%。
20.4.15物业管理部门数字无线对讲系统与周边其他单位对讲机系统之间不应有干扰。
20.4.16数字无线对讲系统与建筑内物业管理相关系统信息互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建筑业态类型、物业管理需求及业务数据信号覆盖范围构建系统信息网络互通平台;
2系统与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联网进行语音信息互通时,应设置系统电话网关模块设备;
3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建筑设备管理等系统联网时,应分别设置网关模块或服务器等配套设备。
20.4.17由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组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数字手持对讲机信号遮挡较弱的室内大空间、学校园区、住宅小区等场所宜采用单频组网;
2多个数字手持对讲机单频组网时,其网中不得设置固定中继台或转发台,各数字手持对讲机发射功率宜采用3W(35DBm),其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5W(37DBm)或按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求设置。
20.4.18数字手持对讲机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采用固定数字中继台及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网时,手持对讲机设备最大发射功率不宜大于1W(30DBm);
2手持对讲机宜具有独自身份认证、点对点语音通信及文字传达等功能;
20.4.19数字无线对讲系统设计时,其公众暴露区域内最大射频辐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等防护控制限定值应符合本标准第22章的有关规定。
20.5.1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语音及数据通信业务需求。
20.5.2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对移动通信信号遮挡损耗较强或通信信号盲区的场所。
20.5.3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由信号源和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号源可分为宏蜂窝或微蜂窝等基站设备和直放站设备;
2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可为合路设备、有源/无源宽带信号设备、天线及缆线等;
3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宜采用集约化方式合路设置成一套系统或可各自分别独立设置。当合路设置成一套系统时,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接入系统的指标要求和上下行频段间互不干扰。
20.5.4室内信号覆盖系统频率范围应为800MHz~2500MHz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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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5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接入应满足多种技术标准的无线信号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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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6系统信号源的设定与引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内部话务量需求大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大型或特大型建筑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场所,宜选用微蜂窝或宏蜂窝基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2建筑面积规模较小或话务量需求较少的场所,宜选用光纤直放站作为系统的引入信号源;
3建筑物受条件限制不具备使用光纤直放站或周边空间信号较为纯净的场所,可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源的引入方式;
4基站直接耦合或光纤直放站引入的信号源及辅助设备,宜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
5用于空间无线耦合信号引入的室外天线,宜设在面对远端基站侧的建筑裙房屋顶上;天线安装位置处的接收功率应大于—80DBm,其扇区内导频信道质量(Ee/10)值不应小于一6DB,其引入信号源及辅助设备宜设在信息接入机房或楼层弱电间(弱电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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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7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话务量、接通率、呼损率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室内预测话务量的计算与基站载频数的配置应符合有关移动通信标准;
2无线覆盖的接通率应满足在覆盖区域内95%的位置,并满足在99%的时间内移动用户能接入网络;
3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区域内优质的语音信道(TCH)呼损率不宜大于1%,控制信道(SDCCH)呼损率不宜大于或等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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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8系统的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天馈线分布系统宜采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多频段信号合路设备(PO1)集约化设计方式。
2系统的信号场强应均匀分布到室内地下室、地面上各个楼层、疏散楼梯前室和电梯轿厢中。
3室内信号覆盖的边缘强度值不应小于—75DBm。在高层部位靠近外窗时,室内信号宜高于室外信号8DB~10DB;在首层室外10m~15m处部位,其室内辐射到室外的泄漏信号强度值宜低于—85DBm。
4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与室外基站信号覆盖之间,应满足信号无缝越区切换及无掉话要求。
5室内视距可见空间路径上射频信号损耗,宜采用自由空间模型路径传播损耗公式计算。
6室内天线的设置宜与室内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宜采用多个小功率天线;当设置全向吸顶天线时,宜将天线水平固定在顶部楼板或吊顶下;当设置壁挂式天线时,天线应垂直固定在墙、柱的侧壁上,安装高度距地宜高于2.8m及以上。
7电梯竖井内宜采用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或八木定向天线。采用射频泄漏同轴电缆时,电缆应贴电梯竖井壁敷设安装;采用八木天线时,其主瓣方向宜在竖井顶部垂直朝下安装;采用其他定向天线时,其天线应与电梯竖井壁平行朝向电梯安装。
8主干路由馈线、水平分支馈线电缆设计宜符合本标准第20.4.9条的规定。
9机房引出至系统最远收发天线的馈线距离不宜大于200m;当距离大于200m时,应采用单模光缆及光纤射频放大器等覆盖方式。
10系统的功分器、耦合器等器件可安装在金属槽盒或金属分线箱内。
11室内馈线缆敷设和泄漏射频同轴电缆敷设时,应符合本标准第20.4.9条的规定。
12室内覆盖系统区域内最大辐射场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的相关要求,且室内天线输出口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应大于15DBm/载波。射频同轴电缆、光缆垂直或水平敷设时,不得扭曲或相互交叉。垂直缆线敷设时宜敷设在弱电间或电信间中的金属线槽内。水平缆线敷设时宜放置在金属线槽或导管内。
13当采用射频泄漏同轴电缆作为室内覆盖天线时,不得与未采取屏蔽隔离措施的其他系统电缆平行贴邻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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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室内信号覆盖信源设备应设置在信息接入机房内,其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接入机房宜按有线、无线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等设置要求进行集约化设计,机房面积应满足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系统设备使用面积的要求;
2将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接入信源设备、有线通信接入设备及辅助配套设备同设于一间集约化信息接入机房时,其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相关规定。
20.5.10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计时,其公众暴露区域内电磁环境控制限制方式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2章第22.2.2条的规定。
20.6.1民用建筑可根据用户实际使用需求设置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6.2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可由通信卫星转发器、主站、终端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组成。
20.6.3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网络的控制、监测、卫星通信的信道分配和通信链路的建立应符合地面枢纽中心站的要求。
20.6.4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网络的拓扑结构可分为星状网、网状网和混合网。
20.6.5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之间的通信网络应用于专用业务网。
20.6.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的工作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频率在C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5850MHz~6425MHz;下行频率应为3625MHz~4200MHz;
2工作频率在Ku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14.000GHz~14.500GHz;下行频率应为12.250GHz~12.750GHz;
3工作频率在Ka频段时,上行频率应为27.500GHz~31.00GHz;下行频率应为17.700GHz~21.200GHz。
20.6.7语音网、数据网和多媒体业务网应能满足语音通信、数据传递、文件交换、图像传输等多媒体通信业务。
20.6.8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采用Ka频段通信时,应能利用宽带卫星网络向用户提供于兆比特级的高速数据、高清晰度会议电视、交互式多媒体等通信业务。
20.6.9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应根据用户的业务类型、业务量大小、通信质屈、响应时间等要求进行设计,应具有较好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扩展性,并满足现有业务量和新增业务量的需求。
20.6.10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网络接口应具有支持多种网络接口和通信协议的能力,并能根据用户具体要求进行协议转换、操作和维护。
20.6.11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地面固定端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站的站址选择应避开天线周边的建筑物、广告牌、各种高塔和地形地物对天线电波的阻挡和反射引起的干扰,并应对附近现有或潜在的雷达干扰以及附近高压或超高压设备电磁干扰进行前期评估,其干扰电平应符合端站建立的要求;
2端站的站址选择应避免与附近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干扰;
3天线到前端机房接收机端口的缆线长度不宜大于20m;
4端站的接收天线直径在C频段数字通信时,宜采用不大于1.8m;在Ku频段数字通信时宜采1.2m~1.5m;在Ka频段数字通信时宜采用0.6m~2.0m;
5端站选用Ka频段接收天线时,应分析端站通信链路的余量和信号雨衰;
6端站站址应提供坚固的天线安装基础,满足抗震、抗风等自然灾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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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民用建筑可根据用户需求设置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7.2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宜由中心站(基站)、点或多点方向的终端站(外围站)和系统网管设施等组成,并可在视距阻挡或距离较远处加设中继站。
20.7.3应按照单点对单点或单点对多点方式或按信息通信用户实际需求,构建无线电链状网、星状网或树状网;并可作为用户近距离信息通信专用或生产业务的备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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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4系统中心站(基站)主机设备站房宜设在用户单位数据中心或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或安防监控中心附近处,并满足用户信息网络、用户电话交换网络、会议电视、高清晰度视频图像等信息通信业务远端接入联网需求。
20.7.5数字微波通信系统使用频段应避开当地雷达和卫星地面通信等大功率发射机所使用的频率,宜采用2400M压~2483.5M压频段或5725M压~5850M压频段。
20.7.6系统室外天线规格应根据天线增益指标、传输距离、周边电磁场及当地气象环境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点对点通信时,可选用直径为0.3m或0.6m及以上微波天线;
2点对多点通信时,可选用小型内置高增益扇形微波天线;
3地处低腐蚀且风沙与腿风高发的区域,应选用耐普通腐蚀且抗风沙与强风的微波天线;
4地处高盐雾、腐蚀介质和高温严寒的区域,应选用耐腐蚀、耐高温和严寒的微波天线。
20.7.7室外天线金属支架应耐腐蚀且结实牢固,并固定安装在建筑屋顶上。
20.7.8室外天线的设置应避免电磁辐射对人体的有害的影响,其所致公众暴露的最大辐射防护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22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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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室外天线引至室内收发机信号装置的馈线不宜过长。系统在分米波段工作时,馈线可采用同轴电缆;在厘米波段工作时,宜采用圆波导馈线。馈线及电源线引入室内时应加设浪涌保护器。
20.7.10数字微波通信系统应采用国家对外开放的工作频段,当需采用其他专用的工作频段及技术要求时,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规定。
20.8.1会议电视系统应满足本地会场与远端会场交互式实时通信的要求,可按用户使用需求构建双方或多方会议电视系统。
20.8.2会议电视系统可分为以下系统:
1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
2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4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
5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
20.8.3会议电视系统设备组成宜符合下列要求:
1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个人桌面电脑终端主机和配套的视音频设备与软件组成,或由内嵌视音频部件与软件的专用桌面会议终端设备组成,也可由无线通信链接的个人便携式移动终端设备组成。
2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1)宜由多点控制单元(MCU)、会议高清显示终端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等设备组成;
2)宜由一体化式多点控制单元、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高清晰度电视机或投影仪等设备组成;
3)系统可按需求增加录制、播放和会议管理服务器等设备。
3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一体化式或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4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5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应由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液晶显示拼接屏、高清晰度摄像机和高保真音频等设备组成。
6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和可靠性,配置IP电话等备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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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对方或多方会议的现场图像、数据文本;
2在显示设备上应能监察发送的图像与数据文本;
3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到当前会议系统网络上运行的实时数据信息;
4应能进行流畅的交互式语音与图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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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设为主会场的中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对整个会议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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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会议电视系统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内任意会场均可具备主会场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2网内一方作为主会场时,会场显示屏幕上应能呈现出其他分会场传送来的视频图像、电子文本、电子臼板等画面;
3任何一方应能远程遥控对方会场授权控制的一体化高清晰度摄像机及场景高清晰度摄像机;
4主会场宜能控制所有会场的全部画面;
5主会场应能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6显示屏幕上,应能叠加各会场地点名称等文字说明;
7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8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为备份等功能;
9多点控制单元应按系统与会方最多数量配置,并留有扩展余量;
10多点控制单元设备组网时,宜具有网闸(GK)组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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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7会议电视系统可采用自建专用网络或租用电信部门有线或尤线通信、数字微波通信、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等组网方式。
20.8.8会议电视系统的自适应传输应符合H.320、H.323、S1P等多种标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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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9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H.239双码流标准协议。当采用
1P网络传输时,应采用标准的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系统终端视频图像质量评分等级应不低于四级,其图像标准、帧率及信号传输双向对称带宽宜满足相关性能参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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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0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宜采用矩形房间,会场面积应按参加会议总人数及设备机房需求确定,具体要求可符合表20.8.10的规定。
2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宜采用面向工作台上液晶终端主机的桌椅布置。
3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采用面向显示屏做U形会议桌椅的布置。
4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场所内会议桌椅宜面向显示屏幕扇形排列布置,第一排会议桌椅与单屏幕(双屏幕)显示部分之间距离宜为2.0m~4.0m。
5大型或特大型会场的控制室可按实际需求设置双层单向透明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1.2m、高0.8m,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内地面为0.9m。控制室内主机设备间与值机操作间的间隔设计,宜符合隔声且通气的要求。
6会场参会人员观看投影幕布或显示屏上中西文字体的最小视距,前排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1.5倍~2倍计算;后排最远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4倍~5倍计算。超出视距时应在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增设辅助显示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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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1会议电视系统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室内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使参会人员均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便于获得全景或局部特写的图像;
3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实物投影仪、音视频等设备应设置在会议电视室内合适的位置;
4会议室内应按会场面积大小、参会人数和使用需求设置主/副屏投影机及投影幕布或主/副液晶显示屏设备,会场投影幕布或显示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全场参会人员能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其配置要求可按表20.8.11的规定执行;
5会议室内设置主屏和副屏时,主屏宜设置在参会人员前端左侧,且能显示各分会场,副屏宜设置在右侧,且能显示视频会议期间对方的数据、文本、白板等信息内容;
6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屏,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20.8.12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2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索选择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0.4s以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50356的规定;
3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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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3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设置信息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20.8.14会议电视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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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5电子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会议厅堂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会议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讨论系统、同声传译系统、表决系统、扩声系统、显示系统、会议摄像系统、录制和播放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等全部或部分子系统;
2电子会议系统工程应选用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技术,宜具备支持多种通信媒体、多种物理接口的能力,宜具有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的灵活性、设备的易管理性;
3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备选型时,应将各子系统集成,并应保证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良好配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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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6电子会议讨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固定座席的会议场所,宜采用有线会议讨论系统;座席布局不固定的临时会场或对安装布线有限制的会场,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也可采用有线/无线混合系统;
2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
3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波的叠加校正;
4传声器数低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声器数最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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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7电子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同声传译系统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同声传译系统;有需要时,也可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系统。
2有线语言分配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选择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2)通道选择器、翻译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最远距离大于50m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3当会议室同时设有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进行集成。
4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及以上,语言传输指数ST1-0.60。
5红外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有关规定。
6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X2.4mX2.3m(长X宽X高);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4)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并做好消声处理。20.8.18电子会议扩声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较高的会议场所、同声传译等应按一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2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3一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20.8.19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会议表决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统;
2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3表决器数矗大于500台时,宜采用全双工数字网络有线会议表决系统。
20.8.20电子会议显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显示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并应与会议室多媒体系统兼容;
2用于数字信息讨论、汇报和培训的会议室,宜采用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的显示系统;
3显示屏幕的屏前亮度,宜高于会场环境光产生的屏前亮度100cd/m2~150cd/m2;
4显示系统的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的有关规定。
20.8.21电子会议摄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摄像系统应能实现各台摄像机视频信号之间的快速切换。
2当发言者开启传声器时,会议摄像机应自动跟踪发言者,自动对焦放大,并联动视频显示设备,同时显示发言者图像。
3会议摄像系统宜具有屏幕字符显示功能,可在预置位显示对应座席的代表姓名等信息。
4会议摄像机清晰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白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570线;
2)彩色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80线;
3)标准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450线;
4)高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720线,有条件时,应选用1080i和1080P。
20.8.22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直播、点播的功能;
2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会议室内各种制式信号(AV、RGB、VGA、HDM1、SD1等)进行采集、编码、传输、混合、存储的能力;
3在设计AV、VGA等信号切换控制系统及1P网络通信系统时,应为会议录播系统的接入预留接口;
4会议录播系统宜支持2路AV信号和1路VGA信号的同步录制,并宜具备扩展能力;
5局域网环境下直播延时应小于500ms。20.8.23电子会议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具有开放式的可编程控制平台和控制逻辑及人性化的中文界面;
2宜能与会议各子系统进行连接通信,并能对会议系统进行控制;
3宜能对会场电动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4可实现与安全防范系统信号、环境传感信号的联动。
20.8.24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应为会议组织者实时提供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与会代表的座席位置等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2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与会人员的进出授权、记录、查询及统计等多种功能,并应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的同时完成签到工作;
3会场各签到机宜采用以太网连接方式,并应保证安全可靠;
4签到机读卡时应无方向性,远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1.2m,近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0.1m;
5每位与会人员的会议签到识别时间应少于0.1s。
20.8.25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开启。
20.8.26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20.9.1多媒体教学环境可按教学模式分为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多媒体阶梯教室教学系统、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和交互式视频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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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多媒体教学系统教师授课设备和学员学习设备的功能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1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
20.9.3语言实验教室中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宜由教师主控单元、学员单元、系统操作及教学应用软件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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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学员单元设备可分为终端型和计算机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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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数字语音信号在教师主控单元、学员单元之间全通道传输时,系统设备可按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分A、B为两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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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应以系统基本配置为基础,并可按需进行设备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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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数字交互式语言教学及多媒体教学系统应具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等功能,并能完整记录授课时学生的语言学习情况。
20.9.8每间语言实验教室内应配置1套授课教师主控单元和多套学员单元,其学员单元数量应根据实际上课人员数量配置且留有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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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应具有教师与学员之间交互通话、个别通话、分组通话,分组讨论、示范等功能。
20.9.10数字交互式语言学习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员单元应能通过网络名称或1P地址访间教师主控单元,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
2任何一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教学主干网络实现互通;
3教室内连接学员单元接口的传输速率应支持100Mbps及以上自适应的要求,上联教学网络主干应支持1000Mbps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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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1语言实验教室平面设计和教学等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语言实验教室宜采用长方形教室布局,学生单元应按标准的二座席位学员单元设备桌规格位置和教师单元主控制台规格位置进行平面设置,每位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
2按不同教学模式需求,按实际需求可在教师讲台处设置不小于20厘米的学员上台表演区域;
3语言实验教室区域宜设置教学辅助用房,安放视听设备或储藏视听教学资料;
4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扬声器音箱箱体安装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4m;
5教室内需设置带云台变焦高清摄像机进行教学观测监控和评估时,摄像机宜分别明装在教室前墙和后墙上,高度不宜小于2.4m;
6教室可设置由教师主控制台控制的室内电动遮光窗帘和区域照明调光;
7教室内教师单元和学员单元的网络及配电线缆的布线路由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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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2语言实验教室的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语言实验教室不宜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及地下各层,教室和教学辅助用房选址位置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23.2节中有关规定。
2教室内横梁下距活动地板面净高不宜低于3.1m。
3教室内系统网络及配电线缆布线的金属管槽可按下列方式敷设:
1)可在楼板上防静电全钢活动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度不宜低于0.25m;
2)可在楼板上硬木制地板内敷设,地板架空高度不宜低于0.15m;其金属管槽可嵌装或暗埋在架空的木制地板中;
3)可在楼板的垫层及找平层内敷设,楼板的厚度应满足预先布局暗埋的金属槽管及过路盒或出线盒的敷设。
4教室围护结构的隔声、混响时间、噪声限值、楼面均布活荷载值、消防报警与安全防范系统、室内照明、设备等电位接地、师生课桌椅的环保指标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1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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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3可按不同教学系统硬件设备和相关配套教学设备组成不同类型的多媒体普通教室,可分为:
1电视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
2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
3交互式触控一体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
20.9.14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师授课设备和学员学习设备,应以教学基本配置为基础,并根据教学的实际需求增设扩展设备。
20.9.15电视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具有1台教学计算机终端和不少于1台16:9宽高比例显示屏的电视机;
2教学计算机终端显示屏分辨率及电视机屏幕分辨率不宜低于100万像素;
3教学计算机终端可通过网络卡、射频信号转换卡与校园计算机和有线电视网络连接。
20.9.16投影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中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由教师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投影幕布或交互式电子白板、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有线电视射频信号转换器等高清晰度视频设备组成;
2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时,应能对教室内各教学基本配置设备和扩展配置的设备进行现场集中控制,并应满足对每个教学设备的实时监控管理;
3授课采用交互式电子白板时,宜选用高亮度超短焦投影仪和对角线不小于82in规格、16:9高分辨率显示电子白板,并可嵌装在双门或三门移动书写绿板框架内;
4授课采用投影幕布时,宜选用高清高亮度投影仪和对角线不小于100cm、16:9宽高比例、宽视觉角度显示电动投影幕布,并与教师书写的移动绿板配套设置;
5多媒体教师讲台内配置射频信号转换器时,应将有线电视信号转换为音视频信号,上传至教室投影仪的接口上,并可通过红外手动遥控器或中央集中控制设备面板手动切换频道;
6授课教室可根据教学需求增设教学监控高清摄像机和高保真拾音器、教室灯光控制等扩展设备,并可由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进行信号连接、传输及控制;
7多媒体教师讲台中内置教师身份识别读卡机、电控锁和教学设备防盗报警装置时,应能通过中央集中控制设备的讲台状态检测功能模块,对讲台进行安全管理并可上传信息;
8多媒体教师讲台内的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应具有上联用户网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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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7交互式触控一体机型多媒体普通教室的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互式触控一体机宜选用图像分辨率不低于200万像素、16:9宽高比例、对角线70in及以上规格显示屏且内嵌防眩光硬屏的薄型触控一体机,一体机可嵌装在双门或三门防眩光无尘的移动绿板框架内;
2教室中其他教学设备配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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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18多媒体普通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按用户单位教学等多网合一的组网方式;接入多媒体普通教室内多个网络系统的缆线宜与用户单位各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2教室内采用标准的TCP/IP协议网络接口时,其传输速率应支持100Mbps及以上的要求;
3各普通教室内网络中央集中控制设备,应由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软件进行控制;
4各教室内宜设无线网络收发基站AP点,其传输速率应支持300Mbps及以上要求。
20.9.19多媒体普通教室的室内环境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2条规定。多媒体阶梯教室教学系统
20.9.20多媒体阶梯教室可按不同教学系统软硬件设备及配套设备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多媒体教室,其教室可分为:
1多媒体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
2多媒体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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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1阶梯教室教师授课设备和学生学习设备,应以教学系统基本配置为基础,并可根据教学模式、教学需求、教学环境、教学服务层次等要求增设相对应的扩展设备。
20.9.22多媒体阶梯教室的教学系统应按基本配置与扩展配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计。
20.9.23多媒体阶梯教室的普通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由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机及幕布、视频实物展示台、音频与视频播放设备、场景摄像机、有线电视射频信号转换器等基础和扩展设备组成;
2授课的投影仪不宜少于1台,并可设置在教师书写绿板或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3投影幕布宜采用对角线120in、16:9宽高比例、宽视觉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
4按教学需求,可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5阶梯教室的语言扩声系统混响时间宜为1.3s,特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20.8.18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二级标准要求;
6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2条和第20.9.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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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4多媒体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由授课的计算机终端、投影机及幕布、交互式触控一体机、数字视频实物展示台、音视频播放设备、摄像机、有线电视射频信号转换器等组成;
2授课的高亮度投影仪不宜少于2台,并设置在教师书写白板的正前方或左右侧;
3投影幕布不宜低于对角线120in、16:9宽高比例、宽视觉角度显示的固定或电动幕布,幕布底边距教室地面不宜低于1.4m;
4教室内宜设置不少于2套自平衡式上下推拉书写白板;
5教室内可按授课教学需求,配置1套可移动的交互式触控一体机;
6教室内应设置多套课堂教学场景高清摄像机和高保真拾音器,并进行实时录制;
7阶梯教室的语言扩声系统特性指标与混响时间的标准要求,可参见本节第20.9.23条第5款的规定;
8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见本节第20.9.12条和第20.9.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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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5多媒体阶梯教室教学系统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入多媒体阶梯教室内的多个网络缆线应与用户单位各对应主干网络互通;
2阶梯教室普通教学系统中各个教学子系统宜由网络中央集成控制系统进行连接控制,并具有上联用户单位网络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OOOMbps及以上的要求;
3阶梯教室高级教学系统设备宜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软件与上联网、城域网、广域网上教学平台链接;宜采用标准的TCP/IP协议网络光接口,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及以上的要求;
4多媒体阶梯教室中宜设置无线网络收发基站AP点,基站的个数与信道数应满足课堂教学人员的使用要求,其传输速率应支持300Mbps及以上要求。
20.9.26多媒体阶梯教室平面设计和教学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阶梯教室内应以教师书写板为中心,学员课桌椅宜采用扇形平面及梯阶升高空间方式布局;
2可按实际教学需求,设置1个固定式或1个移动式多媒体教师讲台;
3阶梯教室宜采用长方形教室横向布局方式,课桌椅数量应按多班学员合用人数确定;教室宜按90人/100人座课椅或140人/150人座课椅设置;
4阶梯教室旁应设置教学辅助用房和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室;教学辅助用房和教学设备控制室使用面积应按设置的教学橱柜、桌椅、设备机柜及控制桌占用面积设定,并应留有扩展的余量;
5每个阶梯教室旁宜设置1间音视频及网络教学设备控制室,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12m气
6宜在多个阶梯教室处合设1间存放教学器件与资料的教学辅助用房,其使用面积宜不小于24m气
7教学辅助用房或音视频及网络设备控制室内楼面均布活荷载值不应低于3.5kN/m气
8阶梯教室最后一排座椅的学员,应能清晰目视前方教师书写板书和投影幕布上的文字;
9阶梯教室内中央区域第一排学生桌椅左右侧,应各设置1个无障碍专用席位,并在席位上方设置专用课桌板;
10阶梯教室内设置专用话筒和专用壁挂扬声器音箱时,应避免话筒播音时的啸叫;扩声扬声器主音箱箱底安装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4m;
11教学场景录制或教学观测监控与评估用的摄像专用一体机,应明装在教室前墙书写板的两侧和后墙上,前墙上安装时底部距地不宜低于2.4m,后墙上不宜低于1.8m;
12多媒体教师讲台宜具有控制教室内电动遮光窗帘开合、前后区域照明调光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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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7阶梯教室内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室前部授课区域建筑地面与吊平顶之间的净高不宜低于3.1m,后部学习区域最小净高不应低于2.2m;
2教室内其他室内环境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2条的规定。N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
20.9.28教室中教学系统应包括教师网络授课设备、学员有线或无线网络学习终端机及多媒体电子教室系统等设备,并配置系统操作及教学应用软件。
20.9.29教室内宜构建本地局域网,其网络接入交换机的背板带宽及传输速率应满足教学时各位学生10M/100Mbps及以上自适应快速上网的需求。
20.9.30移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应设置无线网络收发基站AP点,基站点设置的信道数和传输速率应满足教师授课和每位学员快速上网的需求。
20.9.31网络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学授课时,每位学员宜配置
1台网络固定台式或移动式终端机,满足教师授课时能对学员分别进行一对一的信息互动交流。
20.9.32网络多媒体教室中不同的配置可构成不同种类的网络教室模式,根据需要可增加网络教学平台应用软件和增加扩展设备的方式进行配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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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3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员计算机可通过网络名称或1P地址访间教师授课计算机并实现教室内网络互通的要求;
2教室内任何一台计算机应能通过网络访问到用户单位教学主干网络实现互通的要求;
3教室内网络设备连接学员学习计算机的传输速率应支持10M/100Mbps自适应的要求,上联教学网主干应支持1000Mbps及以上要求。
20.9.34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平面设计和教学等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长方形教室竖向布局方式,其学员与教室使用面积可参见相关标准要求;
2网络多媒体教室平面设计及教学等设备布置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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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5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环境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12条的规定。V交互式多媒体教室教学系统
20.9.36教室可按不同教学系统硬件设备及配套教学设备组合成不同终端类型的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其多媒体教室可分为:
1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
2基于专用触控一体机终端型。
20.9.37交互式音视频教学系统宜用于案例教学、网络学堂、虚拟教学等本地或异地交互式教学模式。20.9.38教学系统应以基本配置为基础,并按教学模式、教学环境等需求增配设备。
20.9.39教学系统应支持双码流等标准协议,满足教学期间同时向多处教学单位或教室传送音视频和数据的技术要求。
20.9.40基于计算机网络普通终端型交互式音视频多媒体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内计算机局域有/无线网络与网络普通终端等硬件设备应满足教学配置指标要求;
2教室内每位学员应配置1台网络普通终端机及显示屏顶部高清摄像机与耳机话筒组合件;
3网络普通终端机可采用对角线不小于23in、16:9宽高比例、1360X720及以上高清晰度显示屏;
4应根据多点教室交互式教学规模的需求,配置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
5网络普通终端机应具有实时播放的多个交互式视频教学窗口的用户专用操作系统软件和标准的应用等软件;
6系统视频图像单向传输延时不宜大于1OOms,双向传输延时不宜大于200ms。
20.9.41基于专用触控一体机终端型交互式视频多媒体教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室内可采用1台对角线不小于70in专用触控一体机终端机和1块及以上对应规格尺寸辅助教学显示屏;
2应根据多点教室交互式教学规模的需求,配置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满足多点教室交互式多媒体教学系统设备组网的要求;
3系统设备的应用功能,应满足交互式多媒体教学需求;
4系统设备应具有交互式视频教学多窗口的用户专用软件操作系统和标准的应用等软件;
5系统视频图像单向传输延时不宜大于1OOms,双向传输延时不宜大于200ms;
6系统应支待网络动态速率自动调整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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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42教学系统宜采用基于H.26x或MPEGx等系列高清晰视频图像等压缩编解码格式,并满足基于TCP/IP方式传输的要求。
20.9.43教学系统配套的摄像机单元设备宜采用720P及以上专用高清晰度彩色摄像机。
20.9.44教学系统配套的管理软件应具有教学登记、过程控制、教学内容的传送、各教室的分屏设定和对终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等功能。
20.9.45教学系统在使用单位内多个本地教室进行视频交互时,应接入使用单位教学主干网络,其传输速率应支持1000Mbps及以上的要求。
20.9.46教学系统在本地与异地多个教室进行音视频交互时,不同组网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入基于H.323通信协议的城域网或广域网上教学通信平台,以TCP/1P方式进行传输;
2可接入基于S1P通信协议的城域网或广域网上教学通信平台,以SIP方式进行传输。
20.9.47交互式视频教学系统的多点控制单元、音视频通信协议、图像传输质量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8.6条、第20.8.8条、第20.8.9条的相关要求。
20.9.48交互式多媒体教室的室内用房、设备布置、电声学与建筑声学、建筑环境等要求可参见本标准第20.9.23条的相关规定。
21.1.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环境、功能、应用网络、用户近期业务需求及中远期发展,确定系统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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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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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综合布线系统中同一信道及链路中选用的线缆、连接器件、跳线等级和类别必须保持一致,并满足传输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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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4综合布线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公共建筑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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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
21.1.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环境、功能、应用网络、用户近期业务需求及中远期发展,确定系统等级和进行系统配置。
21.1.2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网络拓扑结构,应能满足语音、数据、图文和视频等信息传输的要求。
21.1.3综合布线系统中同一信道及链路中选用的线缆、连接器件、跳线等级和类别必须保持一致,并满足传输性能的要求。
21.1.4综合布线系统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公共建筑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21.1.5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规定。
21.2.1综合布线系统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图21.2.1):
1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也可不设置集合点;
2建筑物配线设备(BD)之间、建筑物楼层配线设备(FD)之间可以设置主干线缆互通;
3FD可以经过主干线缆连至建筑群配线设备(CD),信息插座(TO)也可以经过水平线缆连至BD;
4设置了设备间的建筑物,设备间所在楼层的FD可以和设备间中的BD和CD及入口设施安装在同一场地;
5单栋建筑物,无建筑群配线设备CD,入口设施和BD之入口设施(进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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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的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在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的光配线设备(FD)经光纤跳线连接时,
2水平光缆和主于光缆在楼层电信间的配线设备(FD)处经接续(熔接或机械连接)互通时,FD处只设水平光缆和主干光缆光纤之间的接续点;
3水平光缆或主于光缆经楼层电信间(弱电间)直接连接到大楼设备间光配线设备(BD)互通时,FD处仅作为光缆路径空间;
4当工作区用户终端设备或某区域网络设备需直接与公用电信网进行互通时,宜将光缆从工作区直接布放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入口设施处的光配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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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电缆布线系统的分级与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1.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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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光纤信道的分级和其支持的应用长度,应符合表21.2.4的规定。
21.2.5综合布线系统各段线缆的长度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子系统信道的最大长度不应大于100m。
2设备线缆与跳线总长度注:如果此处没有设置跳线时,设备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m;
3建筑物与建筑群配线设备之间(FD与BD、FD与CD、BD与BD、BD与CD之间)组成的信道出现4个连接器件时,主干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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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TE)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T.作区面积的划分,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功能和应用,并作具体分析后确定。当终端设备需求不明确时,1作区面积宜符合表21.2.6的规定。
21.2.7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到电信间配线设备(FD)的水平线缆、电信间的配线设备和设备线缆及跳线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信间FD(设备间BD、进线间CD)的干线侧配线设备与水平侧配线设备之间,电话交换系统配线采用跳线连接方式;计算机网络设备配线的数据主干线缆与网络交换机之间、网络交换机与水平线缆之间,可采用楼层配线设备跳线交叉连接或不经楼层配线设备跳线,而采用设备线缆直接连接。
2配线子系统水平线缆宜采用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在工程需要时也可采用室内多模光缆,当与外部配线网络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配线系统、传输设备直接互通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3从电信间至每一个工作区水平光缆宜按2芯配置;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光纤芯数不应小于2芯备份,按4芯或2根2芯水平光缆配置。
4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应超过一个集合点(CP),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之间水平缆线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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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到电信间的主干线缆、安装在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子系统应用于数据时宜采用光缆,并设置光缆作备份,当不超过90m长度限值时,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对绞电缆作为备份;
2语音大对数主干电缆宜采用点对点成端,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
3若计算机主机和电话交换机设置在建筑物内不同的设备间,宜采用不同的主干线缆分别满足语音和数据传输的需要;
4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水平光缆需延伸至设备间的光配线设备<BD/CD)时,主干光缆的容量应包括所延伸的水平光缆光纤的容量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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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建筑群子系统应由连接多个建筑物之间的主干电缆和光缆、建筑群配线设备(CD)及设备线缆和跳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间的数据干线宜采用多模、单模光缆,语音主干可采用3类或5类大对数对绞电缆;
2建筑群和建筑物间的干线电缆、光缆布线的交接不应多于两次,从楼层配线设备(FD)到建筑群配线设备(CD)之间只应通过一个建筑物配线设备(BD)。
21.2.10设备间应设在每幢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建筑物配线设备、建筑群配线设备、以太网交换机、电话交换机、计算机网络设备、入口设施宜安装在设备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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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1进线间是建筑物外部通信和信息管线的引入场地,也可作为入口设施的安装空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群主干电缆和光缆,公用网和专用网电缆、光缆等室外线缆进入建筑物时,应在进线间由器件成端转换成室内电缆、光缆;
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线间设置安装的入口配线设备应与BD或CD之间敷设相应的连接电缆、光缆,路由应互通;
3进线间应满足室外引入线缆的敷设与成端位置及数最、线缆的盘长空间和线缆的弯曲半径等要求,并应提供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安装入口设施使用的空间与面积,且不应小于10m气
4在进线间线路入口处的管孔数量应满足建筑物之间、外部接入各类通信业务、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线缆接入的需求,并应留有不少于4孔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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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2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和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线缆、信息插座模块等设施的管理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的每一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终接点、接地装置、敷设管线等组成部分均应给定唯一的标识符,并设置标签;标识符应采用统一数最的字母和数字等标明;
2电缆和光缆的两端均应采用相同的标识符;
3设备间、电信间、进线间的配线设备宜采用统一的色标,区别各类业务与用途的配线区;
4所有标识符应保持清晰,并满足使用环境要求;
5综合布线系统的文档记录与保存宜采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工程简单且规模较小的综合布线系统可按图纸资料等纸质文档进行管理;
6工程规模较大的综合布线系统,为提高布线维护水平与保证网络安全,宜采用智能配线系统对配线设备的端口进行实时管理,以显示与记录配线设备的连接、使用及变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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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3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的通信设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个光纤配线区所辖用户单元数量宜为70个~300个,每一个用户单元区域内应设置1个用户信息配线箱,并应明装在建筑物柱子或承重墙上不易变更的部位;
2用户接入点至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光缆光纤芯数应根据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每个用户单元高配置时,应配置2根光缆,每根光缆2芯光纤;低配置时,应配置1根光缆,每根光缆2芯光纤;
3当单栋建筑物作为1个独立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本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设备安装空间;
4当大型建筑物或超高层建筑物划分为多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按照用户单元的分布情况均匀地设置在建筑物不同区域的楼层设备间或电信间内;
5由多栋建筑物形成的建筑群组成1个光纤配线区时,用户接入点应设于建筑群物业管理机房、综合布线设备间或信息机房内,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有独立的安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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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4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之间传输介质时,应满足下列应用条件:
1综合布线系统的传输带宽与传输速率;
2综合布线系统的应用传输距离;
3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接口类型;
4智能化系统对屏蔽与非屏蔽电缆或光缆的选择要求;
5以太网供电(POE)的方式及供电线路对实际允许承载的电流与功耗。
21.3.1综合布线系统等级与产品类别的选用应综合建筑物的功能、应用网络、业务的类型及发展、性能价格、现场安装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21.3.1和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信道应采用标称波长为850nm和1300nm的多模光纤COM1、OM2、OM3、OM4);标称波长为1310nm和1550nm(0S1),1310nm、1383nm和1550nmCOS2)的单模光纤。
2单模和多模光缆的选用应符合网络的构成方式及光纤在网络中的传输距离。在楼内宜采用多模光缆,超过多模光纤支持的应用长度或需直接与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设施相连时应采用单模光缆。
3配线设备连接的跳线宜采用产业化制造的光、电各类跳线,跳线的类别应符合综合布线系统的等级要求。
4工作区信息点为电端口时应采用8位模块通用插座,光端口时应采用SC或LC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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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配置数量应根据用户的性质、网络构成和实际需求,确定冗余和发展裕量,办公区信息插座数量不明确时,配置宜符合表21.3.2的规定。
1对出租的用户区域可设置光纤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大客户区域可以为公共设施的场地,如商场、会议中心、会展中心等;
2办公区宜设置无线网络,工作区也可以设置无线Wi-Fi覆盖系统AP设施的信息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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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配线子系统工作区的信息插座应支持不同的终端设备接入,水平线缆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电信间FD到工作区每一个RJ45(8位模块通用插座)应连接1根4对对绞电缆;
2每一个双工或两个单工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应连接1根2芯光缆;
3光纤至工作区域满足用户群或大客户使用时,水平光缆光纤芯数至少应有2芯备份,应按4芯或2根2芯光缆配置。
21.3.4配线子系统中可以设置集合点(CP),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中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集合点配线设备与FD之间水平线缆的长度不应小于15m。当设置集合点时,宜按能支持12个工作区所需的铜缆或光缆配置。
21.3.5电信间FD主干侧各类配线模块,应按电话、计算机网络的构成及主干电缆或光缆所需容最、模块类型和规格进行配置。主于线缆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语音业务,大对数主干电缆的对数应按每一个语音信息插座(8位模块)配置1对线,并在总需求线对的基础上至少预留10%的备用线对;
2对于数据业务,应按每台以太网交换机(SW)设置一个主干端口和一个备份端口配置;当主于端口为电端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1根4对对绞电缆容最配置;当主干端口为光端口时,每个主干端口应按1芯或2芯光纤容僵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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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干线子系统线缆的配置应与配线设备容量保持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缆总芯数应满足工程的实际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备份容最;
2当工作区至电信间的配线光缆延伸到建筑群设备间的配线设备(CD)或建筑物设备间的配线设备CBD)时,主干光缆光纤的容最应包括所延伸的配线光缆光纤的容量;
3设备间内安装的配线设备(BD)于线侧容量应与主于线缆的容量相一致,设备侧的容量应与设备端口容量相一致或与BD干线侧配线设备容量相同。
21.3.7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线间设置的入口配线设备,应与BD或CD之间敷设互通的电缆、光缆的类型与容最相一致。
21.3.8建筑群配线设备(CD)的内线侧容扯应与BD连接的建筑群主干线缆容量一致。CD的外线侧容扯应与外部引入的主干线缆容量一致。
21.4.1综合布线系统对绞电缆布线信道器件的标称阻抗,对D级、E级、F级为1000,A级、B级、C级可为1000或1200。对绞电缆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入损耗运用在阻抗失配与高频时体现其特性;
2信道每个线对中的两个导体之间的直流(DC)环路电阻不平衡度对所有类别不应超过3%;
3电缆在所有的温度下应用时,D类、E类、Ea类、F类、Fa类信道每一导体最小载流偏应为0.175A(DC);
4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类、E类、Ea类、F类、Fa类信道应支持任意导体之间72V(DC)的工作电压;
5布线系统在工作环境温度下,D类、E类、Ea类、F类、Fa类信道每个线对应支持承载10W的功率;
6对绞电缆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等电平远端串音衰减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耦合衰减、转移阻抗、不平衡衰减(近端)、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串音(EA、FA);
7 2m、5m对绞电缆跳线的指标参数值应包括回波损耗、近端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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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对绞电缆连接器件基本电气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线设备模块工作环境的温度要求为一10°C~+60°C;
2应该具有唯一的标记或颜色;
3连接器件支持导体为0.4mm~0.8mm线径的连接;
4连接器件的插拔率大于或等于500次;
5配线子系统一般采用RJ45模块通用插座进行端接,7/7A类布线系统采用非RJ45方式终接;
6连接器件的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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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对绞电缆布线系统永久链路、CP链路及信道的性能指标参数应包括回波损耗、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和、衰减近端串音比、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衰减远端串音比、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直流环路电阻、时延、时延偏差、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外部远端串音比功率和等,性能指标参数应符合规定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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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屏蔽布线系统电缆的对绞线对传输性能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21.4.3条规定,并应满足非平衡衰减、传输阻抗、耦合衰减及屏蔽衰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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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光纤布线系统各等级COF-300、OF-500、OF-2000)的光纤信道衰减值,应符合传输性能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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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结构、直径、材料、承受拉力、弯曲半径等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1.5.1设备间应根据主干线缆的传输距离、敷设路由和数量,设置在靠近用户密度中心和主干线缆竖井位置。
21.5.2设备间内应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设备间的宽度不宜小于2.5m。设备间使用面积的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信息插座大于6000个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每增加1000个信息点,宜增加2m气
2设备间安装程控用户交换机、信息网络设备或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机柜时相应增加面积;
3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使用的设备间,当采用800mm宽机柜时,设备间面积不应小于1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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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气电信间的数量应按所服务楼层范围及工作区面积来确定。当该层信息点数量不大于400个最长水平电缆长度小于或等于90m时,宜设置1个电信间;最长水平线缆长度大于90m时,宜设2个或多个电信间;每层的信息点数量较少,最长水平线缆长度不大于90m的情况下,宜几个楼层合设一个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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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设备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标准19in机柜;
2机柜单排安装时,前面净空不应小于1.0m,后面及侧面净空不应小于0.8m;多排安装时,列间距不应小于1.2m;
3设备间和电信间内壁挂式配线设备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m;
4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暗装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0.5m,明装式箱体底面距地不宜小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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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设备间及电信间应采用外开丙级防火门,地面应高出本层地面0.1m及以上或设置防水门槛。
21.5.6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计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1.6.1工作区信息插座的安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暗装在地面上的信息插座,应满足防水和抗压要求;
2墙面或柱子上的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3m;
3设置工作台的场所,信息插座宜安装在工作台面以上。
21.6.2信息插座模块宜采用标准86系列面板,光纤模块安装底盒深度不应小于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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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3集合点(CP)箱、多用户信息插座箱、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固定位置,安装在墙面或柱上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m。
21.6.4每一个工作区至少应配置2个220V/10A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21.7.1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用户对电磁兼容性要求、带宽要求采用相应的线缆和配线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布线区域内存在的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2用户对防电磁干扰和防信息泄露有较高要求或对网络有安全保密的需要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采用非屏蔽布线尤法满足安装现场条件对线缆的间距要求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敷设,或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及光缆布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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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2当综合布线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采用的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都应屏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各个布线链路的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2屏蔽布线系统中所选用的信息插座、对绞电缆、连接器件、跳线等所组成的布线链路应具有良好的屏蔽及导通特性;
3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配线设备(FD或BD、CD)端必须良好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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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3综合布线系统选用的电缆、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程度、系统设备的重要性和线缆的敷设方式,选用相应阻燃等级的线缆,并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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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从电信间引出的水平线缆,成束敷设时,宜采用槽盒的敷设方式。从槽盒引出至信息插座,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可弯曲金属导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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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宜采用电缆竖井方式。电缆竖井的位置上下宜对齐。
21.7.6建筑群之间的线缆宜采用地下管道或电缆沟敷设方式,并应预留备用管道。
21.7.7综合布线系统线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7的规定。
21.7.8光纤到用户单元的用户光缆敷设与接续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光缆光纤接续宜采用熔接方式。
2在用户接入点配线设备及信息配线箱内宜采用熔接尾纤方式终接,不具备熔接条件时可采用现场组装光纤连接器件终接。
3每一光纤链路中宜采用相同类型的光纤连接器件。
4采用金属加强芯的光缆,金属构件应接地。
5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在配线柜(架)处预留长度应为3m~5m;
2)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处预留长度应为1m~1.5m;
3)光缆在信息配线箱终接时预留长度不应小于0.Sm;
4)光缆纤芯不做终接时,应保留光缆施工预留长度。
6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静态弯曲半径应符合表21.7.8的规定。
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21.7.9线缆在导管与槽盒内敷设时,管径与槽盒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本标准第26.5.6条的规定。
21.8.1当线缆从建筑物外部进入建筑物时,电缆、光缆的金属护套、金属构件及金属保护导管应接地。
21.8.2进线间、设备间、电信间应设置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每个配线柜(架)应采用两根不等长、其截面积不小于6m面的绝缘铜导线敷设至等电位接地端子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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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当单独设置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0。当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网时,其接地电位差有效值不应大于1V。
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
22.1.2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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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2.1.4移动通信发射塔及基站不宜贴邻幼儿园、住宅、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物。
22.1.5易受辐射骚扰的电子设备不应与大功率电磁骚扰源紧邻布置。
22.1.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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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建筑物与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边导线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电磁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等不应超过表2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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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规定。
22.2.3当公众曝露在多个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中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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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
2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鼠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
3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星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
4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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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谐波源设备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选用Dyn11联结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3三级医院的医技楼、大型数据中心等建筑物,可在配电干线末端靠近谐波源处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4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
5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增大。
6设有大功率谐波源的馈线上,可在靠近谐波源处设置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
7剧院建筑中,舞台调光装置宜就近设置有源滤波器。
8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的供电专线,宜按低阻抗馈电线路的要求进行设计。
9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可按其连接点的谐波特征频率配置电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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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有源滤波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并联型有源滤波器;
2有源滤波器的额定补偿电流不宜小于装置连接点的总谐波电流或无功电流。
22.4.1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建筑物内部的电磁环境、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系统的电磁骚扰与周边其他系统的电磁敏感度等因素设计,并应符合电磁兼容性要求。
22.4.2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22.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80%。
22.4.4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处接地。
22.4.5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6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2.4.7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2.4.8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
22.4.9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5.1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22.5.2根据建筑物及电子信息系统的特点,可采用星形网络、多个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或公共网状连接的星形网络等接地形式。
22.5.3通信设备的专用接地导体与临近的防雷引下线之间宜设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2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机房的专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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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本章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民用建筑所设置的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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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各类机房的设置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使用、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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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机房面积应留有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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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机房的结构设计和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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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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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1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各层,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2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与其贴邻;
3机房应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4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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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等要求。
23.2.3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功能和管理职能分类集中设置机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设置;
2安防监控中心宜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3与消防有关的公共广播机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4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宜独立设置;
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宜与相应的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值班室合并设置或设于物业管理办公室;
6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宜集中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不同使用功能或分属不同管理职能的系统应有独立的操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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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有工作人员长时间值守的机房附近宜设卫生间和休息室。
23.2.5信息网络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用办公建筑或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公共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宜独立设置;
2商业类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应根据其应用、管理及经营需要设置,可单独设置,亦可与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机房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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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
2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3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4大型公共建筑必要时可设分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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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2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
3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
23.2.8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体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内宜设置不少于1个进线间,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设进线间;
2进线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靠近市政信息接入点的外墙部位;
3进线间应满足缆线的敷设路由、成端位置及数量、光缆的盘长空间和缆线的弯曲半径、配线设备、入口设施安装对场地空间的要求;
4进线间的面积应按通局管道及入口设施的最终容量设置,并应满足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设施的使用空间与面积要求,进线间的面积不应小于10m2
5进线间设置在只有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宜在室内设置排水地沟并与设有抽、排水装置的集水坑相连;
6当进线间设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弱电设备时,涉密与非涉密设备之间应采取房间分隔或房间内区域分隔措施;
7住宅建筑进线间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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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弱电间(弱电竖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弱电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设备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且为其配线区域的中心位置;
2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弱电间及其竖井;
3弱电间位置宜上下层对应,每层均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
4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
5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6当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时,弱电间至最远端的缆线敷设长度不得大于90m;当同楼层及邻层弱电终端数瞿少,且能满足铜缆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多层合设弱电间;
7智能化系统性质重要、可靠性要求高或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
8弱电间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线路敷设、操作维护及扩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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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机房宜采用矩形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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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与机房内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机房。
23.3.3机房的空调系统如采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设置在机房内时,空调机组周围宜设漏水报警装置,并应对加湿进水管及冷冻水管采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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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大型公共建筑的信息网络机房、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安防监控中心等宜设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和机房安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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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信息网络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组成应根据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特点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管理用房、辅助设备用房等组成。
2机房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机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系统设备巳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2)管理用房及辅助设备用房的面积不宜小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23.3.6合用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用机房使用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2机房的长宽比不宜大于4:3。设有大屏幕显示屏的机房,面对显示屏的机房进深不宜小于5m。
3当合用机房内设备运行环境条件要求较高或设备较多,其发热、噪声干扰影响较大时,操作人员经常工作的房间与设备机房之间宜采用玻璃墙隔开。
4合并设置机房时,各系统设备宜统一安装于标准机柜内,并宜统一供电、统一敷线,不同系统的设备、线缆、端口等应有明显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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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弱电间(弱电竖井)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弱电间与配电间宜分开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强、弱电设备及其线路必须分设在房间的两侧,各种设备箱休前宜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
2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X2.0m(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增加200点应增加1.5m2(2.5mX0.6m)的面积;
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3.0m(宽)X0.5m(深);系统较少时,面积不宜小于1.5m(宽)X0.5m(深);
3)当多层建筑弱电间短边尺寸不能满足0.8m的要求时,可利用门外公共场地作为维护、操作的空间,弱电间房门应将设备安装场地全部敞开,但弱电间短边尺寸不应小于0.6m。
3当弱电间内设置涉密弱电设备时,涉密弱电间应与非涉密弱电间分别设置;当建筑面积紧张,且能满足越层水平缆线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分层、分区域设置涉密弱电间和非涉密弱电间。
4弱电间内的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底边距地0.5m~1.5m。
23.3.8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2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于监视或操作。
3工作时可能产生尘埃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4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电流泄流通道。
5设备机柜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宜小于1.2m;
2)背后开门的设备机柜,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3)设备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侧面离其他设备机柜净距不应小于0.8m,当侧面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
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壁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
7活动地板下面的线缆宜敷设在金属槽盒中。
23.4.1机房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或动态状况下测试,每立方米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悬浮粒子数,应小于1.76X107粒;
2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5DB(A);
3机房的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应满足本标准表22.2.2的规定;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智能化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或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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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各类机房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机房的室内净高、荷载及地面、门窗等要求,应符合表23.4.2的规定;
2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要求;地板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mm~350mm;
3弱电间预留楼板洞应上下对齐,楼板洞尺寸和数掀应为发展留有余地,布线后应采用与楼板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堵料封堵;
4弱电间地面宜抬高150mm,当抬高地面有困难时,门口应设置不低于150mm高的挡水门槛;
5当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6机房室内装修设计和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规定。
注:1地下电缆进线室一般采用轴流式通风机,排风按每小时不大于5次换风量计算,并保持负压;
2采用空调的机房应保持微正压;
3电视会议室新风换气最应按每人大于或等于30m3/h;
4投影电视屏幕照度不宜高于751x,电视会议室照度应均匀可调,会议室的光源应采用色温3200K的二基色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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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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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设备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2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等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机房,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联动时,供电电源可合用配电箱。
3各机房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3.5.1的规定。
注:
1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3避难层(间)设置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和安防监控中心的主控设备无柴油发电机供电时应按3h备电。
4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路配电。
5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10A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23.5.2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包括等电位联结、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宜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按系统中最小值确定,并符合本标准第12.5.10条的规定;
2机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该箱的接地导体与机房地板钢筋单点接地,并采用铜导体与建筑物总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离连接;
3弱电间(弱电竖井)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干线宜采用不小于BV<BVR)-25m而的导体与机房接地端子箱连接;弱电间(弱电竖井)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层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4当建筑内设有多个机房时,各机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干线应在弱电间(弱电竖井)处与竖向接地干线汇接;
5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
23.5.3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和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规定;
2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为LOX1070.cm/1.0X10100.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机房内采用的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基材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
23..6 消防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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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6.2弱电间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Oh的不燃烧体,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3.6.3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
23.6.4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
23.6.5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24.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
24.1.2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设备配置、控制与管理,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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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和节能型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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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本标准采用变压器容量指标作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一项指标,建筑电气的设计宜符合表24.1.4中变压器容量指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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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
24.1.6建筑电气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4.2.1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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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变电所宜设在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处,缩短供电半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减少变压级数,用户用电负荷容量大于25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
2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3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变电所。
4冷水机组、冷冻水泵等容量较大的季节性负荷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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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单相负荷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负荷应均匀分布在三相系统上,三相负荷的不平衡度宜小于15%;
2变电所集中设置的无功补偿装置宜采用部分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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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变压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4.1.4条规定外,还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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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的基础上,在负荷侧应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6.4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率因数较低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且远离变电所时,应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
2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
24.2.6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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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时,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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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8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相关规定外,尚宜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长寿命周期电缆,降低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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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建筑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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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体育建筑中的场地照明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目标值的规定。
24.3.3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不应选用白炽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求灯,一般照明的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求灯;
2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前提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在满足识别颜色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适宜色度参数的光源;
3高大空间和室外场所的光源选择应与其安装高度相适应;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宜采用单灯功率较大的直管荧光灯,或采用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以及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内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外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LED灯;
4走道、楼梯间、卫生间和车库等尤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单端荧光灯或LED灯;
5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LED灯;
6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LED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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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气体放电灯应单灯采用就地无功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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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其中体育照明使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的相关规定。
2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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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照明设计所选用的光源应配置不降低光源光效和光源寿命的镇流器及相关附件。当气体放电灯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光源时,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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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营运时间等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门厅、电梯厅、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4功能性照明宜每盏灯具单独设置控制开关;当有困难时,每个开关所控的灯具数不宜多于6盏;
5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自动控制;
6大空间室内场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应集中控制;
8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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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景观照明应至少有三种照明控制模式,平日应运行在节能模式;
2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或关灯的节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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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建筑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
24.3.2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体育建筑中的场地照明宜满足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目标值的规定。
24.3.3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不应选用白炽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求灯,一般照明的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求灯;
2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前提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在满足识别颜色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适宜色度参数的光源;
3高大空间和室外场所的光源选择应与其安装高度相适应;灯具安装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宜采用单灯功率较大的直管荧光灯,或采用陶瓷金属卤化物灯以及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内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LED灯;灯具安装高度超过8m的室外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LED灯;
4走道、楼梯间、卫生间和车库等尤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单端荧光灯或LED灯;
5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LED灯;
6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LED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
24.3.4气体放电灯应单灯采用就地无功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4.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其中体育照明使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的相关规定。
2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24.3.6照明设计所选用的光源应配置不降低光源光效和光源寿命的镇流器及相关附件。当气体放电灯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光源时,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24.3.7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营运时间等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门厅、电梯厅、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4功能性照明宜每盏灯具单独设置控制开关;当有困难时,每个开关所控的灯具数不宜多于6盏;
5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自动控制;
6大空间室内场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7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应集中控制;
8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
24.3.8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景观照明应至少有三种照明控制模式,平日应运行在节能模式;
2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或关灯的节能控制。
24.4.1应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功率及电压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电动机;
2额定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高压电动机;
3恒负荷连续运行,功率在2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4除特殊要求外,不宜采用直流电动机;
5应合理采用电动机启动调速技术;当机械工作在两个不同工况时,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通过调整电动机极数进行调速;当机械的工况大于两个时,宜采用电动机变频调速方式,且变频调速装置应有抑制高次谐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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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应具有规定程序集中调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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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电梯处于空载时宜具有延时关闭轿厢内照明和风扇的功能,宜采用变频调速和能量回收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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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在空载时,应能暂停或低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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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5地下车库宜设置与风机联动的一氧化碳(CO)监测装置。
24.5.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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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当冷热源、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等系统的负荷变化较大或调节阀(风门)阻力损失较大时,各系统的水泵和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24.5.3冷源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当根据冷量控制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运行台数时,水泵及冷却塔风机宜采用调速控制;
2根据制冷机组对冷却水温度的要求,监控系统应按与制冷机适配的冷却水温度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转速;
3当空调系统冷量很大,末端设备数量较多时,可通过调节二级冷冻水压力和冷冻水泵运行台数进行节能控制。
24.5.4热源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采取回水温度法、热负荷控制法控制锅炉机组的启停、台数及投入运行的热水泵台数、转速;
2采取回水温度法、热负荷控制法控制热交换器的台数和投入运行的热水泵台数、转速;
3根据二次侧供水温度调节一次侧水和蒸汽阀,控制热交换器产生的二次侧热水供水温度在设定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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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空调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在不影响舒适度的情况下,温度设定值宜根据昼夜、作息时间、室外温度等条件自动再设定;
2根据室内外空气焙值条件,自动调节新风量的节能运行;
3采用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的检测来自动调节新风量,在保证舒适度的前提下采用最小新风量控制;
4空调设备的最佳启、停时间控制,负荷间歇运行控制;
5在建筑物预冷或预热期间,按照预先设定的自动控制程序启动或停止送新风;
6夜间新风注入控制;
7过渡季节,进行零能量区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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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6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2工作分区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
3在人员活动有规律的场所,采用时间控制和分区控制两种组合控制方式;
4在人员活动无规律的场所,采用红外线探测器控制方式;
5在可利用自然光的场所,采用照度传感器的调光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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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7室外照明系统的监控除符合本标准第24.3.8条规定外,尚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
1建筑小区照明宜采用分区、分时段程序开关控制和光电传感器控制两种组合控制方式;
2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宜采用分时段程序开关控制方式。
24.5.8给水排水系统宜按预置程序在用电低谷时将水箱灌满和污水池排空。
24.5.9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控制变压器运行台数。
24.6.1选用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8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接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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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控制。
25.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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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1.7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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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
25.2.1本节可适用于通过220V/380V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民用建筑光伏发电系统设计。
25.2.2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综合日照条件、建筑条件,并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及便于安装、清洁、维护的要求。
25.2.3光伏发电系统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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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光伏发电系统的预测发电僵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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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负荷性质、供配电系统和电网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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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采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2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性能参数要求;
3应避开建筑变形缝安装;
4应与所在部位的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
5应满足光伏组件的电气性能要求;
6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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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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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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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光伏汇流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警示标识;
2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
3设置在室外的箱体应采用金属箱体,并具有防水、防腐等措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1P65;
4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5输入回路应具有防逆流及过流保护;
6需要监测光伏组件的工作状态时,可在汇流箱内设置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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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0直流线路的选择与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16895.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光伏方阵和直流主干线电缆应能承受预期的外部环境影响;
2电缆应有固定和防晒等措施。
25.2.11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逆变器的直流侧应设置隔离开关。
2独立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容最应根据负荷性质和最大功率确定。
3同一个逆变器接入的光伏组件串的电压、方阵朝向、安装倾角应一致。
4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电压和功率不应小于其对应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的最大开路电压和最大直流输出功率。
5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
6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
2)在直流侧和交流侧都应采取隔离措施;
3)应具有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和防止孤岛效应的功能;
4)未设置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5)除维修时间外,逆变器的控制电路应保持与电网的连接,监测电网状态;
6)应确保与电网具有相同的电压、相位、相数、频率和接线方式。
7逆变器应设置通信接口。
8逆变器的直流侧宜设置光伏用直流电弧故障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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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2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储能装置。
2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3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
25.2.13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方式和安全保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50866等的规定;
2当光伏发电系统采用非逆流并网时,应配置逆 向功率保护装置;当检测到逆向电流超过额定输出的5%时,光伏发电系统应在2s内停止向电网送电;
3应能监测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参数,超限时应自动将光伏系统与配电网安全解列;
4光伏发电系统与配电网之间的开关应具有同时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功能;
5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防孤岛保护,当检测到孤岛时,应断开与配电网的连接;
6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7并网处设置的并网箱(柜)应设置警示标识,箱(柜)内应设置具有明显断点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
8光伏发电系统总容量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25%;
9光伏发电系统额定电流与并网点的三相短路电流之比不宜高于10%;
10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电网可采用专线或T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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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4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无功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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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5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控、通信和计量装置应根据系统自身技术要求和电网的条件合理配置。
25.2.16光伏发电系统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
2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母排;
3当敷设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时,应使其与直流电缆和交流电缆以及附件平行,并尽可能紧密接触;
4在直流侧,不得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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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应根据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条件、建筑物自身的特点、照明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导光设备。
25.3.2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设置导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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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措施。
25.3.4导光设备适用于一般照明,不得作为应急照明使用。
25.3.5导光设备的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2安装在地面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宜接近或在需要采光房间上方设置;
4应与所在部位的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
5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
6不应设在大面积的遮光区域;
7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8不宜设在多尘、多污染的区域。
25.3.6导光管采光系统应具有防盗、防水、防撞击、抗老化和隔热、隔绝紫外线的功能。
25.3.7导光管采光系统的反射材料的反射率不宜低于0.95。
25.3.8导光管采光系统安装长度不宜超过管径的20倍,传输效率不宜低于0.75。
25.3.9高度较高或照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采用大管径导光管;高度较低或照度要求较低的房间,宜采用中小管径导光管。
25.3.10光纤采光系统应具有隔热、隔绝紫外线和红外线的功能。
25.3.11光纤采光系统安装长度不宜大于20m。光纤弯曲半径不宜小于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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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2光纤采光系统适用于高度较低或照度要求较低的房间。宜采用混合光源的产品。
25.4.1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设备特点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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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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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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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不应降低系统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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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能效监管系统设计应按照建筑能耗的分类和分项要求,对能耗数据进行归类、统计和分析,并可自动、定时向上一级数据中心发送能耗数据信息。
25.4.6电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时,应在高压侧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同时在低压侧设置低压总电能计量装置,出线柜回路可直接设置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2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要求;
3宿舍公共部位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集中设置多回路电能计量装置;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按居室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办公建筑和商店建筑的对外出租用房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5医疗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等区域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7教育建筑的实验设备应以实验室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教室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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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
2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
3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
4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o.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
5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恢复供电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计量功能。
25.4.8能效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环境条件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和缆线;
2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确定;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当布线困难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3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方式;
4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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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9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主机设备宜设置在机房内,其机房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
2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和系统管理软件;
3能耗监测数据应采取冗余和备份措施;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年;
4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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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0能效监管系统软件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应支持不同类型的能耗计量装置的接入;
2应支持B/S架构或C/S架构;
3对于无法自动计量的能耗数据,应允许人工录入;
4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通信状态的能力;
5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1次/h,并具有可调节性;
6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
7应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报表与能耗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应具有能耗预测、考核的功能;
9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
10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
11与上一级数据中心通信应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进行加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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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1能效监管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主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数据采集器等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
2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钢管均应可靠接地。
26.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管道、桥架、导管、线缆敷设和配线设施的设计。
26.1.2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包括用地红线内园区综合管道、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26.1.3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应避免因电磁场、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等因素对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传输质量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线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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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地下综合管线、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26.1.5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信号传输、供电及控制线路为交流25V或直流60V及以下时,宜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300V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布线系统为交流50V以上或直流120V以上时,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500V的铜芯绝缘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0.6kV/1kV铜芯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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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6弱电系统设备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等线缆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采用穿导管或在封闭式槽盒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2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380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3广播信号传输线路为交流70V或1OOV及以上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4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与供电线路为交流60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槽盒内敷设;当与其他不同交流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5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以上、50V及以下或直流60V以上、120V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与其他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6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及以下或直流60V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可共穿同一导管或在同一槽盒内敷设;
7当系统线缆受外界电磁场干扰严重或弱电系统自身供电、信号传输和控制电缆存在相互干扰时,其导管或槽盒内可采用屏蔽型电缆等抗干扰保护措施。
26.1.7弱电线路线缆采用导管、槽盒敷设时,应满足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布线分类等要求,并符合表26.1.7的规定。
表26.1. 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续表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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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线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穿导管暗敷设线缆应采用防水型电缆或光缆;
2住宅建筑室内穿导管敷设线缆应采用燃烧性能分级不低于B2级的电缆或光缆;
3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内弱电系统线缆的燃烧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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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注:1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2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1PTV)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共用槽盒;
3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丁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
26.2.1园区内弱电布线系统线缆应首选地下综合管道方式敷设,当遇有特殊敷设要求的场地,可选用地下专用电缆沟等方式敷设。地下综合管道应包括通信专用管道和其他弱电布线系统管道。
26.2.2地下综合管道路由设计应与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设计相结合,与园区内建筑、道路、桥梁、专用电缆沟等土建设施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有电蚀、化学腐蚀和强烈震动的地段;
2应避开已有在建规划或土壤沉降未结实的地段;
3应避免在冻土层和翻浆层内。
26.2.3地下综合管道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或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下;
2管道宜在建筑物弱电管道进出多的道路一侧;
3管道宜与室外总图上弱电设施和立杆同侧。
26.2.4地下综合管道宜避免与燃气管道、热力管道、高压电力管道同侧。当不可避免时,其管道与其他设施地下管道及建筑物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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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5地下综合管道在不同敷设环境下应采用相适应的管道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宜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材料管道:
1)管道的埋地深度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或经常被水浸泡的地段;
2)地下腐蚀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段;
3)地下设施管道较密集、状况复杂且障碍物较多的地段。
2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应采用厚壁钢导管:
1)管道穿越车行道路时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
2)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
3)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的地段;
4)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施的地段;
5)建筑物引入管道、沿墙或沿立杆引上暴露的管道。
26.2.6地下综合管道可采用塑料管(硬质单孔实壁管、半硬质单孔双壁波纹管、硅芯管、多孔塑料管、塑料合金复合型管等)、热镀锌焊接厚壁钢管、无缝钢管和钢塑复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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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应按照近期、远期线缆使用需求及备用管孔数确定。在同一路由上,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建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道中通信专用管道管孔的容量应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敷设光缆的需要;
2用作敷设光缆等线缆的地下管道(每一单孔管)宜按需求一次敷设多根32mm或40mm外径的硅芯塑料子管道,其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
3综合管道中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可采用圆形厚壁塑料管或矩形与多边形厚壁多孔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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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大型园区地下综合管道中各段管道数量、管径及备用管道最低数量宜按表26.2.8的要求执行。
26.2.9地下综合管道宜按弱电各线缆敷设容量需求进行不同管道材料与管径的组合配置。
26.2.10地下综合管道的埋地深度、人(手)孔放坡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宜符合表26.2.10的规定;
2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距不宜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2m;
2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分别由园区信息通信设备间(总配线间)、消防安保控制室(配线间)引出,经过人(手)孔及支线管道后引至各个单体建筑。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的根数与管径规格应按园区弱电线路布线近期需求与远期的扩展设定。
3弱电系统布线主干管道和支线管道宜选用硬聚氯乙烯(PVC-U)或聚乙烯管(PE)两类塑料管,在高寒地区等特殊环境处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塑料管。聚氯乙烯和聚乙烯管及高密度聚乙烯管分别可选用硬质实壁管与半硬质双壁波纹管。
4用于光/电缆通信网络及弱电布线系统的高密度聚乙烯硅芯管宜作为子管多根敷设在大口径硬聚氯乙烯(PVC-U)或聚乙烯管(PE)两类塑料管内,或可多根敷设在大口径圆形焊接金属钢导管、无缝钢管、钢塑复合管(热浸塑钢管)等管材内。
5塑料管公称外径为50mm~75mm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0mm;1OOmm~110mm时,壁厚度不宜小于4.5mm。
6钢导管公称口径为DN50~DN65/DN80~DN100/DN125~DN150时,其管壁厚度宜分别对应不小于4.5mm/5.Omm/5.5mm。
7管中内置多根子管的硅芯塑料管宜采用外/内径为40mm/32mm或32mm/26mm,壁厚度不宜小于3.0mm,以增加大口径管道中的利用率。
8表中未标出硬聚氯乙烯或聚乙烯多孔一体塑料管(栅格管、蜂窝管、梅花管等)规格管材。
注:1朔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内要求时,应采用热镀锌钢导管或钢筋混凝土包封等保护措施;
2管道最小埋深是指上层管道的顶面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的距离;
3轻轨电车道是指园区内有人或无人驾驶的单轨或双轨轻型电车轨道。
4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
5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形弯道。
26.2.11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用通信网人(手)孔至用地红线内通信设施进线间处的衔接管道(引入管)不宜少于6根单孔管;园区人(手)孔至单栋建筑物弱电设施进线间的衔接管道(引入管)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
2管道人(手)孔之间的衔接管道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
3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
4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2.0mm的热浸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6.2.12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的分叉点、管道拐弯处、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跨越桥梁的两端处、设有室外线缆交接箱处、建筑物引入处、采用特殊方式穿越道路的两端等部位,宜设置人(手)孔;
2人(手)孔位置应与电力电缆管、热力管、燃气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机电设施的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3人(手)孔位置不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货物堆积场地、低洼积水等处;
4交叉路口的人(手)孔位置宜选择在人行道或绿化地带;
5与公用通信网管道相通的人(手)孔位置,应方便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已有的管网衔接。
26.2.13人(手)孔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量大于6孔时,宜采用人孔;
2近期及远期发展管道群容最不大于6孔时,宜采用手孔;
3采用暗式渠道时,宜采用手孔;
4地下管道引上处、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基座处,宜采用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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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4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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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5园区地下设置封闭式或可开启式专用电缆沟(通道)、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时,其电缆沟与线缆的敷设方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26.3.1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线缆的交汇处或分支处;
2应设置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处;
3应设置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易于安全隐蔽和不影响周边环境美观的位置;
4伸入箱内的导管应易与附近人(手)孔连通,并利于施工和维护。
26.3.2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安装底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底座并预埋3根~5根直径90mm及以上镀锌钢管或PVC引上管;
2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3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及以上;
4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
26.3.3室外光缆交接箱、配线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适配器或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
2箱体内应有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和光缆终接、保护及跳线空间的位置;
3箱体门板的内侧应具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
4箱体应能适应当地室外环境,具有防尘、防水、防盗等功能;箱体的防护等级应达到1P54的要求,箱体应接地。
26.3.4园区配线设施(交接、配线、有源设备箱柜)宜置于就近建筑物的弱电配线设施用房内,弱电配线设施用房应预留园区配线设施的安装空间及引入管道。
26.3.5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啃齿动物进入等要求。
26.4.1单体或群体建筑引入管应方便室外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专用管道或弱电系统管道的引入,并按需求宜设置一处或多处引入点。
26.4.2引入管的根数及管径应按建筑物内弱电各系统光(电)缆进出的容量和远期扩容发展的需求确定。
26.4.3引入管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通信进线间、弱电进线间或地下一层易于引入管设置的公共部位。
26.4.4建筑物无地下室时,可由底层进线间或弱电间内将金属导管直接引至室外人(手)孔内,导管长度不宜大于30m。
26.4.5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镀锌焊接钢导管,其引入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注:1本表中引入建筑物弱电综合导管仅表示公称口径为DN40~DN150的圆形管孔的钢导管,未包含公称外径为50mm~110mm重型或超重型机械应力的圆形管孔塑料管和复合管。
2公称口径为DN40和DN50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3.5mm;公称口径为DN65~DN125钢导管的壁厚度不应小于4.0mm。公称口径为DN125钢导管的壁厚度应不小于4.5mm。
3公称口径为DN80及以上的圆形管孔中宜内置多根子管(外径/内径为32mm/26mm或40mm/33mm硅芯塑料管)。
4地下室连通的大型建筑群可按具有301辆~1000辆停车当最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具有大于1000辆以上停车当量数占地面积的建筑可为特大型建筑群。
5通信专用导管的根数应考虑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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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6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径150mm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
26.4.7引入建筑物地下室的综合管道伸出外墙时不应小于
2.Om,并应向室外人(手)孔方向倾斜,防水坡度不应小于0.5%。
26.4.8直接引入建筑物地下室的弱电终端设备用户管宜采用多根公称口径为25mm~50mm的热浸镀锌焊接钢导管,并应在地下室外墙上采取止水措施。
26.4.9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爆波井。
26.5.1建筑物内弱电配线管网设计应与其他专业协调配合,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合理的路由。
26.5.2建筑室内正常环境下,弱电配线管网中线缆暗敷设时,可选用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刚性塑料导管;明敷设时,可选用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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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3综合布线系统信息通信线缆宜独立穿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敷设,其他弱电系统线缆敷设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26.5.4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暗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在墙休、楼板内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导管除外;
2导管在地下室各层、首层底板、屋面板、出屋面的墙体和潮湿场所暗敷及直埋于索土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3导管在屋内二层底板及以上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墙体内暗敷设时,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不低于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4导管在墙体内暗敷设时,其导管外径不宜大于墙体厚度的1/3;
5导管暗敷设时,不应穿越非弱电设备类的基础。
26.5.5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3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支架安装;
4槽盒明敷设时,在经过横梁、侧墙或其他障碍物处的间距宜不小于100mm;
5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给水管和消防压力水管同侧敷设;当在同侧敷设时,应在强电管道最下方且采取保护措施。
26.5.6楼层金属导管在直线段或弯曲段暗敷或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直线段敷设时,应在导管长度不大于30m处加装过路盒(箱);
2导管弯曲敷设时,其管道间的夹角不得小于90°;
3导管L形弯曲敷设时,其导管长度超过20m时,其弯曲点处应加装过路盒(箱);
4导管U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应靠近导管的两端,且中间直线导管长度应小于15m;
5导管S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处应加装过路盒(箱);
6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当敷设导管外径不大于25mm时,其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26.5.7弱电线缆穿导管或在槽盒敷设时,其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根25对及以上的大对数对绞电缆、12芯及以上光缆或单根其他弱电主干线缆,当在1根直线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50%;当在1根弯曲段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40%;
2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30%;
3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26.5.8弱电配线管网在有酸碱腐蚀介质的环境场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缆室内暗敷或明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型导管或在耐腐槽盒内敷设;在非高温或非易机械损伤的场所,可穿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塑料导管或在塑料槽盒内敷设;
2线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管、热浸塑钢导管或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塑料导管;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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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楼层槽盒及导管与弱电箱、接线盒设施之间暗敷或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水平槽盒引出至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过路箱或终端出线盒的导管,宜采用一根或多根外径为20mm~25mm的导管;
2楼层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至本单元内弱电终端出线盒的导管不宜穿越非本单元的房间。
26.5.10建筑物竖向配线管网宜采用金属槽盒或金属导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槽盒的规格、导管的管径及数量应满足弱电各系统主干线缆远期发展的需求;
2导管在多层建筑砖墙或混凝土墙内敷设竖向主干时,宜采用不少于2根且公称口径不小于40mm的厚壁钢导管;
3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4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5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6高度250m以上的公共建筑,除弱电间(竖井)外,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供弱电系统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线缆使用,增设的弱电间(竖井)可与强电备用竖井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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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1弱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为1芯及以上光缆时,宜采用非金属加强芯线缆,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线缆有分隔要求时,槽盒内应加金属隔板。
26.5.12弱电系统采用金属屏蔽刑电缆时,其金属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26.5.13对电磁场干扰提供增强防护或有抗外界电磁场干扰需求的场所,其信息通信及其他弱电系统电缆应全程采用金属导管或槽盒防护,且应将系统管网中金属配线箱、过路箱、导管、槽盒及终端出线盒的金属外壳可靠连续导通及多点接地,并符合本标准第8.10.10条的规定。
26.5.14楼层导管及槽盒不宜穿越建筑结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抗震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26.5.15弱电配线管网穿越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处和人防区域内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和密闭楼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有关规定。
26.5.16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弱电配线管网金属管及槽盒不应穿越建筑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内墙。当导管及槽盒必须局部穿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内墙或楼板时,应对金属导管及槽盒采取防火措施,并应在穿越段的管槽外加设与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相同的装饰材料进行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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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7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2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2时,应在线缆敷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
3导管或槽盒内外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照耐火等级要求,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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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8弱电配线管网在避难层和避难区域(间)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非避难区域和避难区域(间)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金属终端出线盒和过路盒;
2金属导管或槽盒明敷设时,不应直接由非避难区域穿越防火墙至避难区域(间)内;
3公共建筑各避难层的避难区域(间)与非避难区域防火墙交接处,根据应急防灾设备情况可设置一个专用弱电间,其净面积不宜小于2m气专用弱电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由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至各个避难区域(间)专用弱电间的应急防灾专用线路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750°c、90min耐火型线缆;
5高度25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各应急防灾系统的专用物理双链路线路,应由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分别经由弱电竖井和备用竖井引至避难区域(间),竖向或水平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避难区域(间)内金属导管或终端出线盒及过路盒应暗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金属导管或槽盒需要在避难区域(间)内明敷设时,其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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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9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19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26.6.1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26.6.2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设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信息设施时,涉密与非涉密信息设备机箱(柜)及线缆管槽之间应采取物理分隔和有效防护的屏蔽措施。涉密线缆应独立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可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外加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26.6.3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19in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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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标准落地或挂墙机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
2落地机柜在室内居中安装且总宽度为800mm时,其前门与后门离墙净空不宜小于1000mm;当机柜总宽度为600mm时,其前门与后门净空不宜小于800mm;
3落地机柜靠墙安放且外框总宽度为800mm时,其前门净空不宜小于1000mm;
4落地或挂墙机柜靠墙安放且外框总宽度为600mm时,其前门净空不宜小于800mm;
5挂墙机柜靠墙安放时,应采用螺栓固定,其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0m~1.5m;
6落地机柜安置在抗震设防地区时,应采用螺栓固定且采取防震措施;
7弱电竖井内安置落地或挂墙机柜时,竖井内净尺寸深度应满足机柜前门开启的需求;当受竖井净空条件限制时,维护人员可在竖井外走道上操作,竖井内净尺寸深度宜不小于1.0m。
26.6.5楼层弱电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宜固定明装在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墙上,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0m~1.5m。
26.6.6当受建筑条件限制,楼层不宜设置弱电间或弱电竖井时,可采用墙体内嵌装楼层弱电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的方式;配线箱或分接箱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5m或1.5m,过路箱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5m。
26.6.7墙体内嵌装的楼层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应具有防潮、防尘要求且加装锁具,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54。
26.6.8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
26.6.9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屈、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ONU)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备无线信号覆盖的需求;
2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宜在用户区域室内侧墙上嵌装或安装在用户19in标准机柜上,其安置的位置宜靠近金属导管入户的引入侧;采用侧墙嵌装方式时,其箱体底边距地高度宜为300mm;
3在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附近水平150mm处,宜预埋1个单相交流ZZOV/10A电源接线盒,并将电源线穿管暗敷设引至配线箱内电源插座上。信息配线箱的电源也可直接从用户配电箱接至箱内电源插座。
26.6.10楼层信息出线盒宜采用暗装方式,盒体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并与附近暗装电源插座安装高度相同。26.6.11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地宜为300mm
1 为便千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 必须 “ , 反面词采用 “ 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 “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或“ 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 “ ,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 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 按其他有关标准执 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 或“ 应按……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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