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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JGJ123-2012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improvement of soil and 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JGJ 123-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4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23-2012,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8、3.0.9、3.0.11、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鉴定、地基基础计算、增层改造、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事故预防与补救、加固方法、检验与监测。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术语一节;2.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的基本要求;3.增加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采取对既有建筑的保护措施;4.增加不同加固方法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方法;5.增加托换加固;6.增加地下水位变化过大引起的事故预防与补救;7.增加检验与监测;8.增加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9.增加既有建筑桩基础单桩承载力持载再加荷载荷试验要点;10.增加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评价的要求;11.原规范纠倾加固和移位一章,调整为纠倾加固、移位加固两章;12.修订增层改造、事故预防和补救、加固方法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滕延京 张永钧 刘金波 张天宇 赵海生 崔江余 叶观宝 李湛 张鑫 李安起 冯禄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沈小克 顾国荣 张丙吉 康景文 柳建国 柴万先 潘凯云 滕文川 杨俊峰 袁内镇 侯伟生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了在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既有建筑因勘察、设计、施工或使用不当;增加荷载、纠倾、移位、改建、古建筑保护;遭受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的影响等需对其地基和基础进行加固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既有建筑 existing 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2.1.2 地基基础加固 soil and foundation improvement

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对建筑地基和基础采取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3 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soil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地基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4 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a single pile bearing capacity of existing buildings

由单桩静载荷试验测定的在既有建筑荷载作用下桩周和桩端土固结压密后再加荷,荷载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荷载值,其最大值为再加荷段的比例界限值。

2.1.5 增层改造 vertical extension

通过增加建筑物层数,提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方法。

2.1.6 纠倾加固 improvement for tilt rectifying

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7 移位加固 improvement for building shifting

为满足建筑物移位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

2.1.8 托换加固 improvement for 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而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的总称。

2.2 符号

2.2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

Gk——基础自重和基础上的土重;

H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承台底面所受水平力;

M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作用于基础底面的力矩;

Mx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χ轴的力矩;

My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y轴的力矩;

N——滑板承受的竖向作用力;

Na——顶升支承点的荷载;

p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

pkmax——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

pkmin——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

Pp——静压桩施工设计最终压桩力;

Q——单片墙线荷载或单柱集中荷载;

Qk——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桩基中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2.2.2 材料的性能和抗力

F——水平移位总阻力;

fa——修正后的既有建筑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0——滑板材料抗压强度;

ps——静压桩压桩时的比贯入阻力;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

qsia——桩侧阻力特征值;

Ra——既有建筑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Ha——既有建筑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W——基础加固或增加荷载后基础底面的抵抗矩,建筑物基底总竖向荷载;

μ——行走机构摩擦系数。

2.2.3 几何参数

A——基础底面面积;

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

A0——滑动式行走机构上下轨道滑板的水平面积;

d——设计桩径;

s——地基最终变形量;

s0——地基基础加固前或增加荷载前已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s1——地基基础加固后或增加荷载后产生的地基变形量;

s2——原建筑荷载下尚未完成的地基变形量;

up——桩身周长。

2.2.4 设计参数和计算系数

n——桩基中的桩数或顶升点数;

q——石灰桩每延米灌灰量;

ηc——充盈系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应根据加固目的和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后,确定加固方法,并进行专业设计与施工。施工完成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3.0.3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当无法搜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重新勘察或补充勘察。

   2  既有建筑结构、地基基础设计资料和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竣工图等。当搜集的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检验。

   3  既有建筑结构、基础使用现状的鉴定资料,包括沉降观测资料、裂缝、倾斜观测资料等。

   4  既有建筑改扩建、纠倾、移位等对地基基础的设计要求。

   5  对既有建筑可能产生影响的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降水、新建地下工程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资料等。

   6  受保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加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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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地基承载力。

   2  应计算地基变形。

   3  应验算基础抗弯、抗剪、抗冲切承载力。

   4  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加固,以及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基础埋深大于既有建筑基础埋深并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3.0.5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对既有建筑产生影响时,除应优化新建地下工程施工方案外,尚应对既有建筑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6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并制定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

   2  对制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可行性和安全性,施工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优选加固方法。

   3  对选定的加固方法,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具体施工工艺参数和施工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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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3.0.8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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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托换加固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纠倾变位、移位变位和结构的变形。(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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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承担。承担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施工的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掌握所承担工程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与质量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控制和工程监测。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3.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4地基基础鉴定

4.1 一般规定

4  地基基础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搜集鉴定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2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现场调查方案,确定现场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方法。

   3  结合搜集的资料和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检验方法并进行现场检验。

   4  综合分析评价,作出鉴定结论和加固方法的建议。

▼ 展开条文说明

4.1.2  现场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既有建筑使用历史和现状,包括建筑物的实际荷载、变形、开裂等情况,以及前期鉴定、加固情况。

   2  相邻的建筑、地下工程和管线等情况。

   3  既有建筑改造及保护所涉及范围内的地基情况。

   4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的现状情况。

▼ 展开条文说明

4.1.3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现场检验:

   1  基本资料无法搜集齐全时。

   2  基本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

   3  使用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4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设计和施工要求时。

4.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建筑进行沉降观测:

   1  既有建筑的沉降、开裂仍在发展。

   2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新建地下工程等,对既有建筑安全仍有较大影响。

▼ 展开条文说明

4.1.5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和耐久性。

   2  引起既有建筑开裂、差异沉降、倾斜的原因。

   3  邻近新建建筑、深基坑开挖和降水、新建地下工程或自然灾害等,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已造成的影响或仍然存在的影响。

   4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必要性,以及采用的加固方法。

   5  上部结构鉴定和加固的必要性。

▼ 展开条文说明

4.1.6  鉴定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改造加固的设计要求,鉴定目的,鉴定日期等。

   2  现场的调查情况。

   3  现场检验的方法、仪器设备、过程及结果。

   4  计算分析与评价结果。

   5  鉴定结论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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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JGJ 123-2012

 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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