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19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1993转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分别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条(款)。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条。
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条。
四、《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条(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第5.0.6条。
六、《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条(款)。
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条。
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
九、《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
十、《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条(款)。
十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条。
十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第7.1.1条。
十三、《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条。
十四、《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条(款)。
十五、《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条(款)。
十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条(款)。
十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条(款)。
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
十九、《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
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条。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7月15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1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0.1 用于控火、灭火的消防设施,应能有效地控制或扑救建(构)筑物的火灾;用于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设施,应能在规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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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条规定了不同防护目标的消防设施的设置原则。灭火和控火是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的主要设置目标。应用灭火设施扑救火灾,主要实现控制、抑制或扑灭火灾的目标。其中,控制或抑制火灾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势增长,或者进一步减少火灾热释放速率并抑制火势再次增长。扑灭火灾是将火势完全扑灭,使可燃物停止燃烧。
一些消防设施除了控火、灭火外,还具有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作用。例如,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喷洒形成的水墙或水帘阻火挡烟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其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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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启动和运行的基本性能要求。建筑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既要确保其有效性,也要具有足够的可靠性。除消火栓系统、湿式及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外,大部分自动灭火系统(如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启动作为主要启动方式。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系统应确保其及时动作,系统的响应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2.0.3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措施应与防护对象、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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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性能和防护要求。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的选型和具体设计参数需要在综合分析防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不同防护目的及应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确定,以既保证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又兼顾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其中,防护对象主要考虑其使用功能、建筑特征、火灾类型、火灾荷载、火灾危险性等;防护目的主要分为控火、灭火、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环境条件主要考虑保护对象周围的通风或对流情况、环境温度、腐蚀度、洁净度等。
2.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介质输送管道和组件,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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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位于爆炸危险环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和组件的静电导除要求,以防止静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
2.0.5 消防设施的施工现场应满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设施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其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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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的全过程保证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
做好施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满足消防设施施工的相应要求,是保证消防设施施工顺利开展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主要包括相关技术资料、相关施工条件的准备等。如在施工前具备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主要组件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的场地、道路,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等都需要满足施工的要求。
消防设施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必须严格把关的环节,任何一道工序的质量没有保障,都可能导致消防设施无法实现其设定的功能目标。本条规定的消防设施每道工序在施工结束后都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并要求在工程整体施工安装完成后,根据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条件、关键组件性能、整体设施性能等对安装质量、系统与设备的功能进行相应的检查、测试工作。尤其是隐蔽工程环节需要在隐蔽前就进行检查验收,避免为以后的使用埋下隐患,这是消防设施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2.0.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灭火剂输送管道,在安装后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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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本条规定消防设施在安装完成后需对供水管道和灭火剂输送管道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强度试验是对系统管网的整体结构、所有接口、管道支吊架、基础支墩等进行的一种超负荷考验,严密性试验是对系统管网渗漏程度的测试。实践表明,这两种试验必不可少,是评定项目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的重要依据。管网冲洗是防止系统投入使用后发生堵塞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
2.0.7 消防设施的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质量和消防设施功能验收,验收结果应有明确的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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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竣工后需进行功能验收。竣工验收是消防设施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为确保系统功能,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开展相应的检查试验。
2.0.8 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应有相应的记录,并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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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本条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过程中的记录、存档要求。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记录主要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过程调试记录等,这些记录本身也是系统验收时需要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消防设施验收是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性能测试,有关内容均需要记录并存档备查,以备消防设施在检修、改造等情况下使用。
2.0.9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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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本条规定要求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在投入使用后需定期巡查、检查和维护。维护管理是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只有良好维护管理的灭火设施才能正常发挥作用。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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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本条规定了在各类消防设施的管道、组件等外表或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以便平时维护保养和检查系统组件的设置状态,如控制阀门的启闭状态,并在火灾时能够及时、准确找到相应设施和组件并进行应急操作,确保及时启动消防设施。
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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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给水系统由消防水源、供水设施、消防供水管道、控制阀门等组成,是火灾时向各类水灭火系统、防护冷却系统、防火分隔系统和消防车或其他移动式装备供水的基础设施。系统的关键参数是流量、水压及消防用水量,这些参数是保障各类水消防系统实现相应功能的基本指标,在设计和应用时应合理确定这些参数并能满足系统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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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了确定不同压力制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方法。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是确定所用设备、器材、管材管件、阀门和配件等系统组件的工作压力等级、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的重要参数,是消防给水系统的基础性能指标,需要准确确定,以确保系统在准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并防止在调试、验收、检测以及灭火救援等情况下因压力超过系统组件和管道的额定压力出现渗漏或损坏而使系统失效。
3.0.3 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0.10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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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规定了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基本性能要求。市政消火栓是市政给水系统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灭火救援时供消防车取水的主要设施,其流量和压力由市政给水管网提供,并应满足在灭火时流量增大、水头损失增加情况下的压力需求和保证两支水枪(按水枪出水口径为19mm,每支水枪平均出水流量7.5L/s确定)扑救火灾所需流量要求。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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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了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是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不同供水方式或压力,室外消火栓具有向消防车供水、直接用于室外灭火扑救和防护冷却、防止火灾向相邻建(构)筑物蔓延等多重作用。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设置位置、流量、压力等关键设计参数和系统其他组件对系统功能的影响,以保障其在消防救援时正常发挥作用。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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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室内灭火救援的基本消防力量,也是扑救建筑火灾进入猛烈燃烧阶段时的主要消防设施。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方式、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快速查找和安全、方便使用,系统的供水应可靠,衡量系统供水能力的流量、压力和火灾延续时间等关键设计参数应满足相应的防护目标。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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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条规定了防止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对其他用水性能产生不良作用的基本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取水方式和路径多样,当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上接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受到污染,并应确保这些防止倒流设施自身的卫生性能符合相应的要求。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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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水质、水量是各类水源用作消防水源的基本性能指标。其中,水质是保障各类水灭火系统能够持续、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对于用水有特殊要求的灭火系统,还需符合相应的水质要求;水量是确保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另外,当消防水源还需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取水口,且取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要满足消防车快速、方便和安全取水的要求。本条规定的这些要求是保证实现各类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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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池设置的基本要求。为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在扑救火灾时有足够的水量并确保可靠用水,消防水池应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和有效水位是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具有持续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标,出水管的设置是消防水泵连续、安全运行的基本保障,必须保证。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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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基本范围。高位消防水箱具有在准工作状态时为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稳压、在发生火灾时提供初期消防用水量的双重作用,是保障水灭火系统扑救建筑初起火灾的重要设施。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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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本条规定了高位消防水箱设置的基本要求。高位消防水箱作为消防水泵启动前为各类水灭火系统提供消防用水的重要设施,水量、水压、水位、防冻和供水的可持续性等技术要求尤为重要,这些要求也是高位消防水箱在日常运维和监督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只有确保这些关键环节的安全可靠,才能够快速和高效地扑救建筑初起火灾,提高火灾扑救效果。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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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是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向消防给水系统和水灭火系统提供所需流量和压力的关键设备,应确保其在火灾状态下持续运行和安全可靠,流量、压力、功率、吸水方式等关键参数应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并在零流量、小流量、额定流量以及过载流量等工况下不会发生损坏和故障。消防水泵不得设置自动停泵功能,否则会显著削弱系统灭火能力,严重者会导致人员伤亡或更大的火灾事故,其停止方式应根据火灾扑救和消防水源等情况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确定。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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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控制柜是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可靠运行的关键部件,在准工作状态下的防水、防尘等性能和在火灾状态下的启动性能必须得到保障,避免贻误因灭火时机而影响火灾扑救效果,甚至失败。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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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本条规定了稳压泵的基本性能要求。稳压泵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维持系统压力的主要组件,主要用于监测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严密性和工作状态,防止消防水泵频繁启动。其中,流量和压力设置的合理性对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是确保消防给水系统在准工作状态下持续运行的关键。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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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原则。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持续喷水时间等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合理的系统选型是系统发挥灭火、控火、防火分隔和防护冷却作用的基础,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是系统实现上述防护目标的关键指标。这些参数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高、储物高度、室内环境等因素对系统正常运行和正常发挥功能的影响。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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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的基本要求。根据系统的结构组成和技术特点不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分为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和保护对象。只有在符合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才能够实现对这些场所和保护对象初起火灾的有效防控,以达到相应的控火和抑火目标。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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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关键技术参数确定的基本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护目标是控制和扑救建筑的初起火灾、对建筑分隔设施实施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喷水强度是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的有效喷水量,作用面积则体现系统的最大保护能力,系统应基于上述防护目标确定所需关键参数。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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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本条规定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于不同防护目标时的持续喷水时间。持续喷水时间表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运行能力,以确保系统在启动后和设计防护时间内处于持续工作状态。系统防护目标不同,所需持续喷水时间不同。用于灭火时,在规定的持续喷水时间下应保证对初起火灾的有效控制;用于防护冷却和防火分隔时,在规定的持续喷水时间下应满足所需冷却和隔热要求。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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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本条规定了洒水喷头的基本设置要求。洒水喷头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关键环节,是衡量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能力的直接载体。洒水喷头在选用、布置和水力计算时,应结合设置场所和保护对象的特点确定,确保喷头对初起火灾的反应能力和正常的洒水分布状态,保证喷头在启动后能对保护对象实施全覆盖保护。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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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本条规定了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基本设置要求。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是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功能的重要手段,用于检查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准工作状态。末端试水装置可以通过模拟喷头的开启情况检验系统的工作状态,测试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等,需要设置在系统供水管网的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并应能直观显示所在位置处的压力。试水阀的作用是检测本楼层、防火分区的配水管网内是否有水,可根据排水设施的位置确定试水阀的安装位置。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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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泡沫灭火系统
5.0.1 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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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基本性能要求。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等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关键技术参数。系统的这些关键参数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系统类型、防护目的等因素综合确定。
5.0.2 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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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选择的原则要求。工程中常用的泡沫液有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各类泡沫液的成分不同,适用范围也不一样,选型错误会导致系统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泡沫液的选择与系统的类型、可燃物的性质、供水水质相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泡沫液是保证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
5.0.3 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 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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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本条规定了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原则要求。系统类型不同,适用的场景不同,储罐的类型和大小、储存的可燃液体种类都是影响储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型的主要因素,只有选取适宜的系统类型,才能确保系统正常发挥作用。
5.0.4 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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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的确定方法。系统储存的泡沫液和水要在各种设定的火灾工况下和连续供给时间内应能满足系统供给强度的要求。
5.0.5 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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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本条规定了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系统管道的基本设置要求,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储罐爆炸而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会被破坏,如何保证设置在罐体上的泡沫灭火系统的安全是系统设置必须考虑的问题。
5.0.6 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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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本条规定了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和泡沫站的基本设置要求,以确保系统能及时出泡沫灭火,保证在火灾时泡沫站及泡沫站操作人员的安全。泡沫灭火系统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是保证系统及时出泡沫、提高灭火效果的重要参数,泡沫站是比例混合装置的设置场所,是系统的核心组成之一,必须保证其消防安全。
5.0.7 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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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基本性能要求。对于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至关重要,需要考虑防护区围护结构或泡沫围挡的性能、泡沫损失的补偿、排气口的设置等因素,只有设置合理的防护区才能保证系统的泡沫淹没深度、淹没时间等关键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确保系统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5.0.8 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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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本条规定了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启动的基本功能要求,以提高系统控制的可靠性,确保系统在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可靠启动。灭火系统的启动控制设置多种冗余启动方式是提高系统启动可靠性的基本途径。
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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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本条规定了泡沫液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泡沫液泵用于向系统供给泡沫液,是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关键组件,其性能高低关系到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能否向系统供给符合混合比要求的泡沫混合液,必须确保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符合本条规定。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