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intrusion alarm systems engineering
GB 50394-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8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4-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件《关于印发“二〇〇〇至二〇〇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在认真总结我国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国内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配套标准,是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证安全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技术保障。
本规范共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监控中心。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一号,邮政编码:100044,电话:010-88512998,传真:010-88513960,E-mail:tcl00sil@263.net)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参编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西安北方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厅科技处
主要起草人:李天銮 施巨岭 刘希清 万 军 金 巍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提高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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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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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建筑及其强、弱电系统的设计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步实施。
1.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larm system (IAS)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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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报警状态 alarm condition
系统因探测到风险而作出响应并发出报警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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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故障状态 fault condition
系统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作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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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防拆报警 tamperalarm
因触发防拆探测装置而导致的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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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防拆装置 tamper device
用来探测拆卸或打开报警系统的部件、组件或其部分的装置。
2.0.6 设防 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警戒状态的操作。
2.0.7 撤防 un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解除警戒状态的操作。
2.0.8 防区 defence area
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并在控制设备上能明确显示报警部位的区域。
2.0.9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2.0.10 监视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2.0.11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2.0.12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2.0.1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2.0.14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入侵行为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5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信号。
2.0.16 报警复核 check to alarm
利用声音和/或图像信息对现场报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手段。
2.0.17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
用户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的报警。
2.0.18 紧急报警装置 emergency alarm switch
用于紧急情况下,由人工故意触发报警信号的开关装置。
2.0.19 探测器 detector
对入侵或企图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做出响应并产生报警状态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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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报警控制设备 controller
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防、撤防、测试、判断、传送报警信息,并对探测器的信号进行处理以断定是否应该产生报警状态以及完成某些显示、控制、记录和通信功能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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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报警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 基本规定
3.0.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相关规定。
3.0.2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自2022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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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环境条件、功能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规模、系统模式及应采取的综
合防护措施
2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建筑平面图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防区的划分,确定探测器、传输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选型。
3 根据防区的数量和分布、信号传输方式、集成管理要求、系统扩充要求等,确定控制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软件的功能。
4 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以保证设备的互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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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设计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
4 系统构成
4.0.1 入侵报警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个部分构成。
4.0.2 根据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入侵报警系统组建模式宜分为以下模式:
1 分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多芯电缆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图4.0.2-1)。
2 总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编址模块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报警总线(专线)相连(图4.0.2-2)。
3 无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无线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通讯,其中一个防区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大于4个(图4.0.2-3)。
4 公共网络: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或网络传输接人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公共网络相连。公共网络可以
是有线网络,也可以是有线一无线一有线网络(图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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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设计
5.1 纵深防护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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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纵深防护体系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5.1.2 周界可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分为外周界和内周界。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措施;采用电子防护时,需设置探测器;当周界有出入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3 监视区可设置警戒线(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4 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宜设置声光显示装置,利用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多重防护。
5.1.5 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
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1.6 被防护对象的设防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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