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GB/T 29781-2013
2013-10-10 发布
2014-0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俊国、武斌、吴尚洁、朱金大、倪峰、孟祥峰、张建华、王震坡、姜久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以下简称充电站)的选址原则、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电能计量、行车道、停车位、安全要求、标志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传导式充电的充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8487.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DL/T 62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487.1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交流供电装置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3.2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3.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
3.4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3.5 充电系统 EV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3.6 供电系统 EV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站的运行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总称。
3.7 监控系统 EV supervisor system
对充电站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4 总则
4.1 充电站应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安全的充电场所,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被充电的动力蓄电池,以保证电能安全传输给动力蓄电池。即使在正常使用中有疏忽,也不应给周围的人员和环境带来重大危险。
4.2 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5 环境要求
5.1 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5.2 充电站的规划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设施、防排洪设施、进出站道路等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5.3 城区内的充电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千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5.4 充电站与党政机关办公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门诊楼和住院楼、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型体育馆、影剧院等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安全距离。
5.5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6 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8 充电站不应设在地势低注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9 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
5.10 某些有可能发生严重潮湿天气的区域,应具有对空气湿度的监测和处理的设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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