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 of civil closed 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
GB 50198-2011
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4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98-2011。白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6、3.4. 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武汉市广播影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19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原规范自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数字技术的最新成果,反复进行了实验,在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主要修订内容:在原来模拟系统基础上增加了数字系统,包括图像压缩编码格式、网络传输、系统带宽、存储和智能化等相关内容;增加了术语;增加了系统组成图;通过主观评价实验,获得了图像主观质量对应的峰值信噪比;对验收部分增加了功能性检测;增加了平板监视器最佳监视范围。
本规范共分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的工程设计、系统的工程施工、系统的工程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日常管理,由武汉市广播影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武汉市广播影视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677号,邮政编码:430022,电话:027—85562286)。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武汉市广播影视局
参编单位:国家多媒体软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世纪金桥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
参加单位: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亿信诚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米新英 郑 翔 高 见 胡瑞敏 陈 军 冯泽仿 汪 隽 蒋 晖
主要审查人:刘 征 付明栋 杨 明 陈 建 刘卫忠 章登义 陈志葛 肖 冰 陈 军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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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民用监视为主要目的的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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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系统宜采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高清晰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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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closed circuit monitoring television system
利用视音频技术实时显示监视场所图像或播放监视场所声音,并记录现场图像或声音的有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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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监控分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sub-center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中的某一级或某一区域信息汇集、处理和共享的节点。用于接收、显示、记录、处理前端和各子系统发来的视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上一级监控中心进行通信,接受上级监控中心的管理。
2.0.3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er
闭路监视电视系统的中央控制室。用于接收、显示、记录和处理前端、子系统和监控分中心发来的视音频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向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发出控制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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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智能视频系统 intelligent video system(IVS)
利用能够在图像及图像描述之间建立映射关系的技术,使计算机能够通过数字图像处理和分析来理解视频画面中的内容,获取实时的关键信息,监控并搜索特定行为,发现监视画面中的异常情况,并能以最快和最佳的方式发出警报和提供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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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记录系统 recording system
记录系统主要是将视音频采集系统采集的图像或声音进行存储,以便搜索、播放。
2.0.6 图像分辨率 picture resolution
表征图像细节的能力,常称为信源分辨率,通常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像素数表示。
2.0.7 图像清晰度 picture definition
人眼能察觉到的电视图像细节清晰程度,通常用电视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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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峰值信噪比 peak signal to noise ratio(PSNR)
峰值信噪比是图像压缩系统中信号重建质量评价的重要参数,它是信号的峰值功率与噪声功率的比值,常用分贝单位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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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视频编码 video encoding
是指对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二进制数字编码并进行图像压缩的信号处理方式或过程,通常这种压缩属于有损数据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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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视频解码 video decoding
是指对数字视频信号进行二进制数字解码并进行图像解压缩的信号处理方式或过程。
2.0.11 可用图像 picture available
是指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
2.0.12 图像采集系统 image capture system
实时获取监视目标原始图像视频信息所构成的集合体或装置。
2.0.13 声音采集系统 sound capture system
实时获取监视目标现场原始音频信息所构成的集合体或装置。
3 系统的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系统的图像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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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当采用数字系统时,宜使用AVS、ITU-T H.264或MPEG-4视频编解码标准,并应根据需要支持ITU-T G. 711/G. 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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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系统宜由前端、传输、监控(分)中心等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图3.1.3),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拾音装置和声音传输、监听、记录等系统。
图3.1.3 系统组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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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根据系统的规模。可分层、分区域设置监控分中心(图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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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系统应留有软硬件接口,便于与消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集成。当发生异常时,根据系统需要可实现系统之间的联动,并能自动切换到对应的视频通道。
图3.1.4 系统分层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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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系统应支持故障报警并宜具有设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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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为-40℃~+40℃。
2 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为-10℃~+55℃。
3 室内工作的设施为-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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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系统的设备、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及节能环保设备。
2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小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四对对绞电缆的特性阻抗应为100Ω。
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4 当采用数字系统时,系统图像和声音的相关设备宜具有模拟输出能力,并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阻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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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系统的模拟电视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 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信噪比(DB)
3 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00线。
4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输出电平值应为1Vp-p±3DB VBS。
6 监视画面为可用图像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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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系统的数字电视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
2 峰值信噪比(PSNR)不应低于32DB。
3 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400线。
4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
5 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质量不受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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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根据系统的规模,确定系统的分层或分区以及监控分中心的数量。
2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3 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他设备的设置地点。
4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5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方式和传输线路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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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数字系统的传输网络宜采用专用网络,并应根据需要预留接口,与其他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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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数字系统宜具有网络管理功能。有监控分中心的系统应具有网络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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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根据需要,可采用具有分析、识别、统计等功能的智能视频系统或高清晰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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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前端部分
3.2.1 根据需要,前端主要可配备图像采集、声音采集、报警及控制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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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来确定,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宜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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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镜头。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进行计算:
f=A×L/H (3.2.3)
式中:f——焦距(mm);
A——像场高(mm);
L——物距(mm);
H——视场高(mm)。
2 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应采用自动光圈镜头。
3 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可变对焦、可变光圈、可变焦距等功能的遥控镜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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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摄像机宜选用体积小、重量轻、便于现场安装与检修的电荷耦合器件(CCD)型摄像机或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型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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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根据工作环境应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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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固定摄像机在特定部位上的支承装置可采用摄像机托架或云台,当一台摄像机需要监视多个不同方向的场景时,应配置自动调焦装置和电动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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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当需要控制室内外电动云台、变焦镜头、防护罩的雨刷、灯光及摄像机的电源开关等可控装置时,应配置控制解码器,控制解码器应和控制系统主机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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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一体化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根据需要和不同的使用场合选用一体化摄像机及一体化球形摄像机。
2 一体化摄像机宜具备自动光圈、自动变焦、自动白平衡、背光补偿等基本功能。
3 一体化球形摄像机宜具备自动电子快门、自动白平衡、电子与数码变焦、自动光圈与自动聚焦、水平连续旋转、高转速、预置位等功能,并宜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而具备内置风扇、加热器等多项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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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当通过网络传输时可采用网络摄像机,网络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网络摄像机的组成应包括镜头、滤光器、图像传感器、图像压缩和具有网络连接功能的部件。
2 网络摄像机应具有IP地址等网络参数设置的功能。
3 特殊需要时,网络摄像机可具备移动探测、警报信号输出/输入设备和电子邮件支持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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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摄像机需要隐蔽时,可暗装,镜头可采用针孔或棱镜镜头。对防盗用的系统,可装设附加的外部传感器与系统组合,进行联动报警。
3.2.11 监视水下目标的设备应选用高灵敏度摄像机和密闭耐压、防水防护套,以及渗水报警装置。
3.2.12 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m~5m,室外应距地面3.5m~10m。
2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并能监视电梯轿厢内全景。
3 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4 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当不能避免逆光安装时,应采取逆光补偿等措施。
5 摄像机应避免在高温、潮湿、强磁场下的环境工作。
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时,应增加补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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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视频编码设备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分辨率不宜低于352×288,根据应用要求可采用704×576、1280×720、1920×1080等更高的分辨率。
2 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并应有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宜支持IP组播技术。
3 应有RS-232或RS-485等数据通道,以支持常用控制协议。
4 应有可设定的点对点、点对多点传输能力,多通道设备应支持多点对一点或多点对多点的切换控制功能。
5 根据需要,系统宜有视频移动侦测能力,并可提供移动侦测报警。
6 宜支持单帧播放。
7 视频编码设备宜支持以太网供电(POE)。
8 特殊需要时,应有设备认证功能、防篡改功能及加密传输能力。
9 特殊需要时,应支持媒体多码率的编码、传输。
10 特殊需要时,应支持声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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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当需要报警时,可设置不同的传感器、报警器和控制器等,并应与视频编解码设备或系统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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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当采用智能视频系统时,可选用具备目标探测、识别、跟踪,行为分析和统计等功能的智能摄像机或智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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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输部分
3.3.1 系统的图像信号传输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传输距离较近,可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当传输的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当传输的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点的不平坦度大于3DB时,宜加电缆均衡器;当大于6DB时,应加电缆均衡放大器。
2 传输距离较远,监视点分布范围广或需进入有线电视网时,宜采用多路副载波复用的射频传输方式。
3 当系统为数字信号传输时,可采用四对对绞电缆的IP网络进行传输。
4 长距离传输或需避免强电磁场干扰的传输宜采用光缆传输方式。当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无金属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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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系统的控制信号可采用多芯线直接传输,或将遥控信号进行数字编码用电(光)缆进行传输。
3.3.3 传输电、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轴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弯曲、防潮性能的要求下,宜选用线径较细的同轴电缆。
2 四对对绞电缆在满足衰减、屏蔽、防潮等性能的要求下,宜选用不劣于五类线性能的对绞电缆。
3 光缆的选择应满足衰减、带宽、温度特性、机械特性、防潮等要求。
3.3.4 云台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尘、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其防尘、防水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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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传输线路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由应尽量短、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2 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线损伤的地段。
3 与其他管线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4 应避免强电磁场干扰。
3.3.6 室内传输线路敷设方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械损伤的建筑物内的电(光)缆线路,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 在要求管线隐蔽或新建的建筑物内可用暗管敷设方式。
3 对下列情况应采用套管保护:
1)易受外界损伤;
2)在线路路由上,其他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3)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 系统的信号电缆与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3m;与通信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间距不得小于0.1m。
3.3.7 室外传输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信管道(含隧道、槽道)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电缆共管孔。
2 当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敷设时,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3.7-1的规定。
表3.3.7-1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隧道)的最小间距(m)
3 当采用架空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时,其两线间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3.3.7-2的规定。
表3.3.7-2 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杆架设的最小垂直间距(m)
4
线路在城市郊区、乡村敷设时,可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5
当线路敷设经过建筑物时,可采用沿墙敷设方式。
6
当线路跨越河流时,应采用桥上管道或槽道敷设方式,没有桥梁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或水下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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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采取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3.3.9
线路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的有关规定,光缆和四对对绞电缆的敷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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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当监视电视数字信号在IP网络中传输时,系统网络带宽的设汁应按下列原则估算:
1
前端设备接入监控(分)中心的网络带宽至少应为允许并发接入的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2
显示系统的接入带宽至少应为并发显示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3
监控(分)中心互联的网络带宽至少为并发连接视频路数×单路视频编码率。
4
对于有线IP网络,352×288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编码率可采用512kbps估算,其他分辨率的单路视频编码率B按下式进行估算:
B=[(H×V)/(352×288)]×512 (3.3.10)
式中:B——视频编码率(kbps):
H——水平方向像素分辨率;
V——垂直方向像素分辨率。
5
宜根据联网系统的应用情况预留网络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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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监控(分)中心内部及监控(分)中心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小于400ms。
2
时延抖动应小于50ms。
3
丢包率应小于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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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当信息经由有线IP网络传输时,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所属监控中心相应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得大于2s。
2
前端设备与监控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得大于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不得大于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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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必要时,监视电视数字信号可采用无线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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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 79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型式和基本尺寸》GB/T 7269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2887
《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GB/T3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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