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communication conduit and passage engineering
GB 50373-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1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 第25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7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25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管材选择、通信管道埋设深度、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通信管道铺设、人(手)孔设置、光(电)缆通道、光(电)缆进线室设计。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目前国内有关标准,收集了有关工程通信管道及材料的使用情况,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解释章节;2.增加了通信管道的网络构成图;3.补充了通信管道与输油管道的最小净距要求;4.增加了管孔容量计算方法;5.增加了塑料管材规格要求及一般性选择要求;6.增加了水平定向钻通信管道设计要求;7.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8.增加了人(手)孔型号一般性选择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3号楼,邮编: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迟永生 薛明 张曜晖 谢鹏 陈万虎 王树林 陈小武 张广强 李琼 佟鹤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沈梁 唐红炬 孙晓东 杨彪 王尚奇 张漱纯 赵正春
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信息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信管道与通道在城市的地下空间位置,协调与城市其他工程管线之间的关系,并为通信管道与通道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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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地下通信管道及通道工程的设计。
1.0.3 通信管道应超前建设,通信管道和通道建设应符合共建共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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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中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的定型产品,在工程中应使用检验合格的管材。
1.0.5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主干管道 trunk pipeline
一般覆盖城市干线道路,主要连接核心/汇聚节点或连接核心/汇聚节点与接入点之间的通信管道,包括出局及至主干道路的管道。
2.0.2 支线管道 branch pipeline
一般覆盖城市支线道路,主要连接主干管道与驻地网管道之间的通信管道。
2.0.3 驻地网管道 customer premises network(CPN)pipeline
市政规划红线外的管道,主要包括建筑规划红线内楼宇、住宅等区域内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部管槽等。
2.0.4 通信局 integrated communication building
综合通信大楼、通信网络核心机房,各类业务核心设备所在机房。
2.0.5 通信站 telecommunication station
中继站、本地网业务汇聚机房,一般指本地网内各类业务汇聚/收敛设备所在机房。
3 基本规定
3.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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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根据各使用单位发展需要,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
3.0.3 通信管道的总体规划应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驻地网管道等规划和建设方案,形成管道网络,并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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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建筑物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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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预留通信管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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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应建设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3.0.7 改建、扩建管道工程应首先考虑在原有管道顶部加扩管孔,不宜在原有管道两侧加扩管孔。
3.0.8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宜与城市相关地下管线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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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4.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管道与通道宜覆盖城市主要道路和楼宇、住宅小区,城市郊区的主要公路也应建设通信管道;
2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选择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分路建设的可行性;
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有害物质和化学腐蚀地带;
4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优先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道路;
5 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等地带,不应修建通信管道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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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选定通信管道与通道建筑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建在人行道下,当在人行道下无法建设时,可建在非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不宜建在机动车道下;
2 高等级公路上的通信管道建筑位置应依次按照中央分隔带下、路肩及边坡和路侧隔离栅以内进行选择;
3 通信管道与通道位置宜与通信杆路同侧;
4 通信管道与通道中心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红线;
5 通信管道与通道位置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附近。
4.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热力管道、输油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
4.0.4 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同侧建设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
注:1 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排水管施工沟边与既有通信管道间的平行净距不得小于1.5m。
2 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交叉净距不得小于0.4m。
3 在燃气管有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的2m范围内,通信管道不得与燃气气管交叉。
4 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通信管道与电力电缆的交叉净距不得小于0.25m。
5 d为外部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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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人(手)孔内不得有其他管线穿越。
4.0.6 通信管道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0°。交越时,与道岔及回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与有轨电车道或电气铁道交越处采用钢管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5 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
5.0.1 管孔容量应按业务预测及具体情况计算,各段管孔数可按表5.0.1的规定估算。
表5.0.1 管孔容量表
注:1 用户包括公众用户和专线用户等。
2 目前一些特殊、重要的专网仍需建设电缆。
3 无线网基站包括宏基站、分布系统基站及光纤拉远站等多种建站模式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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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管道容量应按远期需要和合理的管群组合型式取定,并应留有备用孔。
5.0.3 在一条路由上,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敷设。
5.0.4 进局(站)管道应根据终局(站)需要量一次建设。管孔大于48孔时可做通道,应由地下室接出。
56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373-201911 光(电)缆通道
11.0.1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可考虑建筑光(电)缆通道:
1 新建大容量通信局(站)的出局(站)段;
2 通信管道穿越城市主干街道、高速公路、铁道等今后不易进行扩建管道,且管道容量大的地段;
3 需要建设光(电)缆通道的其他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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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光(电)缆通道的大小和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宽度宜为1.4m~1.6m,净高不应小于1.8m;
2 埋深(通道顶至路面)不应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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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光(电)缆通道可按土壤条件采用混凝土基础或钢筋混凝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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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光(电)缆通道建筑应采取有效的排水、照明、通风及防止渗漏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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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光(电)缆进线室设计
12.0.1 通信局应设置专用的光(电)缆进线室。
12.0.2 光(电)缆进线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线室在建筑物中所处位置应便于光(电)缆进局(站),应至少设不同方向的两路进线;
2 进线室的大小应按终局(站)容量设计,进局(站)管道容量或通道的大小亦应按终局(站)容量设计;
3 进线室在建筑物中的建筑方式应优先采用半地下建筑方式;
4 进线室宜靠近外墙;
5 进线室的净高和面积应满足容量和工艺的要求;
6 进线室的布置应便于施工和维护,各方向进线方便,并应满足光(电)缆弯曲半径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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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光(电)缆进线室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线室内不宜有突出的梁和柱;
2 当进线室内禁止燃气管道通过时,其他管道也不宜通过;当有供热管通过进线室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影响光(电)缆布置和布放;进线室不得作为通往其他地下室的走道;
3 进局(站)管道穿越房屋承重墙时,应与房屋结构分离,管道上不得承受承重墙的压力;
4 进线室的建筑结构应具有防水性能,不应渗漏水;进局(站)管道口的所有空闲管孔和已穿放光(电)缆的管孔应采取有效的堵塞措施;在进线室内进局(站)管道口附近应设置挡水墙或积水罐;进线室应设有抽、排水用的设施;
5 进线室应具有防火性能,应采用防火铁门,门应向外开,宽度不应小于1000mm;
6 进线室应设置上线槽或上线孔(洞);
7 进线室内预留的孔、槽位置应准确,四壁和天花板应抹光粉刷,地表面应抹平;
8 进线室应设置防有害气体的通风装置,排风量应按每小时不小于五次容积计算。
12.0.4 进线室内应有照明,除设有普通交流照明和保证照明系统外,还应设置事故照明灯,照明灯应采取防潮、防爆措施。两种交流照明灯应相间排列。应装设防潮电源插座,插座离地面应高于1400mm。所有灯线开关及插座均应采用暗线。所有照明开关应设在进线室入口处。
12.0.5 进线室内应装设接地线。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T 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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