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reuse in chemical industry
GB 50684-2011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84-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4、5.3.9、5.3.10、6.1.6、10.1.5、11.4.9、12.3.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20多年来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行业在污水处理与回用方面科研、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水质、水量,收集与预处理,物化处理,厌氧生物处理,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化工特种污染物处理,回用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总体设计。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邮政编码:23002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博润宏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玲 蓝珍瑞 张荣 王本洋 于丁一 金庆林 苏升坚 项元红 司旭东 陈香柏 马强 李强 何宏平 邹茂荣 李桂芬 郭志强
主要审查人:毕喜成 李玺明 张纪昶 王李虎 韩艳萍 罗燕民 刘俊新 王淦 潘咸峰 耿康华
1 总 则
1.0.1 为防止化学工业污水排放引起的水体污染、改善和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使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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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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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应与化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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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在稳妥可靠的前提下,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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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化工污水处理和回用处理工艺在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处理工艺及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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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设计应贯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对污水中可回收利用的物质,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应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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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宜根据工程规模、水质特性采用分级处理和分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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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污水采用分级处理时,预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染物特性、控制要求确定,预处理设施宜分区、分类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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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污水回用应立足于本企业或化工区利用,宜作为工业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和杂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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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储存、处理含有易挥发出有毒、可燃、臭味气体的污水的构筑物,应对有害气体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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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化工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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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初期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可能受物料污染的污染区地面的初期雨水。
2.0.2 事故污水 accident wastewater
因设备、仪表故障,操作控制失误,设备、管道破损,开、停车或检修时偶发性废液倾倒等生产事故排出的使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可能产生破坏性结果的排水。
2.0.3 污水回用 wastewater reuse
化工生产活动过程产生的污水经收集、处理、再利用的过程。
2.0.4 预处理 pretreatment
保证进入某处理设施的水质达到预期要求所进行的初步处理过程。
2.0.5 分质处理 properties-classified treatment
对水质特性不同的污水,采用不同工艺处理的过程。
3 设计水量、水质
3.0.1 污水处理场设计规模宜按平均时处理污水量计,处理污水量应包括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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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的最高时污水量应按生产污水量、生活污水量、初期污染雨水量和未预见污水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污水量应按各装置(单元)最大连续小时污水量与同时出现最大间断小时污水量之和确定。
2 生活污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确定。
3 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一次降雨初期污染雨水总量和调蓄设施的排空时间计算确定,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qs——初期污染雨水量(m3/h);
Fs——污染区面积(m2);
Hs——降雨深度(mm),宜取10mm~30mm;
ts——初期污染雨水调蓄池排空时间(h),宜小于120h。
4 未预见污水量宜按各装置(单元)平均时生产污水量的5%~1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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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污水处理场一次提升泵站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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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调节设施前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时污水量设计,当采用泵提升时,构筑物、配水管(渠)尚应按工作泵最大组合流量复核过水能力;
2 调节设施后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宜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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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污水处理场设计水质的确定,当设计资料齐全时,应按各装置平均时污水量和水质加权平均计算确定,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同类企业运行水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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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污水回用处理工程的设计规模宜根据污水水量和回用水需水量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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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采用二级处理的出水作回用水源时,回用处理设计水质可按二级处理出水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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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集与预处理
4.0.1 排水管道系统的划分应根据污水性质、预处理和全厂处理与回用系统方案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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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收集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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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厂区生活污水宜单独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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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对突发性重大事故时受到污染的消防水应妥善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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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第一类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污水,应在装置区(车间)进行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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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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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与其他污水混合易产生沉淀、聚合或生成难降解物的污水及含较高悬浮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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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场不利于生物处理的下列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1 含有较高浓度难生物降解物质的污水;
2 含有较高浓度生物毒性物质的污水;
3 高温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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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化处理
5.1 格 栅
5.1.1 污水处理场的污水进口应设格栅,并宜采用机械格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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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处理含有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污水采用的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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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格栅应选用耐腐蚀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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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格栅置于室内时,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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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监控与分析化验
12.4.1 监测、控制系统应保障污水处理与回用处理工程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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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污水和回用水处理总进、出水口宜设流量、压力、温度、pH、COD等检测仪表,并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设置其他在线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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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管道输送进、出处理场的各种物料应设流量、压力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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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各处理单元宜根据工艺操作控制要求设相关监控仪表和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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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 药液及酸碱储罐应设液位监测仪表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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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 污水处理与回用水处理建(构)筑物应按使用、储存和产生可燃、可爆或有害气体的危险性,设置相应的检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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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 污水处理和回用工程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中型及工艺复杂的污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控制器系统或分散型控制系统;
2 小型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可采用盘装数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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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 控制室设置宜采用下列分类:
1 大、中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宜设中央控制室;
2 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及回用处理场控制室的机柜室和操作室宜毗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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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 自控仪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的有关规定,分散控制系统的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的有关规定;
2 宜根据被测介质的性质,合理选用在线检测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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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 自控仪表防护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在线分析仪对工作环境要求合理设置自动分析器室;
2 安装在室外的在线分析仪表转换器、分体式流量(液位)计的转换器,宜设仪表保护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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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1 污水处理及回用处理工程化验室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宜按表12.4.11的规定确定。
表12.4.11 常规分析项目与频次
12.4.12 污水处理单元的分析项目,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分析频次宜每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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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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