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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50005-201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imber structures

GB 50005-2017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8年08月01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4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05-2017,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1月20日

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与符号;3 材料;4 基本规定;5 构件计算;6 连接设计;7 方木原木结构;8 胶合木结构;9 轻型木结构;10 防火设计;11 木结构防护。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完善了木材材质分级及强度等级的规定,扩大了国产树种和进口木材树种的利用范围;

2 对进口木材及木材产品的强度设计值进行了可靠度分析研究,确定了在本标准中的强度设计指标;

3 补充了方木原木结构和组合木结构的相关设计规定;

4 协调完善了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的设计规定;

5 完善了木结构构件稳定计算和连接设计的规定;

6 补充完善了抗震设计、防火设计和耐久性设计的规定。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866号,邮编:61004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四川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林业大学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美国林业与纸业协会——APA工程木协会

中国欧盟商会——欧洲木业协会

加拿大木业协会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日本木材出口协会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瑞士普邦公司

四川省明迪木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赫英木结构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优沃德(北京)粘合剂有限公司

大连双华木业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神州北极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森林控股——满洲里三发木业有限公司

四川林合益竹木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龙卫国 王永维 杨学兵 祝恩淳 倪春 何敏娟 许方 周淑容 蒋明亮 张新培 殷亚方 邱培芳 凌程建 黄德祥 任海青 申世杰 高承勇 张家华 赵川 张绍明 张海燕 张华君 倪竣 李国昌 李俊明 范永华 张东彪 陈子琦 石梽勇 白伟东 密宏勇 李和麟 欧加加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沈世钊 徐厚军 黄小坤 宋晓勇 赵克伟 王戈 王林安 熊海贝 章一萍 陆伟东 杨军 许清风 田福弟 戚建祥 阙泽利

1总则

1  

1.0.1  为使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采用以木材为主制作的构件承重的结构。

2.1.2  原木 log

   伐倒的树干经打枝和造材加工而成的木段。

2.1.3  锯材 sawn timber

   原木经制材加工而成的成品材或半成品材,分为板材与方材。

2.1.4  方木 square timber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小于3的锯材。又称方材。

2.1.5  板材 plank

   直角锯切且宽厚比大于或等于3的锯材。

2.1.6  规格材 dimension lumber

   木材截面的宽度和高度按规定尺寸加工的规格化木材。

2.1.7  结构复合木材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采用木质的单板、单板条或木片等,沿构件长度方向排列组坯,并采用结构用胶粘剂叠层胶合而成,专门用于承重结构的复合材料。包括旋切板胶合木、平行木片胶合木、层叠木片胶合木和定向木片胶合木,以及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复合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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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胶合木层板 glued lamina

   用于制作层板胶合木的板材,接长时采用胶合指形接头。

2.1.9  木材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of wood

   木材内所含水分的质量占木材绝干质量的百分比。

2.1.10  顺纹 parallel to gral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2.1.11  横纹 perpendicular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垂直。

2.1.12  斜纹 an angle to grain

   木构件木纹方向与构件长度方向形成某一角度。

2.1.13  层板胶合木 glued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不大于45mm的胶合木层板沿顺纹方向叠层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胶合木或结构用集成材。

2.1.14  正交层板胶合木 cross laminated timber

   以厚度为15mm~45mm的层板相互叠层正交组坯后胶合而成的木制品。也称正交胶合木。

2.1.15  胶合原木 laminated log

   以厚度大于30mm、层数不大于4层的锯材沿顺纹方向胶合而成的木制品。常用于井干式木结构或梁柱式木结构。

2.1.16  工字形木搁栅 wood I-joist

   采用规格材或结构用复合材作翼缘,木基结构板材作腹板,并采用结构胶粘剂胶结而组成的工字形截面的受弯构件。

2.1.17  墙骨 stud

   轻型木结构的墙体中按一定间隔布置的竖向承重骨架构件。

2.1.18  目测分级木材 visually stress-graded lumber

   采用肉眼观测方式来确定木材材质等级的木材。

2.1.19  机械应力分级木材 machine stress-rated lumber

   采用机械应力测定设备对木材进行非破坏性试验,按测定的木材弯曲强度和弹性模量确定强度等级的木材。

2.1.20  齿板 truss plate

   经表面镀锌处理的钢板冲压成多齿的连接件,用于轻型木桁架节点的连接或受拉杆件的接长。

2.1.21  木基结构板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以木质单板或木片为原料,采用结构胶粘剂热压制成的承重板材,包括结构胶合板和定向木片板。

2.1.22  木基结构板剪力墙 shear wall of wood-based structural panels

   面层采用木基结构板,墙骨柱或间柱采用规格材、方木或胶合木而构成的,用于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的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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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指接节点 finger joint

   在连接点处,采用胶粘剂连接的锯齿状的对接节点,简称指接。指接分为胶合木层板的指接和胶合木构件的指接。

2.1.24  速生材 fast-growing wood

   生长快、成材早、轮伐期短的木材。

2.1.25  方木原木结构 sawn and log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方木或原木制作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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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轻型木结构 light wood frame constructlon

   用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或石膏板制作的木构架墙体、楼板和屋盖系统构成的建筑结构。

2.1.27  胶合木结构 glued lamlnated timber structures

   承重构件主要采用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也称层板胶合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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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井干式木结构 log cabins;log house

   采用截面经适当加工后的原木、方木和胶合原木作为基本构件,将构件水平向上层层叠加,并在构件相交的端部采用层层交叉咬合连接,以此组成的井字形木墙体作为主要承重体系的木结构。

2.1.29  穿斗式木结构 CHUANDOU-style timber structure

   按屋面檩条间距,沿房屋进深方向竖立一排木柱,檩条直接由木柱支承,柱子之间不用梁,仅用穿透柱身的穿枋横向拉结起来,形成一榀木构架。每两榀木构架之间使用斗枋和纤子连接组成承重的空间木构架。

2.1.30  抬梁式木结构 TAILIANG-style timber structure

   沿房屋进深方向,在木柱上支承木梁,木梁上再通过短柱支承上层减短的木梁,按此方法叠放数层逐层减短的梁组成一榀木构架。屋面檩条放置于各层梁端。

2.1.31  木框架剪力墙结构 post and beam with shear wall construction

   在方木原木结构中,主要由地梁、梁、横架梁与柱构成木框架,并在间柱上铺设木基结构板,以承受水平作用的木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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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正交胶合木结构 cross 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e

   墙体、楼面板和屋面板等承重构件采用正交胶合木制作的建筑结构。其结构形式主要为箱形结构或板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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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销连接 dowel-type fasteners

   是采用销轴类紧固件将被连接的构件连成一体的连接方式。销连接也称为销轴类连接。销轴类紧固件包括螺栓、销、六角头木螺钉、圆钉和螺纹钉。

2.2 符号

2.2

▼ 展开条文说明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Cr——齿板剪-拉复合承载力设计值;

   M——弯矩设计值;

   Mx、My——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

   M0——横向荷载作用下跨中最大初始弯矩设计值;

   Mr——齿板受弯承载力设计值;

   N——轴向力设计值;

   Nb——保险螺栓所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Nr——板齿承载力设计值;

   Ns——板齿抗滑移承载力设计值;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f——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S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Tr——齿板受拉承载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Vd——剪力墙、楼盖和屋盖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Vr——齿板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Wd——六角头木螺钉的抗拔承载力设计值;

   Zd——销轴类紧固件每个剪面的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Z——受剪承载力参考设计值;

   ω——构件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挠度;

   ωx、ωy——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方向的挠度。

2.2.2  材料性能或结构的设计指标

   Cr1、Cr2——沿l1、l2方向齿板剪-拉复合强度设计值;

   E——木质材料弹性模量平均值;

   Ek——木质材料弹性模量标准值;

   fck、fc——木质材料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木质材料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c,90——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fmk、fm——木质材料抗弯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tk、ft——木质材料顺纹抗拉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k、fv——木质材料顺纹抗剪强度标准值、设计值;

   fvd——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面板的剪力墙、楼盖和屋盖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em——主构件销槽承压强度标准值;

   fes——次构件销槽承压强度标准值;

   fyb——销轴类紧固件抗弯强度标准值;

   ft,j,k、fm,j,k——指接节点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宽度方向的抗弯强度标准值;

   G——木构件材料的全干相对密度;

   Kw——剪力墙的抗剪刚度;

   nr——板齿强度设计值;

   ns——板齿抗滑移强度设计值;

   tr——齿板抗拉强度设计值;

   υr——齿板抗剪强度设计值;

   βn——木材燃烧1.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

   [ω]——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λ]——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全截面面积,或齿板表面净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A0——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

   Ac——承压面面积;

   Be——楼盖、屋盖平行于荷载方向的有效宽度;

   b——构件的截面宽度;

   bn——变截面受压构件截面的有效边长;

   bt——垂直于拉力方向的齿板截面计算宽度;

   bv——剪面宽度,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齿板受剪截面宽度;

   d——原木或销轴类紧固件的直径;

   def——有效炭化层厚度;

   e0——构件的初始偏心距;

   h——构件的截面高度;

   hd——六角头木螺钉有螺纹部分打入主构件的有效长度;

   hn——受弯构件在切口处净截面高度;

   hw——剪力墙的高度;

   I——构件的全截面惯性矩;

   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

   l——构件长度;

   l0——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le——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lv——剪面计算长度;

   S——剪切面以上的截面面积对中性轴的面积矩;

   tm——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厚构件或中部构件的厚度;

   ts——单剪连接或双剪连接时,较薄构件或边部构件的厚度;

   W——构件的全截面抵抗矩;

   Wn——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

   Wnx、Wny——构件截面沿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α——上弦与下弦的夹角,或作用力方向与构件木纹方向的夹角;

   λ——受压构件的长细比;

   λB——受弯构件的长细比。

2.2.4  计算系数及其他

   a——支座条件计算系数;

   Cm——含水率调整系数;

   Ct——温度环境调整系数;

   KB——局部受压长度调整系数;

   KZcp——局部受压尺寸调整系数;

   kd——永久荷载效应控制时,木质材料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

   kh——桁架端节点弯矩影响系数;

   kg——销轴类紧固件受剪承载力的群栓组合作用系数;

   kl——长度计算系数;

   kmin——销槽承压最小有效长度系数;

   t——耐火极限;

   β——材料剪切变形相关系数;

   ρ——可变荷载标准值与永久荷载标准值的比率;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φl——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系数;

   φm——考虑轴向力和初始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φy——轴心压杆在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y-y方向按长细比λy确定的稳定系数;

   ψv——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均匀的强度折减系数;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材料

3.1 木材

3  

3.1  

3.1.1  承重结构用材可采用原木、方木、板材、规格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和木基结构板。

▼ 展开条文说明

3.1.2  方木、原木和板材可采用目测分级,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1节的规定。在工厂目测分级并加工的方木构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1.4条的规定。不应采用商品材的等级标准替代本标准规定的材质等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1.3  方木原木结构的构件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主要用途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当采用目测分级木材时,不应低于表3.1.3-1的要求;当采用工厂加工的方木用于梁柱构件时,不应低于表3.1.3-2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方木和原木应从本标准表4.3.1-1和表4.3.1-2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硬质阔叶材。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在木结构工程中使用进口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天然缺陷和干燥缺陷少、耐腐性较好的树种;

   2  应有经过认可的认证标识,并应附有相关技术文件;

   3  应符合国家对木材进口的动物植物检疫的相关规定;

   4  应有中文标识,并应按国别、等级、规格分批堆放,不应混淆;储存期间应防止霉变、腐朽和虫蛀;

   5  首次在我国使用的树种应经试验确定物理力学性能后按本标准要求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可分为目测分级规格材和机械应力分级规格材。目测分级规格材的材质等级分为七级;机械分级规格材按强度等级分为八级,其等级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轻型木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1.1条的规定。对于速生树种的结构用规格材截面尺寸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第B.1.2条的规定。

3.1.8  当规格材采用目测分级时,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3节的规定。当采用目测分级规格材设计轻型木结构构件时,应根据构件的用途按表3.1.8的规定选用相应的材质等级。

▼ 展开条文说明

3.1.9  在木结构中使用木基结构板、结构复合木材和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屋面板、楼面板和墙面板的木基结构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定向刨花板》LY/T 1580的相关规定。进口木基结构板应有认证标识、板材厚度以及板材的使用条件等说明。

   2  用作梁或柱的结构复合木材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进口结构复合木材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

   3  对于用作楼盖和屋盖的工字形木搁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木工字梁》GB/T 28985的相关规定。进口工字形木搁栅应有认证标识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文件。

▼ 展开条文说明

3.1.10  胶合木层板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并宜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除普通胶合木层板的材质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2节的规定外,其他胶合木层板分级的选材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及《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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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正交胶合木采用的层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板应采用针叶材树种制作,并应采用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的板材;

   2  层板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3.1.10条的规定,当层板直接采用规格材制作时,材质的等级标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第A.3节的相关规定;

   3  横向层板可采用由针叶材树种制作的结构复合材;

   4  同一层层板应采用相同的强度等级和相同的树种木材(图3.1.11)。

▼ 展开条文说明

3.1.12  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规格材和工厂加工的方木不应大于19%。

   2  方木、原木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3  作为连接件,不应大于15%。

   4  胶合木层板和正交胶合木层板应为8%~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5  井干式木结构构件采用原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5%;采用方木制作时不应大于20%;采用胶合原木木材制作时不应大于18%。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木结构通用规范》GB55005-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3.1.13  现场制作的方木或原木构件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25%。当受条件限制,使用含水率大于25%的木材制作原木或方木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和构造应符合本标准有关湿材的规定;

   2  桁架受拉腹杆宜采用可进行长短调整的圆钢;

   3  桁架下弦宜选用型钢或圆钢;当采用木下弦时,宜采用原木或破心下料(图3.1.13)的方木;

   4  不应使用湿材制作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

   5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加强结构的检查和维护,结构的检查和维护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

▼ 展开条文说明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3.2.1  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Q390钢和Q420钢,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有关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对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当采用国外进口金属连接件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对其材料进行复验。

▼ 展开条文说明

3.2.3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30℃的构件或连接件。

3.2.4  用于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钢木桁架的圆钢下弦直径d大于20mm的拉杆,以及焊接承重结构或是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 展开条文说明

3.2.5  选用的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

3.2.6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有关规定。

3.2.7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3.2.8  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钉》GB 27704的规定。

3.2.9  钢构件焊接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及《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焊条的型号应与主体金属的力学性能相适应。

▼ 展开条文说明

3.2.10  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或采用不锈钢产品。与防腐木材直接接触的金属连接件及螺钉等应避免防腐剂引起的腐蚀。

3.2.11  对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在腐蚀性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的承重钢构件,宜采用耐候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3.2.12  对于完全外露的金属连接件可采取涂刷防火涂料等防火措施,防火涂料的涂刷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13  钢木混合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对钢材的有关规定。

022'>《木结构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005-2017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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